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件疑点是不是和国家领导人有关

  聂树斌案:揭穿诡辩,回到常识  封正杰  近年来,我国许多冤案因“真凶落网、死者复活”而得到平纠,这是因为真相明摆在眼前了,无需高深判案能力,平民百姓都能分清是非对错,还能不平纠吗?  但聂树斌一案能,“真凶落网”,却历经十年未能平纠,似乎明确的案情反而被无限复杂化了。  因此,有必要揭穿诡辩,回到常识。  聂树斌案已经简单明确 却被复杂化  1994年河北发生一起“康某被奸杀案”,公检法将20岁的聂树斌逮去枪毙了。2005年王书金在河南落网,供认了4起奸杀案,包括“康某被害案”。一案出现了两凶。  查一查王是不是个“顶包者”——不是,王与聂素昧平生,不可能为聂顶死罪。  查一查王是不是“说不清案情”——没有,时隔11年王在400多公里外的河南荥阳落网,准确供述了非亲历者不可能知道的奸杀案情,证实王不是一个顶罪者。  因此聂案真相已经明确:王书金是真凶,聂树斌系被冤杀。  但是河北原办案机关坚持十年不平纠,称王书金供认自己是真凶他也不是真凶,原判聂树斌死刑正确。如此,中国出现了千年未遇的法庭奇景:被告人和辩护人强烈认为被告人有罪,公诉人和法官坚决主张被告人无罪——公诉人成辩护人,辩护人成公诉人,乾坤大挪移。  究竟谁在诡辩?  谁会为他人“顶、揽”死罪?  ——王书金口供真实性判断  普天下无人会将死罪揽上身,除非有极特殊的原因。如果王书金是一个“假真凶”,原因无非有二:“为聂顶罪”,或原办案机关声称的“为立功揽罪”。那么王存在这两种可能吗?  1、“为聂顶罪说”被证虚假。  理由和根据如下:  ①王与聂之间不存在使王产生顶罪动机的关系。  大凡顶罪者,与被顶罪人必有亲友关系、情感关系或利害关系,否则没人会无故顶死罪上身。但王书金与聂树斌却素昧平生,河南荥阳、河北广平以及河北省公安厅三地警方的调查证实:王书金落网时根本不知道聂树斌是谁,无从产生“为聂顶罪”的动机,因此不可能是一个顶罪者。  ②王书金供述案情完整属实,顶罪者做不到。  顶罪者由于未亲历案件,必定对案情知之不详,正如交通肇事的顶包者一样,交警一问就露馅。但是,王书金却准确供述了非亲历者所不可能知道的案情和关键情节:  第一,供述了案件的完整过程,无反复,无违背情理处。  第二,准确指认了犯罪现场,而且指出了现场的一个变化——一口井的消失,经河北省公安厅查证属实(见该厅对证人段月珍、郑西姐、马立峰的调查笔录)。  第三,准确供述了被害人的死因——掐死,为1994年当时的尸检报告结论(窒息死亡)证实。这个死因,非经法医鉴定,连现场警察也不可能知情。  第四,准确供述了案件的隐蔽情节——遗落在现场草丛中的一串钥匙及摆放位置,为《辨认笔录》和聂案中的《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和被害人丈夫的《询问笔录》证明属实。  第五,准确供述了脚跺致被害人肋骨骨折的事实。2015年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有“四根肋骨骨折”,揭穿了河北原办案机关“没有骨折”的谎言,证实王书金的供述属实。  第六,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活动真实可信。河北公安厅在2005年复查时,王供述:作案的次日后下雨,“当时一下雨我就想这个案子不好破了,雨把现场冲了。大约四、五天以后的中午,我又沿着围墙到机井那条小路走到南北土路处,看到我作案的现场那块的玉米倒歪了一片,明显出现了一个豁子,我想到可能被人发现了,就没再往跟前去”。这一供述为当时的气象资料证实,而且供述反映的犯罪心理活动是任何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产生的,包括对“天气”的注意和对“围墙、机井、北土路”的记忆,充分证实其供述真实可信。  第七,上列王供述中“看到玉米地倒歪了一片,我想到可能被人发现了”一语,证实王没有围观过康某被害现场,有关王“因围观现场而知情”的说法都是凭空猜测。  第八,与石家庄警方独家审问、无人监督的聂树斌口供不同,十年前王书金落网后其口供即经历了三地警方的严格审查。除河南荥阳警方的审问外,河北广平警方带王到石家庄指认现场时得知康案已有另一“凶手”伏法,即对王书金口供进行了严格的真伪审查,河北省公安厅亦迅速介入进行极其严格的审查,最终证实:王书金对“聂树斌被冤杀案”毫不知情,供述完整合理,关键情节属实,显然真实可信。  