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四方公告汽车2014年农行春天行动12月5日农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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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6:49:41&&&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
  (2014)江民一初字第1791号
  本院受理原告曾智伟诉被告彭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五个严禁&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潘波诉被告马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邕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张功科、广西联航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4)西民二初字第912号原告苏德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蓝建华诉你、陈景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2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如下:1、被告偿还所借原告人民币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李秋华、罗晓春:
  本院受理关于潘媛媛诉你们与柳州市新西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秋华、罗晓春共同向原告潘媛媛偿还借款1000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日开始计算至1000000元付清之日时止)。二、被告李秋华、罗晓春共同向原告潘媛媛支付律师代理费50200元。三、被告柳州市新西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李秋华应该承担的偿还责任负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潘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12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01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媛媛负担1166元,由被告李秋华、罗晓春、柳州市新西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966元。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韦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0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杨胜刚诉你、刘红、赖炳通、张运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1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赖丁库偿还给原告借款390000元;2、判令被告赖丁库偿还原告支出的借款利息81023元(自日起至日止);3、判令被告赖丁库从20l4年9月27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每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8.14元;4、判令被告刘红、赖炳通、张运鸾对第1、第2、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450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荃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6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科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池市海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荣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南民催字第8号
  本院于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征远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该票据记载票号为716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8924元,出票人为柳州航盛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长电科技有限公司,该票据已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为上海征远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出票日期为日,承兑到期日为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日依法作出(2014)南民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征远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吴乾敏、韦飞:
  本院受理关于韦秀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南民初(二)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廖玉钦、陈秀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雄志、范光慈、吴建华诉被告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分别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8时、10时和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述三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罗春兰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1893-1号
  本院受理原告博白县玉柴物流远华运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博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博白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2262-2号
  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判决书给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博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朱平跃、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厚发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
朱平跃、朱平辉、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祝样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
朱平跃、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早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
朱平跃、浦北中怡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厚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浦北县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272号
  本院受理原告劳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513号
  本院受理原告韦春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谭惠华、韦维:
  本院受理原告戴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230号
  本院受理原告邓云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6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叶家悦、张珊:
  本院受理原告高显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叶家悦、张珊:
  本院受理原告高显光与被告叶家悦、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港北民初字第339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叶家悦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196号院(天悦豪庭)1幢2单元8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196号院(天悦豪庭)1幢2单元9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各一套、被告张珊所有的桂RJY516号和桂RSS516号小型汽车各一辆予以查封。限你自登报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4)东执字第346号
杨孙权、凌翠萍:
  本院在执行你与陈润光民间借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346号执行通知书、房产评估报告书、赎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照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多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等诉讼文书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加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凌云县人民法院
  (2014)博民初字第775-1号
杜林芳、刘兴和:
  本院受理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博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杜林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二、被告杜林芳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三、被告刘兴和对判决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943元,由你们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博白县人民法院
李林、黄振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李林、黄振平、李锡和、李锡传、李锡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忻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经忻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忻城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编号为XG〔2014〕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宗地基本情况和规划主要指标及建设要求
  XG〔2014〕5忻城县思练镇二糖北面宗地:位于忻城县思练镇,用地面积为54398m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主要规划条件:容积率&0.7,建筑密度&35%,建筑高度&24m,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建设。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51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60万元。
