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计划被查意味着什么犯了什么罪

正文法律新闻
青海公安厅厅长何再贵被抓内幕 何再贵女儿和令计划儿子什么关系 何再贵后台 何再贵背景
 769人浏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3:55:11
导读:&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青海省公安厅原厅长何再贵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7月31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表决,确认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何再贵依法逮捕措施的函》,终止了何再贵的青海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何再贵曾任青海省...
&&&&&&&&&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青海省公安厅原厅长何再贵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7月31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表决,确认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何再贵依法逮捕措施的函》,终止了何再贵的青海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  何再贵曾任青海省公安厅厅长、青海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等职务。2008年12月,被青海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公安厅厅长职务,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时停止何再贵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许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逮捕,并提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确认。  &&&&&&& 个人简介  何再贵,男,1952年5月生,湖北红安人。  1971年3月参加工作,青海省委党校研究生部社会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一级警监。青海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08年12月,被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公安厅厅长职务,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时停止何再贵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许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逮捕,并提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确认。  涉嫌犯罪  逮捕  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表决,确认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许可对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何再贵依法逮捕措施的函》。  何再贵曾任青海省公安厅厅长、省十一届人大代表等职务。何再贵双规后被依法逮捕,何挺接替何再贵出任青海省公安厅厅长。  2009年8月(2日)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青海省公安厅原厅长何再贵因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被捕内幕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何再贵被捕,主要是经济问题,由于牵涉的人较多,案情复杂,目前仍在侦办阶段。知情人士说,何再贵在青海省工作多年,关系网复杂。何再贵的问题,有关部门早有察觉。2008年11月,时任甘肃省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的何挺被急调青海,就是为了何再贵被免职后,能够及时接手,一个月后何再贵就被免去了公安厅厅长职务。  西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  西宁晚报讯 (2009年)7月13日,西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包福元,副主任马援中、陈正印、朱华萍、高玉梅、冯力军,秘书长刘德何再贵及委员共35人参加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市政协副主席雷占元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雅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仝德祥列席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关于罢免何再贵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的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何再贵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这篇文章很赞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用  户:匿名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播放数:1853播放数:4830播放数:3095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TEL:400-048-8148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4459258
令计划其`它触犯法律的犯罪还有吗
令计划其`它触犯法律的犯罪还有吗
