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是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同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政协辽宁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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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同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委员作用的意见发布日期: 0:00:00&&来自:省政协办公厅
   (日政协辽宁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日政协辽宁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及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同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委员学习    1.组织委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及其他有关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2.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履行政协职能、做好本职工作、促进个人思想进步、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结合起来。    3.积极为委员学习提供条件和服务。学习宣传和文史委员会要向委员推荐学习书目和有关学习材料;办公厅要为委员订阅《人民政协报》、《友报》;《友报》、《辽宁政协》、《学习之友》等要开辟委员学习专栏并注意登载委员的文章。各市政协可视情况吸收所在地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委员联系工作制度    4.加强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专题常委会议等例会期间委员联系工作。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组织委员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搞好会中服务工作,使与会委员心情舒畅,畅所欲言,积极参政议政;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及机关厅以上领导干部在会议期间应尽可能参加各小组的活动,直接听取委员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会后落实工作,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政协建议案被采纳的情况要跟踪督查并将落实结果及时反馈给委员。    5.建立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制度及省政协机关厅级领导干部联系委员制度。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每年要深入各市邀请省政协委员座谈,听取委员反映社情民意,征求委员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委员在履行职能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每月举办一次有主席或副主席参加的委员座谈会,每次座谈的内容应提前确定并通知与会委员。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或参加有关会议时,视情况走访、看望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委员工作、生活及履行职能等情况,征求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举办委员活动日。围绕中心工作和重大节日,通过报告会、联谊会、通报会、咨询服务、联欢活动等形式,不定期的举办委员活动日。为适应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更新活动内容,改进活动方式,进一步提高活动质量,吸纳更多的委员参加活动。    7.开设主席公开电话。在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设立主席公开电话,委员可随时反映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公开电话要设专人记录、整理,及时向秘书长或主席汇报,并将处理意见向委员反馈。    8.健全委员视察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开展视察活动,以便委员了解省情,更好地发挥作用。做好委员视察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省政协每年制定视察工作年度计划,分别安排常委视察、专门委员会视察、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就地视察和跨市视察等形式的视察活动。省政协每年由主席、副主席带队组织的各种视察活动到各市时,可邀请所在地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常委、委员参加视察团在当地的活动。    9.充分发挥提案工作联系委员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提案及提案办理质量,完善工作制度,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能服务。通过《提案工作动态》及其它有关媒体宣传交流政协委员做好提案工作的经验,促进提案质量的提高;办理重点提案时,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参加协商办理座谈会;组织重点提案调研时,邀请住各市相关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10.坚持委员培训制度。要开展新委员培训和老委员轮训工作,使委员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以适应委员履行职责的需要。    11.发挥专门委员会联系委员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创新委员活动的形式,将工作在沈阳市的省政协委员委托沈阳市政协主席作为召集人,组织好工作在沈阳市的省政协委员开展各项活动。将在沈的省直(中直)委员依据所在界别和专业特点全部编入省政协各专委会统一组织活动。同时,各专委会要在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中,依据界别和专业特点,每市至少吸收一名省政协委员加入专委会,以加强同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12.省政协组团出省、出国(境)学习考察、出访,应视情况注意吸收有关省政协委员参加。    13.利用辽宁政协网站,及时为委员参政议政提供资讯,拓宽和畅通与委员尤其是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的联系渠道。辽宁政协网站(网址:WWW.;电子信箱:LNXDZH@MAIL.)要为委员建立个人网页,开设委员电子信箱。委员特别是住各市的委员可以充分利用政协网站、电子信箱等,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省政协《友报》、《辽宁政协》、《学习之友》要及时向委员介绍省政协工作信息及阶段性的中心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反映委员的意见、建议,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三、委托各市政协组织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开展活动    14.委托各市政协联系和召集省政协委员活动。请各市政协把组织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纳入工作整体计划,保证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委托各市政协主席为所在地省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负责联系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并组织开展视察、调研等各种活动。委托市级政协安排一位分管委员联络工作的副秘书长为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活动联络员,协助召集人做好委员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每年底,请各市政协认真总结组织所在地省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情况,并书面通报省政协办公厅。    15.各市政协要尽可能邀请所在地省政协委员列席各市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可根据专题常委会会议议题,邀请所在地相关专业的省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发挥其参政议政作用。此外,可视情况邀请所在地省政协委员参加市级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    16.各市政协要邀请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本市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如:学习报告会、情况通报会、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专题协商会、专题论证会、研讨会、庆祝会、纪念会、委员活动日及有关调研、视察活动等,使在辽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充分了解本市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情况和市政协工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17.委托各市政协组织所在地的省政协委员开展视察活动。每届至少组织一次跨市视察,没有安排跨市视察的年份每年要组织一次在当地的视察。各市、县(市、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或调研活动应视情况邀请所在地相关专业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18.各市政协应按所在地省政协委员人数及专长情况,组成若干活动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各市政协也可将所在地省政协委员编入本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一起参加活动。    19.每年应适时请各市政协领导走访、看望、慰问所在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    20.省政协每年根据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实有人数,将委员活动经费下拨到委员所在的各市政协,为组织委员进行视察和开展各项活动创造条件。    21.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参加视察、调研及地方政协组织的活动,经费不足部分,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切实解决地方政协活动经费的通知》(全办发〔1995〕38号)文件精神,由各市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四、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义务和权利    22.省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例会及视察、考察和调研等活动。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本界别和当地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在协商大政方针和重要问题时提出意见、建议,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23.依法维护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努力营造民主和谐、合作共事的政治氛围,调动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省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时,省内各级政协组织有责任依法维护委员的正当权利。    五、加强对委员联系工作的领导    24.委员联系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分管主席具体负责。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研究室各处室及各专委会办公室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25.为总结推动委员联系工作,省政协主席会议每年听取一次委员联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委员联系工作。    26.住港澳地区省政协委员的联系办法,由港澳台侨委员会提出,报主席会议审定。    27.加强对委员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了解和动态管理。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委会要注意了解委员尤其是住各市的省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注意搜集和报送委员的重要意见建议,对委员出席会议、提出提案、参加视察、开展调研、反映信息等情况进行统计。省政协及办公厅的有关工作文件、报刊和资料等要按时发送给委员,以便为委员履行职能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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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基本知识
