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商业街管理局成立开始吗@2014中国残联《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我知道了、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许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来源:市残联 &&时间: 09:23:59&&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
为了贯彻实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号)及《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残联[号),市财政、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许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许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中心支行
(2010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残联[号)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残联[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 1.6% -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度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数,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市、县(市、区)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缴入同级国库。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从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或收入中直接划转。对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按现行税收管理渠道代征。
中央和省驻许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度征收上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每年的4至10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年度保障金时间。
第八条& 每年3月底以前,各级地税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和相关情况。各级国税部门6月底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地税部门未掌握的用人单位信息
第九条 保障金有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缴纳。
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等有关资料。
每年5月底前,用人单位持法人签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领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用人单位已安排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免费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年审时,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填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用人单位年审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地税部门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费同步征收的办法全额征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零安排残疾人应缴纳的保障金金额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税收征收票证,纳入税收票证管理。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作为用人单位的记帐凭证。
代征保障金年审工作中有关法律文书,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印制和填发,除《行政处理决定书》外的法律文书由地税部门负责送达各纳税企业(纳税企业须在送达回证一栏签字、盖章),并将收回的送达回证交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由地税代征保障金且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补充年审,核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开具应返还保障金证明。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返还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办理返还手续。
第十条& 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税收同征、同管,并将已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
市、县两级残联和地税部门下达年度保障金征收责任目标时要相互沟通,责任目标应一致。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由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一的名单、用人信息和相关情况。
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司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单位开具《一般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到指定银行手续,直接缴入国库。用人单位凭银行盖章的缴款书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作为记账凭证
9月底以前,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可以从单位预算或收入中直接划转。
第十二条& 各级人行国库部门要做好保障金的入库统计工作,征缴期间每月将缴款书回单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代征机关,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入库数据。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增设:“”科目,核算省辖市(含区)和省直管县(市)征收的保障金;“”科目,核算省级和其他县(市)征收的保障金。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将财政专户余款全部缴入国库,在缴款书的“级次”栏目填写参与共享的级次与比例,“收款国库”栏目应填写当地国库。缴款书交开户银行划转当地国库,由当地国库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十三条& 对帐与差错更正。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应比照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人行国库核对保障金的入库金额与共享比例。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日、月、年核对保障金的入库金额与共享比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保障金的征收信息向财政部门反馈,确保保障金及时入库对帐。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在对帐过程中如发现错误,应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办理更正,由相关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通知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如人行国库差错应由国库办理更正手续。
第十四条& 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保障金的,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缓、减、免保障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减缴、免缴。
第十五条& 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 1月1日起,按日收取5‰ 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合理使用保障金按年度向社会公布保障金收缴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一)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贴息;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保障金的缴纳、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的保障金,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的10%提取代扣、代征业务费,专项用于弥补征收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市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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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文号:浙财社字[号
颁发日期:
实施日期:
停止执行日期: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残联,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部)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编者注:)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编者注:)中关于征收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缴纳保障金。
  (二)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缴纳保障金的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2.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级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3.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始后予以通告。
  三、审枝认定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实行按月征收保障金的地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递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逾期拒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地税部门了解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于核定,地税部门应予配合。
  四、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或按月征收,逐步向按月征收方式过渡。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为:
  1.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6月15日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每月2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7月10日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每月10日前)缴纳完毕。
  3.地税部门在8月15日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每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虽不构成本办法第六节第一条保障金减免规定,但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一个市所辖各个区的保障金征收工作,应统一标准、统一办法,也可由市统一操作。
  (七)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五、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非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除省垂直操作的以外,其缴纳的保障金纳入所在地市、县(市)财政预算管理。
  (二)各市、县(市)缴纳的保障金按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三)人民银行国库增设“8704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870402 省专项调剂金收入”科目,分别反映缴入国库的保障金收入和上解的5%省专项调剂金收入;并做好对账工作。
  六、基金减免
  (一)《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实行按月征收的地方在规定时间内),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残联、地税和财政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二)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七、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及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本办法自日起实施。省相关业务部门过去制定下发的关于保障金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徐州市残联2014年度预算公开 -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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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残联2014年度预算公开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度
一、机关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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