提问者:百度知道江西-南昌刑事辩护浏览152次 13:05:48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110213称赞:528详述案情 13:09:13
已帮助7人&已帮助5人&已帮助11人&已帮助12人&已帮助19人&已帮助19人&已帮助12人&已帮助20人&
已帮助29人&已帮助24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25人&已帮助34人&已帮助31人&已帮助38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法不容情!多名高干子女曾被判决,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的子女们逃得掉吗?_长江日报-爱微帮
&& &&& 法不容情!多名高干子女曾被判决,周永康、…
日下午,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被绑着胳膊、低着头,在三千名旁听者面前示众,然后被拉去枪决。外电史称:“中国宣布对高级干部子弟判处死刑,这还是第一次。”二十九年过去,数百个特权家庭构成了中国权力金字塔的塔尖,由当权者或离任者的儿孙、亲友及近侍构成有亲有疏的关系网,他们之间并不共存于一个紧密联系、边界清晰的小集团,更像是分属数个权钱交易网络,彼此间有阡陌交通,时常以特定关键人物为载体,实现利益共沾。今天推荐罗昌平的《判决书中的高干子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这个群体在司法材料中的痕迹。针对这个群体的司法治理,呈现U型趋势,对应权威政治的两个发展阶段。U型底部,正好经历了一次民间财富的激增。“他们被绑着胳膊、低着头,在三千名旁听者面前示众,然后被拉去枪决。”《参考消息》针对胡晓阳、陈小蒙、葛志文的死刑记录,发生在日下午,上海静安体育馆。他们祸起多起强奸犯罪,却非普通的流氓团伙,因为“都是干部子弟,有的还是高级干部的子弟”(邓小平语),胡晓阳是时任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胡立教之子,陈小蒙的父亲系原上海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陈其五。外电史称:“中国宣布对高级干部子弟判处死刑,这还是第一次。”在判决之前的1月17日,邓小平就此表态:“高级干部及其子女绝大多数是好的。但是现在确有个别干部子弟泄露经济情报,卷入了情报网,出卖消息,出卖文件。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二十九年过去,弹指一挥间。对于这一群体的今况,或已超出了当年的想象力。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一部分人先富之后,与统治阶层有血缘关系进而谋取权钱的人,被民间视作新一代影子寡头集团,蔚为权贵资本。数百个特权家庭构成了中国权力金字塔的塔尖,由当权者或离任者的儿孙、亲友及近侍构成有亲有疏的关系网,他们之间并不共存于一个紧密联系、边界清晰的小集团,更像是分属数个权钱交易网络,彼此间有阡陌交通,时常以特定关键人物为载体,实现利益共沾。过去一年里,中纪委的打虎行动中,屡见他们神一般存在的身影。在2014年4月,中纪委的一份通报称:“经查,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子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子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道德败坏。”比照以往的双开通报,一般只是模糊表述身份,不会明确指向高官的至亲,郭永祥案或已成为拐点,暗示着这起超级窝案的后续风向。郭永祥早年曾任周永康秘书,他与妻子廉某共育有二子,长子郭连星1971年生于胜利油田,在北京与周永康之子周滨等人成立了中泰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汇润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浩盛益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一个高干子弟联盟渐次清晰。当权力已经主导财富分配,那么财富的创造机制必然枯竭。这之后,周滨(周永康之子)、徐思宁(徐才厚之女)、令谷(令计划之子)等,都是本轮人事地震中的焦点。高干子弟源于文革用语,专指那些十三级——省部军级副职以上干部的子弟。本文试图梳理改革开放以来,这个群体在司法材料中的痕迹,选择样本的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可查的判决文书;二是身份介于体制边缘;三是集中在经济领域。由于这一领域的信息尚不透明,仅得窥其一貌,统计无法涵盖全部样本,只能选取150例(改革开发以来落马部座大约500名,在任及离任人数不详),其中牵涉子女的有61例,占40%;载入判决文书的49例,占32%;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7例,占比降至18%。有趣的是,针对这个群体的司法治理,呈现U型趋势,对应权威政治的两个发展阶段。U型底部,正好经历了一次民间财富的激增。父子同罪型在150例可查的省部高官案例中,父子同罪被诉的21例,占比14%。这一数据受制于信息的透明度,显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这些案例主要集中在2000年之后,故,与信息公开程序有着至关重要的关联。陈希同、陈良宇均为两次权力交接阶段的重案,他们的儿子同样受到了刑事究责。陈希同因贪污罪、犯玩忽职守罪领刑16年,其子陈小同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12年,罪名有别,案情独立,交集不多。陈小同原是北京一家中日合资酒店的总裁,1992年搞了一场“北京十佳礼仪小姐大奖赛”,突破内地禁区,轰动京城。他躯体略胖,高度近视,旁人喜以“衙内”称之。据友人回忆,针对胡晓阳、陈小蒙案,百姓拍手称快之际,陈小同持否定态度,不止一次为胡陈鸣冤,认为“是那坏女人勾引干部子弟”“她们都是自愿的”。在他眼中,受害者反倒成了害人者。1995年4月,他因父亲的去势而入狱。一年后,他被押上警车送往劳改场所,刑期终止之日锁定为日。跟陈小同略有差别,陈良宇的儿子陈维力虽然未能回避法庭,却以从犯身份获得判三缓四的从轻处罚。他当庭表示不会上诉。而家父陈良宇被判18年,比陈希同还多了两年。唯一可以解释的理由是,陈希同比陈良宇表现出更大的对抗性,自然获得更重的惩戒。陈维力涉案细节与其父亲的犯罪事实高度重叠。在中国华闻控股有限公司所获上海社保的10亿元委托贷款中,陈氏父子起了关键作用,时年33岁的陈维力不久成为这家公司的高管,领取百万年薪。另一笔10万元索贿来自陈维力后来挂职的上海申花。