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法院对海上李天一判决书全文案是怎么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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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中级法院前院长丁铧落马 简历个人资料履历生活照曝光
内容摘要: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官网公告如下:日前,中共浙江省纪委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丁铧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纪委官网截图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官网公告如下:
  日前,中共浙江省纪委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丁铧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丁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等方面,为有关案件当事人、相关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
  丁铧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丁铧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浙江省纪委)
  丁铧其人?丁铧个人简历资料?
  中文名 丁铧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浙江义乌 出生日期 1958年2月
  丁铧,男,汉族,1958年2月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在职大学学历。现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日,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日,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省纪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丁铧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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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沪高民四(海)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叶渊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路105号C-206室。  法定代表人胡浩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宏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美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宏源的委托代理人纪玉峰、宁波美航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日,台州宏源与美国SUNL GROUP(N.Y)INC.(以下简称SUNL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约定由台州宏源向SUNL公司出售二轮摩托车1,000台,每台价格为221美元,付款方式为SUNL公司收到台州宏源的提单传真件后付清全部款项。台州宏源将上述合同下的部分货物(价值为51,272美元)交宁波美航安排出运。宁波美航于日向台州宏源出具了抬头为Globe Links Express Inc.(以下简称Globe公司)、编号为LTNV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台州宏源,收货人和通知人为SUNL公司,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美国纽约港,运费到付;货物品名和数量显示为50CC的二轮摩托车232台,共装3只集装箱,箱号分别为TEXU5562484、FSCU9260754和EMCU9330269;货物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TO CY),签单人为宁波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联合),宁波美航承认其系借用宁波联合的章签发涉案提单。提单背面条款第三条载明:“本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指Globe公司。”货抵纽约后,涉案集装箱已于2004年7月空箱返回。Globe公司系在美国成立的无船承运人。日,Globe公司在中国宁波签署授权书,授权宁波美航签发Globe公司提单。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台州宏源是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也是全套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因无单放货而遭受的货款损失。涉案集装箱于2004年7月即已返回上海港,根据航运惯例和有关规定,在货物的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TO CY)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接货,负责运抵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货,收货人负责在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提货和拆箱,拆箱后应将空箱于规定期限内交至承运人指定的堆场。因此,涉案集装箱空箱返回装货港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台州宏源应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宁波美航在以盖章方式签发涉案提单时虽未注明其身份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但根据提单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涉案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应是Globe公司,宁波美航签发涉案提单系有权代理,法律后果应由承运人承担。由于台州宏源与宁波美航之间并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台州宏源要求宁波美航赔偿无单放货损失无法律依据。遂判决:对台州宏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台州宏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宁波美航向台州宏源赔偿货物损失51,272美元。台州宏源认为,涉案提单由宁波美航签发,宁波美航虽主张自己是代理,但不能提供承运人在美国合法存在的证明。宁波美航一审时提交的有关无船承运人的资格证书等证据均系复印件,且系形成于美国,该境外形成的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一审在没有原件且未经公证、认证程序的情况下,认定Globe公司的真实性以及其签章授权的真实性,缺乏依据。宁波美航在签发涉案提单时,未载明系以代理人身份签单,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在承运人一栏内签章,宁波美航系承运人。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货物已被无单放货的认定正确,宁波美航应赔偿台州宏源货物损失。  宁波美航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涉案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Globe公司,宁波美航经Globe公司授权后代理签发了涉案提单,宁波美航是代理人,其授权签单行为应由被代理人Globe公司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台州宏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予驳回,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宁波美航向本院提交了两套从境外取得且经公证、认证的证据材料,以证据(一)证明Globe公司在美国合法存在,以证据(二)证明Globe公司对宁波美航作了签发其提单的授权。  台州宏源质证认为,首先,该两套证据宁波美航在一审时就应该提交且有能力提交,其二审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规定,不应作为二审新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鉴于一审审理期间,宁波美航向法院提出过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又鉴于上述证据材料系从境外取得,且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耗时较长,事实上宁波美航又是在二审审理期间才获取上述证据材料,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上述证据材料可以成为二审中的新的证据予以采纳。  台州宏源进而质证认为,对宁波美航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的形式上也有瑕疵,公证材料上盖章不完整,而且有被拆开并重新装订的痕迹。  本院注意到宁波美航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公证、认证的形式上虽有瑕疵,但台州宏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其真实性,故其证据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表明,宁波美航主张Globe公司在美国合法存在、Globe公司曾经授权宁波美航代理签发提单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如何识别本案的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在台州宏源与宁波美航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提单就成为双方是否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根据提单记载,台州宏源是托运人,其合法持有未经转让的提单,故其系涉案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主体应予确认。