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14年注册法律2014社会工作者真题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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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平与寿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六行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运平。
委托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运平诉寿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5)寿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王运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蒯多友,被上诉人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分管副职许刚及该局的委托代理人胡勇、孟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号文件作出《关于寿县2011年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寿县上报的在炎刘镇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日,寿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发布寿政秘(号《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王运平户的住房在此次征地范围内。日,寿县国土资源局的寿国土资函(号文件作出《寿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王运平户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登记。日、12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约谈王运平。日,经银行向王运平转付征地补偿款4473元。在征地过程中,王运平与寿县国土资源局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日,寿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关于征收王运平户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安置方案》。日,寿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作出《办理征地拆迁安置手续通知》,次日向王运平送达。日,寿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作出《交出土地决定告知书》,同日向王运平送达。日,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王运平限期拆除房屋等附属物,交出已被征用的土地,并告知王运平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日,向王运平送达了该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王运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寿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王运平所有的房屋所占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寿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王运平所在村等地进行了公告。寿县国土资源局于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故王运平提出寿县国土资源局征地程序不合法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王运平户已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勘测验算并确定应补偿款额的基本事实清楚,王运平提出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事实不清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寿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适用法律并无不妥,王运平提出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的诉称理由亦不成立,不予支持。寿县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前向王运平进行了告知,告知了王运平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申辩、陈述和提出听证的权利,王运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向王运平进行了送达,故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运平要求撤销寿县国土资源局于日作出的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王运平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宅基地在皖政地(号文中的征地范围内;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等进行测量和补偿,且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在村组的宅基地补偿均按每户200平方米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单方向上诉人粮补卡中汇入的4473元征地补偿款的时间在日,而被上诉人于日确定上诉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综上,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征用上诉人宅基地是用于国家建设,没有对上诉人房屋和附着物进行评估,其征收程序违法,责令上诉人交出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寿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上诉人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被上诉人已经对其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了丈量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寿县农村宅基地最大面积仅为160平方米,被上诉人确定每户为200平方米,尽最大化保护了被征收农户的合法权益;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且六安市政府对全市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上诉人要求评估没有依据。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寿县国土资源局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
1、皖政地(号建设用地批复,证明征地已经获得省政府批准。
2、寿政秘(号《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寿国土资函(号《寿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照片,证明县政府征收建设用地位置、用途及面积、补偿标准等。
3、原告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调查登记表及勘测清单,证明涉案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调查及补偿情况。
4、关于征收王运平户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安置方案,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具体的安置补偿方案。
5、谈话记录两份,证明原告的补偿要求超过了规定的补偿范围。
6、宅基地补偿款进账单,证明涉案被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
7、寿征(号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的事实。
8、寿征(号交出土地决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已经告知原告安置方案、要求限期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并交出土地,同时告知其具有的相关权利。
9、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明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作出责令原告交出土地的决定。
10、相关法律依据,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王运平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运平的身份情况。
2、寿国土资(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证明被告没有规范的向其送达文件。
3、视频录像光盘一份,证明所征收的宅基地用于房产公司建设商住楼进行盈利销售,而非公益事业建设;被征用土地上房屋的数据与被告方测量的不一致。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中,双方重申了一审的举证、质证意见。被上诉人当庭提交一份勘测地界图,证明上诉人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上诉人质证认为其没有具体制图时间,显示不出上诉人房屋的确切位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上诉人当庭提交两份证据:1、照片5张,证明被上诉人征地用于商业开发;2、朱某存折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征地区别对待,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均按每户200平方进行补偿,不存在不公平现象。