律师高子程辩称,陈维力不予处罚或判处缓刑可能算是比较适中的处理方式,因为他的父亲在庭审中展示的良好态度,并一再希望儿子免予处罚。忽略胡晓阳、陈小蒙案的特殊性,目前高干子弟因经济问题刑罚最重的当属原云南省长李嘉廷之子李勃,被判15年。法院审理查明:李氏父子接受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杨荣(另案处理)请托,为其出口香烟及与云南省石油公司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三次收受港币560万元。另外,还接受云南俊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俊(另案处理)请托,为其谋利收受950万元。李嘉廷父子最终被认定共同受贿万元。这是发生在1994年至2000年的故事。父子共罪的案例,还有原河南省政协副主席孙善武、孙一父子,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陈子翊父子等。薄熙来、谷开来均为高干子弟,其子也是,这种同案相涉的情况也算纪录。满门受审的个案较为罕见,并非没有。江苏徐国徤是首位任内落马的省委组织部长,因受贿判处死缓,其妻子沈秀如、长子徐扬、次子徐一均被判刑。其中徐扬是受贿罪,沈秀如是受贿罪、转移赃物罪,徐一是转移赃物罪。最新的案例中,周永康、令计划的妻儿兄弟,大都卷入调查,是否过堂尚不知晓。替父受罪型在150例可查的省部高官案例中,有5例较为特殊,即父亲逃过一劫,但子女替其受罪。最为周知的当属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案。2002年5月,29岁的高新元再赴澳大利亚。半年后,悄然回国,这时他的身份已不再是“电力老总公子”,而是一名“涉嫌因腐败出逃”的高官之子。由于怀疑他可能协助安排父亲高严出逃,中纪委对高新元实行“双规”,由此牵出众多电力官员。“如果是普通的(被告)人,这样的案子不会在中级法院一审。”日,武汉中级法院办案法官陈家华如此评价高新元案。高新元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后分配至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不久他去了澳大利亚,据说是“留学”。一年后回国,自己做生意,开办了上海润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2001年12月,高新元到新成立不久的上海国电投资公司挂职任总经理,每周只上一两天班,未给同事留下太深的印象。他的父亲高严曾任吉林省省长、云南省委书记,1997年8月任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党组书记,1998年4月任国家电力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2年9月,高严在其任上“神秘失踪”,官方内部通报的定性是,“背叛党和国家,生活腐化,侵吞巨额国家财产,对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负有直接责任”。判决书认定:高新元在1999年至2002年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原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公司副总经理高航、陕西省电力局局长赵杰臣行贿港币10万元、美金9000元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一块。高因此领刑五年。另一案例是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日被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程维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降级保留副省级待遇。不过,他的子女境遇不一。据官方认定,程的儿子程慕阳涉嫌犯罪,帮助程的秘书李真(已判死刑)转移赃款和勾结他人共同贪污国家资产535万元,部分查实的程慕阳转移到境外的资产约计2000多万元。日,程慕阳离港外逃加拿大,至今仍未归案。程的女儿、原北京佳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悠兰,因为偷税判三缓五,并处罚金708万余元。这类替父受罪的高干子弟,通常不会获得重判。比如程悠兰,因未上诉,宣判当日即已取保候审。更多“衙内”被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即刑期大体相当于司法调查的时间,一旦宣判已经接近于刑满释放。当然,类似于令谷这样的死于非命,父母叔辈仍难免于刑法的情况,较为罕见。案由突破型在《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就是亲亲相隐的由来。汉宣帝时期将此落于律法,即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原则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大体沿袭: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在高干子弟的刑案中,大义灭亲成了屡试不爽的离间计。比如薄熙来受贿案中,他明确要求不利己的证人薄谷开来出庭作证,法庭却以原本为保护被告权利而设的“免证权”,来阻却被告人的“质证权”。这幕发生在夫妻之间的重罪指控,不知寒了多少达官显贵之心。无独有偶。日,北京奥运会期间,首都国际机场,一名中国女孩在西装革履的外国宾客中十分扎眼。她的中文名叫“皮晓融”,是美国花旗银行行政总裁秘书,此次来京就是观看闭幕式。一百多公里之外,贵为天津市委常委的皮黔生,在家亲自下厨等待女儿。但这顿团圆大餐再未实现,皮晓融当即被纪委带走。正是从皮晓融身上,打开了皮黔生案的“突破口”。据法院查证,1997年5月至1999年6月,皮黔生索取、收受商人吴晓华财物755.1924万元,其中最大一笔是为皮晓融在纽约支付购房款,折合人民币445.3994万。原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的落马更具传奇。2004年10月,王有杰的儿子王锴因涉嫌重大经济问题被调查。王锴曾任香港一投资公司董事,1999年11月全额收购注册资本为2.46亿元、总资产21亿元的河南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儿子被中纪委带走后,王有杰开始频繁活动,因此闹出被骗200万元的丑剧。日,王有杰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双规”。王有杰最终被认定受贿634万余元,另有89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不能说明来源。