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网爆征地村民无处伸冤工作组成员是否成为贪污主体

河北永年:工作人员开救护车征地 不签字村民离村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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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学里是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吕堤村村民。他如今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在外躲着,要么回村签字交地。
在吕堤村外观望征地的农民。
原标题:河北永年部分村民&外逃&躲征地
本报记者 刘星 实习生 张云鹭、成婧
今天是逃离村子的第九天了,42岁的武学里离家越来越远,他开始想家了,但为了不失去维持家里12口人生计的两亩半土地,他只能继续选择在外流浪。
武学里是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吕堤村村民。他如今面临两难选择,要么在外躲着,要么回村签字交地。
逃亡缘于1月4日开始的征地,征地旨在为即将开工的学校和医院腾出土地,涉及广府镇吕堤、前当头、永北三个村500余亩土地。这次征地涉嫌违规,是典型的以租代征。
&村民们都不敢住家里,住家里就让签字&,吕堤村的一位村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截至12日上午,村里仍有25户没有签订协议,而这些村民都和武学里一样,仍然离村外逃。
永年县卫生局和教育局分别牵头负责吕堤和前当头的征地工作,数百人的工作组驻扎在村里,从早7点一直呆到晚9点多。除去强制手段,孩子的教育、亲属的公职也成了工作组的征地筹码。
开着救护车来征地
征地的消息是是随着浩浩荡荡的救护车和警车一同来到村子的。
吕堤村距永年县城20多公里。据多名村民回忆,1月4日上午9时左右,50多辆载着数百名工作人员一大早就涌到了广府镇吕堤村,村里南北向的主路两边,停满了救护车和警车。
村民事后得知,吕堤村征地约200亩,前当头村征地接近300亩,永北村征地约40亩。作为征地的重点,吕堤村由永年县卫生局负责,前当头村则由永年县教育局负责。
由卫生局和教育局出面征地可能与工程项目有关。记者在一份签到单上看到,这次征地是为了完成&永年县二中复建和二院迁建&项目,负责吕堤村的永年县卫生局副局长王志彦称,二院迁建的项目是邯郸市中心医院和永年县的市县共建项目。
但村民并不确切知道这次征地是为什么&&在工作组向他们出示的占地补偿合同书上,项目名称一栏是空白。
实际上,村民对整个征地所知甚少。摆在所有村民面前的,是一张统一制式的&占地补偿合同书&,合同规定:&每年按每亩夏季800斤小麦,秋季800斤玉米产量予以补偿,粮食价格随当年当季市场行情折合人民币。&工作组的任务,就是分成不同的工作小组由村干部带领,挨家挨户做工作,希望村民能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
负责做武学里家工作的是永年县第一医院的几名工作人员,武学里兄弟三个,12口人,工作组的人第一天很客气,&他们说征地是好事,征地了就不用干农活了,可以做点小生意,卖点冰棍啥的&。
工作组的人给武学里算了一笔账&&征地以后不用出种子化肥,每年就能有接近2000元的纯收益,相当划算。
但武学里不认同这样的看法,土地是他们兄弟三人维持这个家的根本所在。武学里会在地里种芹菜和大蒜,今年芹菜的行情好,一年下来每亩地的总收益有两万多元,而年景差的时候,也会有每亩1万多元的收入。相比之下,工作组给出的&双八百&方案,实在谈不上什么吸引力。
大蒜、芹菜都是永年县常见的作物,位于邯郸市北部的永年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以出产蔬菜著称。吕堤村就是一个蔬菜种植村,村民每年种一季大蒜、芹菜,或者拉起大棚种西红柿。通常大棚的收入更高,每年每亩地可以达到4万多元。
