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学竞赛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次都未成功怎么办

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朱村村委会换届主任竞选承诺,前七相何时行动,还是到下次换届,只承诺不落实,这是..._百度知道
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朱村村委会换届主任竞选承诺,前七相何时行动,还是到下次换届,只承诺不落实,这是...
东省滕州市滨湖镇朱村村委会换届主任竞选承诺,这是骗老百姓对你的信任,前七相何时行动,只承诺不落实,还是到下次换届
33[1&#47,拦水坝晚些时候也可以,路灯亮不亮的不要紧;2]自来水还是吃不到,涝洼地改造也不急;2],财务帐目公开与否,我们不必要知道。请唐守钱主任给个明白话,我们只想吃到水,自来水,水⊥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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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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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修了2里惠民路走了9年讨债路 济南一村委会称没钱
[提要]9年前,西营镇黄鹿泉村铺设了1公里长的水泥路,可至今仍有10万元的工程款未付清。
  原标题:修了2里"惠民路"走了9年"讨债路"
  9年前,西营镇黄鹿泉村铺设了1公里长的水泥路,可至今仍有10万元的工程款未付清。 记者郭尧 摄□实习生 王倩 本报记者 苏珊  2003年,山东省交通厅推出3年内实现"村村通"计划,历城区西营镇黄鹿泉村也享受到了这项政策。2005年3月,经当时的黄鹿泉村委研究决定,将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交给镇上一家工程队。"我当时召集了40余名农民工,从2005年3月中旬一直干到4月底,如期完成了施工。但9年过去了,村委至今欠我们10万元工程款。"日前,工程队负责人周先生向本报反映。9年讨债  工程队辛苦修好路村委拖着不还债  21日上午,记者来到西营镇黄鹿泉村。"从村口往东约1公里的道路都是我们修的。村里有条河道,由于没法直接在河上修路,所以施工队先在河道搭建了几座拱桥,然后再一直向东修到村里。"周先生说。  记者在2005年周先生与黄鹿泉村委签订的施工合同上看到:"工程自日开工,日竣工。付款方法采取分期付款,即开工完成总工程量的10%,村委会先支付施工方2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委会再支付施工方20%的工程款;剩余60%工程款分别于日前和日前还清。"  "当时历城区交通局对'村村通'公路工程有拨款,村委会都给了我们,但这条路修下来花了将近20万,除去村委会已支付的8万多,还有10万元没给我们。这几年我多次找村里和办事处,但一直没解决。2007年12月说两年后还清,拖到2010年2月又说年底还清,到现在已经换了3届村委会领导了,可我们的工程款还是迟迟没有影儿。"周先生说,为不拖欠施工队农民工的工钱,他贷款10万元先发给了工人。  记者采访中,不少村民都表示村委会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实属不该"."没修路前村路坑坑洼洼,一下雨更别想出门。自从修了路,老百姓真是得了实惠,村里虽然不富裕,村民的收入主要靠种地种树维持,但欠债就该还钱。"有村民说。  黄鹿泉村委  当时没想到钱不够现在实在没钱还  随后记者来到黄鹿泉村村委,但村委大门紧锁,于是记者拨通了村主任张先生的电话。他承认村委会拖欠工程款一事,但他无奈地称,"村委会的确没钱偿还".他告诉记者,村里修路的工程最初是他承包下来的。"2005年我还没上任村主任,所以通过投标承包了村里修路的工程,又找来工程队施工。当时我觉得单靠政府拨款就足以支付工程款,没想到缺口这么大。"这些年为还钱他没少想办法。  "村里经济条件很差,没有集体收入,我们也曾想申请集体贷款,但信用社根本不批,指望政府和企业扶持也非常困难。"他告诉记者,这些年村里建校集资、发展合作医疗、铺设石油管道,他个人已垫付了十七八万。  村委会负债累累,镇政府是否该承担部分责任呢?对此西营镇经管站一工作人员称,村委会欠款与镇里无关,镇里没责任为村里的欠债还钱。  村委会欠账  不在"村账镇管"监督范围内  除了黄鹿泉村,记者采访发现,村委会欠账并非个例。据西营镇某村的村支书说,"我们村2005年修了4公里的路,至今还拖欠施工方30多万。领导在位时都想为村民谋福利,但村里没集体收入是事实。"  那么有啥办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目前我省不少地区的农村都实行了"村账乡镇(办)管"办法,即在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把账"收"上来,由乡镇(办)代理核算。这一办法是否已收到实效呢?  据黄鹿泉村支书夏先生介绍,黄鹿泉村通过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推选了5名村民,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有负责监督的人,但实际上却没有可以监督的钱。"西营镇经管站工作人员也称,西营镇从1998年起就实行了"村账镇管"制度。但所谓"村账镇管",也只是村里来报账,经管站负责记账。"村里的进账和支取都要经过我们审批,但村里欠款,不在监督范围之内。"