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农民工保证金退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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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薪酬被拖欠的原因及治理
时间:&&|&&作者:陈维国&&|&&浏览:1000
多年来,国内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几乎每到年终岁末,“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都会成为民工一个难过的“年关”。
多年来,国内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几乎每到年终岁末,“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都会成为民工一个难过的“年关”。民工为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辛苦了一年,他们忍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艰辛,凭借自己的劳动挣钱,盼望年底时能拿到工资回家换取妻子儿女和父母的欢笑。然而一些丧失良心的企业主和包工头却扣着农民工的血汗不予支付,一些民工被迫无奈,只好采取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讨薪,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民工们的极端讨薪行为折射出社会的信用流失,暴露了法律在保障民工权益方面的缺陷。为此国家领导人不断批示,中央政府也不断下发文件要求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然而欠薪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并成为各地政府每年年底必须解决的重要工作。一、&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1、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严重我国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情况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内在的原因。(1)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工程款被层层扒皮,致使民工工资被人为拖欠。我国建筑市场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其中最主要的是非法转包。一般的做法是由总承包单位将整体或部分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绘他人施工,有的工程甚至有三到四次分包的现象。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压级压价恶意竞争现象普遍,层层发包人都想通过分包截留红利,必然会使一部分工程款成为转包人截留的黑钱。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发包或再发包后,由最后承包工程的包工头组织民工施工。这种层层转包过程的二传手或三传手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工程牟取暴利。工程通过几次分包,最后到了包工头手里几乎无钱可赚。一些包工头除了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外,还故意拖欠民工工资。有的工程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拿钱走人,造成最后参与施工的民工无法拿到工资。(2)工程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我国建筑市场有很多工程被批准立项时,建设资金并未全部落实。在工程发包时,开发商就要求承包人垫付工程款,并约定垫付到一定进度后再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然而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开发商经常拨款不及时。而承包工头为了按时完成工程进度,不得已继续垫付资金,从而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有的开发商因工程质量纠纷等原因,有时故意不及时拨付承建方的工程款,致使承建方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有的开发商明明有钱,出于非正常的驱利心理,甚至在工程进度达到付款条件或工程即将完工的情况下,仍然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3)建筑公司与包工头因工程建设矛盾引发的工资被拖欠情形。许多建筑公司拿到工程之后,会通过转包或分包形式将工程转给包工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这种转包会使很多工程出现质量瑕疵,而被开发商扣发工程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建筑公司就会以拖欠工程款方式要求包工头承担责任,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也只能拖欠民工工资。有的包工头在发生工资拖欠而解决难度较大的情况时,为逃避责任而携款逃离。由于包工头挂靠的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其他一概不管,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逃离事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建筑行业用工形式混乱,转包现象严重,当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形发生时,监察部门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发包方的责任。如果发包方支付了包工头劳务费,而包工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时,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律依据追究包工头的责任,从而使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难度极大。(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不完善,缺少保护工资偿付的条款。我国目前实行的建筑工程合同大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家工商局统一范本的制式合同,这个合同范本中没有保护工资发放的条款,工程承包人即使拖欠了工资也不违约,工程发包人也没有办法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最近几年,有些地方采取由开发商预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对于解决拖欠工资现象有一定遏制作用。但由于一些非正常原因,政府要求开发商预交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往往会被缩水或者免交,从而使工资被拖欠的情形仍然不断发生。另外,有的工程承包人为了最大程度获得利益,往往在拿到工程款后挪用于其他经营活动或者故意扣留生息而不及时向民工发放工资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由于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缺少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件,发包人也无力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应该在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有权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形下,直接用工程款向民工支付工资的条款,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拖欠民工现象。劳动执法力度疲软且执法监督不到位,劳动者权益不能受到完全保护。各地政府部门在经济管理中的指导思想有失误,他们认为一切工作的重心是发展经济,如果严格执行《》,就会影响私企和外企的投资积极性,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并使自己的业绩和形象受损。当出现了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时,往往迁就违法企业而忽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有时还阻止干预劳动监察部门的严格执法。有的政府官员因与违法企业有着说不清楚的经济关系,公开袒护或纵容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另外各级政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劳动监察人员严重不足,难以及时处理欠薪问题,对欠薪案件实际上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劳动者的工资。同时规定法定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双休日执行双薪,但在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根本拿不到三薪或双薪。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民工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太弱,不知道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劳动法对执行法定假日和双休日加倍工资无强制性的规定。三是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疲软,执法监督不到位。