判决认定,王有杰案的突破口之一,正是其子挂职的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旧事。现在看来,针对周滨的调查,正是其父诸案的突破口,无论爆破力度还是波及范围,均是空前。逍遥法外型“一人当官,全家发财;一人出事,两代坐牢。”当然,前半句具有普遍性,后半句则是偶发性。毕竟,针对150名高官案例的统计,两代坐牢的比例不过14%,实际比例可能更少。更多的情况,还是逍遥法外。陈同海本人是高干子弟,日后贵为共和国长子——中石化总经理,其子陈磊也进入了高干子弟序列。并且,父子两人创下了迄今为止司法材料中的单笔受贿纪录。日,陈同海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死缓,被法院认定的1.9573亿余元贿赂,犯罪事实共五项,行贿人六名,其中九成贿款来自戴伟——汉思能源(00554.HK)董事局主席。这位胡润百富榜金主日生,河北人,自1997年起拥有加拿大国籍。在汉思能源的公告中,戴伟也以“David An”的名字出现。行贿事由集中于广州市南沙区(原属番禺区)小虎岛油库项目。为感谢陈同海的帮助,戴伟于日至日先后七次向陈的儿子陈磊的账户汇入港币1.766亿元。其中一笔发生在陈同海案发前一个月。类似这样的情况,还体现在吉林的米老鼠、白头翁两起大案。前者叫米风君,因受贿628万余元被判死缓,儿子米海涛曾任长春海关缉私局查私处处长,女儿米娜无业,在父亲案发后双双遁迹;后者为田学仁,因受贿1919万余元判处无期。法院认为,鉴于其存在主动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赃等情节,从轻判决。他的儿子田野至今仍是“在逃人员”。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因受贿、玩忽职守两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是改革开放以来六名被执行死刑的高官之一。郑筱萸的受贿行为共有八项,贿金达649万元,他的妻子刘耐雪、儿子郑海榕虽因同案被查,但并未受审,起诉书表述为“另案处理”,事后再无消息。日,原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被判无期徒刑,罪名是收受626万余元贿赂。杜的妻子曹树芳、儿子杜同源,亦曾涉案被调查,但因其检举陈同海等以重大立功保得家人平安。对这些纨绔子弟而言,小概率案发给他们提供了无形的保护伞效应。当犯罪的成本那么低,在没有信仰的拼爹竞技中,谁愿意主动离场?高干子女案的法律空白“我不能保障你能上市,但我可以保障你上不了市。”这是一名高干子弟的商业模式。通常,需要分配利益时必须有他的份,一旦惹事可能逃得远远的。在审理高新元案之时,有关高干子女案的法律空白,被提出议程。高新元生于吉林省长春市,1992进入北京大学,就读期间,吉林省驻京办的官员经常到学校看望他并请饭。高新元开着吉林省驻京办的一辆宝马车进出学校。“那时候宝马车并不多见,所以只要看到宿舍楼前停着宝马车,就知道高新元回来了。”高的同学说。但无人见过高严来校看他。“据说由于高严和妻子感情不好,高新元多数时间同母亲一块生活,他们父子关系一般。”办案法官陈家华回忆,高新元开庭审理之时,母亲在法庭与儿子抱头痛哭。尽管父子关系并不亲密,但并不妨碍高新元利用父亲高严的官位谋取私利。比如,高新元帮助孙万明的公司在洛阳、三门峡中标重要工程之后,分两次回报80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中予以确认,但没有定性。无论从法理还是实际情况看,高新元收受孙万明的800万元“介绍费”,确实无法定为“受贿”,因为刑法立法设立“受贿罪”目的是要严格监管“职务行为”,而高新元本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他利用的是一种在现实国情下众人心照不宣的“特殊身份”。现实情况中,“高干子女”“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其身份大搞腐败屡见不鲜,甚至不少冒牌货也能大行其道。2007,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两次下发规定,一是增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后者所述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等于首次将过去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扩展为“特定关系人”。即使如此,遇到美刀、电表等公议事件,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司法障碍。对制度设计者或修补者来说,可以尝试的路径有章可循:——财产公示制度,必须从金字塔尖开始,需要解决腐败呆账问题,有限赦免是可能的选择;——利益回避制度,想得名就放弃利,想要利就舍弃权,三者不可兼得;——特权家庭显化,一改地下党习性,让新闻报道与公议话题不再是禁区。看薄谷家庭,似乎不堪目睹。但没有最烂,只有更烂,周贾、令谷之家同样不幸。让这个国家正常起来,首先不妨让这些特权家庭正常起来,这是衡量未来政治的一个人性支点。在导致陈良宇落马的上海社保案中,构成裙带资本的一个中枢是年轻商人张荣坤,他是权贵家庭选出的代理人。而此番油老虎串案,周滨则是整个蜘蛛网的核心编织者。他是高干子弟中最有出息的,其他的到死都只混了一个“XXX的孩子”,唯独周滨做到了:全国媒体和人民提他爹周永康时,一度都用“周滨的父亲”。也许,法庭上的周滨还会创下新的纪录,判决书中的他将提供新的警示,这何尝不是一个变革的契机?(罗昌平/文)【发布:朱晓莉 刘艳】
点击展开全文
武汉,每天不一样!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联系QQ ,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人民日报副总编:周永康令计划暴露的恶劣传统
来源:人民网
作者:谢国明
编辑:王凯康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这在中央全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已经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已经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但是,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种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既存在于立法领域,也存在于司法领域;既存在于部分社会成员之中,也存在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之中。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的主体是人。法治建设存在的许多不适应不符合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社会成员,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没有养成。
