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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民政
      1949年5月南汇县解放后,周浦地区历届政府都设民政部门或民政助理,主管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慈善福利事业和婚姻登记等工作。1982年,周浦镇劳动服务所成立,负责调配社会待业劳动力。1993年,周浦乡建立养老保险所,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至2001年,周浦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第一节& 民& 政      1949年5月,周浦地区解放,建立周浦市政府,设民运科,负责民政与调解工作。1951年,周浦由市改为镇以后,设民政干部。1954年,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建立调解委员会,依靠基层组织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1950年,沈庄区公所建立,设立民政股,负责处理民政、司法和调解工作。1957年撤区并乡后,各乡政府设民政助理员。1981年,周浦人民公社增设司法助理,民政和司法调解分开。   1995年,原周浦镇、周浦乡建制撤销,建立新的周浦镇以后,周浦镇人民政府设民政办公室,所属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设有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民政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拥军优属,进行社会救助,做好帮困助残和社会福利事业,以及负责村委会民主建设等工作。   一、优抚安置   解放后,复员退伍军人、革命残疾军人和烈军属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抚。解放初,周浦地区对烈军属实行代耕、代种,形式有固定代耕和临时派工帮助。当时,沈庄区以村为单位,组织青年民兵成立代耕组,全区有80个代耕组。为84户烈军属代耕代种。农村成立互助组后,由互助组负责烈军属的代耕、代种。农业合作化后,采用优待劳动日的办法,补足烈军属的收入,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农民。1962年后,农村各大队根据烈军属的实际情况,由大队给以适当补助。   1951年11月,周浦镇筹建军属纱布厂,安排烈军属46人进厂工作,镇政府民政部门还优先照顾安排烈军属参加工作。自1954年至1961年,安排147名烈军属就业。周浦乡(公社)在企业招工时,优先照顾烈军属。此外,还对有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补助,补助金额逐年增加。1974年,平均每户补助38.23元;1979年平均每户为82.20元;1980年平均每户191.10元;1983年平均每户达300元。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残废军人和烈军属的补助由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现金。从1985年起,凡当义务兵的入伍和安置两张通知同时一起发,军人服役期间的优待金,由所在单位参照同等职工平均总收入的50%发给,后来提高到100%。从1999年起,义务兵优待金由南汇县财政统筹,按全县农村劳动力收入的100%发给。   此外,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周浦镇、周浦乡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领导一起走访烈军属、残废军人,送物品和慰问金,并慰问驻军部队。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队为驻军部队的战士缝补衣服、鞋袜、修包、理发、照相等。   1996年开始,民政部门会同武装部实行两个“专访”。即专访烈军属、残废军人,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专访新入伍的战士,了解他们在部队的情况,鼓励他们不怕艰苦,积极训练,当一名合格的军人。   同时,烈军属建房给予优先供应建材,困难的还予以经济补助。1984年,解决烈军属造房困难户8户,每户补助200元;1985年,解决3户,每户补助300元,并优先供应部分砖头、木料和水泥等计划建筑材料。   周浦地区对复员、退伍军人都按政策作了安置。周浦镇区的复员、退伍军人 均安置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周浦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在1972年时有100人,安置的有88人,其中进南汇县县级企业工作的有18人、乡级企业的47人、村办企业的13人、其他企业5人、当村干部5人。1973年~1984年,复员退伍军人有270人,均作了妥善安置。2001年,周浦镇人民政府对服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5 000元;退伍时按军龄每年补助1 000元计算,发给补助金额。退伍军人不再安排工作。      