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收受贿赂赂为他人谋利益,严重违纪,构成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一个官员,别人给他好处他收了,但是他并没有用职权给那个人谋利益。那么他构成受贿罪吗?如果是一个企业家、商人,别人给他好处他收了,但是他并没有用职权给那个人谋利益。那么他构成受贿罪吗?同上,如果收了好处,并且用自己企业(股份公司,自己控股)的控制权给他人牟利,减少了自己公司的收入或增加了支出,构成犯罪吗?同上,如果收了好处,并且用自己企业(股份公司,自己控股)的控制权给他人牟利,对自己公司无害,构成犯罪吗?
简单说,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无论替他人牟利与否。公司性质很重要。股份公司,自己控股的情况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现阶段应该是五千元以上)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但是——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
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
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已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
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
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
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
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
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
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同法受贿、
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
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
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股份公司股东至少两人,所以自己企业的说法不成立。最后一个问题,得看是否利用的是其在公司的职务及资源牟利,与公司无关的或牟利行为与公司无关的,都不应当适用本罪。
法律男狗。受贿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条件--《理论与现代化》2011年02期
受贿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条件
【摘要】:关于如何修改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规定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条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的本质,导致该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困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4.392【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5条和388条对受贿罪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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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李洁;;[J];当代法学;2010年01期
游伟,肖晚祥;[J];政治与法律;2000年06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杨国章;[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04期
王成祥;[J];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01期
吴红;蒋晓艳;;[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03期
任彦君;;[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高艳军;[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3期
林亚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02期
祝卫莉;朱飞;;[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3期
谢彤;[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2期
王和,王小红;[J];法律适用;1997年01期
袁江华;;[J];法律适用;2006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磊;[D];吉林大学;2011年
房丽;[D];吉林大学;2012年
穆妍;[D];吉林大学;2006年
吴念胜;[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康瑛;[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何显兵;[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王冠;[D];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张羽;[D];武汉大学;2009年
邓中文;[D];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范旸;[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毛颉琦;[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何莉;[D];华南理工大学;2010年
胡宇峰;[D];南昌大学;2010年
张铮;[D];南昌大学;2010年
李俊波;[D];沈阳师范大学;2010年
周炳宇;[D];吉林大学;2011年
邹平;[D];吉林大学;2011年
李中杰;[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刘晓飞;[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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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祥;;[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01期
程鹏;;[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王秀芳;[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王俊杰;;[J];农村.农业.农民(A版);2006年10期
陈荣;;[J];法学杂志;1992年03期
张静;;[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肖宇平;;[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05期
王利文;;[J];党史博采(理论);2011年03期
龙渊;;[J];法制与社会;2010年22期
秦增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03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马步庄;徐平;彭国勋;;[A];自主创新
实现物流工程的持续与科学发展——第八届物流工程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8年
兰强;;[A];科学发展——七省市第九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09年
化薇;;[A];中国成人医药教育论坛[2010(3)][C];2010年
许绮川;;[A];《农业机械化理论研究与实践》论文集[C];2004年
许仁华;;[A];2005年度海事管理学术交流会优秀论文集[C];2005年
邓维杰;朱永仁;;[A];湖北省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活动论文集[C];2005年
张勇;李永华;;[A];山东水利科技论坛2006[C];2006年
郭普东;栾明亮;;[A];2006年全国土家族医药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6年
宋洪伟;张冰冰;张艳波;陶蕊;;[A];第三届全国干果生产与科研进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3年
姜平;;[A];土木建筑教育改革理论与实践[C];2008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张羽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供职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9年
张蕾;[N];农民日报;2005年
陈东升 通讯员
陈镇南;[N];法制日报;2008年
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
缪军;[N];今日信息报;2005年
庞志毅;[N];江苏经济报;2003年
陈俊 谭毅;[N];江苏经济报;2004年
李云龙;[N];江西日报;2001年
杨维汉;[N];新华每日电讯;2009年
李文峰;[N];检察日报;2004年
;[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4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张羽;[D];武汉大学;2009年
于雪婷;[D];吉林大学;2011年
郭新双;[D];吉林大学;2005年
徐宏伟;[D];中共中央党校;2009年
赵俊甫;[D];吉林大学;2008年
何承斌;[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穆妍;[D];吉林大学;2006年
李勇;[D];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
王利;[D];西北师范大学;2007年
张颖岚;[D];西北大学;2008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雅楠;[D];吉林大学;2011年
李振林;[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王珏;[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赵志军;[D];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
许永明;[D];内蒙古大学;2010年
王兵莹;[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苗茁;[D];吉林大学;2010年
马爽;[D];吉林大学;2010年
孙伟涛;[D];河南大学;2011年
崔丽艳;[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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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严重违纪,构成犯罪一定会判刑吗_百度知道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严重违纪,构成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提问者采纳
金额太大的话啥也没用了。当然还是要看受贿金额。但是如果金额不大,本人有坦白或者其他立功行为,是有可能缓刑的,社会影响不是很恶劣,身体状况原因一定会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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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太多会被查会判刑
就算少也会判刑天数可能会少点
您好,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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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调研降低受贿入罪门槛 或出台更严厉治贪规定
稿源:[南方都市报
“为他人谋利益”要件的去留、量刑标准调整、收受礼金入刑等问题值得关注
&&你是个农民,我过去也是农民,我也种过地。只是你种地时间长,我种地时间短罢了。———7月24日,李克强在山东德州袁桥派出所考察结束离开时,拉着一位农民的手说出了这句话。在德州考察的一天,李克强十分关注城镇化问题,问得最多的几句话是:“你是农民吗?”“你愿意进城吗?”“在城里的生活好吗?”