中国历史缺乏法治传统,权力大于法律
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有人治而无法治,有律法而无律政,重权力而轻权利,有法理精华而无法治精神。法家思想源远流长,甚至在独尊儒学以后,国家治理仍然是“外儒内法”。但是,法家思想却只是现代法治的素材,时有警句名言,没有能够发展成为法学体系和法治传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的法典就已比较完备,但正如黄宗羲所言:“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当时的法律是用来治民的,不是用来治权的。权力大于法律,最大的权力就是最大的法律。皇帝的权力最大,“圣旨”就是封建王朝最大的法律。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婢。“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封建礼法制度的常态。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异态,即惩罚争权夺利失败者才会施行的特例。法律成了权力的奴婢,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权威和治国的根基。
近代西学东渐以后,现代法治理念逐渐输入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者和实践者。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当即宣布废除旧法统,创建全新的法律体系。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从1957年反右派、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开始,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给我们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进程带来了严重破坏和伤害。这种情况,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早有先例。斯大林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为一系列失误埋下祸根。毛泽东同志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同志更是鲜明地指出,毛泽东同志“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980年,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直接提问邓小平,中国如何能够避免再次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时,小平同志回答,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时间又过去了30多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共同成长,其成就之大有目共睹,举世罕见。但是,由于传统的惯性和法治建设的不够完备科学,没有把权力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有的甚至一旦权力在手,就把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当作自己的私家后院,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戏弄法律,擅权妄为。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人的问题,虽然只是个别现象,却集中并且极端地表现了权大于法的恶劣封建传统。有的领导干部,虽然对于党纪国法有所敬畏,行事处世知所分寸,但是,思想深处没有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决策办事很少考虑于法有据、法定程序。有的竟然在政府机关大院内让人冒充警察,维护秩序;有的用所谓领导批示对抗依法清理整顿;有的信奉“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无视法规,暴力拆迁,甚至利用人们的恐惧组建“艾滋病拆迁队”,进行强拆;有的公然干预司法,从用单位公函为职工说情,要求法院免于处罚,到用“红头文件”否决生效的司法裁定,完全是“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党政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对法律没有敬畏,人民群众对法律就难有信任。有人编了一个段子: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批示),笔头不如口头。这种说法虽然过于片面,但确实道破了权大于法的尴尬局面。有人批评一些领导干部缺少法治意识,“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
权力大于法律的主要原因是权力过于膨胀、过于集中,缺乏制约,缺乏监督。而权力膨胀集中的过程,又往往打着加强党的领导的旗号。在这个旗号下,一切权力被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书记,什么事都由书记拍板。党的领导因而变成了个人领导。这是对党的领导的严重曲解。建构法治传统,关键在于破除权力迷信,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干部。
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目标和路径,而且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制度性规定,从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到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的方方面面,为确保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传统构建制度保障。