二、社会救助   明清时期,封建王朝有赈灾、施济和对高龄老人的特赐、封赠,但往往为贪官污吏等中饱私囊,不能解决民间疾苦。清代、民国期间,社会救济和慈善事业逐步兴起。据民国21年(1932年)《第三区区政府概况》记载,周浦镇有:   育婴堂& 清雍正七年(1729年)创建,位于现康沈路上南路口,按月发给口粮共额20名,并收养婴孩。资金由地方人士捐助的田亩房屋收取租息充用之。民国初期并入南汇救济院。   辅化慈善会& 清同治九年(1870年)建立,设在杨家弄(现立雪苑小区内),按月发给180名男女老残口粮,并施种牛痘、施药、施米、施衣、施葬。资金由各委员筹集。   万缘善堂& 清同治九年(1870年)创办,设在中大街(现工人俱乐部址),按月发给男女老残口粮共300额。夏季办施医两月,冬季办施衣、施米、施棺、施葬。经费依靠各商铺、住户认缴月捐。   难民收容所& 民国20年(1931年)建立,日本侵略中国后,战区难民逃至周浦地区。民国21年(1932年),在周浦城隍庙设临时难民收容所。3月2日,收容男女难民156人,每日供应膳食3次。所需衣被向各慈善界捐募。至5月18日,发给路费大人2元、小人1元,分别遣送回籍。一切费用,由商铺、住户捐募。   此外,民国28年(1939年),周浦地区还建立乞丐收容所,设在洗心堂(现民族饭店址)。民国35年(1946年)7月,建立国际红十字会南汇县周浦支会等,都做过一些慈善事业。以上慈善机构的活动至解放前夕陆续停止。   解放后,周浦地区的中共组织和人民政府重视关心困难户,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给予经济补助。人民公社化时,由中国农业银行南汇县支行调查摸底,周浦人民公社民政部门核实报批,南汇县民政科下达救济款项,对农村困难户和下放回乡职工进行定期定额补助。自1972年至1984年 共发救济总金额5.59万元,其中:五保户93户(次),补助金额1.59万元;困难户667户(次),补助金额2.70万元;烈军属1 021户(次),补助金额1.30万元。   周浦镇对居民中的困难户主要是组织他们参加劳动生产,介绍他们参加工作,帮他们解困脱贫。1954年~1956年,介绍就业人数107人。1958年,周浦镇镇区组织社会福利生产小组17家,接纳就业人员334人。镇区的中青年劳动力都有了工作。对孤老、孤儿、残疾人员、生活无依无靠的,则予以救济,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费。此外,冬令还补助棉被,生病补助医药费。自1984年起,对居民中体弱的孤老,采取综合包户方法,即把全镇29户孤老安排给各单位,由各单位的党团员配合居民委员会干部定期上门为孤老服务,帮他们打扫卫生、买米、买煤等。有的单位把孤老作为自己单位的“编外职工”对待,冬送衣被夏送衫,过年送去年夜饭。此外粮店职工每月给孤老送米上门,理发店职工定期上门为孤老免费理发,医疗单位为孤老送医送药,这种综合包户形式,为扶助社会孤老起到一定的作用。   1993年~1995年,周浦乡在村民委员会和企业的支持下,为15户困难户筹集资金、材料,解决了危房的修建。   1995年以后,周浦镇政府民政办公室每年两次普查城镇、农村的困难户,发现一户、扶助一户。周浦镇年收入不足960元的有4户,民政办给予定期补助,当年补金额3 400元;生活困难户有94户,民政办每户代办油粮供应优惠卡。1996年,由于企业关、停、转,待岗人数上升,生活困难户增加为138户,周浦镇政府发放补助金15 870元,发放供粮优惠卡205户。至2000年,困难户上升为226户,补助金上升为29.29万元,每年对临时困难户的补助在1万元左右;有的还送上冬令衣被等。   1995年以来,周浦镇民政部门对80岁、9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列入关心、慰问的范围。每年春节为他们送去慰问金、礼品。为孤老送年夜饭等。2000年,周浦镇民政办公室被评为南汇县社会救助先进集体。   三、慈善福利事业   随着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周浦镇、周浦乡的经济逐渐壮大,周浦镇、周浦乡的慈善事业也日益完善。   (一)周浦敬老院   创建于80年代初,位于康沈路2186号,占地面积1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3 000多平方米。1995年开始,敬老院接受老年人寄养业务。至2001年底,有床位220张,房间有双人、3人、4人的,都配有卫生设备、电话、床铃。进出走廊、便道有扶手,活动空间大,绿化面积多(占60%),环境优美。工作人员有25人,护理医生随叫随到。2000年,经上海市、南汇县验收,获上海市一级敬老院证书。   (二)民乐养老院   民乐养老院创办于1995年,位于周东社区,是全市首家民办养老院,创办人张云飞。全院有床位63张,医务人员6人,工作人员12人。民乐养老院占地面积4 000平方米,设施齐全,环境优雅,每间房间装有电话、电视、床铃,卫生设备齐全,生活方便舒适,为社会寄老养老开创了新的路子。1996年,民乐院曾被评为上海市“百件好事”、南汇区“十佳好事”之一。   (三)助残福利企业   周浦镇残疾人联合会于1997年成立。1999年,全镇在册残疾人867人,经评定发证的有664人。其中,视力残疾122人,聋哑残疾138人,智力残疾125人,肢体残疾279人。为解决残疾人员的就业问题,周浦镇、周浦乡镇办起了福利企业。至2001年,周浦镇有福利企业12家,吸收劳动力1 120人,其中安置残疾人员448人。上班的残疾人实行同工同酬,无能力上班的残疾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200元。至2000年底,全镇有严重残疾而无劳动能力的人员56人,周浦镇人民政府给予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每月不低于167元,城镇每月不低于286元;并为他们缴养老保险费用。   