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的义务最高处罚

不要父母的财产可不履行赡养义务吗?_法制新闻_阳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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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父母的财产可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00:26【】不要父母的财产可不履行赡养义务吗?编辑同志:市民刘女士因年老多病需他人照顾。刘女士有一位女儿,但与刘女士的关系一直不和。刘女士的亲戚曾多次劝告其女儿照顾母亲,但其女儿不愿意,说自己今后不要刘女士的任何财产,那么她也就不用履行任何的赡养义务,请问她这么说对吗? 市民 张女士律师答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都是绝对的,没有条件的。赡养人以放弃财产继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绝、逃避履行赡养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无论刘女士的女儿是否放弃其母亲的财产,其都必须承担赡养其母亲的责任。更多新闻新闻48小时点击排行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推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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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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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周某的父亲早年病亡,周某和姐姐两人由母亲抚养长大。周某的母亲在2006年已经68岁,由于多年操劳,身体衰弱,已经无法独立生活。于是周某和姐姐约定:姐弟俩按月轮流照顾母亲的生活、并负担母亲的生活费用。2007年3月,周某以妻子生病、儿子上学花费了很多钱,生活负担过重为理由,不同意再照顾母亲的生活,也不愿意负担母亲的生活费用。2007年4月,按照周某和姐姐的约定,应当由周某照顾母亲。但是周某没有到姐姐家接母亲。钱母只好自己去周某家里,但是周某不让母亲进门,还对母亲进行辱骂。后来在邻居的劝说下周某勉强让母亲进门,但是对母亲不理不睬,甚至在吃饭时也不准备母亲的碗筷,周母无奈之下与周某发生争执,但是周某不仅拳脚相加而且还将老人赶出家门。周母走投无路后服毒自杀。案件发生后周某被依法逮捕,并由检查机关以遗弃罪提起公诉。  评析:周某拒绝赡养母亲,导致母亲服毒身亡,已经构成遗弃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他人在经济上予以供给扶养,或者虽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顾等情况。  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上述对象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人员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照顾、帮助、供给,以维护其正常生活的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周某身为人子当然应该承担对母亲的赡养义务,但是周某以种种借口逃避义务,甚至还将母亲赶出家门。周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老人生活没有着落,最后造成了钱母的死亡。周某拒绝赡养母亲的行为非常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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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子女不履行的责任需要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的处理。
  如何追究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
  法律快车律师回答: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赡养义务根据条件可以调整
  李某二子二女,在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矛盾。日前,李某诉至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由子女承担原告的生活及用。近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履行责任各异。
  原告李某诉称:&我共生育有二子二女,即本案四,之前我主要是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现大儿子对我生活不闻不问。故起诉要求判令在养老院居住生活,并由四被告负担原告的生活及医疗费用。&
  被告大儿子辩称,其患有癌症,无力负担原告入住养老院的费用,但可以将原告接回家中继续由其赡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三名被告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随大儿子共同生活过程中,曾因生活琐事与大儿子多次产生矛盾;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二个女儿将李某接到各自家中进行赡养。之后,李某被送回大儿子家中,生活仍无法得到保障;不久前,李某入住社会福利中心居住生活,并交纳了相关费用1010元。另查,原告李某现每月收入为国家发放的生活补助200元;大儿子患鼻咽癌长达10余年,曾数次住院治疗,现口齿不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余三个被告为退休人员,有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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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一、不履行抚养义务怎么处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弃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的,对实施,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是指因施行遗弃行为的人,致被害人无房屋居住而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被迫乞讨,遗弃的动机卑鄙,手段十分恶劣,导致被遗弃人病、残、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对遗弃人的行为,被害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关组织、单位的劝阻、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求助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二、抚养义务如何确立
  婚姻双方当事人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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