综上,王书金不可能发生为聂顶罪的动机,而且对案情供述准确,真实可信,不可能是顶罪者。  2、“为立功揽罪说”荒诞不经。  河北原办案机关认为:王书金是“为立功而揽罪”的。  首先,办案机关熟知法律,应当懂得办案靠证据,不能靠猜测,因此,河北原办案机关没有任何证据、仅靠猜测确定王书金是“揽罪”,显然荒谬违法。  其次,审视一下这个“揽罪猜测”可见更多荒唐:  第一,如果揽罪,王书金必须知道案情、凶手及落网等情况,要做到这一点,除非王“围观”过三个现场:康某被害现场(得知案情);聂被抓现场(得知凶手落网);警察审讯聂现场(得知凶手姓名)。否则王不知凶手是谁及落网情况,其揽了罪也立不了功。但这三个“围观”不可能,显属荒诞臆想。  第二,王书金原本做了三起奸杀案,又揽聂树斌案,如此一揽三变四,其罪究竟是轻了还是重了?王会先给自己“加死罪”、再盼法院“酌减刑”吗?显然违背情理。  第三,四起强奸杀人案,每一起都足以判处死刑,而王立功的目的必定是为了减刑免死,因此王还必须具备“立一功可免四死刑”的法律知识,才会产生这一动机。那么我国有“立一功免四死”的法律知识吗?没有见过,显属荒谬。  综上,“揽罪说”不仅空口无凭,而且荒诞不经,“揽罪”可能可以完全排除。  据此,在完全排除“顶罪”和“揽罪”可能后,可以确定王书金的供述属实。本案真凶是王书金而不是聂树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没有刑讯逼供吗?  ——聂树斌口供真实性判断  根据“互为矛盾必有一假”的逻辑规律,由于王书金供述已被证明属实,聂树斌口供依法自应认定为假,予以排除。由于聂案中其他证据无一能证明犯罪是聂所为,根据“仅凭口供不能定罪”的法律规定,聂树斌口供依法亦应予以排除。  虽然如此,还是具体审视一下聂树斌的口供。  1、本案存在证明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  现在对聂树斌口供的争议之一是: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很多国家通行的“米兰达规则”(即“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到场,有权保持沉默”)在我国不适用,这样我国警察即享有了讯问嫌疑人时禁止任何第三方在场的特权,这样一来,即使发生了刑讯逼供,嫌疑人也绝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有鉴于此,任何要求被告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观点,都缺乏正当性,因为他们明知被告人根本没有提供直接证据的条件。  因此,对于刑讯逼供,只要控告人有间接证据建立合理怀疑,涉嫌机关又没有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即构成非法证据排除,并构成对刑讯逼供的刑事立案条件。  聂树斌案存在证明刑讯逼供的确凿证据,证据如下:  ①办案机关将聂非法关押在派出所,制造刑讯条件。  日原办案机关为聂树斌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依法本应将聂送回其住处,但是原办案机关却非法将聂树斌关押在留营派出所,目的是什么?  明摆的事实是:如不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依法则要将聂送交看守所关押,原办案机关则失去了刑讯逼供的条件;办了监视居住手续,依法则要将聂送回其原住处,刑讯逼供也极不方便,而且极易暴露。因此,唯有采取“办理监视居住后仍然关押在派出所”的方式,才能给刑讯逼供提供充分的便利。  因此,原办案机关非法关押聂树斌,涉嫌刑讯目的。  ②办案机关非法隐藏讯问笔录,涉嫌掩盖刑讯痕迹。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嫌疑人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但是,案卷中却没有9月23日至9月27日的这四天对聂的讯问笔录。这四天公安机关在干什么?在进行“强大的政策攻心”吗?即使是“政策攻心”也应当有攻心笔录,这四天的讯问笔录或“政策攻心笔录”究竟哪里去了?  