四、殡葬改革   解放前,周浦地区殡葬陋习较多,封建迷信观念严重,人死后认为要进“阴朝地府”,死后必须备棺入。罹龋氖奔漓耄胪廖病S凶娣氐模蛟嵊谧娣兀⑿路卦蚯搿胺缢壬惫鄄夥缢《兀ê媚寡ǚ轿唬 昂萌兆印甭湓帷F犊啻笾谖蘖χ卣咴蚪撞奶е撂锉撸玫静莅壮撇莅撞摹R嘤兄苯油诳勇裨岬模壮啤拔言帷薄   解放后,随着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陈规陋习逐渐破除。1966年,周浦镇、周浦人民公社提倡火葬后,买棺成殓的旧习逐步破除,火葬逐渐成为新风。公社化时,人死后,周浦人民公社给予丧葬费补贴。火葬场有专车接尸体去火化。一般用开追悼会的形式,向死者告别。至亲好友前来吊唁送挽幛、花圈。   1991年4月,周浦乡政府投资112.80万元,建立公墓堂,后改为“安息堂”,占地1.93公顷,墓穴向立体型发展,墓穴总容量为5 500余穴。2001年底,出售墓穴2 500多穴,室内寄存200余穴。此外,各村还设公墓地,解决安葬问题。   五、婚姻登记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1951年3月,周浦镇建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1年10月,周浦地区由民政部门代表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必须由男女双方单位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随带双方的年龄证明,填写申请书,双方自愿、符合结婚条件的发给《结婚证书》,即承认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结婚的年龄,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满20周岁以上,女满18周岁以上。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为男满22周岁以上,女满20周岁以上。1982年,以后结婚登记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起,由周浦镇民政办出具婚姻介绍信,结婚、离婚手续均由南汇县民政局统一办理。1952年~1989年周浦镇结婚、离婚情况表  表21-1-1年份&结婚(对)&离婚(对)&年份&结婚(对)&离婚(对)&年份&结婚(对)&离婚(对)&&&&&&&&&&&&&&&&&&&&&&&&&&&&   六、村级民主建设   1984年后,周浦镇(乡)所属各村民委员会组织,坚持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至2001年,先后进行换届选举6次。前5次的换届选举方法:候选人的产生,有1名有选举权的村民提议,10人附议并签名,再进行民主协商,预选,以得票多少确定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在这基础上,实行无记名差额选举,得票超过选民的半数,以得票多的当选。   1999年,周浦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法进行改革,不再确定候选人,实行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各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3人。村民委员会下设民政、调解、治保、文教、卫生和基建等部门,并制定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实行政务、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务大事,并建立理财小组,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 劳& 动   一、劳动就业   解放前,社会劳动就业处于无政府状态,就业率低。周浦镇居民大多数只靠1人就业,负担全家生活。有2人或3人以上就业的即为少数。1949年,周浦地区解放后,人民政府大力开辟就业门路,安置居民就业。1956年,全镇工商业从业人员有3 740人,(其中工业957人, 手工业1 503人,商业、饮食服务业1 280人),全镇居民2 879户,平均每户1.29人就业。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就业人员逐年增加。1959年,全镇工商业企业有48家,有职工5 182人,按当时的居民数,平均每户有1.7人就业。但当时全镇尚有待业的居民1 426人。1960年后,周浦镇政府组织1 298人参加服务站的工作。至1965年,全镇有8 396人在各种行业工作,就业人员占居民总数的48%,平均每户有2.51人就业。基本上解决了全镇居民的就业问题。1982年,周浦镇建立劳动服务所,管辖范围初为6个乡、1个镇(周浦镇和周浦乡、周西乡、横沔乡、六灶乡、瓦屑乡、下沙乡);1989年,管辖范围为周浦镇、下沙镇和周浦乡、周西乡。其职能是:调剂社会待业劳动力,对待业人员登记、立卡、存档;规范合同制工人归档管理;待业青年待业期培训;待业职工待业保险金调查摸底和发放(根据原工资额及工作年限,按不同百分率发给,每月不低于40元);同时,安排待业青年就业工作,以及单位所需临时工的调配工作。周浦镇劳动服务所建立后,先后安排周浦镇待业人员就业1 683人。周浦镇政府还开辟其他就业渠道,鼓励无业居民自行开业,从各方面解决了居民的劳动就业问题。