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应用从其他平台移植过来应用算国内山寨币交易平台或盗版应用吗?

罗永浩指小米盗版折射APP商城乱象:存山寨产品|应用商店|罗永浩|小米_互联网_新浪科技_新浪网
罗永浩指小米盗版折射APP商城乱象:存山寨产品
  记者 侯云龙/北京报道
  9月1日晚,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的一条长捅破了移动端应用商店“潜规则”。微博指出,小米应用商店中存在未经授权的APP,另外还将本属于付费下载的软件免费提供给用户下载,属于“盗版”。这一微博发出后,立刻引起各界热议,有移动互联网从业者向《经济参考报》介绍,罗永浩曝光的仅是国内手机应用商店“潜规则”的一小部分,由于各家厂商之间的竞争,应有商店“潜规则”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再不做出改变,不但会侵害开发者的利益,还会对用户造成伤害,并最终使厂商自己受损。
  罗永浩指小米盗版
  罗永浩指责小米应用商店存在“盗版”行为,源于手机网站Zealer对锤子应用商店的质疑。Zealer认为,锤子手机应用商店中存在未经授权应用,随后罗永浩做出回应,并对小米应用商店进行了炮轰,指责小米手机应用商店同样存在未经授权的应用。
  “另外,我们也注意到,单是在Google Play付费榜单的前500名中,小米应用商店就提供了63款收费应用供用户免费下载。”对此,罗永浩给出了详细列表。
  “罗永浩作为一个外行,干了一件业内的人特别不愿意干的事。”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易表示,虽然这么多年应用商店都是这么干的,但谁都不愿意把“潜规则”捅破。
  有业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介绍,在国外只有两家应用商店,一家是的A ppStore,另一家是安卓系统的Google Play,开发者在这两家应用商店上架应用,都会对应用商店进行授权,并要接受苹果和谷歌相应的审查。但由于安卓是开源系统,以及国内相关政策,国内各个手机厂商,以及、、360等互联网厂商,均涉足应用商店领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安卓系统的应用商店超过15家,而且均以提供免费应用为主,这意味着在这一领域,国内市场竞争激烈,而这正是造成国内应用商店市场“潜规则”横行的主要原因。“别的应用商店有一个热门应用,而你没有,后果很有可能是用户卸载你的应用商店。”上述业内人士这样说。
  应用商店“潜规则”横行
  事实上,除了“盗版”行为,国内应用商店还存在其他各种问题,用业内人士的话讲,堪称“潜规则”横行。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未经授权上架“盗版”应用外,多数应用商店还会将本应付费的应用,免费提供给用户下载。在业内人士的指点下,《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了Google Play的部分付费游戏,对比国内多家应用商店后发现,这些本应付费的游戏均免费向用户提供下载。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免费下载的游戏,在应用介绍处均会标注属于“ 破解版”,业内人士介绍,其实就是将国外的付费应用和游戏进行破解,然后免费下载。
  记者随后邮件联系了一家国外游戏开发商,询问是否授权国内应用商店提供免费下载。这家开发商表示,自己的游戏只在苹果的App Store和谷歌的Google Play上出售,并且是付费的,从未授权中国的应用商店提供免费下载。
  “这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我们将保留下一步维权的权力。”上述国外开发商这样表示,但这家开发商也表示,由于自己是中小开发商,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对中国的情况也不熟悉,因此很难进行维权。
  有知情人士介绍,上述情况主要是一些个人开发者,将国外游戏和应用进行破解,然后放在国内应用商店上提供下载。但为了吸引用户,国内应用商店一般都不会主动清理这些游戏和应用。
  国内应用商店存在的另一个大问题就是“刷榜”。国内安卓手机应用分发平台应用汇CEO罗川介绍,手机应用商店作为移动互联网内容分发平台,在提供应用下载方便用户生活的同时,还存在水军刷榜、虚假评论等问题。罗川还坦言,目前应用市场完全杜绝刷榜行为并不现实。一些应用厂商为了保持活跃度、增加下载量,会钻这个空子。
  多数手机应用开发商认为,刷榜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应用商店推荐好应用给用户的机制,使大量中小开发者开发的优秀应用被埋没,而一些大开发商通过刷榜,能够把质量一般,甚至劣质的应用推至应用商店排行榜前列。
  “尽管各家应用商店都表示,会对刷榜行为进行严打,但多数应用商店赚得就是应用的推广费用,所以会对刷榜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会篡改应用的下载次数,帮助应用开发商提高在应用商店中的排名。”上述业内人士这样告诉《经济参考报》。
  中小开发者维权艰难
  对于国内应用商店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多数中小开发者表示,由于维权成本过高,只好忍气吞声。魔漫相机联合创始人黄光明就表示,应用受到侵犯的不只是付费软件,在魔漫出名后许多“山寨”产品出现。“把名字改一改扔上去,加上很多乱七八糟的广告,捞一笔钱。不知道的用户下载了,就骂我们,非常损伤名誉。”
  黄光明还表示,靠著名软件“吃饭”的“山寨品”太多,应用商店想打也打不完。魔漫相机曾经跟腾讯应用宝合作,每天早上清理一遍,第二天换个名字又重新上架。“我们有一个人专门盯着,负责跟律师联系。但律师出面效果也不大。”
  黄光明表示,应用商店面对着几十万、几百万应用,要严格审核太难了。除非是走苹果的方式,一一审过再上线。不过即使如此也有“山寨品”。“每次申诉我们都要提供种种证明,来说服我们是正版,别家是伪版,成本比较高。早期应用开发者承受不起。”
  另一家应用开发商则表示,除了和“山寨”作斗争,有时还要和应用商店讨价还价“毕竟自己的应用要得到用户,还得通过应用商店,因此在被应用商店侵权后,多数情况只能忍气吞声。”这家开发商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在一些互联网巨头的应用商店侵害权益的情况下,基本没有维权能力,甚至连讨价还价都难以实现。
(原标题:APP商城“潜规则”多 存水军刷榜、虚假评论等问题)
文章关键词:
&&|&&&&|&&&&|&&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顶部 “”,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当乐游戏中心5.0版全新发布
当前位置:
苹果AppStore审核新规定 打击盗版山寨App应用
发表时间: 14:24:12
0 条评论 | 作者:
摩天轮还在,糖果店还在,吃果子的熊猫还在。下雪的冬天,年复一年地回来。
本周iPhone游戏推荐
以吐槽为终身事业的一朵闷骚男。...
文艺风骚萌...
摩天轮还在,糖果店还在,吃果子的熊猫还在。下雪的冬天,年复一年地回来。...
时间不知不觉 咱们后知后觉...
精选iPhone专题
Copyright (C)