提单承运人签章一栏显示,“For and on behalf of NINGBO UNITED INTERNATIONAL FORWARDING CO. LTD,Hans Hu”,其中签单章的公司名称为“宁波联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中,宁波美航承认系其借用宁波联合的签单章,与宁波联合无关;一审还查明,Hans Hu系宁波美航的法定代表人胡浩辉的英文名字。据此,本院认为涉案提单的签发人为宁波美航。宁波美航在承运人签章栏中签章确认,并未注明其系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故其系涉案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至于提单抬头是Globe公司,提单背面第3条所显示的承运人是Globe公司,均不影响宁波美航在本案中的承运人地位。宁波美航二审提交的新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Globe公司在美国合法存在,且Globe公司曾经授权宁波美航代理签发提单的事实,但鉴于宁波美航系以承运人名义签发提单,其于事后才披露被代理人Globe公司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相对人的台州宏源也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向宁波美航的被代理人Globe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签约方,向宁波美航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出现提单正面承运人签章栏所记载的承运人与背面条款所显示的承运人不一致的情况,本院认为,此情形下承运人的识别,理所应当以提单正面承运人签章栏所记载的承运人为准。在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不能躲在提单背面”,否则,会给托运人和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带来识别困难。台州宏源关于宁波美航系涉案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为“宁波美航在以盖章方式签发涉案提单时虽未注明其身份是承运人还是代理人,但根据提单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涉案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应是指Globe公司”系采用了错误的方法并最终不当地识别了本案的承运人,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在货物的交接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 TO CY)的情况下,集装箱空箱返回装货港,可以作为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初步证据,台州宏源损失存在”的认定,符合航运惯例和有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宁波美航作为承运人,在掌管涉案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期间,未尽谨慎的管理职责,在台州宏源证明集装箱已空箱返回装货港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货物仍处于其掌控之下的证据,至托运人询问直至一审庭审时,仍称不知道货物下落,故本院推定,台州宏源所持提单项下的货物已被无单放行或者灭失,对此,宁波美航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台州宏源的货物损失。台州宏源以售货合同书和报关单上的价款,确定本案中其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标准,当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金51,272美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786。72元,由被上诉人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 柯永宏&&   代理审判员 范雯霞&&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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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浙江台州判决一起海上走私柴油案 9人获刑
时间: 23:04:00作者:范跃红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浙江12月3日电(记者 范跃红)12月2日,由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海上走私柴油案,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涉案的9名船主、船长、船员、“牵线人”均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十年半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60万至4万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1日,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的吴加春与“邱某”、“胡仔杰”(均另案处理)合伙购买了一艘由浙岭渔运702号改装成的油船,由吴进行管理。之后吴招募蔡金榜为船长,蔡良进等5人为船员,并对油船进行整修,为出海走私柴油做准备。同年2月21日21时许,吴指使蔡金榜等人驾驶油船从福建出发前往某海域向一大油轮走私柴油150吨,后售予浙岭渔23242号等九条渔船。之后吴加春指使蔡金榜至原海域向大油轮再次走私柴油140余吨。吴加春在将走私柴油销售后,通过他人告知家住浙江温岭的黄美林,黄再通知家住温岭市的庄海娥向各买油渔船的家属收取油款,油款通过银行汇至吴加春账户。&
  经过台州海关缉私分局核实,浙岭渔运702号油船总计走私柴油数量为290余吨。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近70万元。&
  法院认为,吴加春等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海上走私柴油并销售给境内渔船,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判处船主吴加春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主要“牵线人”黄美林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0万元;船长蔡金榜和船员蔡良进等6人则被判处六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罚金10万至4万元;负责收取油款的“牵线人”庄海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万元。&
[责任编辑:单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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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台州:山海之乡奏响“五水共治”乐章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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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地阔海冥冥,云水长和岛屿青。”浙江台州是一个居山面海的海滨城市,9411平方公里的陆地,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形成了得天独厚的山海之乡,但高速发展的民营经济也给台州的自然环境蒙上阴影。去年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围绕市委关于“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为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出台意见&为助力“五水共治”定规矩&&&&去年初,为依法保障“五水共治”工作全面有序推进,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入走访、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关于为台州“五水共治”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共分13条,长达3700余字,主要是从加大追偿力度、从严打击犯罪、加强实务指导三个方面为助力“五水共治”定规矩。&&&&针对全市部分基层法院前期存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量刑偏轻、适用缓刑较多、量刑不平衡等问题,台州中院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分析调研,对不适当判决依法发回或改判,并通报指出问题。同时成立审判指导小组,平衡全市涉“五水共治”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明确缓刑只适用于家庭作坊式企业,各被告人为共同生活的亲属,对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可适用缓刑;对排污时间特别短,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几种特殊情形适用。同时,对宣告缓刑的罪犯还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为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追偿力度,台州中院一方面对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推行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赔偿权利;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在实务指导上,建立“一案两报”制度,即各县(市、区)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在受理、裁判环节向中院对口业务庭室报送相关材料,中院及时总结、研讨相关案例和法律问题,及时统一、规范法律适用。&&&&同时,中院党组会专题讨论和部署涉“五水共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五水共治”活动的要求和部署,充分认识“五水共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组织干警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学习研讨,做到早谋划、早行动、早服务,提前做好专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应对准备工作,为全市“五水共治”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氛围&为“五水共治”推波助澜&&&&去年3月,在台州市椒江区的“五水共治”千人动员大会上,一本本蓝色的小册子在参会人员中传递分发。