中国社会缺乏法治需求,关系大于公正
需求引导供给,供给刺激需求。在关系大于公正,人情面子压倒一切的社会现实中,法治需求长期不足,导致法治供给萎缩;法治供给萎缩,反过来又不能有效刺激法治需求,形成恶性循环。
中国社会对法治需求不足,有其客观原因。中国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形成了以家族为中心的“圈子文化”和安土重迁的“熟人社会”。有什么纠纷,首先寻求在圈子之内、熟人之间调解说和,只有万不得已,才会不顾“丢面子”、“伤人情”的后果,走上司法途径。这种历史的积习,虽然经过新文化的冲击荡涤,共产党人的革故鼎新,已经大为弱化,但树倒根存,一旦遇到合适的土壤气候就会生发出来。
有一家名为智客网的网站,提供“悬赏找关系”业务,即为有“找关系”需求的网友提供人脉关系信息的中介服务,如“10000元,寻求南京市某小学报名关系”“车被扣,悬赏8000元找运管处的人”“介绍认识工商局的人,付2000元酬金”……经媒体曝光后,智客网曾“严正声明”,清理帖子。然而,曝光似乎并未影响该网站的“生意”,一些悬赏找关系以及自称可提供某些人脉资源的帖子仍时有更新。
智客网上的供需状况只是现实生活的一个缩影。在现实生活中,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有关系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关系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长此以往,遇事找关系,正在成为人们的条件反射,体现出人情社会的“公正焦虑”。
调查发现,我国县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有人“打招呼”。不论对裁判结果有无实质性影响,当事人不找关系不放心,不打招呼不踏实。一些人有问题不是寻求司法途径,在法律制度框架内解决,而是求助于以人情为纽带的关系网,期望利用“潜规则”获得法规以外的好处。遗憾的是,现实往往让这些人“得逞”。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不是说法律是人情的高度概括和公正衡量,而是说法律也得服从于人情面子,为了关系甚至可以不顾公平公正。这更坚定了一些人“有关系走遍天下,没关系寸步难行”的信念。
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陕西省委副主委周新生作大会发言:《尽量让国人不求人少求人》。他说,我们国人的生活中,存在大量求人的事,生老病死都要求人。生得好要求人;病了,治得好要求人;死了,烧得好、埋得好要求人;上好学要求人;找工作要求人,调动工作要求人;异地迁徙取得户籍要求人;职务职称晋升要求人,不一而足。周新生指出,求人的主体上至高级官员下至布衣百姓,大有无人不求人之势。求人的客体是在各个涉及公共利益岗位上掌握着大大小小权力和资源的官员或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求人者求人,被求者也求人,求人者也是被求者,相互交织构成了一幅壮观的中国式求人图卷。周新生的发言多次获得全国政协委员的热烈掌声,在社会上也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可以说是击中了社会的一个痛点。
抨击总是痛快的,现实却是残酷的。万事皆得求人,既有权大于法的原因,不求人办不成事;也有占便宜的心理,求人办成法规不允许之事,通过关系获得通过正当途径不能获得的好处。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为例,这个靠卖鸡蛋起家的妇女,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铁路系统通过关系联系车皮运煤,尝到了“甜头”,其经济行为几乎都与“找关系”分不开。最后发展到利用手中的关系,以有偿运作的方式,先后帮助23家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达到1858亿元,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0多亿元。反腐败中暴露出来的一批像丁书苗这样的“掮客”,利用人脉关系,打通政商渠道,大肆进行钱权交易,甚至出现了职业化趋势。他们利用关系网使权力运行严重偏离了正常轨道,扭曲着社会成员对公正、法治的价值信念,危害巨大。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形成法治需求,关键在于破除关系依赖,让公正成为社会运行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正在突破“熟人社会”的圈子,催生了巨大的法治需求。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巨大权益关系,需要法治予以公正公平的调整。因此,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一系列市场经济的基本导向,只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才能保障。
在现代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公正司法。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虽是极个别特例,但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自然会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判断。民间流传的一些顺口溜,“不是打官司,而是打关系”,“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等,都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焦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为了打破关系网,确保司法公正,满足现代中国的法治需求,四中全会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具体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这样明确具体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打破关系网,实现司法公正,扩大法治需求。
中国文化缺乏法治基因,变通大于规范
现代法治来自西方,强调规范。法律是一个社会全体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对所有公民都是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变通。而中国传统文化基因强调通权达变,不知变通就是迂腐。