第一天的谈判持续一个多小时之后不欢而散,工作组表示他们第二天会再过来。但当天下午,工作组就又回到了武学里的院里,这次工作人员表示,&不签字就不走了&。
武学里撂下一句,&你们不走,我走&,就出门转悠去了。到晚上大约9时半,工作组终于离开了村子。
但离开显然只是暂时的,工作组已经把路口的村委会变成了临时办公地点,并在空地上架起了两口大铁锅,请来一个厨师。武学里觉得,这次可能麻烦了。
没签字的都跑了
第二天上午7点多,工作组准时出现在了吕堤村。
气氛很快紧张起来,武学里听说,有的工作组已经等不及,开始强制按手印了。他决定出去躲躲,不再跟工作组见面。
负责武学里家的工作组一共要负责4户人家。当天中午,武学里召集齐了自己家的12口人,趁着工作组在其他人家做工作,从小路离开村子,躲到几个亲戚家。
当天,作为家中长子的武学里一直在村外远远观望。到晚上9点多,工作组的车离开后,武学里打电话喊回了家人回村睡觉。
1月6日,摸准工作组7点上班的武学里5点多就爬了起来,带着家属早早出了村。这以后,他再也没能回家睡觉。
多名村民表示,从6日起,吕堤村开始强制按手印,没签字的村民纷纷躲了出去。武学里6日晚上在村外放哨,但他发现,一批工作组离开之后,又开进了几辆警车。武学里知道,可能没办法回家睡觉了。
躲到其他地方并不意味着安全。从6日起,44岁的魏小中也离开了村子,白天在外面转悠,深夜再偷偷回到家,但尽职尽责的工作组还是找到了他。
1月9号12点左右,没有什么预兆,工作组就在亲戚家找到了正在吃饭的魏小中。魏小中说工作组没有打他,只是把他拽到车上,带回了架着大铁锅的村委会,让他签字。
签字的沟通过程大概只有十几分钟,对方就拉扯着魏小中的手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一式三份,魏小中说,前两份都是对方拉着摁的,第三份是他自己摁的,&不摁不让走,我就摁了&。
伍随中的故事更具戏剧性。早上6点多,还在睡梦中的一家人被惊醒,工作组不知何时进了亲戚家的院子,随后他们被带回村子强制签字。&门都一直关着,不知道他们怎么进来的&,武随中的妻子说。
征地在吕堤村彻底演变成了一场猫鼠游戏,被抓到的村民就摁手印回家,没有抓到的村民则继续在外躲藏。
村民躲藏的方法各不相同,见到记者的时候,58岁的武从里腰里还别着一个小型的手电筒,用来夜间照明,在离开村子后,有时候甚至要躲进蔬菜大棚过夜。
中国青年报记者三次进入吕堤村,村里南北向的主道上仍然停着警车和急救车,透过车窗可以看到里面的工作人员,而碰到的任何一名村民都会告诉记者,&签了字才能回村&。
村干部似乎也没有什么办法,一名村干部告诉记者,工作组来的第一天,不但强迫村委会的工作人员签字,还让他们代替亲属签了字。
面对记者对征地的疑问,这名村干部很无奈,&能咋管?乱搞也没办法呀,(向上)反映了也是白反映&。
&说让我签字,不签字校长就没工作&
除去吕堤村的强制摁手印,在这次征地中,孩子的教育、亲属的公职,也成为了工作组征地的筹码。
杜安的亲眼看到自己的内侄领着工作组的人找到了他藏身的地方,杜安的迅速躲开,暗自庆幸自己逃过一劫。
这是工作组开始征地的第八天早上,杜安的是&外逃&较早的一批村民,工作组一直没有找到他。就在前一天晚上,他接到了自己内侄的电话,&他是吃公家饭的,在他们村开了一个小卫生所,要是我不签字,他的卫生所也就开不了了&。
杜安的躲过了一劫,贾铭(化名)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贾铭的父亲是村干部,工作组来了以后,从来没有人找过贾铭谈征地的事情,父亲只是在晚上回来的时候告诉他,&工作组刚进村,往下怎么征还不知道&。
虽然还住在一起,但两人已经分户,后来贾铭才知道,在工作组下来的第一天,父亲就代自己签了字。
后来,爷儿俩再没有说过家里土地的事情,实际上,他们的交流越来越少了,每天父亲都半夜回家,早上六七时就出门,偶尔谈话,也总是避开土地。贾铭说自己很担心父亲,&等工作组走了,全村人都要找大队干部的麻烦&。
跟吕堤村不同,由教育部门主导征地的前当头村还没有变成强制签字的猫鼠游戏,但村民面临的选择却更加实际&&是要孩子的教育,还是要自家的土地?
