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关于清理规范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山东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提要]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贯彻国发〔2014〕62号文件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济南1月9日讯 (记者 刘岩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贯彻国发〔2014〕62号文件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规出台针对特定企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助长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
  本次重点清查内容:一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影响公平税负、公平竞争,阻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内容;二是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各级政府和省直部门在国家规定权限内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是否自行扩大适用范围、提高执行标准、延长执行时限等。
  全省专项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日结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自查清理。要对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逐项清理核实,如实填写汇报统计情况。 在专项清理基础上,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继续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市和省直部门须逐项列示并说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排查现行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由省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
  根据《通知》要求,山东要构建税收等优惠政策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从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要及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逐步实现优惠政策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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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鹏伟、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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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 & &蜀ICP备号水府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水城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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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城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电发〔2015〕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的通知》(六盘水府发电〔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明确职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已在执行的日前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明确专人负责。  (二)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结合我县实际,对税收、非税收入与企业缴纳税收和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监督考评、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清理规范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原则,目前仍在执行的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以及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全部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不遗漏。在此基础上对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是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二是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逐步加以规范。三是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符合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效果明显,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要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建议,由县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财政部审核,最终遵照国务院批复的意见执行。  四、规范要求  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即“八个一律不准”:对日前所出台的优惠政策,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意见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不准再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各级各部门不得再给予兑现和落实;清理期间和清理规范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准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一律不准规定具体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律不准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一律不准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一律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及省、市要求,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到财政部审核。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人民政府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财政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受理。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应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项支出,凡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在辖区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分享的收入分配政策,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补助给予支持。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经济园区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的内容包括: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日前已执行的地方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及情况说明。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日—2月10日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资社保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单位、重点乡镇、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归纳、评估、整理、上报阶段(日—2月15日)。县联席会议对自查、重点检查的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对照政策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调整或取消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于2月16日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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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 二一、清理现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安排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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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文公布之日即日起为开始执行,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并上报清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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