1989年底,户籍在周浦镇的居民中就业人数为:工业10 691人(包括在市、县、镇、军办企业就业),商业1 986人(包括县属、镇和知青办);文教、卫生、公用事业2 661人(包括文、教、卫、邮、交、城建),机关、财政和其他单位2 646人,合计17 984人,占全镇总人口的64%,平均每户就业为2.07人。与1956年对私改造时比较,就业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增加1倍。此外,还有近1 000名退休职工,他们每月有固定退休金收入。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在家庭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长,1983年10月,各居民委员会普查情况所示:1983年周浦镇居民就业经济收入情况表  表21-2-1&人人都有收入(户)&三分之二人有收入(户)&二分之一人有收入(户)&三分之一以下人有收入(户)合& 计&1 559&1 711&1 521&3332口之家&704&&548&3口之家&462&1 148&&2554口之家&275&348&657&695口之家&118&215&316&9占全镇居民的(%)&25.45&28.00&24.83&5.41经济状况&经济宽裕&较宽裕&可持平&有一定困难      70年代,周浦镇先后办起企业,招收职工约400人~500人,人员的来源开始为一些闲散的家庭妇女、无业的社会青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周浦镇镇办企业发展到12家,就业人数不断增加。9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部分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下岗待业人员增多,中共周浦镇委员会和周浦镇人民政府十分关怀职工,从四个渠道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由劳动服务部门介绍工作;通过企业招收上岗;开放政策,提供场所,自找门路,搞个体经营;组织各种服务队伍,包括清扫保洁队、人力车服务队等。至2001年,周浦镇累计为2 450人解决了再就业问题。   周浦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生产需要提出招工人数,报请公社招工领导小组批准,吸收劳动力进社办企业。   1979年.周浦人民公社有企业13家,吸收职工2 031人。1980年,周浦人民公社规定每户纯农户可照顾1人进社办企业务工。1984年,周浦乡以学历为招工条件,对持有初中、高中毕业证书的青年进行文化考试,根据成绩优劣,择优录取。1986年,要求进厂者需带资金方可进厂工作。   1987年,周浦乡人民政府建立劳动服务所,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富余劳动力实行管理,对非农业失业人员办理登记,介绍就业,宣传劳动法规,调解劳务纠纷,管理外来就业人员。1987年~1994年,周浦乡安排农村劳动力进乡办企业工作的有6 610人,进村办企业工作的有3 243人。   二、工资& 劳保   (一)工& 资   解放初,周浦镇区的中华火柴厂、茂新纱厂、万新酱园和三阳泰南货店等单位雇工较多,其次是花米行业收获季节也雇有季节工。一般小厂及商店雇工为数不多。全镇有固定职工1 000余人。其工资待遇比较复杂,有固定工资(主要是大厂、大商号)、计件工资(棉纺、针织、装卸、搬运业等)、拆账工资(理发业等)、临时性季节工资等多种。大多采用实物折算形式发工资。   1956年对私改造后,企业性质改变,所有从业人员基本上实行月工资制,尚有小部分实行计件制。一般职工的平均工资在37元左右,超40元的为数不多。1959年,全镇48家工业企业有职工5 783人,人均月工资为43.76元,比1956年提高18%左右。“三年困难时期”(1959年~1961年)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生产发展缓慢,工资虽有增加,但幅度不大。   1971年8月,镇办工业企业职工实行固定工资。平均月工资为33.26元。比1961年增长39%。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工资不断增加。1980年,原周浦镇一般干部、职工的每月人均固定工资收入为50元左右。   1980年,周浦镇镇属工商业人员人均月工资为45.06元。比1971年增长35.50%。1985年,镇属工商企业人员人均月工资增为97.40元。比1980年增加116%。   1990年,周浦镇镇办企业人均月工资127.16元,比1985年增加30.50%。   20世纪70年代,周浦人民公社社办企业初创阶段,务工人员实行评工记分制,职工每月领取一定的预支款,年终结算分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办、大队办企业逐步实行工资制。1984年,周浦乡乡办企业人均年收入947元,村办企业人均年收入879元,全乡职工人均年收入916元。1994年,周浦乡职工人均年收入5 728元,是元的6.2倍。   1995年,周浦镇企业工作人员人均月工资393.50元,比1990年增长209.40%。2000年,周浦镇企业人员人均月工资为427元,比1995年增长8.5%。   (二)奖& 金    1995年前,原周浦镇办企业职工的奖金以工资形式发放。1995年,原周浦镇、周浦乡建制撤销,建立新周浦镇以后,周浦镇镇办企业(包括原周浦乡乡办企业)职工的奖金也以工资形式发放。企业盈利高,奖金也高,一般分月度奖、年终奖。企业亏损,不盈利,则不发奖金。