  二、竞买人范围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2、凡存在闲置土地、拖欠土地价款的单位、组织、个人和个人联合体,均不受理竞买申请。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日至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忻城县国土资源市场交易所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四、申请人可于日至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忻城县国土资源市场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日17时(指到达指定账户时间)。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日17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本次挂牌地点为忻城县国土资源局五楼会议室(芝州二路73号),挂牌时间为:日8时至日11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口头申请竞买。公告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七、联系电话与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5516348
  联系人:蓝春涛
  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转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忻城县国土资源市场交易所
  开户银行:农行忻城县支行
  银行账号:05751
  忻城县国土资源局
  (2014)青民一初字第195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郝金蝉、司宽余诉被告丁圣哲、广西昌龙迪拜大酒店有限公司、周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986号
  本院受理原告岑海城诉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143号
苏建飞、梁剑平:
  本院受理原告黎宏宁诉你们与被告广西南宁康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487号
  本院受理原告冯惠、刘永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786号
曾健、谢红、曾莉:
  本院受理原告梁荣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6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春竹房产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分别受理的原告广西盛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景冬、第三人南宁春竹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及原告广西盛世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金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宁春竹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3)兴民一初字第1907号、(2014)兴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廖景冬、广西南宁金和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前述两案分别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就前述被告方提交的上诉状,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61号
  本院受理原告谭勇奇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137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陆佳琪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99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钧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3224号
  本院受理原告邓照武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4时45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因在广西宁明县海渊镇那才村狮子山建设弘恩寺的需要,狮子山东坡大坪范围内的所有坟墓限于日前迁移。目前已知7号林班12号小班有何姓、黄姓、王姓的坟墓共3座,7号林班14号小班有王姓坟墓1座。敬请有关坟墓所属户主在期限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到广西宁明狮子山弘恩寺筹备委员会工程建设办公室办理登记和迁坟补偿手续,并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
  联系单位:广西宁明狮子山弘恩寺筹备委员会工程建设办公室
  地址:广西宁明县海渊镇那才村狮子山
  联系人及电话:释果德陈子同
  广西宁明狮子山弘恩寺筹备委员会工程建设办公室
  岑斌、麦文德、张克伟、张克明、骆梦强、王凤春、杨一飞、潘家远、陈子金、全军胜、潘月凤、北海纬通物产开发公司:
  申请执行人岑斌等42人与被执行人北海百色地区经技贸易公司集资建房纠纷、工程款纠纷、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35件案,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35件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一次拍卖漏拍后,需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本院将该土地按评估价格元变卖给广西北海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意见,现本院已征求了其他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意见,但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征求到你们的意见,特发布本公告。你们应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与本院执行三庭取得联系并书面表明你们是否同意的意见,逾期本院视为你们已同意本院将该土地按评估价格元变卖给广西北海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5时30分在南宁市东葛路99号华亿大厦本公司拍卖厅,按现状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环江村大路岭玉贵公路东南侧的国有工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建筑物(已出租),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参考价:750万元,竞买保证金:300万元。
  标的展示时间:日&12月24日。
  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日17时前将竞买保证金转入我公司账户(已到账为准),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后,方可参加竞买。
  报名咨询电话:(黄经理)
  公司地址:南宁市东葛路99号华亿大厦301室
  广西聚通拍卖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坤祥同志:
  因你严重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自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因你未配合公司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现再次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请你在3个工作日内来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日,罗世清、莫耀俊向我所提出交易鉴证申请,将其位于凭祥市北大路148-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凭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凭国用(2004)第0163号,土地面积为310.1m2,用途为综合用地,四至为东至药村公司、莫耀俊;南至莫耀俊;西至北大路;北至北大路一支。自见报之日起5日内如有异议的,请向我所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所将依法给予罗世清、莫耀俊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特此公示
  地址:广西凭祥市北大路三支
  电话:
  邮政编码:532600
  凭祥市土地交易所
  日,廖荣花向我所提出交易鉴证申请,将其位于凭祥市祥河街东2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支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凭国用(2007)第050号,土地面积为81.84m2,用途为商住用地,四至:东至通道;南至吕文帅;西至街道;北至马德荣。自见报之日起5日内如有异议的,请向我所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所将依法给予廖荣花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特此公示
  地址:广西凭祥市北大路三支
  电话:
  邮政编码:532600
  凭祥市土地交易所
  北海市振农种业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关闭。现清算组依法成立,进入清算程序。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邮编:536000
  联系人:刘家珣
  电话:
  地址:北海市靖海镇政府大门之右
  北海市振农种业有限公司
  我公安机关于日,在G80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玉林北出口附近,从车牌为&桂K37876,桂KG565挂&的货车上,依法查扣到非法入境的冻鲍鱼商品壹车次。上述物品无任何合法有效的手续随车,且货主不详。
  现予以公告,限以上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逾期将依法进行处理。
  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14)江民二初字第1033号
南宁市名片纸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一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及&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以及(2014)江民二初字第109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不如期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石云姣诉被告杨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黄海军与被告黄艳秋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明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黄惠玲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黄继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阳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者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阳县人民法院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日(星期四)10时整,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座落于兴业县石南镇拜龙坡玉贵公路旁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土地使用权证号:兴国用(2003)第0100268号宗地,用途为工业出让,土地面积约11910m2,建筑物占地面积)。拍卖参考价人民币460万元。
  上述标的按当今现状实施拍卖。本公司即日起接受咨询及安排查看标的。有意竞买者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拍卖保证金存入凭证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报名截止时间:日17时。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详细资料备索)。
  咨询电话:
  公司地址:南宁市裕宾路6号滨湖家园1栋2304室
  广西瀚业拍卖有限公司
  北海德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关闭。现清算组依法成立,进入清算程序。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申报地址:北海市湖南路以东、北海大道北侧鑫丰丽景8幢1层0102层
  邮编:536000
  联系人:王学军
  电话:
  北海德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贵港市磨茹衣舍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521),经股东会议现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傅神送、傅士生、傅神添,傅神送为清算组负责人,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贵港市磨菇衣舍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灵山县腾达农机有限公司于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以慎,联系电话:。
  广西灵山县腾达农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京会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邕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承租人岑溪市岑城上奇石屋塘花岗岩矿:
  你司于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出租人三菱日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租液压挖掘机壹台(机器编码为:JACB0J100065),《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为:HMW10600)。因你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严重违约。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授权本公司正式通知你:限你于日前付清包括逾期租金、迟延损害金、约定损害金及违约金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如未能履行将解除与你签订的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收回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处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西美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4)右民二初字第254号
甘红妃、农国康、李光胜: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甘红妃、农国康、李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4)南市民再字第3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再审人徐红与被申请人韦娜、王健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市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特此公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鱼民初(二)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内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淑清与被上诉人郑福伟、一审被告罗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生权、黄红丹:
  本院受理原告莫小强诉被告黄生权、黄红丹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64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叶汉添诉被告黄翠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你作为本案的被告,因你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文内容为:不准予原告叶汉添与被告黄翠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叶汉添已预交),由原告叶汉添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武强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良珍诉被告房晓红民间借贷纠纷[(2014)兴民一初字第150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下列户口簿遗失:
  覃庆光198618
  黄君立
  郑日昌
  签发日期
  ▲下列行驶证遗失:
  黄梅清桂AMQ513
  王永林桂L-81025
  ▲下列车牌遗失:
  黄丽勤桂L-UB972
  钟明清桂FLE288
  马杨森桂F03091
  黄丕学桂FDY131
  黄祥敢桂FB8018
  凌秀珍桂F8G988
  黄向科桂F72505
  陆善辽桂FES000
  潘金磊桂F61083
  许明华桂FFD088
  苏杰桂FKY323
  邓文雄桂FWX999
  滕伟桂FTW999
  ▲下列警官证遗失:
  潘新明桂消字第030108号
  苏首兴030228
  ▲下列残疾证遗失:
  张传通
  ▲下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李祥0048093
  ▲下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王福敢1080229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遗失南宁市百瑞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两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194529,开具金额分别为:21440元、6960元,声明作废。
  ●杨文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岑克巨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罗彬彬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桂字607,现声明作废。
  ●蓝宝龙遗失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号码:忻国用(2006)字第-1-29号,地址: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鑫源小区,面积:80.50m2。
  ●黄建通遗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单,号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用机打发票,号码发票号:,声明作废。
  ●个体工商户韦恒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执照注册号:097,声明作废。
  ●黄祝英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证号:153,现声明作废。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遗失黄小荣印章一个,现声明作废。
  ●韦代光遗失广西民族学院大学毕业证,证号:000183,声明作废。
  ●庾善平遗失实习律师证,证号:48,现声明作废。
  ●梁秋南遗失南宁铁一中高中毕业证,证号是810914号,声明作废。
  ●曹添遗失购长线局房款80000.00(收据号2013555),现声明作废。
  ●周志胜遗失购长线局房款20000.00(收据号0011675),现声明作废。
  ●梁燕玲遗失营业执照三本(含正副本),注册号分别为:
  ①4501033402487,
  ②450103600069692,
  ③450103600115270,声明作废。
  ●陈涛遗失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桂,现声明作废。
  ●梁廷新遗失容州口香味大排档发票一张,号码:,声明作废。
  ●扶绥县陈万乐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陈万乐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黄勇利遗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黄勇利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郭崇舜遗失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声明作废。
  ●李祖宜遗失户口簿(扶绥县山圩镇那利村怀茄屯19号),声明作废。
  ●扶绥县名雪冰淇淋店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证号:SP9857;遗失营业执照副本,证号:545,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金沙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号:357,声明作废。
  ●王作芝遗失监理员上岗资格证,证号:0403821,声明作废。
  ●刘传维遗失桂0821267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刘传维遗失桂0821267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甘化小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桂RT0798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南宁市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遗失庄顺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为:桂建C(7,现声明作废。
  ●南宁市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遗失袁武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为:桂建C(6,现声明作废。
  ●李静遗失营业执照正本1本,执照号码:380,现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荣盛汽车装饰用品店遗失一枚发票章,税号:。
  ●农丙强遗失号营运证,声明作废。
  ●吕维文遗失桂R7161414号营运证,声明作废。
  ●田林县八渡瑶族乡博峨村平作屯22号的黄亚高遗失证件号码为E的护照1本,声明作废。
  ●平果柒佳选矿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兴安县鸿顺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661,现声明作废。
  ●何统明遗失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码为9000442,声明作废。
  ●父李桥健母刘海燕遗失儿子李鸿涛的医学出生证明,出生日期号,编码为,声明作废。
  ●岑溪市大维饮品店不慎遗失注册号为45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现声明作废。
  ●兰彩庆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号:017,声明作废。
  ●毛袁鹏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农有建遗失残疾证,证号为:号。
  ●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明汽车总站遗失车牌为桂FA1363的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桂交运管桂崇字号,声明作废。
  ●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遗失河池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机打发票第一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24947,声明作废。
  ●广西嘉诚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J1,声明作废。
  ●广西内部审计师协会遗失南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平推)壹份(使用并作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蒙云雪遗失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号:,声明作废。
  ●周有秀因保管不慎遗失残疾证,证件号码:01032X44,声明作废。
  ●武鸣县太平镇孙平粉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30,声明作废。
  ●武鸣县伟业商店遗失发票领购簿一本,纳税人识别码:033,现声明作废。
  ●更正: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在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2版刊登的《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路段名录及零售点设置数量的公告中路段名录为:廉明西路、云南南路(铁路桥至银滩中路)的应为:廉明西里、云南南路(铁路桥至新世纪大道路口)。
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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