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的优惠人口款是属于共同才产吗同

关于农村征地按人口补偿的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农村征地按人口补偿的问题。
他们那是要被征地的?我们在想婚期是否有必要提前男友家在农村。我不知道如果政策订了再结婚到他家我是否能有补偿金,如果现在就马上结婚呢,也就是政策订之前是否会有,但是现在哪种政策还没订。我们俩决定的是等两人工作更稳定些再结婚,但是现在听说有可能是按人口数补偿的
那么如果政策订了,是不是再结婚就不行了?
提问者采纳
关于征地方面的政策各地区有所不同 如果是以人口数为补偿 则是按家庭为单位的户口本上的成员数计算 如果在政策订之前结婚并在男方上了户口 并且男方的户口在农村 也在其父母的户口簿下 且政策出台后规定是按照人口数补偿的 那你也能按照政策补偿 有否必要提前结婚得看你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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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生育人口亦当享有征地补偿款
【 】计划外生育人口亦当享有征地补偿款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承包案件司法解释于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刚刚修订通过,为配合之,本文发表。
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基本国策并没有被很好贯彻执行,超生现象较为严重。对计划外生育的孩子,法律要求&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除此之外,计划外生育的孩子应当与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平等对待。特别是女孩子,亦不应当被歧视。然而,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使得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女童合法权益还任重道远。实践中,对于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被擅自增征收其它收费项目或罚款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计划生育的子女及其父母,应得的权益得不到、不给予,特别是与土地相关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也不容忽视。
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发生在安徽省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的案子。本案的王某是1993年10月份出生的女孩,因两年前父母已生了一个孩子,王某就属于计划外生育的人口。近期,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并被补偿,而王某因是计划外生育的人口就只能补偿同村其他人的70%的标准。于是,王某父母就以王某的名义将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二、案情与审判
日,王某父亲与安徽省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面积1.5亩,承包期30年。当时,王某还不足4岁,汪家人口包括王某在内计有5人。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户中簿记载,至1995年2月王某弟弟出生,其全家庭计有人口5人,分别是王某父亲、母亲、王某姐姐、王某本人、王某弟弟。汪家履行了以前承包土地的各项义务,交纳了有关承包土地的税费。
2004年2月,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村民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每个村民分得土地补偿款3800元,村民组以王某系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未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为由,决定只分给王某2760元土地补偿费。经交涉无效,王某父亲以女儿王某名义将村民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应一视同仁,给付土地补偿费1040元。
繁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是计划外出生的人口,但有关部门已对王某父母作过处罚。王某作为村民组的村民,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称王某系计划外生育的人口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未取得土地承包权,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推定王某参加了二轮土地承包。村民组土地被征用,王某应和其他村民一样分得3800元土地补偿费。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繁昌县某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某土地补偿费1040元。
村民组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推定王某在二轮承包土地中承包了土地,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王某系计划生育外人口,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村民组已对之给予了相应安置补偿。日,经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大部分村民同意对类似王某这样计划外生育的小孩按70%的标准补偿。日,村民组已对王某给予分配土地补偿款,现王某主张剩余30%部分,于情于法不合。二审法院重申,王某作为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同其他成员同等权利。日,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评析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每一户农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常受到侵犯。1995年前后,全国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土地联产承包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农村中普遍存在问题是妇女、计划外生育的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其应当取得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财产权益及与土地相关的其它财产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
象本案这样新增人口是否分地是值得反思。对计划外超生者,有些地方规定到一定年龄才能分地,3年、7年、10年不等,有的甚至规定至成年16周岁才可以分给承包地,执行的仍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各个地方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土地政策。这些&土政策&,法律上可称之为&乡规民约&。这些&乡规民约&,违法情形大量存在。实践中,各地&土政策&不一,类似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则很多,很乱。如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安徽省繁昌县某乡镇土地调整实施办法规定了十类人享有土地承包权,同时亦规定了十类人不享有土地承包权。仔细分析每一条及其限制条件,其中难免有属于&乡规民约&之类似条款,最终有侵害农村妇女、儿童权益现象。明显有&歧视&之嫌疑。
&乡规民约&于法不符,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应当确认无效。规定计划外超生者达一定年龄才可以分给承包地,明显地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外,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是如此规定)等等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本案中,鉴于孩子王某在土地承包确立以前出生,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应当分得土地。如果当地村委会发包之初未预留机动地,以后无开垦的自愿交回的承包地等等情形,这涉及到当初承包方案,应由村委会或主管行政机关用更为科学的农村承包方案来解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时候,亦当由发包方举证证明。否则,应推定分得承包地。若无机动地可分可选,在土地被征用补偿时,应按&村民待遇&酌情补偿。本案王某系计划外生育的农业人口,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人不得歧视。在其所在集体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后依法享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领取安置补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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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按家庭人口是怎么补偿的?
(比如区域内每户每个人口补偿20万)2、城市征地拆迁补偿对于拆迁户也就是老百姓有利吗,1,二层省内二级城市郊区、城市郊区自己建的楼房?3?谢谢·非常感谢、征地拆迁区域内补偿是统一的吗;会和其它房子一样补偿吗?也就是会赚吗
提问者采纳
因为上下楼层的关系,从短期来说.,就意味着以后任何东西都要买了.比如每个月会多很多费用(比如物业管理 电梯使用的费用 用水的增压费 等等.土地全征用完了..1.3.赔偿是根据房子的面积.:房屋赔偿问题.) 而且高层不像原来的自建房.2.每个人多少钱.,会有专业的估价人员来估价的.,肯定不亏,日常开支就会加大很多.:到底赚不赚是说不清楚的,很容易就会影响到楼下住户 容易产生矛盾,和装修情况进行定价的.:补偿是统一的..因为农村原本都是自建房 城市化以后住的就是高层 住了高层问题也会随之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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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继承财产- 聂晓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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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继承财产
发布日期:&&& 作者:
承包人死亡后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继承财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具体分析:1.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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