陆殷(化名)万万没想到,自己会在这种情况下见到两个孩子的校长和班主任。陆殷是前当头村的村民,家里五口人有四亩地。
一开始,陆殷死活不愿意签字,他觉得&双八百&太亏了。第三天,工作组先问了下孩子在哪上学,没过多久,陆殷发现,工作组找来了孩子所在学校&&永年第五实验中学的校长和班主任,&说让我签字,不签字校长就没工作&。
从上午8时耗到了下午4时,陆殷屈服了,&不签不行,不签整天盯着你,再说,不能让人因为自己没了工作不是?&
前当头也有还在坚持的,刘志安、刘计周兄弟就不愿交出自己的地,他们两人都做小生意,征地开始后,相关部门表示过不签字就开罚单的意思,于是他们关了生意,&不让做生意我不做了,孩子反正在放寒假,我们俩兄弟也都没有亲戚吃公家饭,我们村比吕堤还是要好&。
同是前当头的吕红民家就难过得多,他在家里排行老三,大哥当老师,二姐嫁到了吕堤。如今吕红民的大哥也被叫了回来做他俩的工作。
在这里,亲情正受到征地严苛的考验,这些曾经彼此关爱的亲人不得不作出选择。
吕红民的姐姐还在外躲藏,但吕红民见到哥哥后最终没能顶住,&俺哥就在院子里站着,不吭声,你哥哥来了你不签怎么办?不签,工作就没有了&。
违规的租约
这次征地,除去一纸由永年县财政局盖章的占地补偿合同书外,村民并没能看到其他手续。
永年县财政局副局长靳向东表示,财政局盖章只是为征地每年需要支付的补偿作出一个担保,财政局并不了解征地的其他情况,也不清楚征地的审批手续是否完整。
永年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表示,他们需要经由宣传部门才可以接受采访。负责吕堤村征地工作的永年县卫生局副局长王志彦也表示,具体的情况需要宣传部统一来回复。
永年县宣传部副部长史晓峰表示,据他了解,医院和学校的项目,永年县发改委肯定是立项了,但是具体到征地审批环节,他还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之后,才能对记者的问题作出答复。
史晓峰说,他个人认为,县里将学校和医院选择在现在的位置,本意是好的,因为永年县东西长,南北窄,县城在西头,而吕堤等村位于东头,相距约20公里。此外,永年东部正在开发项目,学校和医院建好后,可以形成一个新的中心,既方便就学就医,也可以带动经济发展。
长期从事征地拆迁案件代理工作的律师朱孝顶表示,从合同来看,这属于明显违规的以租代征。
此外,这次征地还涉及基本农田。记者在征地范围内看到了多个基本农田保护牌,而吕堤村的一名村干部称,村里300多亩地,有200多亩是基本农田。由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涉及18亿亩耕地红线,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用地变更,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
村民对于征地的手续&合法&与齐全与否并没有清晰的概念。永北村最后签字的三户村民告诉记者,&前年征的地就很正规&。然而他们提供的很&正规&的征地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纸土地租赁协议书,租金只有每亩每年1000元。
&但是他们不乱来啊&,村民总结说,&虽然钱少,但是不会找亲戚来威胁我们啊,起码征地的方式很和谐不是?&
记者在村里采访时看到了多辆警车、众多警察。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查各地违法拆迁行为,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2011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又对公安民警着重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月12日晚上,武学里正在犹豫去哪睡觉,这次他找了两个备选,因为听说&加大力度找人了&。
本报河北永年1月12日电
[责任编辑:PN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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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刘建华: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职务犯罪主体
 时间: 14:02:00  作者:刘建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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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9年上半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建设防洪堤、开发滨江大道,需征用C镇N村11组耕地12亩,荒地40余亩。C镇政府遂成立征地工作组,负责征地工作。身为N村11组小组长康某、出纳曾某等小组干部除协助工作组做好村民的征地政策宣传和思想稳定工作外,还代表村民就征地范围和面积、征地价格等与征地工作组协商,并签订征地协议。2009年5月,C镇财政所按照11组要求,将17万余元征地补偿款转入曾某的银行账户,再由村小组将征地补偿款发给被征地户。因村民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争议较大,该款迟迟未能发给被征地户,曾某遂与康某商定,将其中的16万元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定期,以期获得更高的存款利息。为加强监督,该存单由曾某保管,密码则由康某设置。2010年8月,曾某谎称存单密码遗失,擅自凭其身份证和存单到银行办理了密码重置,将款取出,并陆续将其中的12.2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而身为N村11组组长的康某对此事概不知情,直至2010年10月案发。
