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让斑马线线设置不合理 撞死人能否免除责任

  辽宁锦州附属医院药剂师徐春江无红绿灯斑马线上撞死人,逍遥法外  凌河交警大队竟判定“人该让车”,为肇事者洗脱刑责  晴天霹雳!日即除夕前一天,在锦州市市内大街一处有护栏开口和隔离桩的斑马线上,我年仅62岁的可怜母亲被行经无红绿灯斑马线超速驾驶未减速避让的私家车撞击后当场死亡!  辽GE8811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记录了肇事车辆在斑马线上撞人的事实真相。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根据该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过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将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为此种情形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法律可谓众人皆知,斑马线上撞死人的机动车本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可是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辽宁锦州凌河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然指鹿为马地将有护栏开口和隔离桩的人行横道,混淆为两条可通行机动车道路的“交叉路口”!颠倒黑白地认定惨死的母亲通过斑马线时应该“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并据此荒谬裁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虽然母亲根据相关规定本应在过斑马线时下车推行,但是凌河区交警大队绝不能以此为由非法剥夺法律所赋予的与行人同等的斑马线道路优先权,母亲通过无红绿灯斑马线时相对于机动车而言拥有优先路权——理应是徐春江在斑马线前减速避让受害人,而不是凌河区交警大队所言的“受害人理应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过”!!凌河交警大队“承担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结果显失公平,让人不得不怀疑这到底是因其自身工作能力欠缺所致,还是有什么其他不可告知的原因?!  所谓“同等责任”即代表肇事者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和签署受害者家属谅解书。肇事方由此可逃脱 “斑马线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以上涉交通肇事罪 ”,并保全其锦州市附属医院药剂师的公职!  朗朗乾坤,在习近平主席大力反腐倡廉的今天,锦州凌河区交警大队竟然如此无视国法,为徐春江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保护伞!我们作儿女的一定要为母亲讨回公道!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母亲的在天之灵得到安慰!让肇事者徐春江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对凌河区交警大队为什么会做出如此荒谬无理的认定进行彻底追查!!  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肇事前视频截图,过街斑马线被凌河交警大队指鹿为马地说成“交叉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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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的裁定是公正的,为横穿马路现象也要定责,才能真正彰显法治的威严!  
  我认为是同等责任,你骑车不推行走斑马线,就不是行人了,等同于你放弃了行人的优先权。而机动车辆未减速确保安全通过斑马线也是过错。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这智商
  交警没问题啊  
  支持交警同等责任的认定。现在总有一些人,家人出现意外后,对肇事者不依不饶,肇事人既然是非故意行为,就得饶人处且饶人吧。作为儿女,失母之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想从死人身上发横财的作法,是叫人切齿的。
  @兔美酱Para 5楼
13:19:07  支持交警同等责任的认定。现在总有一些人,家人出现意外后,对肇事者不依不饶,肇事人既然是非故意行为,就得饶人处且饶人吧。作为儿女,失母之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想从死人身上发横财的作法,是叫人切齿的。  -----------------------------  你们这样说请先摸摸自己的良心。如果你愿意,我给你1个亿,换你母亲的命!!
  @唯一Ms 2楼
23:57:00  我认为是同等责任,你骑车不推行走斑马线,就不是行人了,等同于你放弃了行人的优先权。而机动车辆未减速确保安全通过斑马线也是过错。  -----------------------------  请您先咨询一下交警机构,再这样说。骑车过斑马线仅属于违章,依旧享有斑马线道路优先权,仅承担10-30%次要责任。
  @唯一Ms
23:57:00  我认为是同等责任,你骑车不推行走斑马线,就不是行人了,等同于你放弃了行人的优先权。而机动车辆未减速确保安全通过斑马线也是过错。  -----------------------------  @为了母亲-10 09:03:03  请您先咨询一下交警机构,再这样说。骑车过斑马线仅属于违章,依旧享有斑马线道路优先权,仅承担10-30%次要责任。  -----------------------------  坚持依法维权才能成功,向腐败宣战!   历史和事实告诉我们:有不公平秤的市场,就是一个混乱的市场;有法律公正的社会,就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要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公正,就需要有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人们(人民群众)来共同维护法律在每一件事上得到体现,真正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类的必然要求:法律是我们平安生存的唯一基础,希望大家共同的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找出以往不公正的原因,根据证据,依据法律,坚持维权才能有希望成功!!  司法腐败,社会不公、已经到了官逼民反的时候。中国百姓打不赢的官司、告不动的贪官、枉法者:司法腐败以形成一个纵横交织的互保互助的利益集团。当人民把合法的手段用尽,也未能伸张正义、上访告状又遭镇压,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还能指望什么?请问路在何方?司法腐败是当今社会中的头号大敌,它们翻云覆雨挟公权以凌大众,贪脏卖法、贪脏枉法、结朋党以迎小私。他们把法律当成玩偶,任意的践踏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义。司法腐败的继续存在和蔓延将最终耗尽现行制度和秩序的合法资源,从而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和长治久安失去必要的基础和保障。现在在很多地方司法腐败以和于其他社会腐败现象同流合污,成为社会黑暗势力的保护伞。司法腐败还成为少数人侵吞国家资产和鱼肉百姓的工具,在世纪之交的中国,司法腐败是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和引起社会动乱的因素。司法腐败是亡国的先声,在人类历史上、当人类对正义的渴求异常强烈却无法得到满足的时候,特别人民对腐败和专横的痛恨无以附加却得不到排泄的时候,人民就会用异常的方式进行表达,甚至用特殊手段去职权正义的实现。人民群众打官司难、告状难、告贪官更是难上加难,甚比登天还要难,腐败和社会不公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一个基本的法律保障。人民在遭到执法司法不公后无处伸冤、民怨极大、社会矛盾一触即发,已经到了官逼民反的程度。上访告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讲真话本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人民失去或得不到独立公正的司法保护后,寻求社会正义的最后途径。也是对信访机关的信任。当人民把一切合法手段都用尽的时候,正义也未能伸张,上访告状又横遭镇压,人民应该怎么办?请问路在何方?司法腐败得不到御制,必将亡国亡民。让我们全党全民共同携手反腐倡廉,维护法律维护人权。  河南尹照宾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人没有在斑马线上被车撞死亡,责任怎么认定_百度知道
行人没有在斑马线上被车撞死亡,责任怎么认定
按你字面意思理解是行人在横穿马路时没走斑马线,被车撞到,这种情况是行人次要责任,肇事车辆主要责任,但有很多情况下是肇事车辆负全责的,所以你要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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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有没有超速咯,并且是在直路还是转弯啊。如果是直路,那车主就全责,如果是转弯,并且有障碍物阻挡视线的,车主没超速,那就各半咯。
肇事车辆负全责
主要责任由司机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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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行人没走斑马线被车撞重伤行人和司机各负什么责任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行人没走斑马线被车撞重伤行人和司机各负什么责任怎么赔偿
先由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所以一般来说除非是行人故意造成的,司机还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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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需要交警来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医药费一万,伤残赔偿十一万内机动车全赔,超过部分就要按照责任来赔了。
行人未走斑马线被车撞伤,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人负次要责任,司机负主要责任。但双方各负多大比例的责任,要根据交警的现场勘察,从司机是否有违章情节(超速)等因素考虑,具体问题是需要具体分析的,我的一点点见解哦~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万事不离情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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