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是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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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位内部工作人员想忽悠我,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出资成为椒江大桥的股东,我是一百个不相信,就向浙江省交通厅和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自已求证,交通厅工作人员证实,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是他们下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单位,应该属于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为了确保信息准确性,我再向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求证,一开始不告诉你,经过本人争辩,这个属于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知道,后来他不得不说,他们是参公单位,但目前性质是差额拨款《意思是全额拨款但目前登记是差额拨款》,这个已经不重要了,只要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我们先不管你能不能设立公司,依法是不能设立营利性公司的,那我们先当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是能设立椒江大桥公司,那么椒江大桥明显应该属于政府还贷公路,而不是他们说的经营性公路,因为国家政府早不规定不能用国有资产去投资营利的,你只能还贷款还光就要停止收费,如果是经营性公路,必须是市场融资,不能有事业单位或者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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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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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这个本来就有问题的,放到台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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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7
自己投资,自己监督。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如何监管,如何保证公平性。。。看图
监管单位居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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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8
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由省公路管理局、省电力开发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国防交通协会、市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共同出资组建。作为项目法人,大桥公司负责椒江大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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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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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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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6
1:椒工大桥到底是经营性公路还是政府还贷公路,如果是经营性公路,请问组建大桥公司时有没有公开向全社会招投标,如果有,请向网友们出具当时的招投标文件和公告公示等材料,如果当时没有公开招投标,那就不算是经营性公路,只能属于政府还贷公路,因为有浙 江省公路管理局参股出资,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而经营性公路必须公开向社会经济实体进行招投标。2:如果你们一定要认定为经营性公路,那么未经向社会招投标的股东入股大桥公司均不合法,是违法成立的公司,收费主体不合法,这十几年的收费均属违法,应该退还全部收费款项,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成立合法的大桥公司。3:浙江省交通管理局一直强调关于大桥收费的事情,你们要去问台州市交通局和台州市公路管理局,以省公路局的意思,是你们两个单位要坚持继续违法收费的,不然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为什么不让我去问浙江省办公厅?请台州市交通局正面回复我们提出的质疑,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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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8
说的有理!为你点赞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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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贴不语防跨省,本人文盲免约谈!
发表于 11:51
得利益者谁跟你讲这个道理,都是他妈的无赖,法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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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5
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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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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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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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1
各种求证的证据,楼主要记得录音录像。用影像证据放在网上,更有力;大家一起转到各种网站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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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1
点赞,点灯点灯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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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7
