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上班路上受伤算工伤吗干活受伤了是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绕道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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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绕道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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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郑州一家幼儿园里上班在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进了医院算不算工伤
我在郑州一家幼儿园里上班在上班期间突然晕倒被送进了医院算不算工伤
 问题来自:河南 - 郑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3:07 咨询人:aip57
问题补充:我在郑州一家幼儿园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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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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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得按以下先后程序进行:1、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不需此程序);2、认定了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认定为工伤,包括认定后可能发生的诉讼;3、做劳动技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特别注明不是司法鉴定);4、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期间工伤津贴外,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如有疑问可一对一咨询,如认可回复,请给予以评价,并采纳答案。
回复时间: 06:5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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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部分条件下属于工伤,可以尝试申请。
回复时间: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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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业病鉴定。
回复时间: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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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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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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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幼儿园小孩子弄伤该找谁负责?
女生,学校安排去幼儿园实习,我带的是托班的小孩子,也就是2-4岁大小的
一次,我蹲下做事,一个比较强壮好事的小孩子突然拿了个椅子过来丢在了我身上,一只凳脚正好砸在我后腰这里,当时很痛,我想忍过也就好了
没想到的是,自那以后,如果要抱起比较重的东西时腰就会痛,完全用不出力,而且天气变化大的时候也会突然很痛甚至不能动弹
我很困惑,因为这么小的孩子也没办法负责,但这次的伤肯定影响了我身体的机能,还不知道以后会有多大的损害
我该怎么办呢?????
的监护人,小孩的家长.但是举证估计比较难,毕竟是那么小的孩子.
可以找学校符合工伤条件.
不要鄙视他人。
说的好!!!!
幼儿园的小孩子是无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里老师就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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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我是在幼儿园上班的,星期的时候遭车祸,算是工伤吗?_百度宝宝知道2015年下班途中工伤死亡赔偿规定(一)
《2015年下班途中工伤死亡赔偿规定(一)》是有志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2015年下班途中工伤死亡赔偿规定(一):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下班途中工伤死亡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occupational&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日起施行)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
 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5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5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2013年提高了很多。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GongShangBaoXian/337515.html
 专家解读建筑业工伤保险意见:未上工伤险不发施工证  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补充完善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其职工发生工伤的,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上述单位不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  当前,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效果又会如何?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一一解读。  伤不起  农民工参保不足四分之一  日清晨,北京清华附中一处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10人死亡,4人受伤;12月28日,安徽蚌埠一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人受伤;12月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一起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经记者简单统计,仅去年12月全国公开报道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就有7起以上。  据人社部统计,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中80%是农民工。作为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李红奎就是其中一例。  日,来自山西临汾的农民工李红奎在北京某工地做运料小工,意外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造成颅骨骨折。李红奎想申请工伤赔偿,但是第一道程序“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就让他犯难了,因为当初他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协议。  “我的团队走访的工地有几百个,发现高达九成的工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建筑工地成为国家律实施的真空地
/GongShangBaoXian/337514.html
 九江市出台工伤保险补偿金新标准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42号)。按照此《办法》,今后已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  【参保范围】据介绍,此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对象。但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参保范围。  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各参保对象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而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从缴费的次日起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补偿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为基础,即一类行业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二类行业按每人每月3.5元缴纳,三类行业按每人每月4.5元缴纳。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如果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0.5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5万元。  【工亡和工伤须具备的条件】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亡或者视同工亡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为工亡。  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医疗费用标准】工伤事故医疗费补偿责任。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
/GongShangBaoXian/337513.html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  九江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降低用人单位风险,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6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参保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且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各参保对象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不能单独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三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用人单位按月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到帐全额转缴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再提取10%作为年终服务质量考核预留金缴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办法另定)。补充工伤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从缴费的次日起可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补充工伤保险由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补充工伤保险审核和待遇补偿。承办单位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与之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各县(市、区、山)不再签订协议,承办时间按协议执行。  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以单位为整体统一参保,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应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致,在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应及时填报职工花名册和人员增减表,表册一式两份,分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单位。  第六条&补充工伤保险费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条&补充工伤保险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为基础,即一类行业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二类行业按每人每月3.5元缴纳,三类行业按每人每月4.5元缴纳。  第八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单位一次性支付10万元的补偿金。  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0.5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5万元。  第九条&工亡或者视同工亡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亡或者视同工亡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为工亡。  第十条&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伤职工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无欠缴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无欠缴补充工伤保险费;  (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五)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  第十一条&工伤事故医疗费补偿责任。