中国最成熟的处世之道是“外圆内方”。“方”是原则,要藏起来,让人看不见,感觉不到。“圆”是变通灵活,要让人看得见摸得着。有人说,中国人的脑袋是“圆”的,一切都可以变通。不知变通的西方人的脑袋是“方”的,定下规矩之后不敢越雷池半步。
变通有弊亦有利。现实情况千变万化,不知变通,墨守成规,如宋襄公那样死守传统规则,非等敌军渡河列阵以后,才与之交战,非大败不可。但是,变通是有限度的。在法治社会,变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许可。如果标榜“通其变,天下无弊法;执其方,天下无善教”,认为“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任意行事”,一切规定和程序都可以变通,那么,一切法律规范就会在变通之中被束之高阁,矮化虚化。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在有些法律远远没有达到良法标准,未能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不够科学严谨,原因有很多,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者心目中有一种变通观念。因为法律一旦制定,修改比较困难,法律制定得原则一点、模糊一点、宽泛一点,便于执法机构自由裁量,灵活实施,变通执行。比如,有的法律规定,“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怎样考虑是“充分”,“专家和公众”是哪些人,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为变通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有的法律,正式条款被虚化搁置,例外条款反而普遍适用;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自制定之日起,就没有起用过,被称为“睡眠法律”或者“睡眠条款”。这种把法律当作摆设,对现实情况进行变通处理现象,时有所见。当下,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原因之一也在于“变通”思维作怪。所谓“遇到绿灯快快走,遇到红灯绕道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等,都是典型的变通思维。
这种变通思维,甚至立法机关也未能幸免。比如,死刑核准权,这是一个人命关天的权限。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规定,死刑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为了 “严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启动《刑法》修订程序,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变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省区市高级法院。此后,刑法经过数度修订,都没有修改死刑核准权,也没有在修订之后收回这个权限。直到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才收回死刑核准权,“变通”下放权限长达27年之久。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对于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确实发挥了威慑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使死刑的核准程序过于简单,死刑的适用标准也随之下降,甚至因地区的差异而有不同的死刑标准。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权力可以“变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规定? 如果立法机关带头变通,那么执法司法机关会如何呢?
法律的公信力来自于不可动摇的普遍效力。培育法治基因,必须遏制“变通”思维,真正尊重遵守法律规范。“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伤害的是法律公信力。近年来,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很容易在变通中变味,在变味中变质,成为“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挡箭牌。法律的实施水平,检验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色。“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有哲人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把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既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也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任何对法律的随意变通,都将有损人民对法律的拥护和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很多举措都是在变通中推进的。大量的变通举措确实为改革赢得了时间、避开了障碍、取得了成效,但是也留下了不少副作用和后遗症。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这样的形势、任务和挑战,努力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摒弃变通思维,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作者为人民日报社副总编辑)
来源:人民网&&编辑:
&|&&|&&|&&|&&|&&|&&|&&|&
Copyright&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29-257538 商务:029-
本网站法律顾问: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70614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令计划什么级别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