等待大桥公司倒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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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58
大家继续努力,扒掉大桥收费站的伪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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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发表于 13:01
政府就是个大公司,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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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3
你跟政府讲道理,他要跟你讲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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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6
引用:1各种求证的证据,楼主要记得录音录像。用影像证据放在网上,更有力;大家一起转到各种网站去吧。这种事业单位的性质,还是更改不了的,做不了手脚的,不可能变更为自收自支的。有些东西需要取证这个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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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4
离&依法治国&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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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小组核心成员
发表于 13:30
楼主能把高速公路搞到不收费,你就是人民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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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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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3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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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7
自己投资,自己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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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00
引用:1楼主能把高速公路搞到不收费,你就是人民英雄。眼光放开点,母法子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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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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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铁路检察院主要职能是什么的?属于公务员吗?它属于哪个部门_百度知道
铁路检察院主要职能是什么的?属于公务员吗?它属于哪个部门
铁路检察院主要职能是什么的?属于公务员吗?它属于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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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铁路系统的机构设置。  铁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在铁路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并提出对策;其他危害铁路资产安全、控告和举报,1987年中央有关部门对铁路司法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铁路运输系统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对铁路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受理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是我国检察制度中特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非法搜查,铁路检察机关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参股的企事业单位铁路委派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需要、经营管理等秩序的职务犯罪案件,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对刑事判决、刑讯逼供、分析发生在铁路运输中的刑事犯罪情况。  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暴力取证。具体职责为,在全国设置了14个铁路检察分院和59个基层铁路检察院;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报复陷害,接受犯罪人自首、在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侦查,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制定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细则,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当事人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案件、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  受理、规定等、起诉工作的指导;研究,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研究,对铁路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与铁路人员共同犯罪的职务犯罪案件铁路检察机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受理铁路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贿赂、接待报案、裁定的申诉、趋势。同时还承担在铁路系统和铁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裁定依法实行监督、不起诉;受理不服铁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分院分别归属其所在省的省级检察院领导,依法提起抗诉,对确有错误的;铁路运输系统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实行股份制的铁路控股:  对以下案件行使侦查权,目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有铁路运输检察厅
