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矿井瓦斯等级划分鉴定是七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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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煤集团:
  按照《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煤安监管应急〔2014〕21号)要求,各产煤市(州)和县(市、区)积极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现将全省2014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末,全省共有煤矿168处。其中:国有煤矿26处,非国有煤矿142处。2014年度共有35处煤矿开展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中,30处煤矿符合鉴定要求,5处煤矿不符合鉴定要求。在符合鉴定要求的30处煤矿中,国有煤矿16处,非国有煤矿14处;生产煤矿25处,技改建设煤矿5处;小型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13处,中型煤矿(30万吨/年至120万吨/年)10处,大型煤矿(120万吨/年及以上)7处。
  二、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一)符合鉴定要求的30处煤矿中,&10处高瓦斯矿井和1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报了测定结果;1处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为事故调查组认定;18处瓦斯矿井由本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省安全监管局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专家对其上报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了集中评审,并作出批复。他们分别是:
  1.高瓦斯矿井10处。
  (1)国有煤矿9处:梅河煤矿二井、梅河煤矿三井、梅河煤矿四、井梅河煤矿六井、八连城矿、板石煤矿、江源煤业公司、道清煤矿北斜井、永安煤矿。
  (2)非国有煤矿1处:白山市振东煤业公司东晋煤矿。
  2.突出矿井2处。
  (1)国有煤矿1处:松树镇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非国有煤矿1处:吉林省宇光营城矿业有限公司为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3.瓦斯矿井18处。
  (1)国有煤矿6处:金宝屯煤矿、舒矿二矿、舒矿五矿、梅河口营胜矿业公司、杉矿一矿、靖宇龙马矿业公司。
  (2)非国有煤矿12处:舒兰市广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矿、舒兰市平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源煤矿、桦甸市永盛矿业有限公司、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蛟河市吉祥立井煤业有限公司(原奶子山立井)、辽源市西安区德隆煤矿、辽源市西安区双盛煤矿、辽源市西安区生利煤矿、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靖宇煤矿、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胜利煤矿、四平市刘房子矿业有限公司一井、四平市刘房子矿业有限公司二井。
  (二)不符合瓦斯等级鉴定申报条件的矿井5处,分3种情况:
  1.辽矿集团西安矿125区(一井、二井)、辽矿集团西安矿125区六区上一年度鉴定结果为高瓦斯矿井,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应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上报瓦斯等级鉴定相关参数的测定报告。
  2.珲矿集团英安煤矿请示文件中对鉴定企业的申报材料没有说明是否初审合格。应该按照《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对英安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及现场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鉴定仪器仪表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合格需要在请示文件中加以明确。
  3.珲春市金山矿业公司珲春市金山矿业板石一矿、珲春市金山矿业公司珲春市金山矿业板石二矿上报的瓦斯等级鉴定材料不全。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不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批表”中没有签署具体意见;没有“煤矿企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真实性可靠性承诺”,需要补充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快推进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开展,尤其是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松树镇煤矿周边5处非国有煤矿,要尽快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如果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应当立即督促其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复产复工没有按照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或测定)工作的煤矿企业要严肃处理。
  (二)建立完善瓦斯等级鉴定档案。按照《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内容包括矿井生产能力、矿井最大采深、瓦斯等级、鉴定年度、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采掘工作面最大瓦斯涌出量、矿井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月平均日产煤量、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指定专人管理,并及时补充、修定和完善。
  (三)及时修定瓦斯等级鉴定系统信息。各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修定、完善和上报相关信息,确保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能够及时对煤矿矿井瓦斯等级信息作出审核、统计和分析,为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准确依据。各市(州)将本市(州)和所辖县(市、区)负责管理《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汇总后于4月15日前传真到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瓦斯防治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5。
  (四)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号)的要求,严格矿井瓦斯管理。
&&&&&&&&&&&&&&&&&&&&&&&&&&&&&&&&&&&&&&&&&&&&&&&&&&&&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日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34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定于日~8日在北京召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汇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听取部分省(区、市)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总结的汇报。包括: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基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是否开展了瓦斯等级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和突出矿井相邻矿井是否开展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汇总结果;与2006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比较变化情况,重点是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以及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数量变化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11月6日~8日上午。请各单位在汇报时间(详见附件1)前一天报到。
  地点:北京市和平里宾馆(原化工招待所,地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楼西北侧)。
  三、参加会议人员
  请有关省(区、市)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到会汇报,请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其它事项
请各省(区、市)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部门与会人员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情况汇总表(书面材料各一式5份,电子文件各1份)和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各矿井基本情况表(电子文件1份)带到会上。
  2. 请各单位将《会议代表回执》(详见附件2)于11月2日17:00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联系人:史宝中
  电话:010- 、(传真)电子信箱:shibz@
  附件: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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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安监总煤装〔号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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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 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六)最近5年内的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及瓦斯爆炸、自然发火情况;
(七)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及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
(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审批表。
第五章 突出矿井的鉴定
第三十四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现场,及时检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3名以上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1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依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以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实测指标为鉴定依据。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煤层瓦斯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表1 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的临界值及范围
判定指标 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MPa
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 Ⅲ、Ⅳ、Ⅴ ≥10 ≤0.5 ≥0.74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上述指标的,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认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范围和需要重新鉴定的条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或者说明。
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测定参数进行鉴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二)指标测定或者采取煤样地点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测点应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在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三)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软分层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四)所有指标测试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测试仪器仪表应保证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材料的性能、型号和有效期等应符合要求。
第三十九条 鉴定报告应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
(三)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应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鉴定报告还应附有瓦斯参数测点和煤样取样点布置图、煤层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实验室指标测定报告、现场指标测定所用仪器仪表的规格及其检定证书等。
第四十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依据为矿井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当动力现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时,应当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
(一)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岩石被抛出现象的;
(二)抛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的;
(三)产生明显动力效应的;
(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五)在岩体中形成孔洞的;
(六)有突出危险的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的。
第六章 鉴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按照本办法直接升级或者认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应当在确定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之日起1年内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四十二条 对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提请资质审批部门暂停或撤销其鉴定资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附录A至附录E为本办法的一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关规程、标准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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