Downjoy. All Rights Reserved. 当乐公司 版权所有从IOS或者安卓平台上,移植app到其他平台上,是否造成侵权?
一些app只是在IOS和安卓上很火,但是在Windows Phone 平台上没有,如果要移植到Windows Phone 平台上,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侵权么?移植的这种app也是属于稍微大点公司做的。如果说造成侵权了那么通过爬虫或者抓包搞到数据,并且界面也不一样还会侵权么?
以下来自于: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标准进行侵权判断时,“接触”是容易证实的,因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关系往往有相应的文件作为证据,而软件已经公开发表、销售的证据也不难取得。比较难证实的是“实质性相似”,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盗版者,则其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一成不变的复制,它还包括侵权者为掩盖其剽窃行为而对计算机程序所做的伪装性改动,这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中,文本编辑程序的使用,使得一个软件盗版者,可以通过更改名称和重新排列操作运算的指令序列顺序,来掩饰其对他人源代码和目标码的抄袭行为,如果不是专业的人员,往往不能识别这一情况。鉴于太多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存在,许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开发工作中往往运用“掺假”的办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或者采用不太可能为盗版者发现和修改的较为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如果侵权者进行了复制工作,就会在其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中出现与原始软件著作权人同样的特征或错误,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侵权者往往无法向法官提供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从而成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虽然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要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不管软件著作权人用不用上述“掺假”的技术保护手段,也不论盗版者做了多少非实质性的表面上的改动,侵权的法律责任都是要承担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过法律惩罚盗版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客观事实必须通过法律事实予以认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法院审理案件确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如果原告能够出示被告已经“接触”了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证据,又能出示在两个软件作品中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则法院会认为原告完成了对指控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出示了这两方面的证据,举证责任便移转至被告方面,法官将要求被告证明其软件产品是独立创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独立创作、完成软件产品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  通过“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形成的相互映证的证据链,向法庭呈现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实就是:被告自己的软件是否是通过“使用”原告软件程序中实质性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护的关键软件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这样的判断标准与法院通常采用的传统判定侵权行为的方法不同,而且这种判断方式更为全面、客观,其结果往往较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也比较容易被原、被告双方所接受。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广泛应用。在我们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这种新观念,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上述判断标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已广为采用,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已由立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司法、执法领域,计算机软件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点。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参加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章程,建立、健全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已势在必行。相信在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下,“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而且更有利于软件企业建立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从而在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前几天刚好在知乎上看到一个例子,有大陆游戏厂家购买了金庸所有小说的游戏改编权,然后有另一个游戏公司里面出现了大量金庸小说中独有的帮派和人物名,结果被告侵权了。可想而知。
来知乎,参与讨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mtk跨平台移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