除奖金之外,大部分企业单位给职工发放劳防用品,冬季发冬令防护用品,夏季发冷饮、高温费。有毒有害工种,对职工定期体检,发给营养费等。   三、下放职工安置   1961年~1962年,周浦人民公社接收下放职工445人。其中:外省市下放的有227人,县属企业下放的有150人,其他企业下放的有68人。当时有113名下放职工属困难对象,由民政部门每月给予补助。1964年起,下放职工陆续安排工作。其中:进上海市市属、南汇县县属企业的有233人,安排到社队企业的有131人,体弱多病安排的81人。这些下放职工由原单位予以定期补助,全年补助200元~300元。   四、知青上山下乡、支疆支内与安置   (一)上山下乡与安置   1968年开始,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当时周浦人民公社接收下乡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有459人。其中:来自上海市区的知识青年54人,周浦镇区的知识青年405人(其中有投亲靠友的,也有回原籍的),分别安排到生产队,插队务农。知识青年插队落户时,由国家发给生活补助、劳动工具和生活工具补助等。   1978年以后,知识青年被陆续上调安置。其中:入伍参军的有44人,安置在上海市市属企业的有109人、南汇县县属企业的有206人、周浦镇镇属企业的有10人,当教师的26人,学习进修的64人。至1980年,插队在周浦人民公社的知识青年全部得到安置。   (二)支疆支内与安置   自1963年起,周浦镇、周浦人民公社知识青年响应政府号召,先后到新疆、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支援边疆建设,共计216人,其中:周浦镇188人,周浦人民公社28人。   1980年后,这些知识青年陆续回乡。除22名留驻边疆之外,其中都回周浦镇(乡、公社)安置工作。   第三节& 社会保障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职工劳保   解放前,周浦地区职工、店员无劳保福利享受,生老病死资方不加顾问,老弱病残者随时都有可能被解雇而失业。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周浦地区首先在100人以上企业中实行。其主要内容有:职工因工负伤,工资照发,医药费全部由企业支出;患病、非因工受伤,医药费全部报销,工资根据工龄发60%~100%;妇女生育,费用全部报销,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治疗费用可报销50%。1953年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陆续实行劳动保险集体合同,其待遇略低于前者(俗称小劳保)。随后,政府又颁布了有关职工退休、福利方面待遇的规定。1962年起,工商业者也实行退休制度。从1977年起,原实行劳动保险集体合同的企业也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南汇县县属大集体单位也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镇属集体单位参照实行,但部分项目待遇标准略低些。   镇办企业职工自从1980年起参照南汇县县属单位实行工资劳保待遇(职工家属劳保未施行)。是年,镇办企业职工劳保福利费支出为20万元。1985年增为41.65万元。1989年达到101.10万元。自1993年起,周浦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由南汇县社会保障局统筹办理。      (二)农村养老保险   1980年起,周浦人民公社开始实行农村老年社员养老补贴制度。务农社员,年满65周岁以上的,不分男女均可享受每月15元~20元的养老补贴。随着集体经济发展,各村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养老补贴金额逐步提高。2000年,横桥村老年农民年满60周岁~80周岁的,发给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2001年,增加至100元,80岁以上的增至120元。   1983年起,周浦人民公社的社办企业实行退休制度,企业职工男年满60岁,女55岁,按工龄每月发放退休补贴费。随着经济发展,退休补贴逐步增加。至2001年,一般社办企业职工退休补贴费每人每月100元~150元之间,企业管理干部稍高一些。   1993年,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周浦乡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所,收好、用好养老保险金,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范围是:凡属乡政府主管的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单位及劳动个人,都具有共同承担缴纳养老金的义务。