我国社会现阶段劳动就业形式多样,因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劳动监察部门不能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绝大多数的小型企业、个体和私营单位则根本不按劳动法办事,有的企业连也不签订。劳动监察部门不能主动查处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往往采取民告官办,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来对待劳务纠纷,从而使得一些企业主在用工方面故意违法而肆无忌惮。另外,我国劳动市场体系不健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目前还无法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许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经营者惟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由于劳动立法不完善,监察执法手段力度不够,致使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不能及时进行督查,使少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的侥幸心理,导致一些企业不依法用工。2、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剧了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人多粥少”,能找到一份糊口的工作就会让民工感到满意。很多民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委曲求全,不敢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而企业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很少主动为民工维权,而民工用量大的单位,恰恰没有工会组织。长年在外务工的民工,大多数人既无社会背景,也无经济基础,处于弱势社会地位。多数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尤其是外地打工者文化水平较低,不学法、不懂法,致使绝大部分劳动者在自己的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既不懂得如何寻求帮助,也拿不出有力证据进行举报投诉;甚至怕失去工作而不敢进行举报投诉,助长了部分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民工大多来自农村,几乎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甚至连《劳动法》也不知道,更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很多民工来自贫困地区,虽然自己付出的辛苦、劳累、危险很大与所得工资不成正比,但他们却自我感觉满足。当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时候,他们寄希望于老板能够补发工资,不敢打官司,他们认为即使打官司能胜诉,也不一定能拿到钱,甚至还可能因此而失业。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下,迫于就业压力,他们对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的情况能忍就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业主或包工头对拖欠民工工资无所顾忌,从而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愈演愈烈。3、部分企业自身经济困难而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造成生产销售不正常,资金回笼周期过长或欠债多,无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还有部分企业因停产、歇业濒临破产,被法院冻结银行帐户,查封资金等原因,不能及时向职工支付工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即使职工能够寻求法律保护,企业也很难补发工资。目前这类拖欠工资情况有增长的趋势,这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新陈代谢较快,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是正常的。这就需要政府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用以保障被拖欠工资情形的发生。4、少数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在拖欠工资的案件中,有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周转流畅,有能力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但企业经营者为了眼前利益,把拖欠工资作为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和控制职工流动的手段。这种拖欠工资行为就属于故意拖欠或恶意拖欠。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把企业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不尽合理,名为严格,实为苛刻,甚至严重违法。企业主往往利用这些规章制度克扣劳动者工资或拖欠工资,严重侵犯职工权益。如有的企业为了防止民工单方面离职,平时故意欠发部分工资,以此拴住职工不能轻易离职。有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为了防止民工在拿了工资后离职跳槽,故意扣押民工一、二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工资不发。把欠薪作为管理制约民工的“法宝”,被扣押的工资成了变相押金。有的用人单位以维护劳动纪律为由,对有反抗情绪的民工,以违反管理规定为由随意扣减工资。有建筑工程承包人甚至会把民工工资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随意扣押。有的用人单位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把拖欠和克扣工资作为谋取更大利润的手段;甚至有的老板携款逃跑,致使民工工资被完全侵占而不能发放。5、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加剧了工资被拖欠的现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民工用量大的单位很少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一些建筑企业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由包工头招聘民工施工,一旦发生包工头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因为劳资双方没有劳动合同,致使法律解决劳动争议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业主或建筑企业与包工头约定,平时预支民工饭钱,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支付全部工资。但到了应当发工资的时候,又故意找借口和理由不发或少发工资,甚至有极少数的老板携款逃走,而司法部门取证困难无法处理。由于《劳动法》及有关只规定了企业拖欠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追究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导致劳动监察机关对恶意拖欠工资、又有转移财物倾向的企业,无权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能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而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手段,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的立案、执行程序复杂,时间过长,致使法院实际开始执行时,有的企业法人早已逃之夭夭,人去楼空。有的欠薪案件民工虽然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执行困难,高昂的诉讼代理费令民工无法承受,往往使得民工对诉讼解决拖欠工资案件望而却步。首先,现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致使民工维权艰难。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裁决。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受理一审案件仅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就长达一个月,加上立案审查和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程管理、合议审批,最快需要三个月才能审结。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提起上诉到案件审理和判决送达,没有5个月的时间根本无法完成。终审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到执行终结快则半年,慢者一年或者三五年都很正常。这种复杂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执行周期,往往给了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甚至最终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民工在面对遥遥无期的仲裁诉讼程序而停住了脚步。如笔者代理一起省民工在J省T市被拖欠工资的案件,法院在收案后二个月就快速判决,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受到于行政干预,长达二年无法执行。笔者最后将案情反映到市委书记那里,经市委书记过问和批示之后,法院才将被拖欠的民工工资执行回来。