本院对双方二审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上诉人所举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系复印件,且仅体现存款数额,其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二审认定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屋所占的集体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号《关于寿县2011年第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用于寿县城镇建设。被上诉人提供了勘测地界图,证明上诉人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在其征收范围内。上诉人认为无法证明使用的土地在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文征收范围内,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根据该批文和寿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寿政秘(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了寿国土资函(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法接受并承担了此项目的具体征拆实施工作后,对上诉人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了实地丈量登记,就安置补偿事宜与上诉人进行商谈后,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宅基地补偿款汇入其粮补帐户,向其送达《办理征地拆迁安置手续通知》,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核实涉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事项并办理补偿安置手续,并在上诉人逾期未进行申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交出土地决定告知书,告知其安置补偿方案并限期交出土地。因上诉人仍拒绝交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被上诉人根据该条款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每户应补偿的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有利于被征收户的实体权益,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安置补偿项目包括宅基地和该地块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将宅基地补偿款4473元汇入上诉人粮补帐户,同年8月告知上诉人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安置方案,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运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颜 凯
审 判 员  张西湖
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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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寿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与考察,现将拟选调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7天,从日至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县委组织部:4032801
县监察局:4022359
县人社局:4022389
附件:2015年寿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拟选调人员名单
名单详情请参考:http://www./gongzuodongtai/zuixingonggao/69.html
现工作单位
拟选调单位
市监局板桥所
县委统战部
县直机关工委
市监局堰口所
县文广新局
市监局小甸所
县政务服务中心
计算机、信息管理
寿县保义镇农经站
县老干部中心活动室
寿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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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14年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名单
发布时间: 
2014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告
西& 安& 市 (34人)
1、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 27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大庆路232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马明阳&&& 牛& 琳&&& 赵& 明&&& 赵& 阳&&& 高& 青&&&
赵& 帆&&& 刘军平&&& 李虎林&&& 王金龙&&& 刘晓芬
王& 琦&&& 黄延疆&&& 高& 攀&&& 李建国&&& 张& 东&&&
徐小军&&& 郑清魁&&& 王& 铁&&& 郑自强&&& 张春华
张秋华&&& 秦& 星&& &马庆华&&& 袁& 辉&&& 杨志康
白腾达&&& 罗& 妍&&&
2、西安市&148&第二法律服务所& 7人(已注册)
所在地址:二府街56号
主任:杨玉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蔡& 翔&&& 张顺喜&&& 马& 斌&&& 张& 巍&&& 付& 飞&
莲& 湖& 区(96人)
1、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 24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唐人街C座2号楼409室
主任:李& 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郑胜利&&& 穆冰玮&&& 蒋秀兰&&& 朱雁军&&& 孟& 波
屈小军&&& 王建功&&& 乌慧敏&&& 张青俊&&& 郭& 峰&&&
达& 伟&&& 冯天云&&& 秦毅刚&&& 惠& 芬&&& 曹& 钢
李纯远&&& 张& 萍&&& 王& 平&&& 袁利红&&& 赵林霞
任& 洁&&& 张宏峰&&& 肖永泉
2、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 11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92号
主任:米浩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蒋& 莉&&& 于东一&&& 于东强&&& 孙士斌&&& 佘玲玲
华家骅&&& 乌海利&&& 王一筱&&& 袁& 明&&& 訾长雷
3、莲湖区农工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创新路雅逸花园3幢2单元2层2号
主任:祝巧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 8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大庆路236号
主任:王贵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刘近秋&&& 刘改赞&&& 张& 军&&& 杨& 乐&&& 姜国强
王晓佳&&& 王向阳
5、莲湖区北关法律服务所&& 5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莲湖区218号国会一号7楼
主任:高友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朱龙安&& 许桂玉&&& 于& 飏&&& 盖& 剑
6、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柴家什字1号
主任: 曹仲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鲁俊毅&&& 王& 慧&&& 张& 震
7、莲湖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 7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含光门内华汇大厦206室
主任:张晓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张晓婷&&& 冯碧峰&&& 张晓红&&& 曹& 彪&&& 袁& 芳
8、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 5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四府街139号南楼411室
主任:萧新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陈训练&&& 王小峰&&& 马& 黎&&& 刘书文
9、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 8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土门庆安宾馆707室
主任:何秀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云丽虹&&& 过振奇&& 杜小绒&& 贺文涛&& 石雅琴
何& 鹏&&& 职全喜&&
10、莲湖区环西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方兴大厦2204室
主任:李卫国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李高扬子&&&& 高允才
11、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 6人
所在地址:柴家什字1号
主任:胡& 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李建和&&& 周晓东&&& 韩& 誉&&& 任& 敏&&& 张智平
12、莲湖区庙后街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许士庙能源大厦1302室
