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凶故意伤害罪判多少年

夏俊峰为什么被判死刑?
依照视频中律师的说法,不止证据存在问题,连审判程序都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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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来讲个判处正当防卫的成功案例好了。我大学学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会到徐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实习,坚持了3年,接触过不少案子,跟着出过几次庭,当然没有这种类似的案子,而是带我实习的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接触到的一个律师曾经办理的案子,也是让其名声大噪的案子。由于时间久远,律师的名字完全想不起来了,只记住了大致情节。这个故事发生在苏北或者皖北(反正是在大概的区域,徐州周边)的一个县城,有一个卖瓜的小贩卖西瓜,来了一帮公子哥,是当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和其一帮狐朋狗友。一众人在摊上吃完西瓜后没给钱准备扬长而去,小贩上前理论,对方大概甩了几句类似电视剧中的鬼子讲的老子吃东瓜都不给钱更何况吃了你几个西瓜之类的话,应该是横行惯了。小贩也不晓得其背景,坚持理论,惹恼了这帮公子哥,于是开始砸摊,过程中甚至操起板凳殴打小贩,把其打得不轻,最后小贩操起西瓜刀将一个人捅死了,无巧不巧的被捅死的就是领头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后面自然就是警察抓捕、立案、起诉。因为死者的背景,很多律师不愿意接这个案子,前文所说的律师也不知在何种情势下成为了小贩的辩护律师,收集了一些死者之前横行乡里的证据,以及之前打人致伤的证据,加上很多现场证人的证实,让法院认可了小贩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生命危险,经过两次审理,最终法庭判决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加上主动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还是4年,反正是一个不长的刑期。同样因为死者的背景,这起案子让该律师成为当地一时的风云人物,自此事业也青云直上,当然这就是无关的话题了。法庭判决的依据,自然是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类似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操作中也并不鲜见,我举这个例子主要因为被杀者的背景比城管来头似乎更大一些,以及司法有时候并没有你想像的那么黑暗,以偏概全颇不足取。不过要想被法庭认可是防卫过当,首先还是必须得是正当防卫,夏俊峰的律师和一些支持者所努力的方向似乎也正是这一点,但是仔细对比你会发现有很大的不同。案件过程不用我赘述,只讲法庭。法庭最讲的是证据,案件发生的城管勤务室是一个密闭空间,当事人除夏之外都死了,没有第三方目击者,那么夏的一方证词法庭效果就很弱,他当时所受伤害的医学鉴定才能说明他当时受到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生命危险,在这方面辩护人所有的是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显然这样的证据无法让法庭认可正当防卫的说法,更不用说防卫过当。至于在外部执法城管过程中城管是否存在殴打行为,辩护律师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实,但是未获准出庭作证,而在判决中,法院对这部分没有认定,实际上在法律逻辑的角度讲即便有也无法构成严密的逻辑关系:城管在外面打人了,城管在屋里一定也会打人,而且打得更狠,所以夏有生命危险,这个逻辑是无法成立的。(9.29日新增:上面这段争议比较大,我稍微补充一下好了:关于在外部是否打人的事件,法庭没有认定没让证人出庭,主要因为夏的口供中称只是被推了一下,和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参见 而且外部的认定对内的影响也如我上面所言,推不出必然结果。换个角度出发,甚至可以推出夏在外部被打后故意挟尖刀入室报复杀人——你看也不是不可能吧?这和把他摆在天然的受害者的位置进而推出夏是防卫杀人都是可能性之一,这是无法认定的,但是不影响杀人的事实认定。评论里太多以常理来推论如果夏没有生命威胁为什么要杀人的,只能说这个世界上很多没办法用常理来揣度的事情,尤其是各类刑事案件,有些发生的原因都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你觉得因为农村耕地面积不到2平米的纠纷结怨杀人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有人因为口角把对方的孩子摔死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还有南京有摊贩因为抢摊位捅死一对夫妇的,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仅仅因为不理解就认为不可能发生,加害者就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退一步讲,我国法律中犯罪动机也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只会根据被证实的动机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法律重的是证据,在法律上要还原事实是靠证据而不是常理,通过合法的直接证据或相关证据链来还原案件发生时的事实进而做出判断,常识常理这些都是无法作为证据的。)但是检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却得到了尸体证据的证实。这个案子的证言影响很小,尸体证据才是被法庭主要采信的,而这个指向很明显,被告人只有手臂的瘀伤,两个死者被直刺心脏且背部有伤,间接指向死者是被偷袭。死者其他部位几乎没伤,基本也可以证实没有想象中的被告陷入过危急情势并有过挣扎和反抗的情形,因为那种情势下的反抗很难不给死者带来什么正面伤。所以就单纯的个案来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判定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故意杀人在实践中的量刑上要考虑的因素就如 同学所言了,最终死刑复核的结果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判例让一些人产生了舆论能影响司法的错觉。律师是为辩护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在这样一个不算健全的司法体系下,再正确的言论也无法帮到夏,承认司法体系的现状,真正站在法庭的角度出发,作出最有利于被告的辩护和表态,才是夏的辩护律师应该做的,而不是价值与政治是否正确。只能说这起案件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舆论普遍关注的是夏,媒体报道里各种成长、家庭、家人的故事层出不穷,但是死亡的两名城管的家人却几乎鲜有人问津,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要身在体制内,哪怕是最末端,被杀了也不值得同情,而杀人者无论行为与动机如何,都被视作英雄,这种思想也异常可怕。而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坊间汹汹更多的不是出自案件本身,而是对公权力失去信任的一个表现,这也是司法不能独立的一个必然结果。实际上多数鼓噪者一无法律知识,二甚至没关心过案件本身的细节,只是本着一些很单纯的反体制思维来推动自己的行为。其他一些人所要的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他们要的也不是司法公正和独立,而是有选择的司法公正和独立。但是没办法,有些人就是喜欢站在安全的地方,说着慷慨激昂的话,看血流成河,反正不是自己的血。