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处罚过轻,不足以对违法劳动法的单位和企业主产生威慑力。我国劳动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处罚最高只有5万元,与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欠薪额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威慑力。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那些恶意拖欠工资、携款潜逃的企业主或包工头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可见,现行劳动法律的威慑力不足,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造成拖欠工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最近国家虽然出台了对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由于通过刑事程序制裁拖欠工资行为涉及多个司法机关,从侦察、到起诉再到判决周期更长,难以起到威慑作用。二、企业拖欠工资的特点1、拖欠工资现象以建筑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目前国内发生的拖欠工资现象,大都发生在建筑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因为建筑行业管理混乱,挂靠承包工程情形多,对拖欠工资情况难以控制。而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中也经常发生拖欠工资情形,这类企业的劳动者大都是外地人员,一旦企业资金出现问题就会拖欠工资,而大量外地劳动者密集于一起,拖欠工资事情一旦发生就容易引发社会事件。2、拖欠工资现象多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为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管理落后,拖欠工资多以故意为主。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故意违法违规,恶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一些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拖欠工资虽然情况比较严重,但这类企业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是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所导致的。集体、国营企业历史欠账多,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及管理体制都有若干不完善的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力差,往往导致企业无法经营而停产、关闭。所以,集体、国营企业拖欠工资大都与停产、半停产或关闭有关。3、拖欠工资人数多、时间长的企业容易激发上访或群体事件。一些拖欠工资时间长或人数多的企业,劳资矛盾激烈。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生活缺少保障,群情民怨的主题比较集中,且容易发生漫延。这类企业的员工长期生活困难,一旦遇到某个诱发因素就可能导致民怨爆发而形成集体上访活动,如果处理不善则可能会形成群体事件而影响社会的安定。三、拖欠民工工资对社会的危害拖欠民工工资致使许多民工无法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加剧了贫困状况。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民工日益增多,其主要原因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通过外出打工获得更多的收入以改善自己的贫困状况。在改革开放初期,几乎没有拖欠工资现象,许多外出打工的人获得了比较理想的收入,改善了家庭的贫困状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打工的人越来越多,而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也越来越重。由于民工家庭的主要生活收入是依靠打工收入来解决,甚至一些原本比较困难并欠有外债的农民,把打工收入作为脱贫和还债的主要希望。如果被长期拖欠工资,这些外出打工者不仅不能脱贫,反而会加剧贫困。因为他们外出打工的时候,一般会把承包田转给亲友或其他人耕种。如果打工收入不能保证,在农业方面又没有收入,只能是雪上加霜更加贫困。如,前文笔者代理的辽宁百名民工被拖欠工资案件,在长达三年的诉讼和执行中有的民工家里的房子倒塌而无钱维修,有的民工亲人患病而无钱治疗致死。可见,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导致贫困加剧的现象一旦发生,往往是致命的。拖欠民工工资,不仅加剧了民工的贫困状况,而且会影响我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据全国总工会调查,如果每个民工平均每年给家里2000元钱,那么全国农民家庭每年仅外出务工收入就在1600亿元以上,远远高于政府各类扶贫项目对农村的投入。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我国要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八大报告又将小康社会建设作为主题,而我国的9亿多农民都能脱贫,才能真正实现小康社会。而目前的欠薪问题日益严重,并加剧了民工的贫困状态,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拖欠工资容易激发群体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民工群体已经成为各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社会力量,拖欠民工工资直接损害经济建设主体的利益,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及影响构建和谐社会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国内已经披露的欠薪群体性事件和部分民工为讨薪采取过激行为的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新闻题材。因为民工比较集中,而且其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如果拖欠工资情形不断加重,导致民工生活贫困,他们的情绪很难控制且容易激怒。民工工资被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民工们往往会组织群体上访活动,有时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制造社会轰动效应。如爬塔吊;到政府大楼上或大桥上表演自杀秀;挂标语条幅;到上级政府或集体上访;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过民工游行、阻碍交通秩序的情形。由于这类事件较多,地方政府一旦控制不力,就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欠薪现象的严重程度显示,民工进城从事的是最苦最累最脏的活,却拿最低的工资,甚至连起码的血汗钱都不能保障收入。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伤害了民工及其家人的感情,而且极易引起怠工、罢工行为和过激的讨薪事件。一旦发生这种事件,将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的稳定,欠薪现象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是格格不入的。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容易引发犯罪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当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情况比较严重的时候,民工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不顾后果而偷盗、杀人、抢劫、伤人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当民工因企业主欠薪而集体讨薪的时候,有的企业主则组织保安或社会黑恶势力对民工进行威胁,甚至采取殴打、伤害等犯罪行为,使欠薪行为演化为刑事案件。如果劳资矛盾激烈,还可能会引发民工对企业主的恶性犯罪事件或暴力讨薪行为。地方政府一旦处理不当或草率出动警力的时候,就有可能发生严重的群体犯罪案件,并引起社会动荡不安。一些因欠薪而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大都是因当事人行为过激造成的。欠薪行为使诸多劳动纠纷的矛盾集于一处,极容易激化,并导致当事人心理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情绪受到不良刺激就可能产生冲动而引发犯罪。在一些劳资纠纷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既有被迫无奈的苦衷,也有愚鲁盲目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1、拖欠工资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致使大量的司法资源被用于劳动争议诉讼之中。民工远离父母,告别妻儿,进城务工,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挣工钱养家。《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民工工资,就构成对民工取得报酬权利的直接侵害。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目前各级法院面对日益增多的各类诉讼案件已经是难以应付。因为审判人员的增加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培养过程,在现有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如果劳资纠纷的诉讼案件持续增多,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占用,致使许多其他诉讼案件无法及时审结,从而引发诸多的社会矛盾。