主任:田葆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 运&& 苏建峰
13、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 5人
地址:西安市丰登南路139号1号楼二楼
主任:李世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李雅静&& 崔振虎&& 王& 华&&& 李俊毅
14、莲湖区红庙坡法律服务所 5人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小学习巷北段64号
主任:李虹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汤芳利&&& 孙庆斌&&& 赵& 华&&& 陈& 科
新&& 城&& 区(42人)
1、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 15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含元路264号
主任:韩金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雒永红&& &王宇峰&&& 寿& 涛&&& 李& 伟&&& 吴精良
杜林生&&& 白新亚&&& 高进修&&& 杨文太&&& 赵亚平
张世叶&&& 王新民&&& 王& 磊&&& 韩宗谋
2、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含元路246号
主任:仲& 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赵耀辉&&&& 乔浩燕
3、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 8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含元路69号
主任:步& 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赵美丽&&& 赵丽歆&&& 步潇稳&& &冯艳秋&&& 张冯林
李& 红&&& 段浩辉
4、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万年路2号
主任:柏正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周海燕&&& 牛& 军&
5、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长缨东路369号
主任:姚洪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周振华&&& 王& 荣&&
6、新城区韩森寨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56号
主任:王荐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7、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含元路223号
主任:童& 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8、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新城区含元路252号
主任:陈& 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9、新城区中山门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东新街金色时代公寓627室
主任:藏宝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0、新城区解放门法律服务所&& 2人
地址:新城区东八路西范大厦309室
主任:尹颂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碑& 林& 区(51人)
1、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所&& 11人
所在地址:长安北路14号朱雀大街9号
主任:姚犀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许& 敏&&& 王& 健&&& 董红艳&&& 李名哲&&& 涂安保
陈& 丽&&& 王& 新&&& 刘丹天&&& 申丽敏&&& 高茂进
2、碑林区长安路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长安北路95号
主任:王& 卫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碑林区长乐坊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碑林区五道十字68号
主任:林增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刘& 源&&& 黄阿芳
4、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 11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大新巷16号
主任:张友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奋斗&&& 白保民&&& 吴平均&&& 杨二河&&& 姚知言
岳& 鹏&&& 孙& 伟&&& 王卫红&&& 张玉来&&& 牛小云
5、碑林区柏树林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碑林区东十道巷19号
主任:牛耀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6、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省体育场奥林匹克大厦A座14E
主任:周维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迎九&&&&&&
7、碑林区农工法律服务所6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五星街28号
主任:高& 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蔡& 茹&&&& 李志勇&&& 王树文&&& 朱& 斌&&&& 李& 锋&&&&
8、碑林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4人
所在地址:盐店街37号
主任:白丽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闫海伟&&&& 张建波&&& 李志鹏
9、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碑林区太白北路103号秦良大厦802室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滕桂智&&& 霍晓川&&& 张小芳&&& 杨& 涛&
10、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 6人
所在地址:长安北路1号会展国际大厦1620室
主任:张建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晓隆&&& 刘& 娟&&& 李化绒&&& 刘军利&&& 鲁春阳
未& 央& 区(55人)
1、未央区&148&法律服务所& 9人
所在地址:未央区政法巷1-10号
主任:许龙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吉宏瀛&&& 田& 祯&&& 吴宏斌&&& 张振西&&& 杨基安&
杨& 玮&&& 张雪梅&&& 贾发令
2、未央区汉城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汉城街道贾十字西
主任:杨& 江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 5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
主任:雷选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丛& 林&&& 邸& 严&&& 雷深寒&&& 连江海&&&
4、未央区二府庄法律服务所&& 9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政法巷6号
主任:孙海林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孙向阳&&& 王汉军&&& 康瑞坤&&& 汪昌义&& 王迁柱
闫杨军&&& 于福生&&& 高海航&
5、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 6人
所在地址:未央区政法巷
主任:陈立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赵有禄&&& 苍惠瑾&&& 曾香英&&& 郑敏娟&&& 陈& 严
6、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 7人
所在地址:未央区方新村政法巷
主任:陈& 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金荣来&&& 杜兴民&&& 黄& 勃&&& 侯& 苗&&& 张安鹏
7、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 6人
所在地址: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
主任:王& 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崔玉雷&&& 张晓妮&&& 张光平&&& 杨伟武&&& 杨国华
8、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 5人
所在地址:未央区徐家湾街道
主任:汪海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张军儒&&& 刘& 剑&&& 李& 瑛&&& 董新峰
9、央区未央宫法律服务所 2人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
主任:白& 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0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 2人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政法巷
主任:张军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1、三桥法律服务所&&& 2人
地址:龙首村二府庄小区26幢4号501室
主任:杜& 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雁& 塔& 区(40人)
1、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电子正街52号