  1、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4)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5)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2、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3、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由哪些职权和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2)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3)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4)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5)全国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7)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依照政协章程的要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3)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4)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5)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政协章程对政协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也作了相应规定。
  4、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5、人民政协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2)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4)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5)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6)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7)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8)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9)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10)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11)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12)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6、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分别由各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政协章程没有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和会期。按照惯例,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与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大体同期举行。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常在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前几天召开。地方的情况则不尽相同,有少地方的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同级人大全体会议之前举行。
  7、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及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政协地方委员会,参照全国政协的上述规定,也对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期作出了相应规定。
  8、人民政协的主席会议如何举行?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召开主席会议时,本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政协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与政协全国委员会情况大体相同。
  9、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1)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研究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有关部门进行了综合平衡,充分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审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经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审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
  10、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对其基本要求是什么?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了如下规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政协委员要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的基础上,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11、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12、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13、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过程,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
  (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参政议政动态》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14、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制度对保障委员民主权利有哪些规定?
  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6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21条指出:&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
  15、对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政协委员在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时,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给予大力支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计入工作量。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的要求,保障政协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受到影响。
  16、政协委员调至外地后,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原地方政协委员的资格?
  政协委员在本届任期内,如果迁居另一地方或出国定居,本人没有向地方政协常务委员会申请辞去委员的,仍应保留其政协委员资格至本届政协任期结束。政协换届时,对已调出本地区的政协委员,原提名单位可以不再继续提名。
  17、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做哪些准备?
  政协委员、常委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一般应做如下准备:
  (1)围绕会议的主要议题,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2)根据政协全体会议秘书处、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供的参考资料,并结合自己的调研情况,提前准备在会议期间发言的要点以及拟提交的提案等。
  (3)了解社情民意,收集本界别或所联系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4)备好出席会议的通知、委员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5)备好个人生活必需品。
  18、什么是政协提案?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19、政协提案有哪几种形式?
  (1)委员个人提案。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
  (2)委员联名提案。政协委员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3)界别、小组、联组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4)党派、团体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5)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20、提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规定:
  (1)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3)委员提案要注明所在的界别或组别。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4)提案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提交提案可以采用三种形式:书面、软盘、电子邮件。书面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纸上书写,必须提交原件;利用软盘提交提案要附提案纸首页。利用政协工作网提交提案要采用规定的电子邮件格式。
  (5)提案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要认真填写提案纸首页所列的各项内容。
  21、政协委员如何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人民政协开展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执政党和政府的需要,也是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全国政协要求每个政协委员一年至少提出一条有质量的建议,反映一条有价值的信息,使自己成为本界别名副其实的代表。
  (1)认真学习、熟悉政策,把握全局,扩大视野,广辟社情民意来源。
  (2)密切保持同本界别、本单位群众的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愿望、意见和要求,包括容易被忽视的少数人的特殊要求,就近、就岗收集社情民意。
  (3)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尽可能地多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实地掌握第一手材料。
  (4)在自身的业务工作中和社会交往中,广泛接触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有代表性人士,主动了解和收集社情民意。
  2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应如何简称?
  由于工作上的需要,各级政协的名称经常要使用简称。这些简称可根据不同场合而有所区别,但应当有统一的规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可以简称为&人民政协&或&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简称为&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全国政协&,在对外交往中也可根据情况使用&中国政协&的名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名称,可以简称为&政协&&省(市)委员会&、&政协&&省&&县委员会&,也可简称为&&&省(市)政协&、& &&省&&县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会议的名称,可以简称为&政协第&届&&省委员会第&次会议&,&政协第&届&&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也可简称为&&&省政协&届&次会议&,&&&省政协&届&次常委会议&。市、县级政协的简称亦与此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组织的全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之后加上各该地方的名称再加上委员会,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县委员会&。在举行政协全会时的会标、各级政协的印章和政协机关的会牌上,均应使用全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英文缩写是CPPCC。
  23、人民政协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4、人民政协设有哪些界别?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共设34个界别。它们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和特别邀请人士。
  地方政协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政协的组成决定,但一般规模要小一些,参加单位也少一些,主要反映当地社会各界构成的特点。
  25、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共中央《意见》提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中共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这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整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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