  [分析]在本案中,曾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无异议,但属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就存在争议。曾某作为村民小组干部,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此问题归根结底就是村民小组是否属于“村基层组织”,如果是,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小组干部就可能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所列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从而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此应作限制性解释,不能将范围向下延伸,村民委员会人员只能是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及其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而不包括村民小组干部,因此曾某作为村民小组出纳,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我们认为,曾某作为村民小组干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工作,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理由如下:
  1、认定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关键是看是否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日的案件批复和日的会谈纪要均明确表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不属于职务犯罪主体,但是随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后,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扩大化了,更注重的是行为人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非人事制度上的身份性质,该解释认为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要视是否“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秉承了该立法解释精神,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有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这说明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已经逐步认识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只要是依法有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就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
  结合本案,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毫无疑问是征地工作这一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某与他人将征地补偿款领出,后又负责保管征地补偿款,这都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表现,其符合挪用公款罪主体要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曾某保管征地补偿款期间,该款性质为公款,因为该款是征地补偿款,是发给被征地户的,并非发给村民小组,只有在该钱分发到被征地户后,其性质才转化为私有财产,之前都属于公有财产。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当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其中“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用语并非特指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等委员会,而是指与村民委员会性质相近的村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当然是村的基层组织,换言之,从语义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并未将村民小组排除在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日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一语,更能看出并未将村民小组人员排除在“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之外。曾某作为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小组出纳,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3、从客观事实和现实需要来看,也有必要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小组干部纳入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现实当中,村民小组承担着救灾款物发放、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事务,这些事务与村民的集体日常管理事务不同,将其纳入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符合人民群众对于这些村官的身份认识,也是打击日益严重的村民小组干部等村官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
  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案件批复认为村民小组组长不符合职务犯罪的主体要件,但该批复规定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之前,按照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新的立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处理本案。