主动认罪,积极认赔,获得家属谅解。以上是三条可能获得轻判的路,夏家和其辩护律师一条都没有走,每一条他们都亲手堵死了。当然,特殊的案件,还可以加上一条:重大立功表现。上面有人用瓜农事件做比,我想提醒一下:瓜农事件,认赔+获得家属谅解了,后一条,胜过辩护词中的千言万语。不要说夏家上门致歉加问赔偿为什么受害人家庭不接受,我不知道那些把夏塑造成反暴力无辜者,纯体制受害人的人到底是怎么想的,他们将夏推到那个位置,反过来岂不就是置受害人于就是该死的境地?更有”杀人者父亲“一说中的”诡异快感“,这让受害人家属如何谅解?夏本有不死的可能,我也不相信这些人不知道真的要他不死该做哪些事,我只知道他们做的都是最不该做的。微博上有人说得好:用他人的屁股骗廷杖,害死大明的,也有东林党人一份力!呸!---------------------------------------------------------------------------------------------------------------有人说夏家明明说了要赔偿的,说不认赔不合理,那么受害者家属拿赔款了吗?为什么?再加两张图,结合尸检报告,再重读一遍《杀人者父亲》,简单感受一下路都是怎么堵死的。药家鑫案尚有激情杀人辩护,本案做无罪辩护或有罪辩护,哪个更易救人?请大家自行分辨!内容分别是来自辩词和判决书:我只是路人一枚,无力改变其他人的想法,只是不吐不快,本答案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评论可能会导致我今晚都无法看书备考,所以关闭了,如果不同意见,请另行作答,抱歉!-------------------------------------------------------------------------------------------------------------------最后针对部分“拿钱买减刑?谅解有P用”的回馈,增加内容如下: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现在主张少杀、慎杀,如果这些都认真贯彻了,在保命这一条上,多一些“予以考虑”的可能,肯定更有好处。并不是说做到了这些就一定可以轻判,毕竟确实是两死一伤,但是不做这些就一定没有予以考虑。此案件中,无罪辩论真的是最佳选择吗?正当防卫?当然了,这些可以酌情予以考虑的规定,本身都还存在着争议,但既然未废止修改,那它就在起效。更多信息大家可以参阅:---------------------------------------------------------------------------------------------------------------------针对网友在Q上做出的“小贩无钱无势,杀了体制中人难逃一死”的驳论,增加案例比照如下:2006年8月北京小贩崔英杰因三轮车被扣刺死城管,被判死缓——现已转为无期。2010年8月南通小贩侯钦志摆摊时因电子秤被扣捅死城管。判死缓。2010年广西小贩马判松杀城管,死缓。2013年上海小贩张会军杀城管,无期。当然死的人数和情节有差异,但环境本身也发生了客观变化。并不是说做了什么就一定就能怎样,仅讨论是否有更大的可能性。再附参阅:
无论是行业准则,还是实际经验,都赤裸裸地告诉我们,律师应该以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律师心里,应该有且仅有如何开脱我的当事人这个想法。如果伸张正义可以开脱,那我就伸张;如果伸张不利于我的当事人,那我就不伸张。如果一个律师想着我要利用这个案子推动制度改革,推动进步,那当事人也就只有成了律师的一张肉票的份了。夏俊峰一案,人绝对是他杀的没有问题。夏俊峰今天还在讲,他是过失杀人,让他妻子坚持上诉。第一法律用语都错了,可见他哪怕死到临头,都没有想要好好学学法律,以挽救自己。第二,验尸报告都在,从死者刀伤的位置、深浅、多寡看,都不可能是失误造成的。——这也是陈有西他们一直主张正当防卫的原因。否则岂不是成了当事人主张自己过失,律师先把他打成故意,再去辩防卫?那不是害人吗?实际上完全没有辩护为过失的余地。——用刀过失杀掉两个人,还有一个重伤,那是怎么个过失法?夏俊峰之所以那么说,一是死到临头救命稻草,二是他应该是比较糊涂的一个人,始终没有一个该如何说如何做以求活命的打算。所以才会在庭审中,明明有有利于他的证人称目睹城管在街头殴打他,他自己称只有推搡没有殴打。第二,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有两个选择,一是认罪做求情辩护。这是有他的基础的。因为即便最高法的死刑核准裁定里都承认被害人有过失。夏俊峰深切地悔罪,积极地赔偿,至少要做出以上的姿态,说明的确收到了殴打,至少是侮辱,基于激情杀人,或者情绪控制失败而杀人。那是有成立死缓的一定可能的。但是其辩护团队选择做无罪辩护,坚称夏俊峰是正当防卫。那就迫使法院在夏俊峰完全无责和完全有责里选择一个;因为律师们迫使法院在被害人该死和被害人不该死里做选择。那就麻烦了。最近看英剧《Yes,prime minister》,里面事务次官就对首相说,你要指控某人是恐怖分子,法院没有特别确定的理由是不会否定你的指控的,因为你是首相。即便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但被判有罪的国家领导人有过几个?被判有罪的现任领导人更是凤毛麟角。为什么?因为法院归根到底,是统治的一环。法官天然保守,可以说一句实话,个案正义和社会秩序稳定,两个选一个的话,绝大多数法官会选择社会秩序的安定。日本到1980年代才废除卑亲属杀害尊亲属要加重处罚的法律,日本今年才承认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那些法律都是清朝时候制定的啊!刚刚做出改变。法官清楚知道,自己的判决有多大的宣示效益,如果夏俊峰无罪,那么谁还敢做国家的工作人员?如果夏俊峰无罪,会不会有更多人不服统治?——其实,还有一个选项就是,夏俊峰有罪,但罪不至死。但是夏俊峰的律师把这选项用胶带纸粘走了。他们不断逼问法院,有罪or没罪?法院当然会说,有罪。其实,哪怕要进行无罪辩护,也有其他方法。一审时辩护律师提出正当防卫。但城管是执法活动,对执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也就是说,警察打你你只能躲着,即便他打错了,也只能时候行政告诉,而不能袭警,这是万国通用的法理。否则就没有统治,也没有国家了。对此,夏俊峰的辩护人最合理的辩护应该是,他们的确是城管,但是他们的行为太过暴力,已经完全超过了执法的必须的程度,完全改变了行为的性质,是以执法为外衣的打人取乐,所以我的当事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一审的确是那么辩护的,但是他们在庭外却发言,要求废除城管制度。这下就麻烦了。夏俊峰案本来就怕法院掺杂政策思考。但辩护团队非要主动挑起制度存废之争,一下子就逼着国家出大招了。其实,很多人还是想出名。或者说得好听点,想主持正义,想推动历史。一个人说,我就是个小老百姓,我不想出名,我就是被冤枉了。那么他的敌人也就是那几个城管家属,撑死了就是那个地区的城管局。但是,他的团队非要呐喊,他是英雄,他要推动历史进步,那里敌人立马就扩大到所有不想历史进步的人了。到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陈有西自知庭内无望,就开始挑动民意意图以民意倒逼司法,这些大量大量的司法职业者都开始恐惧,反感了。结论就是,如果你要找刑事辩护人,尽量找那些志向短浅,就贪点小钱的。而不是历史的斗士。历史进步需要燃料,人总是最好的燃料。献给广大吃了人血馒头的。比如,觉得夏俊峰之死会导致官逼民反效益而窃喜不已的西秦狼。又及,今晨夏俊峰的妻子张晶的微博是那么说的『 今晨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我老公夏俊峰的最高院死刑复核已经通过,我刚会见完他,夏俊峰坚持认为先被城管殴打才过失杀人,他不 服判决。他告诉我,好好抚养孩子,家里哪管剩下一个人,都要上诉。会见时,家人哭成一团,夏俊峰一滴眼泪没掉! 』而晚间张晶接受博客天下采访时就改口为『夏俊峰坚持自己是正当防卫,要我们坚持申诉,他死了也要申诉。』申诉用对了,我说他法律用语有问题就是应该是申诉不是上诉。一般人可以不懂。但是关键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夏俊峰到底觉得自己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杀人?这个非常重要,而一天之内她妻子就给了我们两个答案。她的说辞,看似锥心泣血,其实坚持不到一天。我是法官,也不会相信她的话。转自人人网,作者:陆遥遥
大案看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制。这是个小案,按法律,判死刑在情理之中。