2、欠薪行为容易引发低劣建筑工程增多建筑企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不超过5%。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企业之间竞相压价,致使建筑企业经营极其艰难。如果发包方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就会导致建筑企业难以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只能以拖欠工资或偷工减料的办法缓解资金压力。偷工减料的结果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而拖欠工资的做法必然导致民工的不满,他们在劳动中就没有责任感,甚至会故意减少施工环节,从而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3、欠薪行为的加剧容易给反华势力制造人权口实目前西方的某些国家仇华、反华,并豢养一些中国的反华分子形成各种组织,打着所谓人权的旗号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而大量发生的欠薪行为导致民工上访多、群体事件多,致使一些反华势力找到了攻击我国人权制度的口实。他们采用拍照和网上发布攻击性文章做法,拉拢一些国家的政要或议员利用外国的舆论工具对中国的人权进行批判,甚至造谣污蔑,把我国的人权说得一无是处。可见,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劳资纠纷,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如果解决不好,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家形象。四、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对策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体现了我国劳动保障和劳动就业的管理机制薄弱,也反映了法律对劳动者人格权,生存权的保障不力。欠薪既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又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发展,应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顿和矫治。建立完善有效的劳动管理制度。欠薪现象的存在和加剧,体现了现行劳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政府应该重视并加强对劳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一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发生欠薪时必须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并提交对欠薪的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经劳动监察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对欠薪没有及时报告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应该对其予以处罚,必要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责令欠薪企业停业或取消其用工权。二是建立用工审批制度。企业招聘人员必须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用工数量,并同时申报用工方式、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保事项。经审批后的用工计划向劳动监察部门备案。三是建立严格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应在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受到处罚。当劳资纠纷发生时,部门和法院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违约、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而裁处劳动争议,从源头上防止欠薪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严格的劳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要求劳动中介机构必须平等诚信地对待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严防劳动中介机构以收费为目的的欺诈行为。如果发现劳动中介机构有欺诈行为,应对其严厉惩罚,或予以取缔。五是建立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管理制度。劳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司职,并承担管理职责。对欠薪的企业和企业主要严厉查处,加强执法力度并形成管理权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监察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欠薪行为引发社会事件,就应该追究劳动监察部门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追究监察人员的责任。建立对欠薪案件的速裁、速执的司法保护制度。目前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有一个从立案到裁定或判决、执行的周期问题。由于法律程序周期较长,很多被被欠薪的民工宁肯上访或采取极端措施也不愿意走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应该建立为民工维权的仲裁和诉讼的“绿色通道”,在目前法定程序尚无法修订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采取诉前介入调解的办法可能会解决一部分欠薪案件。对于可能发生企业主携款逃离的案件,可以提前采取诉讼保全或其他限制措施。对于欠薪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合理利用诉讼或仲裁程序,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审理并当庭裁定或判决。对于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欠薪诉讼案件,法院应该采取先予执行的办法,使劳动者的权益获得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欠薪诉讼案件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压缩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切实为当事人减轻负担。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法律真正成为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代偿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克扣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近年来,各地为解决欠薪问题,出台了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办法。即成立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业、工会等方面组成的工资保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年向辖区内的企业征收一定数额的工资保障基金。如有企业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可先从基金中垫付,事后从拍卖拖欠者财产所得中扣回。设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可以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经营风险,妥善处理劳资纠纷。企业缴费后,如发生歇业、破产或者业主隐匿等情况,员工或民工可向基金申请垫付欠薪或社会保障费。尽管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能够有效治理欠薪现象,但这毕竟是政府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由国家制订统一的企业欠薪基金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门管理机构,使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成为依法设立的机构,才能有效解决企业欠薪问题。目前多数工资拖欠行为发生在建筑行业,应该针对建筑行业建立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在建设工程立项和规划批准建设时,由建设单位将预算的工程款中与民工资相当的资金作为保证金由建设行政机关集中管理,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情形,建设行政机关有权用该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向保证金管理机关提交工资报表后,民工直接向该保证金管理机关领取工资;或者由施工单位按月向建设单位提交工资报表后,由建设单位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员工资单独列支或预留,以保证施工人员能够领取到工资。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不单列划拨或预留民工工资,造成工资拖欠,应追究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如果能够将这一制度确立并作为硬性规定加以固化,可以有效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资现象。