四天后,9月28日聂树斌的首份笔录记载:  警问:“为什么原来不讲实话?”  聂答:“因为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  上列警方问话中的“原来”一语,证实在此之前警方讯问过聂树斌并有讯问笔录,却被隐藏毁灭,证据确凿。  这一非法隐藏关押期间笔录的行为,涉嫌掩盖刑讯痕迹。  ③聂树斌认罪过程反常,印证刑讯可能。  9月28日以后的讯问笔录载明:聂树斌顺利认罪。  与王书金不同的是,王落网时其罪行和姓名早已被广平警方掌握,而聂被捕时石家庄警方连他的名字也不知道,更没有其涉案的证据,聂如为罪犯,开始定会抵赖。但从四天后的讯问笔录中我们看到的却是聂百分之百的俯首帖耳,而看不到任何嫌疑人“从抵赖到被迫认罪”的合理过程。究竟是什么使聂从“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转化成“顺从供认死罪”的呢?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转化过程,最大可能是:他遭到了“比死还痛苦”的刑讯逼供,所以宁可赴死也要逃避眼前的痛苦。  因此,顺从认罪的反常现象,印证其遭到刑讯的可能。  ④办案机关非法藏匿考勤表证据,涉嫌构陷聂树斌。  日案发时间,也是聂树斌上班的时间。当天聂是否上班,决定着其是否在现场。因此,聂树斌的考勤表是证明聂“是否在现场”的重要证据。河北省公安厅于日调查聂的车间主任葛秋瑞,葛证明:“聂出事后公安拿走的考勤表,我当时让他们还回来,但他们也没还回来”。在已公开的证据中,没有发现这份考勤表。考勤表哪里去了?  案卷材料载明:原办案机关是用调查证人的方式来证明聂树斌“8月5日旷工有作案时间”的,但警方在案发76天后调查车间主任葛秋瑞,葛却因时间较长根本记不清聂树斌8月5日是否上班。这考勤表原本是证明“聂是否有作案时间”的确凿证据,具有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但原办案机关却拿走了不用也不还,为什么要非法隐匿这一重要证据?  因此,原办案机关非法隐藏可能证明聂无罪的考勤表证据,涉嫌故意构陷无辜。  ⑤聂树斌的临终遗言。  监所不准嫌犯有纸笔,因此聂树斌无法亲笔留遗言,但其同监人可以听到聂的遗言。聂树斌的律师于日在河北省保定监狱第22监区调查了曾与聂同在石家庄看守所105监室的纪会谦,纪证明了聂树斌临刑前的遗言:  纪:“他聊起来以后,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我就问他,有些开玩笑地说:‘你犯强奸,判多少年都值了。’他每次都是哭着跟我说:‘我什么也没干。公安人员打的我,几乎每次都把我打迷糊,必须完全按照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回答问题,才挨打少一点或者不挨打。’我问:‘怎么打你了?’他说:‘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我说:‘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说过好多次,说‘老纪,我肯定是被冤死了。有机会的话,将来国家政策好了有机会的话,帮我找个好的律师申申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能找到真凶更好,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  律师问:“那您看没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呢?”  纪答:“有伤。有时候提审回来脸是非常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聂树斌说话非常口吃,我问他:‘你一直说话都这样结巴呀?’他说:‘以前说话不这样口吃,被连电带打刑讯的,被打的。我一说话就想起被刑讯的时候,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临被执行时候,他反复对我说:‘老纪,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没强奸,也没杀人。’”  聂树斌死前亲口陈述的刑讯过程,触目惊心。  