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由此发生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但超出江西省《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标准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承办单位全额给付,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医疗费最高限额8万元,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住院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护理费由补充工伤保险全额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额1000元。  保险期满工伤保险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单位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第60天。如用人单位及时续保,承办单位将继续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第十二条&职业病医疗费补偿责任。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由承办单位全额支付,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最高限额为每人10万元。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待遇时一并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承办单位审查确认后,手续齐全的,应在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履行给付保险义务。被保险人主张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以上各项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由承办单位向参保单位支付,参保单位用于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补充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和补偿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与承办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裁决。  第十八条&各级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广大伤残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力度,对违规费用一律拒付。对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加强对补充工伤保险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补充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补充工伤保险经费流失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GongShangBaoXian/337512.html
职业病不能享工伤保险待遇:颈椎病徒伤悲  马上到春节了,有钱没钱回家过年,但不少务工人员除了年底算账本之外,经常忽视工伤鉴定和应有的福利。记者近日从人社部门了解到,虽然务工人员中主动参与工伤鉴定的比例每年在增加,但总数依然很少。同时,近5年以来,工伤类型也发生着改变: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比例上升,主要是因为电商、物流业兴起带来的“副产品”。  “年年有大量基金放在账户里没动过”  在机关单位工作了十几年的蔡先生,几年前在一次出差途中因工摔伤,导致躯干受损。但随后他在医院检查的结果却是“没有太大问题”。几个月后,蔡先生再去另一家医院检查时,对方告诉他躯干受损比较严重,必须马上接受治疗并长期辅助按摩。蔡先生并没有意识到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因此直到现在仍经常往医院门诊跑。由于错过了工伤鉴定的期限,他的医疗费用也成了一笔不小的压力。在记者近日走访中,蔡先生的例子并不鲜见。  又到年底,许多务工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奖金后就满意回家了,但其中有不少人未领取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近几年来,广州的工伤保险基金“年年有大量基金放在账户里没动过”。  记者了解到,广州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级统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等构成;基本用于工伤保险待遇、职业康复费用、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工伤预防费等支出项目。  “虽然每年申请工伤鉴定的比例正在增加,但总数仍很小,年年有大量基金放在账户里没动过。”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动者并没有维权意识或不清楚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比如疾病猝死、颅脑、躯干损伤、上下肢骨折及其他损伤、上下肢离断、烧伤、眼耳鼻喉口腔、脏器损伤、肢体瘫等均早已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畴,从事各行业的劳动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工伤鉴定。  须知:“职业病”&不同“工伤”  须慎:自己违规鉴定很麻烦  对于大部分办公室一族来说,虽然工伤发生的几率较小,但有很多“磨人”的“职业病”。记者走访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发现,颈椎病、鼠标手、前列腺疾病等是上班族最容易患上的“职业病”。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职业病”非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由于这些病痛并未被列入工伤“职业病”门类中,因此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分类已经作出过细致的规定。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GongShangBaoXian/336702.html
 青海建立“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从青海省人社厅获悉,青海积极探索工伤预防机制,不断推进工伤康复工作,初步建立了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在这种保险制度体系下,该省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率相对下降,工伤职工的康复意识不断增强,待遇水平逐年增长,工伤保险工作稳步发展。  自2004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青海先后5次对工伤人员的长期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目前已基本形成了正常的调整机制,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机制。  为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青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的通知》,制订《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工伤预防的目标任务和管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以用人单位为责任主体、职工普遍参与的工伤预防的基本格局。  同时,充分利用费率调整机制,形成合理的费率体系,用经济手段强化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行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一些安全风险较高的行业企业,发放安全生产手册和工伤预防知识宣传资料,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氛围。  另外,青海还制定《青海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并统一将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较好地满足了工伤职工的诊治、医疗、服务的需要。对因工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的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纳入工伤康复范围。按照“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在康复对象的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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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标准的法律规定  【工伤伤残等级】八级伤残标准的法律规定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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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工伤、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将残情级别分为1~10级。最重为第1级,最轻为第10级,八级伤残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第八级,属于较轻的级别。  八级伤残评定标准  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200px2或三处以上&25px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19)牙糟骨损伤长≥150px,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250px左右;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中联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专注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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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鉴定】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湖南地区赔偿标准  您好!  我爸爸在一家私营企业上班12年08年8月因工受伤住院(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一年后还要住院拆线取钢扳,他每月工资在元.我们想要一次性解决掉要如何清算赔偿金额.  律师解答:  如果一次性解决,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3、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4、交通食宿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10个月的本人工资;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为10个月;7、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为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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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新规明确权责划分&农民工怎么用?  工伤保险新规出台&建筑农民工如何维权?  1月11日电&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这意味着,约占建筑业从业人员80%的3600万农民工将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长期存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在接受人民财经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是适应我国建筑行业较强流动性用工现状的有效举措,“按项目参保”有利于破解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问题。  有了工伤保险,农民工如何有效使用?  过去,建筑行业作为流动性较强的特殊用工行业,在工程承包、分包层次复杂的形势下,经常出现瞒报工伤事故、逃避工伤责任的情况,“私了”也逐渐成为业内潜规则,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饱受诟病。  尽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然而,现实中却难以落实。天津某建筑集团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向人民财经表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通常会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核算,交由农民工清欠办协助办理,性质类似于保证金。“但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自身维权意识也不强,有些企业更存在着逃避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情况,在出现事故后通常难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赔偿”,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次意见出台后,按照规定农民工被将正式纳入国家工伤保险体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筑业农民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当事人有权通过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提出申请,农民工或亲属也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认定构成工伤,农民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同时,建筑业农民工作为高危工种,疗伤后若被鉴定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还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及伤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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