“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持械致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决。”就个案来看法院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定不失公正,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也有故意杀人的行为。然而,从夏案折射出了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1.司法权威的信任危机高官落马死罪可免,庶民犯罪难逃极刑。在权大于法的国家,民众对司法机关没有理由保持信任和服从。2.舆论干涉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制度不完善,司法机构缺乏权威的另一面,是民众的缺乏法律意识。大量表现夏俊峰家庭生活人性化一面的信息被舆论流传,向司法判定施加压力。3.死刑废留问题既然特权可以成为免死金牌,社会更加拥抱普世价值,何不废除死刑。尽管废除死刑并不能消除司法的不公正。4.城管制度的合理性夏俊峰是孩子的爸爸,死去的城管也是各自家庭的支柱,知音体的情感故事不能说服对方,这是一个多么典型的中国故事,它的帮凶是腐朽无用的城管制度,形式是无可奈何的悲剧。
我从来都不认为法律代表正义。法律所代表的应该是公平与公正。从上面大多数的答案中看不到任何希望。因为他们的思路是那些特权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个小贩没特权,所以只能眼睁睁看着他接受法律的制裁。这种思路和你们所厌恶的特权有什么区别?!心中一样对法律没有敬畏,感叹的无非就是特权没有落在我的身上。许多人对这个案件的判断,似乎并不是基于对案件本身,而是掺杂了太多“其他因素”。比如对国家的不满,对司法体系的不满,对于特权的不满,等等其他许多。如果抛开所有身份不谈,那么这个案件就是一个人杀害两个人,重伤一人。就是这样而已,事实简单,证据确凿。我实在找不出不给这个犯罪嫌疑人定死刑的理由。另外,我非常厌恶媒体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上面是今天我在微博上看到的相关图片。转自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的转发。具体微博内容如下:上面是今天我在微博上看到的相关图片。转自南方都市报官方微博的转发。具体微博内容如下:“夏健强曾深信:最最最多两年,爸爸也就回来了。家人眼里,爸爸乐天,最爱搬名人名言:“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这样的类比,请告诉我是不是真的有现实意义?在没有任何具体案情对比的前提下,仅以新闻报道标题,作为唯一的对比依据,是一个严谨的案例对照方法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说这种对比带有非常强烈的暗示性,但是不具备任何其他的客观性。多少年前。我们认为媒体就会捧政府的臭脚,多少年后,我似乎也只看到媒体开始捧起了民众的臭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留给我们的不过是矫枉过正的感叹。最后,关于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你可以谈论应该废除死刑,但是你在此刻讨论的所有“应该”,都和当前案件的判罚没有任何关系。这种讨论的所有范围应该限定在法律本身以内,而不是具体的案件审判。
很正常。判死刑不失公道。大家愤慨的原因是那些同样杀人犯法的某些人却得到了特殊的对待。这样一对比,公平就显得苍白。就夏的个体行为而言,这个判决还是公正的。为夏呼喊,我觉得更大的意义在于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如果因为我们的呼喊而影响了夏的判决,对其个体是有利的,但真的能促进法治进程吗?重点不是夏的死,而是某些人有同样的行为却没死。
今天在微博上写了几条,汇总如下:那些援引夏俊峰死刑,谷没判死刑的思路来要解释的也是扯淡,我们先不论是否恶法,中国是大陆法系,实际操作上具体量刑完全就是审判员(法官)的个人判断说了算,和英美法系援引案例的情况完全不一样。所以用这个思路质疑,还不如直接质疑人治。 认定杀人应偿命的拥护者和质疑整个刑法体系有问题的都是可以接受的思路,但既承认夏应死又觉得凭什么谷不死的,恰恰才是胡说。大陆法系作为一套技术体系本身没有原罪,但恶的体制会利用其作恶,并伪装成程序正义。用谷未死证明夏不该死是在否定大陆法系本身,也就是在胡闹。一个具备完整思考能力的人,思考后发现的问题应该是体制利用大陆法系运作机制钻空子,通过长官意志授意法官让谷活命;至于夏是否该死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下,如果夏罪当死刑,那法官就是尽职尽责;如果夏罪不至死,那证明的是现行刑法本身是恶法,而不是法官草菅人命。同样在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下,如果谷罪当死刑,那法官就是得到领导暗示甚至党内命令,是官场博弈的结果;如果谷罪不至死,那法官就是尽职尽责。就这么简单。 冤有头债有主。夏显然杀人犯罪,需要厘清的是谋杀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如果确实防卫过当罪不该死,那错在法律条文本身对谋杀的界定,长官意志为两个普通城管报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谷显然同样杀人犯罪,且谋杀证据确凿,她不死显然是官场博弈保命,而和法律本身无关。根本玩的就不是同一个游戏,比个屁。 由于体制本身的恶,夏的暴力行为获得巨大的民间声望,个人形象已转化为对抗强权的英雄。但在死刑国家,当其面对法律审判时,其英雄形象并不是为其犯罪行为脱罪免死的合法理由。我本人是反对死刑的,在我眼中夏和谷都不该死,但用谷没死这个无关的案例为由质疑夏为何死,不合大陆法系规则也无说服力。 有朋友认为,夏案也牵扯政治利益,甚至持有“现政权杀一儆百,以杀夏维护城市管理体制合法性”的阴谋论观点。我真是忍不住想笑,城管制度本身在现政权的体制构筑当中的地位实在是不值一提,相比计划生育、应试教育和户籍管理制度等恶制,城管的威力最小,对维稳价值也最小,根本不值得动用长官意志。 如果我们的对手是控制欲强到为了两个小小城管的死就大动干戈锱铢必较,非要碾死每一个侵犯其汗毛的权威的蝼蚁的处女座大傻逼,我们为何还会被其压迫?低估对手智商的行为,其实本身就是愚蠢。相信对方没那么蠢,你才有可能去发现打败他们的方式。
首先我想吐槽一下排名第一的 ."杀两人,重伤一人,这都不判死刑,合理吗?" 这样话说的太随意.反正我一看到这句,立刻对其以"法律人"身份发出的观点失去期待. 当然我不是针对其人或者其专业素养仅仅是指该问题中的态度.---------------------------------------------------------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先说些自己的想法,有些疑问还是请专业人士补充吧.夏可能的结果.正当防卫,防卫过度,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蓄谋杀人.(以上可能都是我自己想的,完整性,正确性求补充)结合资料,分析各种结果."蓄谋杀人".关于这点,我注意到上面帖子中好几个人都提到了夏带刀子的事实并且或明或暗的指出夏在被带到办公室前带刀子是一种预谋的表现.但是同时帖子中也有人解释了这是与夏的职业相关的.其带刀是出于职业需要,我接受这种辩护.在被其他人强制带走之前,要求一个常带刀的人将刀放下,否则就认为其有用刀伤人乃至杀人预期的观点无疑是充满恶意的.因此我较肯定的否定掉该选项."正当防卫":夏伤的不重,这个以上回答中已有人列出"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 ,可以看出夏当时并未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夏的反应以及其行为造成后果都远远超过他当时所受到的伤害.因此我也较肯定的否定掉该选项.另外,我也曾有过"夏也许伤不止那些,可能未记录或者因为检查的很晚,很多已好了的"怀疑.这个辽宁高院有回答"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而夏的复核审辩护词中对伤口的描述"在申凯的《鉴定书》中,关于体表检验第4条记载:左臂内侧在14厘米X4厘米范围内有三处青紫变色,大者O.5厘米XO.4厘米,小者04厘米XO。4厘米;第5条记载:左手背在9厘米X7厘米范围内有二处皮肤紫红变色,大小分别为O.4厘米XO.3厘米,0.5厘米XO.3厘米;第6条记载:右上臂中内侧中段有5厘米X3.5厘米皮肤青紫变色。" 所以我最终采信伤不重这个说法."防卫过度":这点是我本案中的第一个困惑之处.我个人认定夏至少属于防卫过度,但是对其行为是否可以进一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则存疑,这一存疑主要还是来源于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只能把自己疑问提出来.如果有证据表明,夏在被打完后,又突然趁人不备尝试伤害他人,那我认可其行为可进一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说法.