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原单位的补休是什么意思条能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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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后,本人有原单位200小时的补休条,请问这些补休条能否得到补偿?且补休条有无时间限定?
主动辞职后,本人有原单位200小时的补休条,请问这些补休条能否得到补偿?且补休条有无时间限定?
 问题来自:江苏 - 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4:17 咨询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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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您好,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15:3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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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节假日的工资、补休的工资,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法定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应当支付三倍,休息日支付双倍,同时已经迟延支付还可以要求迟延支付的赔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不发节假日的工资、补休的工资,你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法定的加班费,法定假日应当支付三倍,休息日支付双倍,同时已经迟延支付还可以要求迟延支付的赔偿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2005- 法律快车触屏版()事业单位员工辞职能否获补偿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以前是江西一所中学的教师,从毕业到现在工作10年了,学校也没有帮我们买养老保险。今年我考取了研究生,所以就辞职了。我想问的是:我在江西工作了那么多年,又没有养老保险,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吗?去申请呢?谢谢!
本人在某国有事业单位工作5年,第一年刚进去时签过一份3个月的临时合同,后一直未签合同工作至今,工资每月1000元,与有编制正式工担当同等工作,而且单位5年一直未给我买任何保险,今年早有辞职念头,打过报告要求加工资,领导未批,现不想再做下去了,本月想辞职,请问我可得到赔偿吗?具体如何操作、步骤如何?
学校解除工作关系 有没有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补偿补偿?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我是2000年进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属于在编职工,我现在想辞职,应如何办理,是否麻烦,能得到经济补偿吗?我问单位人事科人员,他们说很麻烦。需要经过厅人事处,还需要省人事厅和省编委审批,是这样吗?
我在一乡镇事业单位(水务所)工作13年了,现在准备辞职,怎么办理?有没有补偿金?辞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另问,是让原单位辞退还是自己辞职比较好办理?如果原单位辞退,怎么样达成辞退条件?(不违法乱纪)
2009年3月份到公司,签了1年劳动合同,但是在2010年合同到期后就不在给继续签定劳动合同。现在去年开始加班到现在大概有300多小时,但是单位说管理人员没有加班费。请问我可以要求主动辞职能否得到补偿吗?
我原在的单位当时是事业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个人于2005年提出辞职,并办了辞职手续,当时单位一分钱补偿也没有,以前拖欠的工资及医药费7千多块也没给,工资只是发到我辞职的最后一个月,养老保险也交至辞职的最后一个月,其它什么也没有,后来单位改制为企业,并于2010年底再次改制要买断工龄,请问我应不应该得到买断工龄的补偿或是其它补偿。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 现年44岁 在单位连续工作了24年2002年到现在现位单位一直不安排工作,养老金还要我们自己缴纳,没有任何福利待遇,暖气费也不报销,问我现在申请辞职能否要求单位给补偿金。
原和2名自然人合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明义不控股,实际归我们单位经营。现在请问,我们单位可以收购自然人股份,变为独资公司吗?
我是今年七月份毕业的,毕业后通过招聘考试得到一个县级医院的有编制的工作,工作两个月后签了一个似乎是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违约和违约金的事宜,除此之外未签订其他合同,现在工作快三个月了,由于自身体质状况不好,加上科室新铺了木地板所给身体带来不适,就向医院提出辞职。我的人事档案一直由学校保管,没有转到医院。现在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1:医院说给他们带来了麻烦需要给他们赔偿,我需要给吗?2:辞职之后我需要医院给我什么手续或者证明吗...
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员工缓刑人员是否被开除我在某单位做临时工十一年,由于怀孕我自行提出不干,请问单位能否给我补偿吗?(我原来同事和我的原因相..._百度宝宝知道  ■案情回放
  日,黄某入职于广州市某服装销售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销售主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年末旺季,从2012年10月份开始,公司多次安排黄某每天加班整理销售计划,部署各大节日的销售安排。几个月下来,身心疲惫的黄某要求公司让其按实际加班时间补休。由于人手短缺,公司只同意向黄某支付加班费而不同意安排补休。针对这样的问题,应如何应对呢?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刘彦林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劳动者享有两种补偿方式的其中一种:一是加班费,二是补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此款可以看出,补休设有一个前提,就是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没有主动权。
  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不能补休。
  ■律师指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经劳动者同意后,劳动者就延长工作时间后是选择补休抑或支付加班工资有权选择,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意见,作为平等主体,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为了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在操作时,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延长工作时间补休具体条款,保障员工的利益同时,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赵新强)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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