  [本案例处理结果]2011年5月,一审法院认定曾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作者职务: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徐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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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村民小组长可否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对一起村民小组长伙同其亲属瓜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案件的分析
村民小组长可否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
——对一起村民小组长伙同其亲属瓜分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案件的分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对贪污罪的处罚,刑法根据不同情节,主要是根据贪污的具体数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以下四种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笔者只是从理论方面概括的阐述了什么是贪污罪,以及贪污罪的构成要素,以下笔者以实例即一村民小组长在管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时,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亲属瓜分该集体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诸构成要素,其行为是否属于贪污罪?更进一步分析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一、案例的相关情况
(一)投诉人:集体征地补偿款被社长(村民小组长)伙同其亲属瓜分
1、事件的由来:1998年响应政府拍卖五荒地的号召。当时社里有89人,东孔兑乡政府(现大路镇政府)向89人收了拍卖五荒款8.25元。2009年冬天——2010年春天,旗政府(大路新区管委会)要征我社土地涉及我何家塔何前社五荒地1051亩。
事情的起因发生在分配国家征用五荒地的征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上。何前社的五荒地在1998年分配使用时,已按合作社当时在册人口人均二亩进行使用权分配,并将剩余的五荒地全部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之后有部分村民从自家私利出发,想在国家征地时大捞一把,就不惜侵占集体利益,不惜破坏土壤植被,私自垦荒,霸占土地使用权。这种现象虽然在2009年冬季被旗禁牧、禁垦办给予了罚款处理并责令恢复植被。
2010年8月呼准铁路何家塔火车站征用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五荒地后,发下了第一批补助款,那些私垦的农户已经享受到327万元之中的补偿款,然而当最后一批土地补偿款498万多元发下来后村委会主任鼓励私垦的13户村民侵占集体的补偿款。在没有村民达成统一意见和村(社)领导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社长何某某(村民小组长)伙同其亲属共13户人家一起,在村主任的支持下瓜分了征用集体“五荒地”的补偿款。
2、事件的危害:(1)土地是农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不可再生的资源,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就是被剥夺了命根子,就是辱没了祖宗,遗害了子孙,这是天理难容的,必然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2)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存在方式,私分集体补助款,就是私分公款,就是侵害公共利益,就是犯罪(贪污),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奇某某破坏了团结互助,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风尚,造成了贫富差别悬殊和家族反目成仇,现在一样的村民有人一夜暴富成为百万富翁,有人却失去土地,欲哭无泪。造成这种结局的当事者是真正害群之马,是“争先创优”活动中难得的反面教材。
(4)村里受害最深的是经过翻身解放才得到土地的老年人,真是咽不下这口气,已经出现准备拦堵施工现场“拼老命”和“寻短见”的现象,经我们再三劝说,答应积极向领导反映并表示不惜倾家荡产“打官司”后,才稳住了情绪。
恳请领导能在百忙中关注我村的情况,并责成有关部门追回私分的集体财产,重新公平分配为盼!以上反映情况属实,如有失实,我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何家塔村何前社村民代表人:董某、何某某等三十人。
(二)应诉人:少数服从多数,没有瓜分
被投诉人辩称,何家塔村何前社的土地补偿款是多数村民同意的,不存在瓜分。
(三)证人:村长让发的款
何家塔村村会计证实,何家塔村何前社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发了,是请示了村支书后,村支书让他请示村主任,村主任让他发的。发的不是全体何前社村民的,只发了13户,其余的村民没发给。发的是村民个人的,不是集体的,集体的没有发。除了将附着物款发了,集体的土地款也发给了这13户。什么时间发的,记不清了,但有明细,可以看。
(四)裁定机关:村干部不存在私分集体五荒公款
准格尔旗大路镇政府裁定如下:
1、关于五荒拍卖政策实施情况说明。
(1)关于五荒拍卖时具体情况:1998年,根据自治区五荒拍卖政策文件,按照“谁治理、谁经营、谁受益”以及“谁治理、优先拍卖给谁”的政策对何家塔村何前社五荒地进行公开拍卖,当时何家塔村何前社共有20户。按照五荒土地的拍卖政策,具体进行了以下操作:一是未进行过任何治理的五荒。按人均8.29元进行了拍卖,且在集体留了507亩五荒未进行分配外,其余地块平均分配到户;二是已进行过治理的五荒。按优先购买的原则拍卖给了1983年响应上级植树造林号召进行过植树造林6户。该6户除承担人均8.29元拍卖款外,又根据其植树造林面积,额外承担了五荒拍卖款,并将这部分地块也明确到户。以上情况都有据可查。
(2)关于承包五荒后的治理情况:五荒拍卖后,除以上6户在1983年进行治理外,仍继续对其所承包的五荒进行了治理。其余14户对所承包的五荒都未进行过任何治理。
(3)关于外出人员对耕地及所购买五荒地承担经营情况: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该社部分村民因长年外出打工,对承包耕地一直未经营,也没有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全部撂荒,对所承包的五荒地也没有进行治理。