上列纪会谦证言,提供了大量可供核查的线索:石家庄看守所105监室三个管教干警的姓名,与聂树斌同被执行死刑的三个犯人的姓名,而且纪会谦同意出庭作证,加之1994年石家庄看守所的原始关押文件,真伪不难判定。  据此,上列事实证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  2、荒诞“花村衣供述”暴露笔录的编造马脚。  以严刑逼供和指供获得的口供,必定与办案人员了解的案情高度吻合,表面“相符”不足奇,但由于指供者的局限,也会暴露出编造的马脚,这是无法逃避的造假宿命。  在此仅举一例——“花村衣”的故事。  现场的一件花村衣被警察分析为勒死被害人的工具,非被害人所有。于是,9月28日聂树斌供认该花村衣是自己“在一辆三轮车上偷的”,偷窃过程是:西边土道,一辆三轮车,有瓶子易拉罐,还搭着一件半袖上衣,自己“见道上没人”,顺手拿上,赶快离开。如此详细具体,惟妙惟肖,谁能不信?  但是,9月29日,警察找到三轮车车主梁文核实,结果梁否认丢花村衣,这下麻烦了,“9.28供述”明显虚假。  于是,10月1日警察见聂,聂立马改口为衣服“是从一堆脏东西上面拿的”,而且特别解释是“今天上午”才“记起来不是从三轮车上偷的”。——“偷窃”变成了“捡拾”。  偷和捡,性质截然不同,有人在路上检个东西会错记成自己“偷”的吗?显属天方夜谭。再者,聂捡拾这个脏旧的女式衣服何用?讯问笔录记载聂答“我拿这衣服准备自己穿”。自己穿女式衣服?这究竟是事实还是神话?  据此,聂树斌认罪笔录显属编造的假供,证据确凿。  上列事实证据证明现在已不仅是合理怀疑,而是由确凿的证据链证实了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河北原办案机关至今不能提供审讯监控录像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存在,而且聂口供已暴露了编造的马脚,因此,依法聂树斌口供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且应当启动程序严查这一刑讯逼供罪行。  独特情节的证明  ——对比聂王口供 真伪立见  有些独特的案件情节,连审问警察也无法想象无法指供的时候,无辜的受审人也就无法迎合编造了,只有真正的案犯才能做出符合事实的回答。  本案独特情节有二:为何一定要杀死被害人?衣服为何藏匿到远离现场的地方?  现场示意图  1、为何一定要杀死被害人?  妇女未作殊死反抗,罪犯未必会杀死被害人。那么本案罪犯为何一定要杀死被害人呢?  聂树斌的供述是:“我就又用套在她脖子上的衣服勒了勒她,还怕她醒了追我,我就两手抓住裙子从她头上把裙子脱了下来,又脱了她的裤衩……”这个供述可以出自见到被害人裸露现场的人的正常想象:案犯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怕追,所以脱光其衣服。但是却没说清为何“一定要杀死被害人”,而且供述完全不能解释被害人四根肋骨骨折的事实。  王书金的供述是:警察问:“你为什么卡的她脸都变色了,还要用脚跺她?”王答:“因为厂子里的活不知啥时候完,我也不知啥时候走,害怕他再活过来,报案认出了我”。结合王打工地点就在现场附近的事实,这个供述说清了“一定要杀死被害人”的理由,而且与被害人四根肋骨骨折的事实完全相符。  2、为何要将衣服藏匿到远离现场的地方?  正常情况下,罪犯扒下被害人衣服后会丢弃在现场,而无必要远离现场藏匿。那么本案罪犯为何要转移藏匿呢?  聂树斌的供述是:“拿着她的衣服上了那个东西的小道,往西走了一段路大约有30米远,见有这条小路北侧有一堆从玉米地里锄下的杂草,我就把裤衩包在裙子里团了团,放到了草堆里,用草盖上后,用脚踩了踩”。这个供述说了过程,却未说原因,未说明为何要“拿她衣服上小道”,而且供述前后矛盾:先说自己“怕被害人醒了追我”,却又停留现场附近掩埋衣服,聂怎么又不害怕被害人追他了呢?又怎么能断定被害人醒后就一定会羞涩地呆在玉米地里坚决不出来了呢?显然有悖情理。  王书金的供述是:警察问:“你为什么都给她全脱光?”王供述:“我是想把她的衣服拿走给我家里的媳妇穿”。那么为什么又将衣服扔了呢?王供述:“当走到小土路往西水井处时想到衣服不能往工地上带,怕别的工人看到我拿女的衣服知道事是我干的,便把衣服放在土路北边水井的南边”。这个供述解释了“远离现场藏匿衣服”的独特动机和变化过程:给媳妇穿,又怕罪行暴露。在心理变化的过程中,衣服远离了现场。结合王有媳妇的事实,这个供述显然真实合理。  综上可以看到,聂树斌供述的都是他人知道并可以想象的情节,而且前后矛盾,真实性明显存疑。