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统筹共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和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缴费办法,有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个人缴费比例: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人员,以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5%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集体缴纳部分,企业按照纳税工资总额的15%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务农人员缴纳保险金,每年一次,缴到户口所在行政村,再由村代办员缴到周浦镇养老所。保险金缴纳后,每个参保人员都由自己个人的账户。2001年,个人投保标准:企事业单位每人每年300元,务农人员每年每人240元,多缴不限。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后,达到退休年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退休金待遇。1934年以后出生的村民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否则退休后不享受养老补助。   养老保险费的享受,按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在职女性55周岁,男性为60周岁。1999年以前投保的,至少连续缴纳10年以上;2000年投保的必须连续缴纳15年,达到缴纳时间和享受年龄的,可按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至2003年,纯务农退休人员一般每人每月可享受55元左右,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可享受120元~150元左右。   养老保险金可终身领取,投保者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年老亡故的,可以享受丧葬费,每个死亡者200元。至2000年底,全镇农村实际参加投保总人数为8 988人,投保率98%,统筹保险金累计收入为873万元,累计发放养老金300万元,享受养老保险人数2 527人,历年来累计养老基金1 330.30万元。   二、医疗保险   (一)公费医疗& 劳保医疗   解放初,周浦地区的国家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患病医药治疗费都由国家负担。1952年11月起,周浦地区开始实施公费医疗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对象为编制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国家财政预算内的编外修养者和退休人员。40多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和经费均不断增加。至2000年,周浦镇享受公费医疗的有6 000多人,支出经费62.30万元。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制度,职工生病治疗的医药费由企业单位负担,职工的直系亲属治病费用可报销50%,称为“大劳保”。   2001年,国家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原来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人员,规定由其单位和在职人员本人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统筹相结合。单位统筹占工资总额的8%,由国家或集体负担,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就诊。根据医保基金缴纳时间、数量、工龄、在职或退休等差别,其享受医疗费用的公费部分、自负部分、报销部分的数量各不相等。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964年,周浦人民公社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68年开始,社员在大队卫生室看病只收0.05元的挂号费,免收医药费。1970年,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缴付社员每人每年3元,社员本人每年缴付2元,治病医药费可全报销,到卫生院看病药费全部免收,检验费、手术费全部报销,挂号费、出诊费、注射费自理。1984年,周浦乡实行乡办合作医疗制度。为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周浦乡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统一规定农民缴费额度和报销比例。   从1994年开始,周浦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凡户口在各行政村的所有人员,均可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根据不同年龄段、缴纳不同数量的保险金。   2001年起,投保者必须以户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金,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年缴纳120元(限农业户口)其余人员每人全年缴纳160元。引进人员、外来人员自愿参保的,也缴纳医保基金160元。