(4)关于未拍卖的507亩集体五荒治理情况:对集体未拍卖五荒,社集体统一组织村民进行集中治理。
(5)关于非法开荒一事的说明:2009年部分外出打工的村民,听到大路新区征地,担心原耕种地因撂荒不按耕地征用,即又对原耕地进行了复垦。还有部分村民在集体未拍卖荒地内进行非法开荒。对非法开荒行为,镇村两级及时发现加以制止,并由旗直有关部门进行了处罚。
2、关于对五荒征地款分配原则说明
2009年5月,因修呼准铁路火车站,由准旗国土局、准旗支铁办牵头,镇村社干部协助配合,按照准旗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对何家塔村何前社部分五荒地进行征用,当时征用了该社集体五荒土地507亩,(旗相关牵头征地单位保留征地账目明细原件,村委存有复印件),并对所征地块台账明细进行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于2009年12月旗国土局将征地款打到村委账户。因接近年底,村民多次要求村委会兑付征地款,后村委会召集了何前社村民会议,出台了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有全体村民签字),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下,60%征地款已于会议第二天发放到户。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由何前社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实施。
(2)按照附着物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土地植被补偿全归个人。
(3)未到户的集体五荒土地分配原则:按1998年拍卖五荒的人数平均分配。
3、我镇未实行“村款代管模式”,村委会集体财务由村委自行管理,镇政府监督实施。何家塔村“五荒地”征用,由旗国土局牵头,镇村社配合实施,征地补偿款在公示期满无任何争议后,由国土局直接兑付到村委会帐户上。征地款发放,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织发放,镇政府对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给予政策指导。
村干部给13户村民分配征地款,一部分征地款是村民通过植树造林进行了治理后被征用所得,一部分征地款是村民在原有撂荒的耕地内复垦后所得的,该征地行为旗国土局征地工作人员和参与征地的村民都清楚,不存在材料中所说滥用职权,私分集体五荒公款、将征地款分配给私垦村民的事实存在。
二、“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侵犯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一种。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决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侵犯了个别村民的合法利益,则是不允许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新修订的,并于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虽然符合法定的程序,多数人同意,但决定的结果与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则是绝对不允许的。
三、五年前类似案例中问题的处理情况
2004年也是在这个村,这个村民小组(何前社),也是因为征地补偿,同样是因修建这条铁路占地,最终征地补偿费判归了集体所有。同时,镇政府规定:今后凡在集体五荒地内种植的林草一律归集体所有。内容如下:
日准格尔旗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准信办发【2005】2号《准格尔旗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东孔兑镇何家塔村部分村民反映征地费分配不公的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称:东孔兑镇何家塔村前何家塔社村民来信来访反映,2004年在呼准铁路开工建设时征用了该社林草地80亩,其中林地46亩,柠条地34亩,包括部分林木共计给付补偿款49000元。在分配该补偿费时群众反应分配不公平,要求政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此事。
该事项发生后,旗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派人会同东孔兑镇到实地调查了此事,其事实是1986年秋和1987年春天,何家塔村民何某某、董某某等部分社员在集体五荒地种植了杨树和柠条800多亩,其中何称心种植200多亩,1998年在实施四项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何某某花120元买过五荒地。但没有五荒证,也没有记录方位和亩数的原始资料,只是在社集体账务中记载着收何某某购买五荒款120元。同时根据群众反映,在1998年实施农村四项产权制度改革时在五荒拍卖过程中没有将五荒地具体落实和拍卖到户,也未给社员发放《五荒土地使用证》。只是社员按乡政府摊派的五荒拍卖费的数量按人口平均收取后上交乡政府。何某某比其他社员多花了120元五荒购买费。
根据调查情况,旗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局、法制办、信访办等有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议通过讨论研究,就该信访事项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1、按照我旗现行的征用林地的有关政策和补偿办法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该信访事项涉及的林地补偿费的地上附着物的增值部分应归治理人所有(人工草地、柠条、树木等),原有的自然草地及柠条属集体所有。
2、集体所得到的补偿费用原则上不能平均按人分配,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用于林草地所属社集体公益事业。
四、案例中的裁定机关的裁定或有瑕疵