而王书金供述的则是案犯独有的心理活动及行为模式,真实合理。  两相对比,王、聂供述孰真孰假,已经一目了然。  规避主要情节 专谈细枝末节  ——河北原办案机关的诡辩术  河北原办案机关声称:王书金关于“案发时间、行走方向、身高、花村衣、跺胸”等情节上的供述均有误差,因此,王的供述虚假,证明其不是真凶。此理由不能成立。  1、案发时间。王书金供述是下午2点以后,原办案机关认定是下午5点以后。如认定是“2点”有误,而不是“5点”有误,须以“5点”被确认为前提。那么原办案机关有确认“5点后被害人失踪”的证据吗?  实际核查这一事实是有证据的:被害人的考勤表。如果考勤表显示被害人下午上班,即可判定其消失于下午5点后,王书金供述为假;如果被害人下午未上班,即可判断其消失于中午离家后,王书金供述为真。这是判断被害人失踪时间真伪的无法诡辩的确凿证据。  但是,警方却根本没有调取这一重要证据,警方是在案发两个多月后根据证人回忆来推断其失踪时间的。  余秀琴日作证:被害人8月5日下午4点半给自行车打气。高振生日作证:94年8月5日那天下午3点是我给被害人自行车打的气。据此证言河北原办案机关判定:案发时间不可能是2点。不过余秀琴居然能在七十多天后记住被害人打气的确切日期,令人称奇,而高振生在十年后仍然准确记住“94年8月5日打气的日期,则神奇到了不能再神奇的地步了,此笔录显属造假,而且两证人所述时间也有很大误差,原办案机关怎么又能采信了呢?  王丽萍10月11日作证:8月5日下午5点,自己到澡堂洗澡时遇见了被害人。据此证言河北原办案机关判定:被害人失踪于5点后。但问题是:时值酷热八月,下班洗澡回家是每人每天发生的惯常事情,证人怎么就在两个多月后特别记住了被害人不特别的那一天了呢?令人不解。问问办案人员,一个月前的某天某同事干了什么,他能记住吗?  重要的是:原办案机关不调取不使用确凿的考勤表证据来证明失踪时间,而用距案发数月数年、记忆误差概率巨大的的证人回忆来推断失踪时间,如此能确证失踪时间吗?  据此,河北原办案机关不能确证被害人的失踪时间,却声称王书金供述时间有误差,显属荒谬,该质疑不能成立。  2、被害人的行走方向。原办案机关称:案发时被害人行走方向应是“自北向南”,但王书金却说是“自南向北”,显属虚假。实际被害人的行走方向与案发时间相关联:如果案发时间是5点后,被害人是“自北向南”回家;如果案发时间是2点后,被害人则是“自南向北”到工厂。如前所述,原办案机关不能确证案发时间,怎么能确认被害人的行走方向?相反,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时间和被害人的行走方向恰恰吻合一致,至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推翻这一供述。  据此,河北原办案机关有关行走方向的质疑,不能成立。  3、被害人的身高。原办案机关声称:王书金供述被害人身高比自己“略低”,但是王高1.72米,经测量被害人尸长为1.52米,两者误差很大,证明犯罪并非王书金所为。首先,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尸体已高度腐败,这“精确到厘米”的尸长能量出来吗?原办案机关怎么公然撒谎?其次,如果“说不清身高就证明未犯罪”,则意味着今后罪犯作奸犯科须身带皮尺测量尸长并反复背诵记忆十年以上才行,否则“说不清身高”就要否定你是罪犯!如此岂非荒谬绝伦?  十年前王书金与被害人并未比肩量身高,不能精确描述当属正常。由于“略低”属概略描述,结合被害人确实比王书金矮的事实,王的供述显然完全属实,河北质疑不能成立。  4、花村衣。原办案机关称:王书金未供被害人脖子上的花村衣,证明供述虚假。事实上时隔十年任何人都会遗忘很多细枝末节,即使遗忘了“花村衣”也属正常,不能构成判断真伪的根据。聂树斌仅隔1个月本不应遗忘案件情节,却未供现场的一串钥匙,原办案机关为什么不据此否定聂树斌是真凶?此双重标准的质疑显属荒诞,不能成立。  5、跺胸。原办案机关称:王书金供述其曾跺胸致被害人肋骨骨折,但观察尸体表面显示无骨折,证明王供述虚假。但是,尸体高度腐败肋骨裸露,哪里还有“尸体表面”可供观察?河北原办案机关怎么又撒谎?2015年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四根肋骨骨折,已经揭穿了原办案机关的谎言,证实了王书金的供述属实。因此,河北的这一质疑同样不能成立。  