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八千元医保卡里的钱会清零吗被判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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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管制,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一,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盗窃数额巨大。三、拘役;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盗窃数额较大;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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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小偷被失主敲诈八千元 “失主”原是老乡假冒 新华网上海频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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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被失主敲诈八千元 “失主”原是老乡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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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天前,“失主”周飞助动车被盗,几番周折找到偷车贼后,他灵机一动,不但不报警,反而向对方索要8千元“封口费”。这“灵机一动”被警方发现,其中另有隐情,“失主”周飞等人根本是冒名顶替,三人受老乡陈陈、蔡道指使,假冒失主敲诈行窃者方奇。目前,五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奉贤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而偷车贼方奇涉嫌盗窃另案处理。
去年年末,市民方奇来到奉贤公安分局泰日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人敲诈勒索人民币8000元。“通过询问,方奇承认自己前几天在闵行一黑网吧玩赌博机,输了后心情不好,就将停在网吧外一辆未上锁的助动车‘顺手牵羊’,骑回了位于奉贤的暂住地。”民警介绍,方奇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同时举报自己随后被“失主”发现,并敲诈8000元人民币。
他说:“三个男子找上门,其中一人自称是车主,还说车辆后备箱中有5万元现金及数万元的借条。如果方奇不想坐牢的话,就要给钱私了。”方奇一听大惊失色,“因为对方能够详实说出电瓶车原本的停放位置和外形特征,他将信将疑。”为了掩盖自己盗窃的事实,方奇被迫给了对方8000元。
事后,方奇越想越“心塞”,再加上老婆一直追问钱的下落,无奈下他选择了报警。警方很快锁定了上门讨要的“失主”周飞和另外两人。三人都为外地来沪,且并非车辆真正车主。据三人供述,他们是受到方奇的老乡蔡道及陈陈的指使,上门演了一出“戏”。原来,数日前,方奇不经意间曾向老乡蔡道及陈陈透露过自己顺手牵羊的行为,没想到听者有意。蔡道及陈陈分得敲诈所得的4500元,剩余3500元被周飞等三人分走。
日前,五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奉贤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而偷车贼方奇涉嫌盗窃另案处理。被盗车辆已经寻找到真正的失主,当天他骑车途径该网吧附近买菜,为图方便未锁车便离开。
(记者 王亦菲 通讯员 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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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说法:
  符合这4种情形
  没得手也算盗窃罪
  携带凶器盗窃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据天河检察院公诉科轻刑快办组检察官介绍,只有在四种盗窃情形下才没有犯罪数额的要求,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只要满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这四种情形,即便涉案嫌疑人实际偷得的钱财不多,哪怕是盗窃1分钱,甚至都没有得手,其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通讯员顾盼、黄思铭
  潜入别人家偷走2元、公交车上扒窃1.5元、携刀盗走路人1包卫生巾……别以为这些小偷小摸行为涉案数额很小,就不会构成犯罪。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获悉,今年1~5月该院共受理375件盗窃案,而一半以上案件的涉案偷盗数额都较小,但相关被告人往往都被判处半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为此提醒,即便偷几元或是几十元的财物也可能入刑坐牢。
  情形一: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刀具偷1包卫生巾
  日早上7时许,艾某携带1把管制刀具来到天河区BRT黄村公共汽车站,当被害人王某步行从该公共汽车站人行天桥经过时,艾某趁王某不备,伸手进其背包,却只盗走1包女性卫生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元)。之后,艾某被当场抓获归案。最终,艾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案例中,艾某携带1把管制刀具就属于携带凶器。检察官特别提醒,盗窃罪里规定的“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凶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的,则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情形二:扒窃扒窃1.5元和两本教材
  日傍晚7时20分许,19岁的广西男子覃某伙同他人搭乘564路公交车伺机盗窃。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覃某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用左手拉开李某背后双肩挂包的拉链,并伸入包中进行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5元以及两本中学课本(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元)。得手后,覃某欲下车逃离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最终,覃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扒窃指的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者在车站、码头、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案例中,覃某就属于这样的情况。只要有扒窃这种行为发生,不管扒窃了多少钱,同样以盗窃罪论处。
  情形三:多次盗窃男子3次偷邻居家衣服
  日早上,居住在花都区花东镇一出租屋的租客李某锁好门后离开出租屋,傍晚回到出租屋却发现房间的东西全部被翻乱,其中的黄色夹克外套及灰白色牛仔裤被盗走了。而在此之前,李某曾多次被同样的方式盗走过两件白色的长袖T恤。
  经调查,李某的衣物都是由22岁的安徽籍男子刘某所盗。据刘某供述,他偷衣物完全是为了用来换洗,因为自己天天上网,沉迷网络游戏无法自拔,身上穿的衣服几天都没洗,也“没时间洗”,于是就偷邻居的衣服来换穿。刘某称先后共盗窃3次。最终,刘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依据法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检察官提醒,本案中,虽然刘某只盗窃了衣物,但两年内盗窃次数在3次以上的构成多次盗窃,其不受数额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多次盗窃,无论盗窃数额多少,也不管偷盗的是现金还是其他东西,哪怕只是偷一个面包都构成盗窃罪。
  情形四:入户盗窃偷走别人家2元
  今年4月4日傍晚7时左右,20岁的广西男子张某凯在天河区石牌凤凰大街某住宅楼5楼,趁屋主秦某不在家之机,用手打开木门门锁,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2元。得手后,张某凯急忙逃走。但想到只偷到2元人民币,他心有不甘,于是再次返回秦某住宅时,被当场抓获。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他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张某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此判处他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办检察官指出,“入户盗窃”首先要弄清楚“户”的概念,应理解为居民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方面,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但不包括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  (原标题:偷2蚊判8个月罚千元 冤?小偷小摸亦可入罪判刑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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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愿意相信,这是某种压抑已久的社会情绪的宣泄,而这种情绪被某网站精心策划的网络营销成功引爆。或者说,“人贩判死”瞬间触发了某个社会痛点,因之引发的情绪狂澜借助自媒体时代的信息传播特征开始病毒式扩散。
其实,静下来想想可能就会明白,“拐卖儿童应一律判死刑”只是一种盲动的情绪,并不会带来预期的正义目的,并不能有效地遏制拐卖儿童的问题。就好像我们冲动的时候说“你怎么还不去死啊”,冷静下来会觉得自己失言了。
“继转基因、中医、吃狗肉、韩寒、胶原蛋白、PX…之后,又一个朋友圈掀桌话题诞生了…岂止朋友绝交,还有夫妻反目……”该话题昨晚还惊动了@联合国,不得不侧面暗示不该如此嗜血:“秘书长潘基文指出,21世纪没有死刑的一席之地。”
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缘何喜欢给世界立法的问题。人的神经敏感、感情脆弱,遇到爱憎分明的事情,恨不得对所恨之事一棍子打死,对所爱之事捧到天上。个人的情感表达,在网络这个公共论坛上,再极端的观点都不难发现志同道合者。偷八千元的金首饰判刑吗_百度知道
偷八千元的金首饰判刑吗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携带凶器盗窃,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扒窃的、拘役或者管制;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盗窃8000元属“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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