案例中的投诉人称:大路镇何家塔村何前社村民所分的耕地每人只有两亩,其余几千亩全部是属于集体的“五荒地”,这些“五荒地”到目前为止也没有进行过发包到户,一直是何前社集体在“五荒地”内植树、种草进行着“防沙”管理,并严格遵守着准格尔旗政府所制定的“禁垦禁牧”的规定;不存在大路镇政府所说“按优先购买的原则拍卖给了1983年响应上级植树造林号召进行过植树造林6户。该6户除承担人均8.29元拍卖款外,又根据其植树造林面积,额外承担了五荒拍卖款,并将这部分地块也明确到户。2009年部分外出打工的村民,听到大路新区征地,担心原耕种地因撂荒不按耕地征用,即又对原耕地进行了复垦。”问题。同时,大路镇政府也未能拿出任何何家塔村何前社“五荒地”承包到每家每户的合同;更不清楚还有一个“准信办发【2005】2号文件”。大路镇政府所说“一部分征地款是村民通过植树造林进行了治理后被征用所得,一部分征地款是村民在原有撂荒的耕地内复垦后所得的”不是事实,事实是社长(村民小组长)与这13户人家一起瓜分了征用集体“五荒地”的补偿款。同时,指出,在13户私分集体“五荒地”补偿款中有5户有直系亲属关系;董某某与何某某恰恰是2005年文件中的当事人。投诉人还说:大路镇所说“由何前社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实施”,这是不可予以认可的。因为少数服从多数,不能侵害村民合法利益,现在是少数服从多数侵害了我们的合法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是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发放的款项。
五、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在管理集体财产时所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村干部(村小组长)在管理集体财产时,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可构成的犯罪有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污论。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可构成贪污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中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条例第83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本条适应于《刑法》第382条、383条之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表明,土地征用补偿费是用土地的受益人对土地所有权人的一种依法补偿,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在政府的监督下由村基层组织专属使用,这是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变通。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是受政府委托代行管理职能,其从事的管理行为应视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就土地补偿费而言,作为公共财产,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其身份是国家公务人员,将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或者伙同他人私分,侵吞的是国家财产,性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就附着物而言,准格尔旗既然出台了“禁垦禁牧”,那么,村民私自在“五荒地”内垦荒种植,目的是取得补偿植被款,其构成骗取国家财产罪。
无论案例中村干部、监管机关如何解释,但国家的法律有其稳定性,是不会轻易被改变的,如果一个国家法律随意被改变,那么这个法律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也就不存在维护国家的和平稳定的基石不被动摇了。村民小组长瓜分集体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的哪条规定,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便可一清二楚。笔者认为案例中村民小组长与其亲属瓜分集体征地补偿款的行为恰恰符合上诉笔者所阐述的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村民小组长更可以成为贪污犯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就应属贪污罪的追责范围。
六、案例中受害人应如何获得救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准格尔旗大路镇何家塔村何前社被侵害自身利益的村民不但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投诉村干部私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补偿款(涉嫌贪污)的问题,追回征地补偿款;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及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公平的分配决定予以撤销。在该案中,司法机关追究村民小组长的贪污行为,并不影响受到侵害的村民进行诉讼追回被贪污的公款;同时,村民诉讼追讨公款,同样也不影响司法机关查处村民小组长的贪污行为。
另外,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2005年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从哪里来的两份征地补偿款(一份给了当事人、一份给了何前社)是不是存在小金库问题,还是截留了部分征地补偿款,值得深入分析研究。
在本案中,以何前社社长为主的伙同其直系亲属等13户村民瓜分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很明显触犯了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土地补偿款归村(组)集体的”和“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因此,村民小组长是可以构成贪污等罪主体的,而且村民小组长与其亲属或者他人一起伙同瓜分集体财产、侵犯其他村民利益的做法是贪污的共犯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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