科学规律是:记忆经过一定时间即会产生遗忘,时间越长遗忘的越多,只有刺激强烈并经反复回忆的事情才会被牢记。王书金在漫长的十年后被抓,即使在细枝末节上产生遗忘也属正常现象,没有判断价值。如果王对案件关键情节(例如案件过程、犯罪现场、被害人死因等等)的供述与案情相符,即可判断为真;如果不相符,即可判断为假。  因此,审查王书金十年后的口供,应当着眼于“主要情节的相符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误差处”。  但是,原办案机关却专谈“细枝末节的误差处”,唯独避而不提“关键情节的相符处”,而且质疑理由中虚假荒诞的地方比比皆是,显属诡辩无疑。  仅凭口供定罪违法 教授说法错误  《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使排除王书金案件,聂树斌案也是一起“仅凭口供定罪”的违法案件。但法大洪道德教授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在央视节目中说:聂树斌做了供述,而其供述又恰恰与案件的其他现场证据一一相符,这样有口供又有其他证据,所以不是“仅凭口供定罪”的案件了。这一评论看似有道理,其实不成立。  任何案件都有“其他证据”,例如发现一起他杀案,必有尸体、衣物、血迹等现场证据。如果这些证据不能指证具体案犯,那么随便抓一个人“上手段”使其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即可达到洪教授“有口供又有其他证据”的完美标准。例如呼格吉勒图、赵作海、杜培武等案件都是“被告供认不讳”及“有口供又有其他证据”的完美案件。是“完美”的吗?  实际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指的是“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例如毛发、精斑、脚印、指纹等,并不是“与被告人口供相符”的其他证据。如果其他证据无一能证明犯罪是被告人所为,这就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因此,法律规定的真正含义是:“只有被告人供述犯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洪道德将“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其他证据”,偷换为“与被告人口供相符的其他证据”,显属谬误。  在聂树斌案件中,除口供外,“其他证据”无一能够证明康某被害是聂树斌所为,警方对聂家的《搜查记录》亦载明“未提取任何物品”,证实警方没有任何“聂树斌涉嫌犯罪”的其他证据,这不是明明白白的“仅凭口供定罪”吗?  因此,教授的谬误解释亦应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聂树斌案在真凶落网后真相已经十分明确,正因为如此,广大百姓均以良知对此案作出了判断,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但河北原办案机关却以诡辩拒绝平纠冤案,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冤杀无辜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不能让诡辩模糊案件是非,不能让九泉之下的冤魂不能瞑目。聂树斌被冤杀的错案亟待纠正。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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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领导人拍板要他的肾,能翻案吗?  
  八月份有午休时间!不可能四点多下班洗澡!三点多打气!  