但是我了解到的这方面资料是缺失的.不知道这点上重伤那个人是否有证词和夏的证词有何差别,是否有甄别的可能.这就看取证能力了.如果证据层面只是个不确定就肯定的将夏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略显草率.如果法律上有明文或者惯例认为,在被伤害与反伤害时效性模糊的情况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考虑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我个人也可以认可.另外一个要点是,能否论证双方搏斗的基本形态.毕竟夏造成了两死一重伤,这不是一下就能造成的结果.如果能证明夏并非一直处于被围攻的防御状态,而是在刺死(伤)第一人,解除人身伤害威胁后继续对另外两人实施伤害,甚至有追赶情节的话.此时放开第一人的性质不说,夏对其他两人的伤害肯定至少属于"故意伤害罪".至于说夏因为杀(重伤)了第一人由于热血/恐惧/惯性等原因才又继续伤害另外两人的说法,如果是在被伤害已被中止的前提下,我认为辩解不成立.当然了,往"激情杀人"的范畴靠,也是可能的.可是我是美剧看多了,照我的理解,虽然双发互相伤害的细小的时间顺序还原有难度,但是根据痕迹还原出搏斗形态还是可能的吧.从检方角度讲,只要搏斗痕迹能够显示双方搏斗的区域较大,对于论证夏不是简单的防御性防卫还是很有利的,总比现在说的情况不明好的多.这点取证部门失职啊.如果被伤害与反伤害时效性,搏斗形态都模糊,且又没有类似造成严重后果的"防卫过度"可按"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定或者条例.那我觉得这个由"防卫过度"转到"故意伤害罪"的过程有些让人不信服."故意伤害罪":讨论到这种情况时,已经做了一个假设,那就是夏有意伤人了.因此这个条件不再多加讨论,仅讨论夏的行为该归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这个问题辽宁高院包括以上有些回答也说了,夏造成的伤害是要害部位的刺伤.而非一般理解中处于防御状态胡乱挥舞刀具造成的划伤.个人觉得由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的结果不同,仅使用这样的推理有些单薄.仅凭这点就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我不是很信服."故意杀人":都到了这个,也没什么好说的.很多人提到了该案与王妃下毒比较的事情.如果说已经定性为"故意杀人"了,那么两个案子在主观恶意上已经差不多了.再比较就是造成的结果了.从这点上,夏造成两死一重伤不是其他两案可比的.要进行对比还是给找那种属于"故意杀人",而且也是造成两死但是却没有判死刑的例子.------------------------------------------------------------------------------稍微总结一下,我感觉这个事情对于夏最不利的地方在于,他分别对三人进行了致命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论证出"防卫过度"我觉得还是挺困难的.毕竟想要连续防卫致死两个半人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很特殊的情况,这就给了检方很大的空间,而且其伤人的痕迹也有些太直接,检方做扎实功课,想论证出"故意伤害罪"都确实有困难.所以如果我是法官,如果检方能够在论证搏斗形态上下功夫,我还是倾向裁定为"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检方一味的只是强调结果.什么"两死一重伤",什么"刺伤".而没有扎实的论证过程. 我可能会最多裁定到"故意伤害罪"甚至"防卫过度".而且在心里会对检方的能力产生深深的鄙视.----------------------------------------------------------------------------------再补个例子来说明为什么我觉得不能简单以"两死一重伤"为由来要求必须判死刑.(update.)"两死一重伤"这个结果确实很残酷而沉重,但是如果是面对三个穷凶极恶的人,在一人身死乃至两人身死的情况下剩余者仍然是继续对某人实施严重的伤害.面对这样的情况下给出一个"正当防卫"算不得不合理吧?------------------------------------------------------------------------补充的评论: (update)科普一下:1.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仍不采取积极施救措施排除危险,对他人死亡结果放任不顾的,并确实造成对方死亡结果的,推定故意杀人既遂。2.正当防卫用于排除定罪,防卫过当用于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成立,则罪名成立。防卫过当并非罪名,不能作为裁定结果,只用于对罪名的量刑。3.只有在面对暴力犯罪时才拥有特殊防卫权。造成他人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后仍主张正当防卫的,须证明对方确有暴力犯罪行为。若无证明,则推定对方无罪,正当防卫不能成立。4.双方形成互殴局面,直接排除正当防卫适用。-----------------------------------------------------------------------------—————————————————————————————————— 补充的评论: (update)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再如,行为人为了抽烟而划火柴但因疏忽造成火灾的,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其划火柴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2、(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4、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的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物,乙进行防卫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部分参考资料
今天打开微博,很多主流媒体都在报道夏俊峰的新闻,南方周末、财新网都报道了夏俊峰的儿子的故事,令人动容。财新网更是用夏俊峰儿子的画来表达对父亲的思念。网上也一片悼念愤怒之声。
你们都在悼念夏俊峰,同情他的儿子,但那两位死去的城管可还有人记得?
难道就因为是城管,他们的死就是应该的?
难道只有夏俊峰有儿子,那两个城管就没有儿子没有女儿?
难道只有夏俊峰的儿子才能想念他的爸爸,城管的儿子女儿就不想念?
难道只有夏俊峰的亲人才伤心,城管的亲人就不伤心?生命难道不应该是平等的吗?一个人做了恶理应得到惩罚,但生命必须被尊重。你们为夏俊峰的死感到惋惜,你们可曾为城管的死感到惋惜?两条人命的重量,竟然不能够和一条人命的重量比较。
何其悲哉!
你们哪里是在同情夏俊峰。夏俊峰在你们的眼里就是斗士,就是英雄,你们把你们所有对体制的不满全部通过他发泄出来。夏俊峰刺向城管的刀,就是你们刺向体制的刀。我仿佛听见你们在呼喊:快去死吧,这个糟烂的社会。
那些个媒体,选择性地报道了夏俊峰的家人,为什么没有人去报道城管的家人?啊,因为夏俊峰家人的报道更能抓住中国人的心理,会有更多阅读量,吸引更多眼球,而且不会引起国人的反感。而报道城管的家人,没有太多价值,还可能会招来骂名。这就是媒体的伎俩。别在那里扮演正义的使者了。你们看似高尚的怜悯背后,其实是最精致的自我。
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根据媒体描述的案情,判死刑完全是合理的,杀两人,重伤一人,没有自首,立功,谅解,这都不判死刑,合理吗?被害者家属的感受你们考虑过吗?他们的家人就该死吗?也许有人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要有证据,刀刀毙命,从常人看,怎么防卫的如此准确。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为这几家在此次事件中的受害家庭难过,包括被告人的家庭,因为这么一点事情,几个家庭都失去了顶梁柱,都是悲剧。冲动是魔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没有看到案卷的一家之言,新闻报道也是各有角度。至于有人说带尖刀,我只是举一个例子,假设没有这个工具,悲剧就不会发生的这么严重。有人说案件中的疑点,我真的解释不了,没有看到案卷,我也相信陈有西律师的法律素养,但我更相信三级法院的判决,最高法不可能为了地方城管的颜面,罔顾法律,如果真的是这样,大家还是早日移民吧!
