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子程序判决走私后怎么卖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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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8321] 走私象牙金额达到50多万元,法院会怎么判刑?
问:您好。我有个朋友从非洲带了一些象牙日用品,过关时没有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拘留,到今已有一个多月,听说估价有50多万元,请问法院会判多少年?谢谢。
答:象牙属于涉税犯罪,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偷逃税款数额来定罪量刑,而不是以价值为标准来进行量刑。关于涉税走私的定罪量刑,请参阅《》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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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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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2]3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四字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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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宣判一起特大团伙走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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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珠海11月22日电
设立了合法公司,员工变身团伙成员,为了自产自销甚至铺设了输油管线并开设营业加油站,如今16名“油老鼠”领刑挨罚。今天,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法院日前对该起特大红油走私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盛卓恩、陈贻伟、冯烈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不等;判处被告单位阳东县东平明珠石油有限公司罚金450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盛卓恩成立阳东县东平明珠石油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尽管2010年4月该公司将法人代表变更为陈世东,但实际出资人、负责人仍为盛卓恩。该公司先后租用了“阳坡0108船”、“阳坡0239船”等四艘流动渔船。2010年3月,盛卓恩开始组织公司员工冯烈、陈贻伟、陈世东、李良友、冯亮恩等人利用上述流动渔船走私红油入境销售。&&为了从走私红油中获取暴利,该公司在东平港自用办公楼下设立明珠加油站,在办公楼后建立红油脱色工厂、油罐,并在租用的冰厂码头设置固定输油管线与油罐、红油脱色工厂、明珠加油站连接。由被告人陈贻伟、冯烈负责招募走私船员、直接指挥海上走私活动、走私船只的维修以及船上相关事务;由被告人冯亮恩组织“粤台山12304”、“江城44118”两艘小油船将上述四艘走私船运回的红油过驳至码头;由被告人陈世东和李良友负责码头的日常管理、走私红油销售以及与盛卓恩对账。此外,被告人李良友还设立东平农村信用社的账号,与公司账户一起用于走私红油的资金运转。&&随后,被告人陈贻伟、冯烈陆续雇请了被告人李庆德、郭基荣、何合健、郭盛强、李泽德、梁松安、黄华平、梁万益、黄锦浪、陈福等人驾驶上述四艘流动渔船从香港走私红油入境,经脱色后在明珠公司明珠加油站、暨南加油站、东平港内等处销售。&&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先后查缉了明珠公司以及该公司的四艘流动渔船,当场查扣走私入境红油合计207.17吨。经海关侦查发现,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案发时止,该公司走私入境红油共计1万多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47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阳东县东平明珠石油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盛卓恩以及陈贻伟、冯烈、陈世东等其他15名被告人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红油入境,偷逃税款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从作用以及参与偷逃应缴税款的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林劲标
李凌岩) &&■新闻观察■&&巨量红油如何瞒天过海?&&林劲标
李凌岩&&红油是什么?其实,红油本身是柴油,其因油品呈现红色而得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专用的添加了红色染色剂的免税柴油。因此,要实现红油在内地销售,除了瞒天过海之外,还要对其“漂白”洗色。本案涉及入境红油多达1万多吨,如此庞大的数量是如何逃过众多监管的呢?&&合法外衣 掩人耳目&&1998年,盛卓恩出资成立了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他本人任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经营柴油及成品油的批发及零售业务,都在合法经营范围之内。2010年3月,当看到香港红油价格比国内柴油价格低,盛卓恩决定从香港运红油入境销售,赚取差价。为了不承担风险,2010年4月,他将公司法人代表之职变更到手下陈世东名下,但陈只是个挂名股东,公司实际出资人、负责人仍是他本人。&&一切准备就绪后,他组织公司员工冯烈、陈贻伟、陈世东、李良友、冯亮恩等人利用租用的四艘流动渔船从香港走私红油入境。为了让人相信四艘渔船真的只是出海捕鱼,他指挥手下人只在捕鱼期行动,遇到休渔期就停止出航,并且每次出航都选在半夜出发,凌晨返回。&&为逃避执法单位查缉,盛卓恩通过冯烈交代运油渔船的船长如遇到海关、边防等执法单位检查,一定要说船上从香港加载的红油是自用的,不是去大陆卖的。