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纠纷向谁投诉

系统检测到你的请求异常,请输入验证码  目前,我国建筑劳务人员普遍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作业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建筑劳务人员与建筑劳务组织之间没有固定的合同关系,流动性大,基本属于非正规就业。   一、非正规就业的相关概念   非正规就业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就业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一)非正规部门   非正规部门的概念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项名为《就业、收入和公平: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的调查报告中首先提出来的。这份报告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七个特征,他们是:1.容易进入。2.依靠土地资源。3.企业由家庭所有。4.小规模经营。5.劳动密集型和适应性技术。6.在正规教育系统之外获得技术。7.不受干预和竞争性的市场。随着人们对非正规部门的认识逐渐加深,国际劳工组织在1991年和1993年分别对非正规部门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另外世界银行及各国的经济学家也分别对非正规部门进行了不同的定义。   综合这些定义,非正规部门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观点:1.小规模经营。2.处于国家的制度框架之外,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和其他管理规定。这一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或者指的是相关的经营单位没有在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注册,从而在统计上没有显示出来,不依法纳税;或者指的是有雇工的单位设法躲避雇员的各种税收和社会保险金,不遵守关于工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等的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在社会保障系统之外工作或经营;或者二者兼具。3.雇佣双方的关系不固定、不正式。4.经济行为具有合法性。5.劳动密集。6.灵活性高。在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称为非正规部门就业。   目前在建筑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包工头组织,他们经营规模不大,并且没有注册,依靠挂靠的资质或无资质经营,处于国家的制度框架之外,不遵守国家的劳动法规等规定,一般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包工头组织属于典型的非正规部门。在包工头组织内就业的广大农民工属于典型的非正规就业。   (二)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正规部门内的非正规就业指的是正规部门内部没有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其就业条件不受劳动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管理约束、不执行相关劳动标准的就业形式。例如我国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公共事业部门的临时工等,绝大多数是属于非正规就业。   目前在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基本属于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   二、建筑劳务用工非正规就业的经济学解释   (一)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解释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约翰。穆勒那里,他在反驳亚当。斯密的报酬平衡原理(对于因职业形成的工资差异,其本质是起到一个平衡补偿的作用,即认为差异存在的目的在于消除差异)时形成了这一思想。他指出,"真正费力和真正讨厌的劳动所赚到的钱,不但不比其他的劳动多,而且几乎比其他任何一种劳动都少,因为只有那些没有选择余地的人,才做这种工作".他要表达的思想是,差异的存在原因在于差异本身。这一点成为后来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基本立足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开始分析制度和社会性因素对劳动报酬和就业产生的影响。其代表人物之一美国学者迈克尔。J.庇奥尔在1970年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即劳动力市场有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区别。一级市场就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岗位较有保障、职业前景较好、工作安全性好、作业的管理过程规范多,求职者往往受过良好教育、出身富裕家庭。二级市场就业的工作特点有: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工作具有不稳定和暂时性,很少有个人升迁机会,求职者往往是穷人、年轻人、移民、妇女等。同时该理论也解释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原因,即:从劳动力组织和产品市场的相互作用及二者依时间序列而演进的相互关系看,产品需求稳定的企业创造了包含就业保障条款在内的正规劳动力市场,而产品需求不稳定的企业则只能在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从事生产活动。
【】【】【】【】
建工版2014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教材1-3册第十版
1.第一分册场地与建筑设计第十版
..
定价:¥158 优惠价:¥158.0&&..
定价:¥62 优惠价:¥62.0&&
& 2015版注册建筑师考试宝典软件名称版本试题数免费下载 4.412299道 1.73483道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关于印发《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事业,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从事非正规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民政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提出了《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年七月十四日
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及其劳动组织的性质和任务
(一)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与社区便民服务活动,暂无法建立或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生产自救性质的就业形式,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暂不进行正式工商、税务登记。
(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非正规就业劳动,帮助其获得一定收入,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社会劳动组织。该类社会劳动组织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就业容量大,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服务项目,拓宽就业渠道。
二、非正规就业服务的内容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政字[号)精神,非正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政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教育)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寄托)以及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四)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
(五)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优教咨询服务;
(六)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如代购代送、代换煤气、搬家、送餐、街头餐饮、净菜净水服务等;
(七)街道(小区)清扫保洁、看车、绿化养殖服务;
(八)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
三、非正规就业的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非正规就业政策,协调、指导和监管各地非正规就业工作。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进行认定发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非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具体负责非正规就业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统计工作。
(三)各街道(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申报和组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组织辖区内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实现非正规就业。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试营期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试营期满后可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和程序
(一)申办条件
1.经营项目属于本意见第二条所列范围;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劳动纠纷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就业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xe602; 下载
&#xe60c;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xe602;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亟企业待规范
下载积分:800
内容提示:
文档格式:TXT|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06:48:28|
文档星级:&#xe60b;&#xe612;&#xe612;&#xe612;&#xe612;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亟企业待规范.TXT
官方公共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