最后说一句,在外遇事,尽量忍让,为了家人,为了健康。莫让北京摔婴案和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就算完全占据优势,就像该案城管一样,也不需咄咄逼人,完全弱势的就像那位母亲一样,就更别与人争辩,需知社会险恶,不是每个人都会谦让二字。再次啰嗦一句,前几日,和一厅级干部聊天,他说现在社会风气已经很左了,只要抓了官员,那么群众可以不看过程,不看情节,不看案情,直接投票致死,参考雷政富。因为当官的就该死,没有这些官员,群众的生活本可以更好!抓的越多,抓的越大,越是拍手称快。其实这很危险,如果别有用心的人大加利用,66年的事情保不准会重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再争辩了,我的本意不是说夏该杀,而是现有证据下,无法证明夏是正当防卫或是过当,而根据尸体等证据,定他故意杀人罪也合乎情理,而且他没有相关减轻量刑的情节,所以两死一伤判死刑很合理。接着有人又说,为什么城管打死小贩不是死刑呢,很简单一条,人家既没有两死一伤,又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就可以不判死刑。又有人说瓜妈怎么不是死刑,因为瓜妈举报了瓜爹,构成重大立功,所以降了一个等级量刑。然后又有人说,案件那么多疑点,城管又做伪证,法院怎么能采纳呢?这些疑点和伪证,请看过案卷或者起诉判决的人来解答,我没看过,不过我想最高法的裁定肯定有详细的解释,至于能不能说服怀疑者,我表示怀疑。
没有看到案卷材料、验尸报告前,一切观点都是推测,仅仅是推测。不知道网络上的人群,是哪里来的自信。
说个和评论判决结果无关的。要是民意能杀人,要是民意也能救人,还要法治干什么?强烈反对那些在社交网络上煽动民意的法律人士和大V段子手们。你们不是在促进法治,你们是在阻碍司法独立。说难听点,不乏消费民意者。(PS:个人是坚定的废除死刑支持者)—————————————————再多说两句吧。对于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民意从来不是排在前列值得考虑的因素。相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有人说美国,那我就来谈谈美国。美国的最高法院是典型的不受民意影响的独立司法机关。从权利来源来说,最高法院不是民选的,没有对民意负责的义务。当然,最高法院并不是完全与社会孤立开来的。在社会层面,他们会考虑的,更多的是判决结果对于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等的影响。著名的“伟大的异议者”霍姆斯大法官,从来不看报纸。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如果不能独立的作出判决,那它还有脸谈司法独立?有人会说,人家美国确实是司法独立,可是中国现在不是啊,司法体系不完善啊。那么我问你们,如果现在不独立的作出判决,以后哪来的司法独立?你们是要司法独立,还是要符合需要的选择性司法“独立”?可能在牵扯政治的案件后有各种层面各种复杂的关系,但是这不是影响其他案件的理由,每一个案件在判决上都应当是独立的,这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给两个案子,有兴趣的知友可以去看看。1.罗德尼o金诉洛杉矶警察局案2.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和知友讨论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啊,激发了我再说一些的欲望。这次说舆论和法治的关系。舆论的制造者可以简单的分为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再拿美国为例子,其实美国的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确实是一对很有趣的「冤家」。在美国,新闻业被称为“无冕之王”,有了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后,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舌,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力量。不过物极必反,新闻业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在自我监督,行业道德与利益的冲突上,总有那么些管不住自己的媒体。那么怎么办呢,答案是自由化。自由化导致美国新闻界存在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各种各样的媒体之间的竞争激烈,这就导致很多严肃媒体为了保护自己的信誉,比较严守新闻道德,注意法律上的底线。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 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它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以激起甚至制造民意,消费民意。当法院处于新闻媒体激起的公众舆论包围时,有可能对公正独立审判造成压力,所以法院和法官历来对舆论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那么普通民众呢?我最羡慕美国的恰恰就是美国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在美国,普通民众对于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具有相当大的服从性的,他们相信法律,他们对法院的权威怀有敬畏。他们会觉得我选择相信法律,相信法院,那么法律法院也能保护我。我一直怀有一个观点:「所谓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上层建筑的构造,人民的法治意识同样重要。任何法治社会,都是双向的。」那么具体到中国,又是怎样的情形呢?首先,中国的舆论结构不清晰。媒体很多是被审查所掌控的,其发出的声音本身不是所谓的自己的声音。很多媒体们对于利益的挖掘也要强于对自我的审查和新闻道德的维护。在新闻行业本身发展畸形的情况下,自媒体的出现及风靡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这种混乱。再说普通民众。中国的老百姓向来是没有多少法律意识的,甚至基本的理性思维也是严重不足。这会导致什么?显然,中国的舆论发展到现在是一种很复杂但又极容易走向偏激的舆论。这就导致,很容易被人利用或者说有意无意的煽动。在法治建设和舆论并行发展的现在,站在法治建设的角度,我更希望,对舆论敬而远之。法治,不一定是民主的。有点话痨,也不想整理了。看看就好。哎。。总是有人会误解。还是直接更新正文罢。请注意区分法治和政治。觉得舆论影响法治能对抗政治的,请分清楚先后顺序。在政治因素下,究竟舆论民意有多大用?是不是应该用你们的「民意」去影响政治呢?即使在政治不左右法治的国度,民意依然不能左右法治。
引用『Legal High』中的一段话:『我们不是神,包括我在内。我们不过是愚蠢,感情用事,不断犯错的再渺小不过的生物而已。同是这样的凡人,能够判决别人吗?不,不能。因此,代替我们,法律来做判决。不管多么可疑,不管多么可憎,不带任何感情,只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决,这才是我们人类经过悠久历史而得到的法治国家这一无比珍贵的财产。』那些根本没有去认真了解案情、证据及庭审过程,只是跟风泄愤的人还是散了吧。
回答里面一堆的情绪化的回答统统点了反对+没有帮助!问题是夏俊峰为什么判死刑?因为被判定故意杀人,还2人。审判程序是否有问题?证据是否有问题?是否存在城管伪证?没人讨论。法院要怎样做才能做到程序正义,而公民要怎样做才能确保自己以后能享受到程序正义,这才是关键吧?有问题的时候为什么不好好想一下怎样解决问题,而是第一时间跳出来骂骂媒体,秀一下自己的三观多么正确呢?