被保险者享受的待遇:凭个人保险卡在村医务室就诊的,报销医药费的80%;投保者全年门诊医疗费报销限额为每年1 750元;住院医药费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22 250元;在指定医院就诊的门诊医药费,门诊处方一次在100元内的,报销50%,超过100元的,则超过部分报销20%。   2002年,全镇农村投保人数12 284人,占农业人口的84.1%;占总人口的67.90%。投保基金总收入为270.04万元(其中财政补贴4.40万元,南汇区统筹返回16万元)。基金总支出为253.60万元,年度收支相抵结余16.41万元。农村医保事业的巩固和发展,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投保者因病致贫的现象。   三、失业保险   1993年起,周浦镇劳动服务所开始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在法定劳动年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2)具有上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3)在职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4)在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金累计已满1年的;(5)有就业的愿望和要求的。失业人员申领保险金第一步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凭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和《劳动手册》到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者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按月发放。   1995年~2001年,周浦镇办理失业救济25 548人次,发放金额588.04万元。&&&2002年失业保险金申领标准情况表  表21-3-1累计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年龄&第1个月~12个月支付标准&第13个月~24个月支付标准满1年不满10年&〈35岁&297元&280元&≥35岁&324元&280元满10年不满15年&〈35岁&&&≥35&351元&281元满15年不满20年&〈40岁&&&≥40岁&378元&303元满20年不满25年&〈45岁&&&≥45岁&405元&324元满25年不满30年&〈50岁&&&≥50岁&432元&346元1995年~2001年周浦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表  表21-3-2时 间&人次&发放金额(元)&时 间&人次&发放金额(元)&18 883&&882 421&262 394&&160 328&794 990&&2 802 661&958 732&合计&25 548&5 880 409     四、征地养老   随着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工业园区的开发,商业、房产业的发展,集镇中心区域向周边地区扩展,必须征用生产队的土地。当村民小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不满133平方米时,按政策规定撤销村民小组建制。自1995年~2002年,经上级批准,周浦镇撤销11个村民小组建制,即:周东村4组、5组,姚桥村1组,周南村1组、2组,里仁村3组、8组、9组、10组、11组、12组。撤组征地138.58公顷,农转非人口为1 935人,吸劳和劳力安置(男16周岁~55周岁,女16周岁~45周岁)为785人;征地养老(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为233人。   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建制组征地撤组要保护好农民利益,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对撤组农民给予土地补偿、劳动力安置和养老保障。土地补偿标准情况表  表21-3-3时&&&& 间 &粮棉地区(每亩)&蔬果地区(每亩)1985年1月至1989年1月&1 250元&1 900元1989年2月至1990年9月&1 500元&2 700元1990年10月至1993年7月&2 800元&4 000元1993年8月至1998年5月&3 900元&6 400元1998年6月至1999年10月&5 400元&11 200元1999年11月起&14 400元&24 000元   征地撤组后,支付给劳动力自谋职业安置费:男16周岁~45周岁发放1.60万元~3万元,最高限额3万元。其安置费基数为1.60万元,男性35周岁以上,女性25周岁以上每人每年增发1 000元。   建制组撤组后,老年农民享受养老待遇。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农民,每人每月享受养老金357元。由南汇区征地养老所统一管理,通过南汇区社会保障中心按月发放。2002年,周浦地区享受征地养老的有233人。凡农转非人员均可参加农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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