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在资金落实后才能上马,并在工程管理上为建筑市场作出表率。如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政府应主动出面承担责任并查清原因予以解决。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代偿制度,可以使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资事件,由被动应付变为主动预防,由滞后的政府干预转变为规范的企业守法行为。如果在所有企业或建筑行业都能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代偿制度,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社会喉舌功能,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营造合法用工的社会氛围。针对拖欠工资的不法行为,新闻传媒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工具的作用,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报道予以曝光,对影响较大的欠薪案件要跟踪调查连续报道,将欠薪黑幕公之于众。要在全社会宣传劳动法律,通过舆论导向促使企业尊重劳动者,尊重劳动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应针对企业经营者的特点,采取灵活、机动的宣传形式,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以营造依法用工的社会氛围。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等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时发放工资,避免发放工资上的主观随意性。要让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形成自觉遵守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形成尊重劳动者的良好风气。还应根据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通过的宣传教育使民工形成法律意识并形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大部分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强,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可以唤醒民工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调动民工的诉讼积极性,不仅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民工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极大地减少民工采取极端措施讨薪的做法。1、加快工资支付方面的立法,健全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的立法,不仅要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保障予以强制性规定,同时还应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业主予以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通过法制的强力对拖欠工资行为予以遏制,利用法律武器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予以处罚,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有些内容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给一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所以国家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有些条款极大地体现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倾斜。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在制定时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也没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地位和影响力。现行《劳动法》对一些问题的解决很难实施和操作,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工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考虑在上增设拖欠工资罪或者将故意拖欠工资行为列入的范畴,使故意欠薪者达到一定程度时能够受到刑法制裁。因为故意拖欠工资的经营者熟知法律的惩戒底线,不仅敢于故意拖欠工资,甚至在仲裁和判决结果产生后敢于转移财产或阻挠司法机关执法。这种故意拖欠工资行为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所以将其归于侵占罪有法可依,法理上也能解释得通。2、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对拖欠工资行为的综合治理体制。建设、劳动、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应该建立协作机制,共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预防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一旦查出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通过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对劳动行政执法裁定已经生效用人单位仍然拒绝补发工资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部门每年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年检时,应要求企业先进行劳动年检,可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同时应该对已经欠薪尚未补发的企业暂缓年检或不予年检。税务部门在核查企业的纳税资料时,应将所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及工资发放情况,提供给劳动部门作为对企业合法用工的核查资料。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行为,通过严格的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杜绝将工程发包、转包给没有法人资格,没有信誉,有欠薪记录的承建单位。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企业欠薪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维护权作用,积极引导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部门对欠薪逃匿并有犯罪嫌疑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经侦察构成犯罪者,应及时移送公诉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犯罪的欠薪案件,应及时审判并公之于众。3、加大劳动行政的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进行合法用工的有效监察和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依法运行的重要保障,劳动监察的重点应该是防止违法行为,目前应该着重防止欠薪行为的发生。对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应及时查处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然违法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业主应加重处罚,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政府应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较高素质的劳动监察人员,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同时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将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4、建立市场准入、逐出机制,使违反劳动法严重的企业或经营业主故意违法的成本能够产生对全社会的震撼和威慑作用。对进入市场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要加强对其信用程度的审核。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该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接受政府监管,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企业,除了依法进行惩罚以外,应将其不良信用记入信用系统,在银行贷款、业务承接、资质认定、年终审检给予严厉制约;必要时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凭证,并将其逐出市场,终生不得进入。如果违法的成本大于获得的利益,市场准入、逐出机制就会形成威慑力,就会使经营者拖欠工资行为就会极大减少。因为每一个经营者都不愿意做得不偿失的事情。
作者: [吉林-通化]专长: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212029积分 | 帮助8777人 | 132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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