以下是网友季业的文章,也准确地表达了我想说的东西,故转载。告别夏俊峰 日,夏俊峰走了。我很难过,一连几天都情绪低落。关注这个名字两年多了,但我关注的重心从来不在法律层面。对我们这些围观者来说,由于无法接触到核心证据,我们所获知的,都是些碎片化的、无法核实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所谓“证据”,而大多数人又都属法律的门外汉,在这种情况下,一群半法盲围在一起讨论夏俊峰的罪与非罪、罪是否致死,以至于争吵起来、互相骂娘,这场景实在荒诞。因而,我的难过并不是出于对一个人被冤屈赴死的惋惜,更不是因为像某些人所形容的、一个“抗暴英雄”离我们而去。我的难过仅仅来源于四个字——物伤其类。夏俊峰生于1976年,比我小4岁,可算是同龄人。他出身沈阳的老工业区,我出身与黑龙江的一座大型煤矿城市。1990年代,发生了一场众所周知的变革,数千万的人们因此“下岗”了,如果说,“历史的前进必须以某些人的牺牲为代价”的话,那么这些人恰好不幸成为了那个“代价”。习惯了计划经济的国企工人们,还记得整个九十年代中后期,老家不时传来消息:某个矿工家庭家人同时服毒自杀了,哪个矿的老工人又集体卧轨了......我记得听到这些消息时的那种惊心——如果不是幸运的多读了几年书,我彼时正是那些凋敝的老工业城市中的一个彷徨的“待业青年”。而夏俊峰就没有我的幸运。他分数比我低了几分,因而进入了技校,毕业后进入工厂做工,工厂不出意外地倒闭了。1999年,他在一个美容美发学校学习时,遇到了大他一岁的张晶。接触过张晶的人都会了解:这是一个智商和情商都非常高的姑娘。显然,这对年轻人也从未放弃自食其力的努力,但在那个大环境下,他们最终从事了连自己都曾经看不起的职业——小摊贩。在2011年对张晶的采访中,她所描述的一个场景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现原话抄录:“沈阳的冬天挺冷的,那晚上零下20多度。我和我老公的手、脚、我老公的耳朵、嘴唇全冻坏了。我38的脚,我得穿41的鞋,脚指头肿啊。然后再穿上棉袜子,左一层右一层的套。最冷的时候,我俩就跳绳、踢毽子,网吧台阶来回蹦,蹦上去蹦下来,就在那儿坚持。但那也没觉得苦到什么份上,就觉得今天晚上捱过去了,那离夏天就近了,离春天就近了,还会是挣几十块钱,我儿子这节课、这个周六的画画课就不是问题了。”这场景如此鲜活、真切。我记得有一年在哈尔滨,冬天下午的五六点钟,天已经全黑。车堵在路上,我向窗外一看,正是一个夜市出摊之际。我车旁的一个阿姨,脸上明显的下岗老工人的沧桑印记。她穿的像只熊,不停地左右跺脚。那是最寒冷的冬天,零下三十度,呵气成冰,在室外站五分钟人就会冻僵,而这个阿姨要一直站到半夜。她身前的地摊上不过就是袜子、鞋垫、手套之类利润只有几分钱几毛钱的商品,运气好的话,她一晚上也许会有十几元的收入。这个凝视只有几秒钟,却深深地蚀刻我心,终生难忘。当我慢慢有能力感受他人的生活时,就会摒弃掉内心所有虚妄的骄傲。是的,我过的稍稍好一点,但那是因为我比他们更聪明、更能干么?别扯了,我不过是运气稍好而已。甚至我很多方面不如他们,在沦落如此时,我定不会像他们一样的坚韧和乐观。但这靠坚忍和乐观建立起的小小的温暖和家庭梦想亦是易碎的。号,悲剧发生。在一场小贩和城管的冲突中,三个家庭破碎了。有些人会问:小贩和城管的矛盾由来已久,为什么其他小贩就不杀人?即便被抢了煤气罐、挨了打,你就至于拔刀相向?这些问话让我想起了另一件事:日,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原图文如下:14日上午,21岁湖南男子吴某在东莞将同龄男子舒某捅死。据悉,吴某在劳务市场找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舒某骗走其身上全部盘缠,共300多元。吴某索要未果,持刀将舒某割喉。目前,警方已将行凶者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这图片同样深深震撼了我。这个杀了人的少年呆呆站在原地,根本没有逃跑,他显然被自己的绝望震惊了。是的,绝望——这是很多暴力犯罪中的关键词。我记得当我对这名少年表示同情时,很多网友反驳我,300元和一条人命,这中间对等么?我当然不否认这个少年犯了罪,但我能理解他此刻的愤怒与绝望,并且认为那些反驳我的网友缺少这种理解力。当你有房有车、有稳定的工作和几十万的存款时,当然不会为了300元杀人。甚至当这个少年怀揣两千元、刚从家乡抱着梦想来到东莞打工时,他也不会为了300元杀人。在这个城市里,他一再碰壁、数次被骗,焦头烂额、彷徨无措,但他还是没有放弃自食其力的努力,用仅剩的300元想通过中介找到一份工作,这时的300元就是他物质与精神的全部。但是,这个世界让他绝望了。我想如果我是那位少年,我也可能去杀人,所以我没有资格高高在上评判他的罪。回到夏俊峰案,不去探讨细节,我只想问一句:夏俊峰不是精神病人,在城管正常执法的情况下,一个有老婆孩子的男人为什么要去杀人?一个个暴力事件看似偶然孤立,但它们就像同一棵必然大树上互不相连的果子,这棵必然大树就是人们内心奔向绝望的趋势与不可逆的命运。还有人问了:那两个被杀的城管也是你的同龄人,也来自底层,为何你就不对他们感同身受、物伤其类?我也在想:为什么在有些案件中,杀人者让人同情,而被害者反倒不让人同情?还以前面的案子为例:那个被杀的东莞少年,他为什么一定要以骗人钱财为生?好,如果非要说有人是迫于生计而去伤天害理,那就记住一句话——报应不爽。你在被报复、被杀时就要愿赌服输,因为你们在被杀之前就在不停谋害着这个社会的公平与良好价值,谋害着人们心里的信任与希望。同理,那些自以为拥有了强势就觉得自己有权力去肆意侮辱他人、殴打他人、剥夺他人生活的人也应该接受这几个字——愿赌服输,报应不爽。日早上,我在温暖的被窝里醒来,内里却冰凉彻骨。想到另一个人此刻正在告别家人、走向死亡,我甚至对自己的舒适处境觉得有些不安和羞愧。这是一个人们的不安感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刻的年代,每个人,不论你拥有的或多或少,你都有可能随时失去;不论你的脾气秉性如何,你都不可能保证自己不会在某个瞬间走向绝望。我们都在一棵绝望的大树上抽枝、开花,周围那些血色的果子可不是不可理喻的怪胎与异类,他们与我们本是同根生。两年多的时间默默关注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一个感觉上很熟悉的人,他变得已经像个朋友。那就用朋友的方式告别,在心里说:走好,夏俊峰。
看到上面一开始就作为一个“法律人”这种语气我就笑。是为了先证明自己的回答权威是么?在说我自己的观点前先质疑一下排名第一的“法律人”的水平。中国司法考试准入之简单暂不提,有的人考了个司法考试就自称“法律人”,或者有的上个什么法学院也自称“法律人”,真的很让人反感。有人看到这里也许要说,你是不是嫉妒人家那你有什么立场这么说。那么,本人天朝top1大学top1法学院本科毕业(我都没说top2了所以你能猜到),亚洲top1法学院硕士(很不幸天朝top1的法学院不是亚洲top1),司法考试大三就过,律所执业已经4年,这么我也可以自称“法律人”了吧大概?这样的语气说话我自己也觉得很讨厌,但是真受不了有的人一来就摆出我是专家我的话有权威度我的分析才专业的调子,跟朱令案里面那个不知是水军还是高端自黑的“刑侦专家”一样。而且,我这个“法律人”跟上面那个“法律人”有截然不同的立场。但各位不用迷信我们中任何一个人。我个人的意见是,夏这个案件罪不至死,至少不至于立即执行。之所以他死得这么快,辩护策略有很大的问题。首先有个常识,中国没有判例法,直白的说,一切已经判决的案件的推理和结论,对以后的案件,没有任何约束力。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不同法院给出不同判决,两个都是有效的。