主管当地铁路检查工作;一般属于公务员,但主要看其是否具有行政编制,有才是公务员,没有就不是;它属于当地检查院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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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路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农路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ISBN5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装&&&&帧平装开&&&&本32
·书名:《农路》
·出版社:浙江文艺出版社
·页码:378 页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
·条形码:5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农路》内容简介:小说比较成功地塑造了一群热爱农村、关注民众疾苦、勇于改革、乐于奉献,以镇党委书记金小仙为代表的新时期青年干部形象。金小仙被市委破格提拔任镇党委书记后,采纳了她的“老师”牛思义的建议,推荐提拔与她同龄的中专毕业生、在乡镇工作时间仅两年的赵璐璐担任镇党委副书记,分管乡镇企业,引起了前来“扶任”的市委工作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彭涛的误会,牵引出不少故事。后来,她遇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古文文,又大胆推荐他担任镇党委副书记,作为自己的助手,主管农业。三位青年干部志同道合,他们团结中年干部季肖华、老干部牛思义,带领机关干部,解决民众关注的实际问题,在全镇因地制宜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民服务,为民造福。故事曲折生动,耐人寻味。朱吕玉,男,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1936年12月生。1953年考入回浦中学初中部,1956年保送入高中部。毕业后留校任教,1962年下放支农,后在桃渚区中、小学任教,曾任少先队总辅导员、校长等职。1978年10月调入中共临海县桃渚区委。任宣传委员。1984年后在临海市杜桥乡镇工作,1990年任杜桥镇党委副书记。1997年1月退休。《农路》:这是一部描写农村题材的长篇小说。它讲述了农村向城市形态转化的发展趋势,反映了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农村相对落后、农业经济薄弱、农民生活艰苦以及农村问题处理较难等。如何为“农”找条出路?长篇小说《农路》探索的路子很有哲理,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序
第一章 争读
第二章 改道
第三章 考察
第四章 搁浅
第五章 蹲点
第六章 扶任
第七章 追歉
第八章 留宿
第九章 投空
第十章 画像
第十一章 求解
第十二章 劝说
第十三章 追根
第十四章 悬恋
第十五章 参断
第十六章 破规
第十七章 遇贤
第十八章 选址
第十九章 自尊
第二十章 放权
第二十一章 关心
第二十二章 富路
第二十三章 惜土
第二十四章 治村
第二十五章 调研
第二十六章 探索
第二十七章 慈心
第二十八章 节俭
第二十九章 约定
第三十章 回眸
第三十一章 平视
第三十二章 巧变
第三十三章 失踪
第三十四章 悔恨
第三十五章 解难
第三十六章 效应
第三十七章 剪彩
第三十八章 渔计
第三十九章 传递
第四十章 曙光
[看更多目录]本书作者朱吕玉是我的语文老师。他教过书,当过乡镇干部,阅历丰富,见多识广,是个朴实善良、为人真诚的人。一直以来,他的为人和工作作风深受民众的敬佩。退休后他勤于笔耕,去年第一部长篇小说《乡镇风采》出版了,得到了读者的一致好评。仅过了一年,他又创作出第二部小说《农路》,《农路》的内容与《乡镇风采》有联系,可谓是姐妹篇。
这是一部描写农村题材的长篇小说。它讲述了农村向城市形态转化的发展趋势,反映了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农村相对落后、农业经济薄弱、农民生活艰苦以及农村问题处理较难等。如何为“农”找条出路?长篇小说《农路》探索的路子很有哲理,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小说比较成功地塑造了一群热爱农村、关注民众疾苦、勇于改革、乐于奉献,以镇党委书记金小仙为代表的新时期青年干部形象。金小仙被市委破格提拔任镇党委书记后,采纳了她的“老师”牛思义的建议,推荐提拔与她同龄的中专毕业生、在乡镇工作时间仅两年的赵璐璐担任镇党委副书记,分管乡镇企业,引起了前来“扶任”的市委工作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彭涛的误会,牵引出不少故事。后来,她遇到大学本科毕业生古文文,又大胆推荐他担任镇党委副书记,作为自己的助手,主管农业。三位青年干部志同道合,他们团结中年干部季肖华、老干部牛思义,带领机关干部,解决民众关注的实际问题,在全镇因地制宜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民服务,为民造福。故事曲折生动,耐人寻味。
小说《农路》的人物个个鲜活,性格转变自然。金小仙从前书《乡镇风采》的“人生目标模糊”、“直率可爱”(着墨不多)到后来成长为心系群众、为民解忧的镇党委书记,这种脱胎换骨式的转变不是偶然的。她在良师的影响下,主动进党校、驻村、到艰苦的地方去锻炼……作者精雕细刻,一丝不苟,才写得如此鲜活。老干部牛思义虽然着墨不多,却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乡镇工作遇到什么困难,“老牛”或说几句指点方向,或做二一一两件事示范,凸显老干部的风范,真可谓妙笔神功。农村女干部张秀娟、普通党员周春娣,虽是寥寥数笔,但人物性格却刻画得栩栩如生。古文文是“文化人”。在乡镇工作中是个可敬可爱的青年。从他身上,我们看到了当代大学生、“村官”的风采,也看到了作者用心寄托的时代的希望。
朱老师热爱文学,退休之后,克服诸多不便和困难,蜗居小屋,潜心创作,令人肃然起敬!对于文学创作,我是门外汉,但被作者热爱农村、探索农路的拳拳之心感动,就情不自禁地写上几句,不当之处望谅!
我衷心希望此书能对当前新农村建设有推波助澜之作用,更希望立志新农村建设的广大乡镇干部,尤其是年轻的大学生、“村官”都能读一读这本书,从中受到启迪和教益,增强信心,获取动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市委党校举办的农村党支部书记读书班开学报名的那一天,报到处的长桌前围着一群人。党校工作人员李洁在《学员名册》里找不到金小仙的名字,自然将她“拒之门外”。金小仙说:“我是海滨镇组织员,你手里那份名册是我编写的,要添个名字还不容易!”她伸手取笔,被李洁阻拦。金小仙急了:“大姐,开个绿灯,收我做‘旁听生’总可以吧?”李洁上下打量了她一番,说:“你的嘴巴酸带甜,看你急得面红耳赤,两个小酒窝时隐时现,怪有趣的,我暂时收下你,不过还得主管校长同意才算数。”
此时恰巧徐用钱副校长来到报名处,他凝视着面前这位俊秀漂亮的女士那对动人可爱的小酒窝,含笑道:“李大姐你都开绿灯了,我还能不同意!”把挤在报名处的几个学员都逗笑了。从此,金小仙成为读书班特殊的“旁听生”的逸事在党校传扬开来。
报名处的那一幕在徐用钱副校长的脑子里深深地烙刻着。他每次讲课之后总要向“旁听生”了解教学效果,而她每回都是赞不绝口!三番五次往来,双方都感到彼此之间多了一份爱意。徐副校长博学多才、谈笑风生,常常使她捧腹大笑;“旁听生”天真烂漫、笑口常开,处处让他心花怒放。有一回,他们饭后在校园散步,彼此在说足说够对方的优点之后,金小仙无意问弯腰捡了一朵半谢的茶花在校长的鼻尖刷了刷,笑吟吟地说:“你的名字太俗了,能不能改一改?否则我会懊恼半辈子!”徐用钱有意识地伸手摘下一朵娇嫩的月季花蕾往小仙的耳边拂了拂,喜滋滋地说:‘你的名字太土气,什么小仙、大仙,纯属幻想虚无!不过,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两个家庭也算相似,我们真是天生的一对!”他停了片刻,继续说:“你要我改名,其实我大学毕业踏上工作岗位便更名为徐文祥了。这说明我们的想法非常一致,真是‘英雄所见略同’!”