& & 简政放权不仅要从“最先一公里”做起,还要打通中间环节和“最后一公里”,要防止各环节截留改革红利。———7月25日,李克强在山东考察时,逐一询问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大厅的办事员和群众,了解简政放权在中间环节是否畅通,放管是否到位。李克强强调,要让千千万万愿意创业的人更方便拿到市场“入场券”。
& &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伴随整个现代化进程,要正确处理好文化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传统传播方式和新媒体的关系,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全国政协7月22日在京召开“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题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 & 对会所中的歪风、培训中心的腐败、裸官问题、奢华浪费建设、领导干部参加天价培训等要专项整顿、严肃查处,出重拳、下狠劲,不达目的不罢休。———部分省区市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座谈会近日先后在西宁、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云山出席并讲话。
& & 一位官员将一名商人所送的百万现金,以自己儿子的名义送给寺庙,是否算“受贿”?最近,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这笔“功德款”引起较大争议。在去年12月一审中,广州中院认为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未认定这100万元为“贿款”。检方提起抗诉,认为捐赠不影响受贿,该案上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目前该案尚未终审宣判。
& & 检方共指控黄志光受贿550余万元,黄志光及其律师对指控的事实和金额上没有异议,但屡屡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角度进行辩护。无独有偶,同样在去年12月份公开审理的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受贿案中,谢鹏飞被控受贿1000多万元,其本人和辩护律师也多从谢鹏飞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收受财物后“并未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辩护。谢鹏飞一审获刑14年,检方也提起了抗诉。
& &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
& & 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
& & 去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 & 如何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破除反腐掣肘,成为当务之急。南都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
& & “谋利”要件让部分贪官逃脱刑责
& & 反腐越来越深入,落马官员也越来越多。受贿是落马官员被提及最多的行为,已成贪腐第一形式。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日至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过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 &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 &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副教授王莹向南都记者提到,“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饱受非议,且不容易认定。
& & 尽管最高法院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只具其一即可,但多位专家对南都记者指出,实践中无法惩罚“拿钱不办事”的官员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
& & 2009年云南西双版纳原副州长查克的律师辩护称大部分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协调关系,或逢年过节相互探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 & 2012年中国足协前专职副主席谢亚龙当庭翻供,辩称所收耐克公司市场总监李彤为其儿子留学给的2万美金、原国家队主教练朱广沪为其妻生病给的5万元等均是“礼尚往来”,他并未为这些人谋取利益。
& & 王莹指出,不管官员是否为他人谋利,收取钱财的行为均侵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 &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杨对南都记者表示,当前反腐形势日益严峻,该规定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打击腐败政策相悖,容易造成理论和司法实务混乱。
& & “这一规定是反贿赂犯罪一大漏洞”,山东惠民县检察院检察员李国锋也撰文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行贿者未明确说明要谋利益,往往找不到直接证据证明受贿人存在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或意图。
& & 安徽滁州南谯区检察院检察长卫晓霞也在正义网撰文认为,刑法中对“受贿罪”限制性条件过多,门槛高于普通侵财性犯罪,有悖“从严治吏”原则,容易导致较多隐蔽的受贿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 & 要件存废长期争议意见尚待统一
& &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均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 & 陶杨对南都记者提到,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包括1979年制定的刑法,均未将利益要件纳入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直到1985年两高司法解释中首次明文规定“为他人谋利”的条件,1997年刑法修订时写入法条,理由是“为了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性”。
& &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受贿罪的主体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规定,但未对“为他人谋利”要件作出修正。在修订研讨中,最高法院、最高检等司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曾就是否废止该要件展开激烈争论。
& & 主张取消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这一规定给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不利影响。
& & 主张保留的观点则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 &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周振晓2007年就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现实中一些行贿行为属“长期投资”、“感情投资”,本就为“找靠山”,短期不需谋利,建议去除“为他人谋利”要件。
& & 去除该要件能更好地打击受贿罪,是当前较为普遍的共识。王莹对南都记者表示,妥当的修改方法是将这一规定直接删除,谢亚龙的律师陈刚也对此认同。
& &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员唐光诚在文章中指出,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说明受贿罪的情节轻重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中院法官钟琰则撰文提出,为他人谋利与否,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
& & 收礼入刑需定标准避免打击扩大化
& & 逢年过节、乔迁就医、红白喜事等收受礼金的现象,在官场蔚然成风。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 & 陶杨指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要是担心扩大打击范围,将一些“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