展开来说,有人引了各级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ABCD,这些判决不约束做出判决的法院,其下级法院,甚至该案审判员也不用在今后的案件遵从同样的推理和适用法律。有人可能问了,那你这样讲岂不是中国的法律都是由法官随意解释的吗?岂不是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吗?——没错,很大程度上是这样的。这就是为什么你会发现那么多南辕北辙的判决。而且这些不同很多是因为,中国现有的很多法官,从来没读过法学院,没有接受专业法律训练。我个人对此案最大的怀疑跟上面某个”法律人“提到的一样,“所以事情在密闭空间里面发生,只有夏一个人的证词不足为信”,这是很重要的。但下一步我的推论是,既然事情发生在城管办公室,密闭空间,是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导致一个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以卵击石,豁出去了以一挑二?我的自然推论是,可能当时发生了严重威胁到夏生命安全的事情,才导致他不得不做出这个选择。但某些“法律人”竟然凭此推论出“他竟然杀了两个人”所以就“危害极大性质恶劣”,我的理解是,这位“法律人”是秉持着有罪推定原则在分析的。有罪推定为什么应该被否定?不希望展开来谈,举例说明,这个原则就是:我是国家机器我说你有罪,除非你证明你无罪那你就是有罪(请多读两遍)。非常邪恶,非常容易用来罗织罪名铲除一切不乖乖听话的民众。就事实来看,一个人杀掉两个?在城管办公室?外面没人?要杀也是先后,第二个死掉的人完全有机会跑出去求助怎么会连续让夏击毙两人?就这些疑问来说,法院也不该得出“不是正当防卫”的结论。这个案件这种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辩护律师一直是活跃的政府异议分子,政府对此非常敏感,不同版本的辩护词都非常激进,直接触及到城管制度的存废问题,而且直接将城管制度和人民生命权放在了完全对立的两个极端,迫使法院不得不择一。当然法院不可能否定城管制度,因为中国司法并不独立,与政府唱反调审判员直接会被踢掉,法院院长会被革职,政法委会被追究,除非前述人等统一坚定站在夏的立场,夏都不得不死。至于有人提到不具有从轻情节。就我个人得到的媒体信息,夏的家人一直积极与两个城管家接触,夏的儿子画作收入也部分用于支持城管家庭,但即便这样,城管的父母还是拒绝赔偿,坚持要判夏死刑。如果这些都是真的,我会认为城管父母有非常暴戾的人格,因为夏身上的伤有报告证明,说明城管暴力动手在先,他们不是无辜的被害者,他们父母的态度显然是没有基本善恶观念(这样让也我无法相信和同情后来媒体关于城管家庭的一切报道)。正确的刑法罪名分析逻辑是(中国的四要件分析法是不科学的但如果有人非要说科学我也只有呵呵了请多读下各国学者的批判不要坐井观天):1 行为+主观状态----确定是否构成公诉人提出的罪名1.1 分析行为从证据着手,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凡是不能确定的事实不能用于判断对嫌疑人不利的结论1.2 主观状态不是猜测,是以证据证明的主观状态2 是否有正当防卫因素—(1)有的话,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or(2)防卫过当or正当防卫不成立,罪名成立3 量刑----(1)无其他因素影响的量刑;and(2)考虑从轻情节在(1)的基础上进行减轻法院并没有遵从这个逻辑。我个人的观点是,法院在第1.1步就错了。这个判决是错误的。我相信历史会以它自己的方式进步,时间自会验证一切。关于死刑存废之争,没有意义。如果一个国家不能实现真正的法学家治国(至少法官不能是什么退伍军官之类),不能实现司法独立,死刑废了也是枉然。虽然那么多窃国者仍然逍遥法外,在特殊的监狱过着villa一样的生活,但至少死刑的存在能让他们心有畏惧。这个案件的最糟糕影响在于,城管可以滥用权力再一次得到肯定,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再次被置空,当公民的生命遭到城管(或其他)权力侵犯时,他们只有等死。对于夏而言,不过是“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的殊途同归。而对于那些“虽然觉得城管暴力执法不对但要慢慢来改革”的人,我只能希望他们这辈子不会遇到被交警揍被查水表被保安搜身等等事情,不然到时他们会发现,他们除了任人宰割没有任何办法。至于那些说“你没看城管家人多么伤心欲绝他们的心情怎么没有人关心“的人,以后安倍再拜靖国神社也请不要反对,那些日本兵来中国多少不是家徒四壁上有七旬下有待哺,你们也狠得下心啊?另外这个案件开启了一种道德风险很高的复仇模式。如果你恨一个人,那么先买一份高额人身伤亡意外保险,再辞职去当城管(如果连这种基本没啥要求的职业你也进不去那也没法了),路遇你的仇家,找理由带走。接下来(1)密室中你杀了他,那么你是”防卫过当“,判8年左右,在牢中表现良好可以减刑;(2)运气不好你挂掉了,你的家人会得到巨额保险金赔偿,你还是烈士,另外可以得到政府抚恤金,这么一大笔钱是免税的。————————————————————————————————————意料之中的很多人吐槽啊。我就知道大部分人是看了第一段就开喷的。(1)说我精英意识的和自我炫耀的,没有看清我第一段的意思,之所以我一直在说“top1”绝无炫耀之意,我针对的是有的看似专业其实漏洞百出的分析,并且我有在前面强调:不要轻信任何一个人。如果你非要说我在炫耀装逼,我也没法遇到这种人很无奈,反问一句就算我要装逼也比你有资本是不是?我估计下面开喷的人看到top1这个词就被激怒了,麻烦做人要淡定。(2)至于怀疑大三有没有考司法考试,做出这种怀疑的人随便一搜就能搜到,就算你没google也有百度,拜托这些人不要坐井观天,这都多少年的事儿了还需要怀疑吗?至于怀疑有没有top1法学院的,我只能说,我一直认为弊校弊院是当之无愧的top1,多年来弊校出个p事也能被炒大我都习惯了,就像各大门派围剿光明顶那只是各怀鬼胎,江湖上的人都知道谁才是真正的江湖第一。不要说弊校精神已死,弊校精神被说死了很多年,我觉着都还没死透。至于亚洲top1的,某个排名大家可以搜搜,说法是很多值得推敲,之所以这样说我也讲了,我也讨厌这种说话口气,只是看不惯某个前面的法律人而已。(3)说我的分析漏洞百出的,没错,这不是很严谨的推论文,这段话只是针对前面有个“法律人”看似更严谨的分析提出的一些我自己的想法,知乎上面太容易被喷,因为所有的话都有漏洞,如果要我写一篇全面的分析,意味着我必须把一切有关报道判决书证明材料读一遍,我说了我在上班,没有这个精力,而且我的专业不是刑法。这段文字绝对不是严谨推理,只是表明,我以我有限的学识认为法院的推理错了,有几个重要推理切入点错了,但我没有对其一一反驳。(4)至于说有人提到的“虽能上top1但无治国之才”,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才好。。。没能成为蔺相如让你您失望了对不住(5)至于有人说我对城管抱着很大的成见。没错,我就是,我就认为城管制度根本不该存在怎么着了。我没必要给你写篇长文论证为什么城管制度不合理反正你也不会读是不是?不服来砍。(6)至于有人认真讨论判例法的优劣和到底哪个法系的国家的法官有更大解释权,这个问题很好但也无解。我认为判例法国家至少让律师有更大的推理分析空间,法官也必须认真分析对比不同案例并作出区别,至少不会跟大部分国内判决一样,“本院认为综合上述分析已经构成对**条违反”这种突兀的推理。说楼主帖子对不住top1的,那么楼主写文的目的也算达到了。既然top1都是楼主推理这个渣水平,大家对于“法律人”的帖子也可以洗洗睡了。如果还不理解楼主要表达什么而继续喷楼主的,请随意,反正楼主也不常上 知乎。不过请把转发量控制在500次以内,谢谢合作。