该工作人员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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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凡、曹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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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山东平度征地事件:村民称村委会扮演了不光彩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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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王世宇 实习生 徐露萍 孙曦 3月21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的农田里发生一起惨案,当地农民搭建的一个简易帐篷起火,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据当地村民介绍,惨案背后是当地持续已久的征地矛盾。青岛警方昨日回应称已立案调查,但官方通报并未给事件定性。
原标题:山东平度一村民 被烧死在田间帐篷
南都讯 记者王世宇 实习生 徐露萍 孙曦
3月21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的农田里发生一起惨案,当地农民搭建的一个简易帐篷起火,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据当地村民介绍,惨案背后是当地持续已久的征地矛盾。警方昨日回应称已立案调查,但官方通报并未给事件定性。
守夜农民遭遇火灾
昨日,平度当地官方就事件通报称:3月21日1时50分,我市凤台街道朝阳路杜家疃村路段上该村村民临时搭建的一简易帐篷起火,2时30分左右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住在帐篷内的一人死亡、三人烧伤。其中,死亡者62岁,曾患中风,行动迟缓。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伤亡村民系杜家疃村不同意该村委土地收益分配办法的个别村民。平度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请公众勿信、勿传未经核实的网络传言。
据了解,当晚睡在这个简易帐篷里的是负责值夜的杜家疃村村民李德连、杜永军、耿福林、李崇楠。这是村民们自发的行动,用来防止开发商在他们认为有争议的土地上偷偷施工,监督施工进展。
早在去年10月,争议地块已被圈了起来,当时并没有立即开始施工。直到今年,村民发现围墙内挖掘机开始挖坑,3月5日开始,村民们自发组成了守夜队伍,&谁有空就过去&。
将近凌晨两点,村民们听到了救火的锣声。这是村民自发定的紧急信号,出了事给家打电话,家里人敲锣,通知全体村民,集体出动。等村民们赶到,发现为时已晚,原地只剩下搭帐篷的钢架,李德连、杜永军、李崇楠被烧伤,耿福林则没有逃出来。
帐篷被烧后,杜家疃陷入了恐慌,对于出事的原因,几乎所有村民都指向了征地矛盾。&肯定是用的皮子,浇的汽油烧的&,也有说法是&帐篷很小,让人给扔进汽油弹了&。上述说法暂时未得到证实。青岛公安局宣传部答复,现在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具体情况暂时无法透露。
杜家疃的&保地行动&
杜家疃村民透露,从去年8月份开始,村民因为征地的事和开发商及政府间有了矛盾。村民们不满当地的征地政策。杜家疃路以西、厦门路以南的上百亩耕地是村民&保地&行动的对象。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平度政府把这其中55818平方米土地(83.727亩)于日出让,成交价1 .0315亿元,约合120多万元一亩。规划用途为商住用地,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服40年。
村民们指责另外50多亩土地没有招拍挂的地被开发商一起占用,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圈在院墙里面进行施工。但上述说法未得官方回应。部分村民则认为,村委会在征地事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村支书姜胜军昨晚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据当地村民李荣茂的说法,村民请求收回自己的土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保地行动就自发组织起来。
多名村民称,一群到村内进行骚扰的年轻人在出事前十余天曾开车出现在村子里,被村民赶走。
李荣茂相信3月21日凌晨的这场大火是蓄意的报复行为。3月15日,帐篷被烧的几天前,又有人来到村里,村民敲起了锣,&在家的村民全体出动,发现他们在地里转悠,被村民拿着铁锹吓跑了&。
在公安机关询问他们有什么要求时,李荣茂称,他们村民讨论的是有三个依法,希望政府依法行政,村民依法诉求,依法维权,希望征地有合法的手续,给村民一个合理的答复。
[责任编辑:P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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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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