& &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却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如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就曾在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所列的受贿钱财很多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送的礼金,不能算受贿。
& & 早在1993年,中办、国办就曾出台通知,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执行不力。
& &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相关规定也显得落后。《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的一篇文章提到,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 & 刑法修改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去除,就意味着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刑责。但问题随之而来:如何量刑?是否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 & 经常为职务犯罪人员辩护的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唐波对南都记者指出,中国毕竟有婚丧嫁娶送礼金的习惯,这一要件去除后,需对受贿罪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区分收取礼金是因为权力还是因为亲情,既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又避免打击扩大化。
& & 中纪委网站一篇题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的文章认为,与人情往来相比,收受礼金的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该文提出,对一次性收受巨额礼金、短期内连续收受巨额礼金的,当在受贿罪中设置条款加以惩戒,对收受礼金数额较小,属正常人情往来的,也要进行限定,如对收受单笔礼金的数额和年度收受礼金总额进行限制。
& & 量刑不科学“纵容”受贿亟待修改
& & 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门槛外,量刑标准也被认为是受贿罪修改的当务之急。南都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研讨解决。
& & 现行刑法将5000元作为受贿罪入罪“红线”,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 & 这一规定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迄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17年间,该量刑标准因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备受诟病。
& &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当前受贿金额数10万元与数百万元的定罪差别并不大,往往只差几年,鲜有无期徒刑,死刑更是少之又少。
& & 例如陕西“微笑哥”杨达才受贿金额25万元一审以受贿罪被判10年徒刑(其他罪另罚);涉“不雅视频”的重庆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受贿316万元终审被判13年徒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认定受贿6460万元一审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 & “这实际上是在纵容官员受贿,因为受贿数额高了,量刑并不明显增加,何况还有减刑等手段,实际的差别更小”,唐波向南都记者指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延军也撰文指出,“小贪小贿”被加重刑罚,受贿数量巨大的反而大大降低刑罚强度,极不合理。
& & 受贿罪处罚的“唯数额论”模式,因忽视其他情节,难以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同罪不同罚”等量刑失衡问题。
& & 对此王莹建议,提高每个法定性档次的犯罪数额,在每个法定刑内部拉大数额跨度,给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刑期的空间,例如受贿金额每增加20万元就增加1年刑期。
& &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法定刑档次,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 & 1979年《刑法》首次将受贿罪从贪污罪中分出来,以单独成罪的形式立法,未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
& & 198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 1985年 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 & 1988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主体范围作进一步扩大,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 & 1996年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格了受贿罪缓刑的适用。
& & 1997年 刑法修订,新刑法(即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 1999年 最高检出台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标准,规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 & 2000年 最高法院在一起批复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 2003年 最高法院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 & 2005年 两高出台办理赌博刑事的司法解释,从重处罚“官赌”。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 2007年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十种新型受贿,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受贿、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利用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受贿等。
& & 2009年 刑法修正案(七)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受贿罪更应降低“隐性门槛”& &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 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让受贿罪的门槛偏高,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学者的呼吁也有一定道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查处受贿犯罪仍然步履维艰,这恐怕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在于现实中,一些“潜规则”导致受贿罪查处的隐性门槛比较高。& & 比如说,一些地方规定,查处一定级别的官员,比如在县里,查处副科级的干部必须经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点头同意。还有,按照刑法规定,受贿5000元以上就必须立案侦查,但一些地方有不成文的规定,查处级别不同的官员,立案标准并不相同,有些官员甚至要受贿五万以上才立案,例如,若干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此外,有些地方对具有一定贡献的官员,也往往以纪律处分来代替刑事追究。再有就是,地方纪委、检察机关不能查处当地党政主要官员的,查处地方党政主要官员的权限在上一级纪委和检察机关。& & 查处一定级别的官员需要地方主要领导点头,所以,有些腐败分子得到了主要领导的庇护而逃脱法网。地方纪委与检察机关不能查处地方主要领导,而上级机关却因为信息不对称,查处力度有限,也让查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变得更难。更重要的是,这些“潜规则”严重地破坏了法律和造成了不公平。& & 所以,我们在关注法律上存在的对受贿罪门槛高的问题同时,更应当关注,司法实践中,各种“潜规则”和隐性制度上,对于某些官员受贿事实上门槛过高的问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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