预测:李某某肯定是重判。等这个证实了我也忙完了手边的事就再来解释为何这个是死刑。最后劝一句前面头头是道的在那分析防卫过当主观故意的法律定义的那几位,现实点成不?咱们这是中国,讲政治的。舆论影响这么大的案子,你以为法官天天在那谈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十一以前这一连串开庭和宣判都是有规划的,精心设计的,这都看不出来回去随便找本史书多读几遍。-----------------------------这事说开了很简单,关键是要有一个正确的思路。首先要把zf各个部门和机构当成一个整体来看,作为一个整体,它会有目的使用自己手中的工具,没有限制也没有底线。无论法治还是舆论,都是工具的一部分,一个部分出了问题的时候自然需要用另一个部分来解决,来替换。最近一个月的案子都有舆论上的问题,那很自然的想到它会有目的安排好时间线,迅速转移舆论的关注点。很容易预料到这样的复核一定会刺激到舆情,那么后面一定会安排到一个顺应民意的案子来平息舆情。在考虑到这两个案子的时间安排如此之近,几乎是夏走完程序的第二天李就宣判,如此指向性的安排自然可以推断出李案肯定是顺应民意的结果。反过来想,假设第一天重判一个小贩,第二天轻判一个公子,那么舆论会是什么情况?在那里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解释的几位,实际上是割裂了我们的zf,把它当成一个分裂的,独立的个体的集合,各个部门之间没有协调,毫不在乎。其次,要把做决定的人当成一个个单独的个体。这些人面对的,同你我一样,都是一份朝九晚五的工作,只不过恰好他们的工作可以决定其他人的命运,但这绝不能说他们就会因此产生额外的责任心或者道德。他在完成一项工作内容的时候,所做的决定是基于以下数个观念的混合:检查是否存在隐患,撇清可能产生的责任,满足上峰的要求,做出一定的成绩,职业道德感。人是很复杂的动物,不能一概而论哪个要素更有影响,但通常而言其中的某些要素一定更加重要,比如避免出错和撇清责任,比如满足上峰的要求。对这件事而言,就是要把最高院和辽宁高院拆开来看。最高院做复核时,第一前提想来一定是是避免自己产生责任,也就是所谓的经的起历史检验。什么叫做经得起历史检验?历史只能检验材料。他在复核的时候面对的并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或者义愤填膺的律师,而是沈阳高院送交的卷宗。这堆材料如果存在疑点,那他将有责任,材料完美无瑕,环环相扣,那他就没有责任。实际上这个复核等了这么久,已经不言自明了:如果有疑点,早就发回重审了。两年多的复核时间,我个人认为前面一年的等待就是给律师们时间,看他们能不能找到新的有力的证据,也是给自己的工作留一个活口,毕竟是舆情汹涌的案子。后面一年完全是在等待,高院已然知道律师们找不到在法律上有决定性的新证,只是在等待一个合适的时机将这个麻烦的复核发出来。最后,有事说事,不能说人。不能用辛普森的思路来辩护。如果讲事情存在疑问,顶多算人家工作失察,但如果说程序不对,那么就是再说他们存在工作失误。这么大的案子出了工作失误,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谈程序违法说事最容易被压制,因为违反程序的权力乃是法治社会里zf的底牌。
两年多前还在某NGO工作,当时接触了夏案更多敏感点不方便提及,建议大家耐心看看陈有西律师两年前的辩护词再去做判断另外,从我个人立场,我是坚决支持全面废除死刑的,特别是在天朝。中午和一个朋友讨论这个问题,他说了两点原因:1、文明进步需要;2、非法治国家,死刑会加剧不公 嗯,基本就是我赞同废死的出发点所在了 我还有第三点:死亡不是终结。任何人都不是孤立个体,施加死刑所带来的负累是分摊到很多人(判决的、复核的、监斩的、执行的等等)身上的。今日想到一句话:“忍看朋辈成新囚,怒向刀丛觅小诗”我也无更多话好说了,感谢陈律和许多不能提及的人的努力。希望他们早日能被放出来。
实在TNND忍不住了!截止到9月25号晚,支持率最高的居然是,基本上就是一派胡言,全是臆断。防卫怎么就不可能刀刀毙命?法律哪条规定的,刀刀毙命不能是防卫,只能是进攻?监控夏家人,有利于城管的证人证据采纳,不利于城管的证人证据排斥,怎么不提了?司法程序尽是猫腻,庭审环节处处设难,凭借现有的信息和各级法院平日的作为、声誉来判断,起码是有偏袒原告一方的嫌疑吧?还假模假样的说什么看不到卷宗,没法说。你已经说了不少了。你看不到卷宗,怎么就知道刀刀毙命的呢?看报道吧!?报道还说对法院不利的话呢,你眼神不好一定没看见对吧?不对,就算看见也不相信,因为你立场坚定。“更相信三级法院”,“不过我想最高法的裁定肯定有详细的解释”,这就是立场,浓缩成一句话,就是:要相信组织,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在这个立场上,当然要振振有词说一大堆粑粑了。其实这事,真不宜在法律的框架内分析。都不是外人,本朝的司法体系是个什么概念不清楚吗?假设这次判了死缓了,肯定还是这群人冒出来“判的有道理”“本来就是城管伤害在前”“从庭审的过程和证据来看,防卫过当这个定性是可以接受的”“从缓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说,判决是合理的”。同志们,本朝的司法是政治的螺丝刀,紧哪里松哪里是随行就市的。(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谁主动制造信息不对称,谁理应被严重质疑。所以,如果夏被判非死刑,法庭采纳并且通报的证据也是并只能是支持那个非死判决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却按照现有数据进行证据分析情景重现,只能是管中窥豹。)夏可能是个执拗的人,自认没罪,为什么要认罪?如果这种执拗到了某种境界的话,那就是士可杀不可辱。这个案子拖了这么久,夏或许是有活路的,前提是他(及其法律代理人)必须妥协,比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做工作求得被害人家属原谅等等,和一些民间呼吁的声音结合起来,加之体制内有话语权且愿救其一命的人的帮助,是有可能换个结果的。但是,他都没做。直观感觉,夏是个不屈服的汉子。当然,或许就是这样的个性最终导致死路一条,有的人可能不屑,比如这位擅长刑事的法律人也说了,在外遇事,尽量忍让。这话对呀,退一步海阔天空啊。但是这个“量”是多少呢,退一步不行呢?退无可退呢?娄师德是不是就是不少人心目中的榜样呢。不过你娄大人自己唾面自干是个人价值取向,无可厚非,出来教育人就不好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娄大人被贻笑大方上千年的原因,闷声自干多好,非和人分享)。好在这个民族还是能出现像杨涟林昭这种硬骨头,却总不被那些跪着的人所理解和接纳。还看见有人说,媒体现在捧民众的臭脚,很讨厌。外宾?不知道媒体都是统一管理?不知道今天所有的媒体都发的是通稿?这路货色就是一脑袋精英细菌,时不时就要发酵,好像大众根本没脑花,一定会被媒体误导,媒体天然具备教育民众的义务。像洋葱新闻这种媒体,是捧谁的臭脚?最后转一个寓言给所有就算不相信基层法院也相信顶层(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的人看吧。很久很久以前,为了山寨的稳定,大王雇了一批凶恶的打手。一个寨民被打得受不了,抄刀捅死了两个打手。一大群愚民跪在地上:“大王,饶了他吧,他是被打急了”。打手们冷眼看着大王:“大王,您还要打手不?”。大王梦醒:“杀”!为了更好地理解寓言,上个精英认为捧臭脚的图。当然,城管也不该遭此劫难,彻头彻尾一个时代的悲剧。目前看来,无解。悲剧在重演,时代在继续,红旗还在飘扬,老头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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