同时,盛卓恩又专门在东平港自用办公楼后建立红油脱色工厂、油罐,在租用的冰厂码头设置固定输油管线与油罐、红油脱色工厂及本公司下设的明珠加油站连接,将走私的红油通过合法途径销售出去,如此一来,走私的红油经脱色后通过输油管线进入加油站,与正规进货的柴油混同,合理合法地卖给了顾客,神不知鬼不觉就偷逃了大量关税,获取了巨额利润。&&“一条龙”走私链 无缝对接&&“本案与其他红油走私案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构建了完整的走私链,从购买、运输、接驳、存储、脱色到销售,完全是一条龙下来,该团伙既有自己的脱色工厂做技术脱色,又有自己的加油站来销售红油,一切都是专业化地运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承办法官贺心介绍说。&&2010年初,盛卓恩以公司名义租用了“阳坡0108”、“阳坡0239”、“阳坡0285”、“珠香1133”四艘流动渔船,用来走私红油。他还安排陈贻伟、冯烈二人雇请了一批船员用于驾驶以上四艘船。&&每次行动前,盛卓恩会提前与香港卖家联系好,将卖家具体位置告诉陈贻伟和冯烈,并将购油款兑换成港币,交给冯烈,由冯烈再交给本次去香港运红油船只的船长。船长开船到香港南丫岛附近,从事先约定的油趸船上按预先通知的数量加油后,再将现金交给卖家,完成购买环节。&&在运输环节,每次走私,走私团伙都会安排两艘船一起去香港装红油,但是会错开半个小时出航。如果前船遇到海关检查,那么就会立即通知后船,彼此照应。船加好油后会运回阳江东平海面。由于四艘走私船吨位大,不易靠岸,盛卓恩就安排冯亮恩找两艘“飞机仔”小船接收由四艘走私船运回的红油,并运回码头与机房内的油管接驳,机房内的油管与公司码头油库是连通的,这样就可以将红油存入码头油库内。&&“红油是香港专用柴油,不进行脱色就无法在国内销售。”盛卓恩安排张展金在公司码头油库内将运回来的红油用“双飞粉”等化工原料进行脱色,以方便将红油在境内销售。&&据盛卓恩交代,经过脱色的红油会经过三个渠道销售出去:一是零散销售给港内的渔船;二是通过本公司的明珠、暨南两个加油站卖给顾客;三是销售给一些油罐车。至此,从购买到销售一条完整的走私链就这样形成了,环环紧扣,无缝对接。&&■本案看点■&&公司化管理的犯罪团伙&&以盛卓恩为首的红油走私团伙之所以能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里就偷逃应缴税款2000余万元,获取巨额利润。法官贺心分析,这与其对犯罪团伙严密的公司化管理有关。&&盛卓恩对走私集团的每个成员都做了明确的分工,成员之间还相互配合。陈贻伟、冯烈二人负责雇请船员驾驶四艘渔船前往香港运红油入境,并由陈贻伟、冯烈两人负责指挥船只偷运红油的航载及船只的日常维修、船员的工资发放等相关事宜,陈、冯二人之间一人忙时另一个人会顶替。&&李良友、陈世东二人负责该团伙走私入境红油在境内的销售事宜及东平码头的日常管理,具体包括安排海上及码头零售以及明珠加油站、暨南加油站的销售、支付购油款、收取卖油款、记录销售及库存情况等。陈世东和李良友二人各自记录各人销售的油品数量。每月月底,由陈世东负责盘仓,将李良友本月卖出的油品数量及其本人卖油的数量进行汇总,然后和老板盛卓恩在东平明珠加油站二楼对数,盛卓恩会告诉陈世东本月该团伙从海上走私入境的数量,二人就一起用本月进油数减去卖油数得出账面上的库存数,再和本月油罐实际库存数进行对比。这样,盛卓恩就牢牢控制住所有油品的进出。&&在分工中,冯亮恩负责接驳,当接到走私渔船到港的电话后,其负责找两艘小船过驳由四艘走私船运回的红油,并运回码头与机房内的油管接驳。李庆德、郭基荣、何合健以及其他被告人负责驾驶运输走私红油的渔船,其中每艘船上都有船长、船上业务、轮机等三至四人。船长负责开船,船上业务负责日常联络,具体为接开工电话、记录在香港加油的数量、红油运回境内后负责通知冯亮恩过来接驳等。轮机负责维修船上机器,空闲时还帮船长开船。四艘船被分成两组,每组两艘船去同一地点走私油,但错开半小时,遇到海关巡查,会互相通电话通风报信。&&“被告人具有很高的反侦查能力,通过研究设置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得每个团伙之间既分工又制约,从而使得每个走私环节都环环相扣。”贺心分析,这是该犯罪团伙不同于以往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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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
全部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提审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处理程序执行程序再审程序刑事复核程序减刑程序破产程序国家赔偿程序诉前禁令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确认申请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司法复议及听证程序引渡程序其他督促程序
文书字号:
审结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4)彭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指定管辖决定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址:??????。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日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4)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14)彭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绰号嘎泽,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址:??????。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日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发布字号:(2009)彭刑初字第?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一审公诉机关彭阳县???察院。被告人吴??,男,1972年04月??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捕前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级检察员,住址:??????。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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