  佩服啊!楼主专业!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聂树斌案复查期延长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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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介绍,山东高院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法官11日上午在约见申诉人张焕枝、聂淑惠及其代理律师陈光武、李树亭,就该案沟通情况时宣布,决定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至9月15日。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在与张焕枝、聂淑惠及其代理律师陈光武、李树亭沟通情况时说,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相关工作涉及面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复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3个月。山东高院将始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复查好聂树斌案。江西全面调查替考事件江西省教育厅长昨天介绍,江西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成专门调查组,就高考报考各环节和考试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展开全面调查。7日,媒体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后,社会对此高度关注。高考结束后,江西省教育厅立即部署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全面开展高考考务工作自查。在此基础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成专门调查组,就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审核、办证、体检、监考等环节和考试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和以权谋私、利益输送等问题展开全面调查。新西兰总理防黑客频繁换手机新西兰总理约翰&基近日指出,为了降低手机被黑客入侵的风险,他每三个月就换一部手机。约翰&基是在受访谈到国家安全议题的时候,透露这一点的。他说,身为国家领导人,他必须假设自己会成为刺探的目标,虽然他的手机有额外加密,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约翰&基还透露,他在与国家安全顾问讨论国家大事的时候,都不会带手机,因为不能排除手机被远程入侵,成为窃听器的可能性。利比亚非洲偷渡船沉没瞬间曝光据英国《每日邮报》10日报道,一艘开向欧洲大陆、承载非洲450多名非法移民的渔船,在利比亚北部海岸30多公里处倾覆。过往飞机拍摄到渔船沉没时的场景,船中只有少数移民幸免于难,其余数百人遇难。这艘渔船本来就不适合海上航行,加上严重超载,最终招致翻船。而当意大利海岸警卫队到达翻船现场时,少数幸存的移民因争先恐后地爬救生筏,导致拥挤过度,救生筏下沉。据估计,沉船上可能只有不到10%的移民能够幸存下来。英国收到美军疑似活性炭疽样本据美国国防部网站10日公布的消息,英国一家实验室也收到美国军方寄出的疑似有活性的炭疽杆菌样本。有媒体表示,接收者是一家英国公司,它在2007年收到从美国犹他州达格韦试验场军方实验室寄出的炭疽样本。至此,美国19个州、首都华盛顿以及澳大利亚、韩国、加拿大和英国共计68个实验室收到了可能有问题的炭疽样本。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美国国防部上周曾表示,此事并非有人故意为之。按正常程序,炭疽样本外送前会使用伽马射线对其进行灭活处理,并要通过相关检测。但5月22日,位于马里兰州的一个私人实验室通知美国政府,它收到的炭疽样本仍有活性。美国国防部坚称,这些样本不会对公众构成危险,因为其中的炭疽杆菌浓度低。据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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