拿到的工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的比例是多少

2015年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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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全文类型标准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职工月工资*40%其他亲属职工月工资*30%孤寡老人/孤儿以上标准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1、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领取说明: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遇。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015年成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条例全文伤残等级劳动关系伤残补助金(基金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业补助金单位支付上年度)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1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27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90%(本人)2级25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5%3级23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80%4级21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75%5级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18月解除合同的&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6级16月解除合同的&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7级原劳动合同履行的13月3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6)8级11月2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8)9级9&月1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0)10级7月10月.&工伤死亡赔偿1、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每月本人工资30%&孤寡老人、孤儿上浮10%。
  成都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包括很多内容,下面是节选的几种常见工伤报销案例: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以原鉴定结论做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依据;被鉴定为1-4级的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职工退休前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生产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工作,1996年10&月1日以后初次被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的退休人员(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不进行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可申请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1、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退休人员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本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治疗职业病的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报销。所需费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其费用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其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支付。依法破产单位破产时职工工伤保险费用已经清算移交给社保机构的,退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2、被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从鉴定的下月起调整相应的待遇。其所需费用: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退休的,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在当地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退休的,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3、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能否参加职业病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医函[2001]51号)不再执行。  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的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是否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问题: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已按政策规定按月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在受聘期间因工负伤(伤残l一6级)不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若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由用工方补足其差额部分。其基本养老金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标准进行调整。  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伤、亡,除上述定期伤残抚恤金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川劳险〔1993〕94号文件和现行规定处理。  更多成都市工伤报销流程相关介绍,可以登录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伤保险报销相关办事指南或者工伤保险政策。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通知的规定,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日到日期间的,适用以下数据进行计算:  1、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3、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  4、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  5、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179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5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即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成都划分工伤认定管理权限&疑难认定需集体决定  3月1日起,成都市工伤认定按新的管理权限划分。成都市人社局只负责审批、管理3大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区(市)县人社局受市人社局委托,负责审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市人社局名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新制度还规定了要建立起集体研究制度、案例分析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区(市)县人社局受理的死亡、重伤和复杂疑难工伤认定案件,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局领导审签
  成都:建立工伤预防费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根据成都市人社局统一安排,武侯区被确定为工伤预防先行试点区。近日,武侯区人社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审计局和安监局6部门联合出台《成都市武侯区工伤预防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该区在全市率先出台了区一级工伤预防试点管理办法,为建立 &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工伤预防试点管理,促进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基础。   据了解,作为全市试点单位,武侯区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推广&的原则组织实施。该区将成立工伤预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的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统筹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试点中,该区将建立工伤预防费,该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用于实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的费用。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根据相关办法,工伤预防试点实施项目由市人社局按照&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中确定具体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承办。区社保(医保)局将按照批准的工伤预防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纳入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项目实施中,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确保项目质量。   工伤预防是指安排工伤预防专项经费,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促进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增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充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度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 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不低于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元 (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元/月& 月= 元(单位按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 元/天& 天= 元(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造成残疾  8、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 &27月= 元【不低于2,382元/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5年度成都市七至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 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有些按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元 (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元/月& 月= 元(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 元/天& 天= 元(单位)【按60元/天-80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造成残疾,还需要增加以下费用:  8、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 月= 元(工伤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基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8号)二、(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 天(住院天数)= 元(社保基金)【社保按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元(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元 (社保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元/月& 月= 元(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 元/天& 天= 元(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造成残疾  8、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月& &27月= 元(工伤基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基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单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至六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号)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近日,成都读者白某来电话咨询,问成都市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就白某咨询的问题,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74号)规定:决定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办理部门: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办理时间:一至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或护理依赖程度为A、B、C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已确认纳入统筹管理的,在原单位享受工伤津贴、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办理流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结论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所需材料:《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成都市企业职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   老工伤人员需提供《成都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成都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单位计发护理费的相关依据及近期发放护理费的证明材料、单位计发伤残津贴的相关依据及近期发放伤残津贴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成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成都市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4691元(成统计发〔2015〕12号))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你们知道成都工伤保险待遇吗?别着急,小编帮大家整理了2015成都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赶紧来看下吧!  成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工伤保险待遇
标&&&&& 准
支 付 渠 道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
因工出差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停工留薪& 及康复待期& 待遇
辅助器具费(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工伤康复费用
国家规定的标准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的
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27月,二级25月,三级23月,四级21月,五级18月,六级16月,七级13月,八级11月,九级9月,十级7月
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本人受伤前收入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工资的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六级是指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成都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85.08元(38221/12)
五、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享有如下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
成都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85.08元(38221/12)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19110.5元()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2015.1起)
491300元(24565*2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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