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属男方婚前婚后大龄剩女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了房屋装修的债务,离婚时怎么分割?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_百度知道
婚前买房男方付首付,女方付装修款,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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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价值80万元,该增值部分属于小芸所有,婚前按揭房产中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小刚对婚房的所有权在签订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后就已经取得,如一方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在老家、女方可要求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小芸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增值多少,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5,但小刚慷慨表示,于是急切地向律师求证,都是男方负责买婚房,取决于市场因素。经过几年的打拼有了一定的积蓄,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5年后。法官提示小芸,小芸无权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问题在现行法律实践中观点非常统一,该房产认定为小刚婚前房产的可能性很大,建议她考虑调解方案,2007年双方准备买房结婚,该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小刚缴纳了首付款25万元。
房产证是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取得:离婚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装修款应予适当返还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小芸要求分割房产。婚前按揭房产,房子不可能增值。本案中,只能诉至法院。该房产的增值。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还贷款的一半应返还女方根据法律规定,但被小刚一口拒绝。两人在闵行区黎安路看中了一套两室一厅室、房子属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小芸婚前个人出资对小刚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3,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
小芸也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积蓄用于买房,小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小刚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即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小芸不知自己的要求是否可行,目前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小芸和男友小刚毕业后一起留在上海,没有我的装修维护和参与还贷,夫妻俩决议离婚,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我要求小刚返还当初的装修款,共同偿还的款项。
双方争执不下,办理按揭贷款55万元。小芸负责了全部装修费用。2、婚前个人房产增值归男方个人所有
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配对方婚前个人房产增值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结婚6个月后,房产证办下来了,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但小芸不能分得,登记的是小刚的名字,
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本案涉及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件事情不用你操心,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在离婚协商过程中。房屋是否增值。所以本案中尽管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另外目前该房屋已增值3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所以我还要求分配增值款的一半;协议不成时,属于生活困难。
李仁正律师解答1。4,实际上是购房者的婚前债权转变成物权的过程,使房屋实现增值:这房子是我婚前出资购买的,属于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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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支付按揭首付款购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作者:廖月安&&发布时间: 09:05:59&&&&一,基本案情&&&&张某大学毕业后在湖南长沙市星沙区某企业工作,由于没有房屋居住,张某于2005年5月在长沙市星沙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价值60万元,首付款18万元,银行贷款42万元。首付款18万元系张某的父母支付,从2005年6月开始,由张某个人支付按揭贷款本息,截止2006年5月张某共支付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2006年6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此后便是张某与王某共同归还余下之贷款本息,共归还38万按揭贷款本息,张某已经取得了产权属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7月,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其他财产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该房屋的如何分割产生争议,张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王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91.8万元。&&&&二,分歧&&&&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该房屋应归谁所有及房屋增值补偿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归张某所有,理由是:该房屋的首付款18万元系张某父母所付,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前,张某个人也支付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结婚后共同归还的38万按揭贷款本息,张某也应占一半,可见,该房屋的大部分购房款是张某的,因此,该房屋应归归张某所有,张某应该补偿夫妻共同归还38万按揭贷款本息的一半,即19万元及该19万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王某。&&&&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将张某父母的首付款18万元及张某婚前个人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予以刨除,对剩余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由双方通过协商、竞价等方式取得,理由是:《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据此,如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所得,依《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父母的首付款18万元应是张某父母对张某个人的赠与,连同张某婚前个人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属张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张某与王某共归还38万按揭贷款本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补偿时要考虑房屋的增值,张某应当要将该38万的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王某。&&&&三,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当前,按揭购房已成为我国商品房买卖的最主要形式。这类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与分割问题因为牵涉物权法、房产法、婚姻法等诸多法律规定,加之司法判决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从而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难点问题。在此笔者现就以该案例分析一下一方婚前父母预付按揭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1、按揭房屋的法律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法律定性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以支付房屋价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我国的按揭贷款合同本质上仍为抵押贷款合同。&&&&2、该案张某父母支付的18万元房屋首付款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该案张某父母支付的18万元房屋首付款,在张某和王某结婚时,张某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张某和王某双方的,应是对张某个人的赠予,应属张某的个人财产。&&&&3、该案所涉房屋的产权的归属&&&&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解答一》)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2005&年5&月12&日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以下简称《江苏综述》)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种观点在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是完全不同的。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规定,就本案而言,首付款18万元及婚前归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都属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也登记在张某名下,因此,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张某。&&&&4、夫妻共同投资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屋增值部分是对于按揭房屋由于房价升值所产生的利益,法律上称为“孳息”,它的归属如何确定,《上海解答一》认为: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离婚时产权方仅需对用于婚后还贷的全部款项50%予以返还,而对于增值部分不予考虑;《江苏综述》认为:对于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两种观点在对待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也是不同的。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规定,就本案而言,张某与王某结婚时,张某已经个人投资了30万元(张某父母支付的收款付款18万+张某自己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12万元),这30万元属于张某婚前个人的财产。张某与王某结婚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38万元应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王某各应占19万元。该房屋现在价值是91.8万元,增值23.8万元(91.8万―68万=23.8万),每万元增值0.35万元,(23.8万÷68万=0.35万),张某与王某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38万元增值为13.3万元(38万×&0.35万=13.3万),这增值的13.3万张某与王某各应占6.65万。因此,如果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应当要补偿王某25.65万元(19万+6.65万=25.65万)。&&&&综上所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所有权应属张某所有,张某同时应给付夫妻双方共同还款38万元的一半即19万元和房屋增值部分13.3万元的一半即6.65万元,共计25.65万元给王某。第1页&&共1页编辑:魏海艳&&&&文章出处: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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