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康权案子被告的辩护律师询问被告人

行业公认权威刑事律师网站
你信赖的刑案专家
只受理刑案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的形态
故意轻微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微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这是较为棘手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于是有人认为,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一概无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倘若行为人故意使用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儿,旨在使该胎儿出生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这种伤害的(以下简称胎儿伤害),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而胎儿不是人,伤害胎儿的行为不符合伤害“他人”的要件,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存在障碍。然而,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
关于同时伤害的问题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中国刑法没有将同时伤害特别规定为共同伤害,所以,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承担刑事责任。⑵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⑶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⑷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将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认定为同种数罪,面临着应否并罚的问题。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是,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时,应当实行并罚。故意伤害罪虽然有3个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将同种数罪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如果按一罪论处,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轻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罚,但仅以一罪论处或者虽主张成立同种数罪但不并罚,就只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为人3次造成3人重伤并情节严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实行数罪并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也反过来启示人们,对于故意伤害罪,不能轻易承认连续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的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例
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
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
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
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选择律师
律师收费标准
案件办理流程
为你辩护网全国地方分站
为你辩护网致力于汇聚全国知名刑辩律师,共同打造刑辩帝国,每个省会城市只推出一支最优质的刑辩团队,目前在全国大部分重点省会城市建立了联盟分站。...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 卓安律师事务所 电话: 传真:028-Service Unavailable
Service Unavailable
HTTP Error 503. The service is unavailable.我的位置: >
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意义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日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的范卫国律师应邀做客中顾法律网第131期律师访谈栏目,本期访谈主题是: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施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中顾法律网司南:日 山西衡霄事务所的范卫国应邀做客中顾法律网第131期律师访谈栏目,本期访谈主题是: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施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很多问题及困难,比如在立法上的缺陷,使务实操作有时难以进行以及一些人受传统复仇文化的影响,抱有强烈的“杀人偿命”报复心理,一味要求从重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人,不主张调解或从宽处理被告人。当辩护律师参与到此类案件的调解中会有怎样的效果呢?
  ●嘉宾简介
【山西-运城】范卫国
  律师姓名:
  地区:山西-运城
  电话:
  执业证号: 50143
  执业机构:
  E-mail:
  联系地址: 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学府嘉园金座一单元202室
  范卫国律师,男,36岁,汉族,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运城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运城市盐湖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青少年维权律师;全国法律志愿者会员;运城广播电视台律师热线特约律师;《衡霄律师》期刊副主编。
  从事律师执业十年以来,先后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民商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多起。同时担任多家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近年来更是潜心钻研法学理论,撰写多篇论文,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范卫国律师近年来办理的部分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2003年垣曲赵保叶诉运城市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赵保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运城市劳动局。
  2004年代理高速交警大队行政诉讼案件(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05年代理新绛县万安镇西马村三十余名学生家长维权索赔案件。
  2006年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曙光故意杀人案件,担任被告人陈曙光的刑事辩护律师。
  2007年9月轰动运城的(市中心医院)张斌等人故意杀人一案。担任第六被告人吕杰的刑事辩护律师。
  2008年武安芳故意伤害致死他人案件,担任被告人武安芳的刑事辩护律师。
  2009年王平故意杀人案件,担任被告人王平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王平最终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死缓。
  2010年何兰群故意杀人一案,担任被告人何兰群的刑事辩护律师,最终被告人何兰群获得无罪释放。
  2010年夏县人民检察院诉鲍先旗诈骗案件,担任被告人鲍先旗的刑事辩护律师。
  2011年原告樊好便起诉被告运城市中心医院(输血感染丙肝病毒)赔偿案件。
  2011年8月仝霄等几十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律师访谈
  中顾法律网司南:首先非常感谢也欢迎范律师应邀做客中顾法律网律师访谈栏目,范律师曾在我们栏目中谈了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点建议,赢得了广大网友的认同。本期节目中,首先请范律师谈一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目前在我国的状况以及律师参与其中的重要性有哪些?