“对呀,‘文祥’喊着豪爽,听起来顺心。美哉!美哉!”金小仙孩子似的开心极了。
“可是,不行呀!”徐用钱垂头丧气地说,“全家人一致反对。爷爷说:‘用钱,这个名字是用红纸包捧来的,常山洞大师看前一千年,看后一百年,料定这个名字日后大富大贵,五世同堂!牛棚里出了个大学生,不是应了大富大贵了吗?你不想爷爷再活啊?’所以我只好又改了回来!”
“哟,你们徐家的封建堡垒构筑得坚固又讲究,让你这位大富大贵的大学生在‘五世同堂’的‘徐府’当统帅。我看联合国秘书长必定亲自送巨匾前来祝贺!”金小仙以肩膀轻轻地撞一下徐用钱,笑得前俯后仰。
从笑声中,徐用钱省悟到金小仙由他俗气的名字而
……我写的反映乡镇社会风情的长篇小说《乡镇风采》出版后,不少读者希望能看到它的续篇。我年过七旬,虽力有未逮,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还是构思出了长篇小说《农路》的框架,并且一鼓作气。日夜写作,很快写出全书的大半。那个时候,每写成一章,便有友人前来取看,我也从中受到鼓舞。我的老朋友金礼兴和他的夫人王佩珍帮助我誊写部分散乱的书稿,《农路》沾上了老同学夫妇的汗水:中国东海翔集团董事长金良水向我介绍现代企业管理的经验。充实和丰富了我的作品的内容。
在出版过程中,得到中共临海市委常委周孟德,杜桥镇镇长陈兆富,杜桥镇宣传委员蒋林法,台州市东海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金良炳,杜桥镇老干部李小娃、李云国、翁卫军、彭连生、周祖钿、王雨来、金邦林的鼎力相助。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潘邦顺、浙江文艺出版社为《农路》的出版付出了辛劳。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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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联合公布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罪&&&&名刑法罪名相关规定补充规定类&&&&型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联合公布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受贿罪漫画2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处罚。
受贿罪漫画3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刑法》[1]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公司法》[3]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5]23号)【此规定已经于日失效】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根据刑法通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5]随着规范的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人员身份不一,不同于传统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完全适用本法第385、386条的规定容易造成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不力或者是对公司、企业的职工打击过滥的现象。所以,本条针对当前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的形势,设立了本罪,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对这种类型的犯罪惩治更加协调和合理。客观要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索取或收受贿赂
收受贿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是本罪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方式。无论何种行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构成本罪。如果同时具有两种方式也不能数罪并罚,应以一罪论处。
索取或收受贿赂
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所谓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
(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基础的。倘若与自己的职务、岗位无关,如纯系人情关系,诸如朋友关系、亲属关系,则不属于职务之便的范围,收受这样的财物,不应以犯罪论处。
收受他人财物目的
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实际为他人谋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财物,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本罪。
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所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下列人员不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1)虽然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原为普通工人、农民,被国有公司董事会聘任为经理的人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班组长等;
(2)原有国家行政干部身份,但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不行使管理职权的人,如在企业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经理等;
(3)国有企业、公司中的普通职工,如其中的业务员、推销员、售货员等,他们虽然都经手一定的公共财物,但属于从事服务性劳动或者经销活动的普通职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贿的,应适用本条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时,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
(3)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反之,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是国有公司、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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