主任:马& 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赵芬娟 &&&刘海玮&&& 杨建良
2、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 5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乐游路33号
主任:白文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白玉洁&&& 白玉蓉&&& 郑红军&&& 滑向辉
3、雁塔区长延堡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东仪路17号
主任:黎& 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4、雁塔区等驾坡法律服务所&& 5人
所在地址:雁塔区长鸣路8号
主任:刘君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徐小兵&&& 郭福财&&& 闫& 丹&&& 施& 翔&&&
5、雁塔区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 8 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健康东路20号
主任:曹永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张永生&&& 孙盛华&&& 陈文军&&& 王& 黎&&& 刘明磊
畅& 斌&&& 刘& 杰
6、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 13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
主任:曹& 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张喜龙&&& 文自进&&& 张金巧&&& 鲁明睿&&& 孟宝安
李文燕&&& 陈& 钢&&& 齐俊宝&&& 颜& 博&&& 梁玉成
刘振林&&& 陶& 乐&&&
7、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西安市翠华路正121号
主任:孙东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金秦英&& 黄继伟
灞& 桥& 区(19人)
1、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 8人
所在地址:灞桥区纺一路177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李红梅&&& 贾永军&&& 马俊义&&& 张咸生&&& 成瑞林
王志新&&& 邢保民&&& 杜家亮&&&
2、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128号
主任:刘保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 静&& 李正安
3、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灞桥区十里铺酒什北路65号长力大厦三层
主任:杜西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刘月艳& 司永忠
4、灞桥区灞桥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灞桥区纺一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李义刚&&& 路& 含&&& 李& 莹
5、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灞桥区纺一路
主任:柴瑾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长& 安& 区(28人)
1、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 11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绿园大厦A座503室
主任:郭& 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郭& 青&&& 高& 敏&&& 文军义&&& 李& 密&&& 雷生旗
李和平&&& 倪秋红&&& 闫小利&&& 邱阿甲&&& 梁昌绪
2、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兴隆街办
主任:魏红娟
3、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长乐市场
主任:王& 峰
4、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绿园十字东北角
主任:刘金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安民&&& 相素媛&&& 贾小飞
5、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郭杜街道办门口
主任:李伯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6、长安区黄良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黄良街道
主任:刘加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7、长安区五台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区政府大楼一楼
主任:曹阿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张顺利&&& 范博实&&& 赵晓燕
8、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
主任:郭君平
9、长安区子午法律服务所&& 2人
所在地址: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
主任:柔骏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临& 潼& 区(16人)
1、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 9人
所在地址:人民北路31号
主任:王建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刘& 轶&&& 谈新红&&& 贺& 星&&& 赵艳萍&&& 张& 颖
刘锦妮&&& 吴& 再&&& 李建飞
2、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人民北路
主任:刘双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张理想&&& 王& 华&&& 刘军政
3、临潼区栎阳街道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栎阳街道办事处
主任:马治秦
4、临潼区北田镇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北田街道正街1号
主任:薛红伟
5、临潼区新市乡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新市街道
主任:程秀英
周& 至& 县(24人)
1、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 21人
所在地址:周至县二曲镇农商东街
主任:曹全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刘& 硕&&& 谢林立&&& 张鹏远&&& 赵& 楠&&& 王& 成&
贠君安&&& 张& 辉&&& 刘& 卫&&& 郭关林&&& 张团兴
高群兵&&& 吴颖成&&& 梁志勇&&& 王小熊&&& 马& 飞
孟雅玲&&& 陈昌文&&& 谢卓君&&& 王满宏&&& 陈银海&
2、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 3人
所在地址:周至县哑柏镇
主任:谭智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肖峰虎&&& 梁昌平
高& 陵& 县& (12人)
1、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 8人
所在地址:高陵县城西街
主任:何建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周维龙&&& 杨保利&&& 任子清&&& 何& 迪&&& 张释文&&& 杨和平
2、高陵县崇皇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高陵县崇皇乡政府
联系电话:
主任:安& 社
3、鹿苑法律服务所 1人
所在地址:镇政府院内
主任:李& 乐
4、泾渭法律服务所& 1人
主任:文& 剑
所在地址:镇政府院内
5、姬家法律服务所& 1人
主任:刘新民
所在地址:镇政府院内
蓝& 田& 县(6人)
1、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 6人
所在地址:蓝田县城玉泉路
主任:杨维平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孙锁信&&& 曹小燕&&&& 雷& 彦&&& 成三喜&&&& 杨新亭
户& 县&& (26人)
1、户县&148&法律服务所&& 9人
所在地址:户县政法路5号
主任:武明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田朝晖&&& 黄知权&&& 满守军&&& 刘家彬&&&& 王发水
千耀明&&& 李彩梅&&& 华百让
2、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6人
所在地址:户县政法路2号
主任:吴水朝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曹文雁&& 赵& 润&& 刘丽珍&& 崔聪丽&&& 李昌斌
3余下镇法律服务所& 7人
所在地址:户县余下茶铺余下法庭南100号
主任:乔文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严忠飞&& 梁& 策&& 王建涛&& 张小利&&& 王& 红
4、户县甘亭第二法律服务所 4人
所在地址:户县政法路
主任:刘鹏冲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刘志辉&& 张立海&&& 苏晓春
阎& 良& 区& (7人)
1、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 7人
所在地址:阎良区新华路
主任:黄& 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董益民&&& 程& 燕&&& 陈& 歌&&& 高& 涛&&& 吕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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