  范卫国律师:很高兴再次来到中顾法律网,跟大家分享个人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一些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的结合,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中一种独特的诉讼制度,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审理和解决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属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客观特点,只是因为其起因是刑事犯罪问题,所以,民事制度中的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及调解、和解原则均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的解决中,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政策向和谐化及恢复性司法方向发展,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就更加被突现出来。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非常重视此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强调、重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解的重要意义,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后被告人量刑处罚的具体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凸显,无疑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和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当中主要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的态度和作用,直接影响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好坏成败。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辩护律师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涉及到致死、严重伤残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要把刑事辩护和民事赔偿有机的结合在一起,不能只负责刑事辩护,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积极、不过问、不热心。对于这些比较重大特殊,且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刑事案件,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圆满完成刑事辩护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被告人及其亲友与受害人或其亲属协商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事宜,妥善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对于参与诉讼的各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社会意义。
  中顾法律网司南:谢谢范律师,可否具体谈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中有哪些意义?
  范卫国律师:总结了以下几点意义。
  1、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中,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意义。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受托于被告人亲属及其本人,肩负着他人的重托和希望。他们都希望通过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争取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的刑事处罚,这是刑事辩护律师义不容辞的艰巨职责。而被告人亲属及其本人也比较信任聘请的辩护律师,愿意听取辩护律师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也愿意和辩护律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进行深入地沟通和探讨。辩护律师可以站在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角度考虑问题,提供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案。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身份和地位,为辩护律师做好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2、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中专业优势的意义。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具有刑事辩护工作的法律专业优势。这一专业优势的存在,主要体现在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向法官提供辩护意见,尤其是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必然会作为辩护的重要内容,结合刑事案件的相关情节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辩护律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会认真听取法官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要意见和调解方案。从而在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接触中,以通俗易懂的沟通方式取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为民事赔偿的解决铺平道路。努力取得刑事辩护工作和附带民事赔偿的共同解决。
  3、有效缓解刑事辩护律师与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的特殊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的刑事案件,大部分属于是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导致出现重伤、终身残疾或死亡的损害后果。而此类案件,无一例外不但给受害人造成无法恢复的损害,而且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及其亲属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仇恨报复对立情绪极为严重。受害人和及其亲属,往往认为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就是给“坏人”说好话,很自然地把对被告人的仇恨情绪,转移到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身上,在感情上与辩护律师有比较大的抵触情绪。
  因此,以坦诚的态度,积极与受害人方面协调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以情取得理解,以理说服对方、依法解决问题。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让受害人了解辩护律师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尽力让受害人得到赔偿。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受害人及亲属与辩护律师的对立情绪,亦可以有效的缓解受害人及其亲属与被告人的仇恨情绪,从而为促成民事调解营造和谐的氛围。
  4、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对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意义。
  辩护律师在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成刑事辩护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赔偿,努力争取被告人一方与受害人方面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方的谅解。从而,为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创造了良好的量刑情节,是法院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辩护律师积极参与民事调解赔偿工作,力促民事调解赔偿和解的成功,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量刑处罚具有重要的作用。
  5、辩护律师积极协调案外人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和庭后调解,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员的力量促成调解。而这些案外人员,一般都是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往往就是他们为被告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因此,辩护律师完全有条件动员案外人和协调案外人积极参与附带民事赔偿。这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做大量的工作,有时候案外人法律知识欠缺,出于亲情对被告人的偏袒,对受害人方面的强烈的戒备心理,都会导致案外人不能理智的对待民事赔偿调解。怎样能够让案外人理解有关专业法律知识,理解法院的立场,正确面对和处理被告人的感情,充分理解受害人丧失亲人、终身残疾的巨大痛苦,需要辩护律师策略地与案外人进行深入、耐心、坦诚的解释和沟通,争取案外人的理解、支持,从而为案件调解扫清障碍。
  6、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能够在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和解,对于支持人民法院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使当事人息诉纷争,减少上诉、抗诉案件,避免上访案件的发生,节约诉讼成本,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利于家庭稳定、有利于工作生活稳定、有利于社会稳定。这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顾法律网司南:范律师对于本期主题还有其他看法吗?
  范卫国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的调解,对于各方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害人来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尽快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告人来讲,可以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明显悔罪的态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法院来讲,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功能。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感谢范律师的精彩分享,期待您再次做客中顾法律网律师访谈栏目。
  ●律师访谈回顾:
  简单适用连带责任有悖司法公正
  中怎样合理维权?
  法修改
  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本文为中顾网原创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欲转载请发电子邮件联系授权事宜。(邮件发送到:.com)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09-30
下一篇文章:10-26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律师访谈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最新访谈文章推荐
最新最新访谈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日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的范卫国律师应邀做客中顾法律网第131期律师访谈栏目,本期访谈主题是: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施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中存在很多问题及困难。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找嘉峪关市地区律师访谈律师
找甘肃省地区律师访谈律师
按地区查找律师访谈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