这本小册子就是《“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手册》,是椒江区人民法院为助力该活动赶制式编发的。&&&&什么是水污染?如何对待水污染事件?哪些污染不得向水体排放?在这本宣传册里,既有“五水共治”法律知识问答,又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污染环境罪相关典型案例选编。&&&&据悉,椒江法院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册通过镇街道工作站法官的走访讲解,分发给区环保、水利、建设、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企业。得知该院编印了这本宣传手册后,台州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主动联系,要求赠予600份,以便分发到台州各县市区,起教育示范作用。去年3至9月份的半年时间内,椒江法院共走访村居300余个,发放五水共治法律知识宣传册8000余份,张贴相关普法图片共300余套,开展五水共治设点法律宣传活动4次。&&&&去年9月24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专门召开涉“五水共治”案件新闻发布会,该院分管副院长、刑庭庭长、行政庭庭长分别发布了涉“五水共治”案件的总体部署、刑事案件审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等情况。台州市两级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负责人、环保部门等旁听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庭审微博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重大典型案例,举办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公众开放日,召开以环保案件审理、执行为主题的保障“五水共治”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扩大审判效果,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水环境保护,为“五水共治”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为扩大宣传,营造声势,该市两级法院还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博等媒体宣传污染环境案件。去年1月1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五水共治”以来当地首例污染环境案件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该案例率先在新华网、浙江电视台、台州日报等中央、省、市级媒体进行全方位报道。3月27日,临海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月华、孙伟武、林相宇、许良兵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由于该案系临海市“五水共治”活动以来首例涉水刑事案件。该院通过浙江法治网、新浪微博等新媒体对该案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直播。5月7日,路桥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仁飞、戴荣进污染环境罪一案,因该案涉“五水共治”工作,社会关注度较广,该院通过新浪微博对该案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直播,共发布微博81条,直播期间点击量达4146次,网友纷纷点赞,达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从严从快&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击,判处实刑为主。台州各县(市、区)拆解、电镀等小作坊众多,屡打不止。尤其2011年路桥区“血铅”事件以来,一些小企业、小作坊仍漠视环境保护,非法处置、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废水、废气。为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台州两级法院在打击该类犯罪时决不手软。去年1至9月审理该类案件50件90人,除个别案件因是夫妻作案,一方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为更好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10人判处缓刑外,其余80人全部判处实刑。&&&&去年7月14日,温岭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朱菊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去年2月开始,被告人朱菊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温岭市箬横镇东红村119号北侧开办电镀作坊,从事电镀加工生产,在未使用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将含有六价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地面,部分经地面流至电镀作坊北面的排水管后直接排入河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至去年4月1日被查获。经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作坊的地面废水和排污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该电镀作坊地面废水六价铬含量为293mg/L(标准限值0.2mg/L)、锌含量为60.2mg/L(标准限值1.5mg/L),排污口废水六价铬含量为450&mg/L、锌含量为140&mg/L,均超国家污染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上述监测数据,已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认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菊清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重罚金,增加违法成本。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往往又特别巨大,污染物产生企业及其经营业主却从低廉的生产成本中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处以高额的罚金,共判处罚金907万元,给违法犯罪分子严厉的经济制裁,让他们付出巨大代价,也对周边企业和小作坊起到威慑作用。&&&&“裁执分离”&促涉“五水共治”案件提速&&&&台州是全国法院最早试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新模式的中级法院之一。早在2012年6月,台州中院就联合市国土局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行政决定申请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在全省率先确立了土地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机制。2013年,全市法院审查土地、环保非诉案件准予执行并适用“裁执分离”的1751件,准执率和适用率近100%,有效执结率达到95.6%。&&&&徐某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在天台县福溪街道上车村投资建造一厂,投入酒精、甲醇提纯项目生产。该厂紧邻天台县始丰溪,地处低洼且设备简陋,厂区内堆放大量化工有毒原料,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气味和大量有毒气体,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天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迅速组织人员勘查现场,责令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却玩起“躲猫猫”。为此,执行干警深入辖区,了解被执行人厂区供电情况,对厂内生产进行断电,并组织街道、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厂内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对库存的毒化工原料实施搬移,并交专业部门进行焚烧。&&&&2013年5月,台州中院与市环保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环保非诉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该意见确定对环保部门申请执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决定由作出决定机关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组织实施中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法院受理、审查、裁定的具体程序。即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裁定由环保部门负责执行。去年以来,全市法院适用“裁执分离”方式执结环保非诉案件546件,无一发生对抗失控事件。&&&&路桥环保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州某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车业公司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建成电动车车轮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环保部门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院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同时将责令停止生产的执行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去年以来,台州市两级法院通过建立“裁执分离”机制,发司法建议,府院专门联席会议等制度,为涉“五水共治”案件提速。为确保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对其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均建立高效审查机制。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做到即收即立,5天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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