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人员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哪个在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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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省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2011〕106号)和《关于规范全省职业卫生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健函〔2013〕26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蚌埠市行政区域内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培训对象  1.用人单位负责人;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  三、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5.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四、培训分工  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培考分离"的原则进行培训管理工作。  1.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委托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牵头组织培训、考核、发证。蚌埠市安全监管局对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不定期抽查。涉及具体事宜由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协调统筹安排。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培训,用人单位有能力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培训,用人单位无法组织培训的可以委托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资料存档备查以及持证上岗工作。  五、培训计划  1.2014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职业卫生人员培训。  2.2014年6月底前,完成市属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市属及以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4.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六、培训程序  1.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各县、区安全监管局每上个季度末制定下季度培训计划、总结上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情况,报蚌埠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培训的报名、考试、阅卷、制证、发证、统计等工作采用统一管理软件进行,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报名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委托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承办。参加培训的学员报名时持身份证及复印件、2寸照片两张及相关费用,并填写《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报名登记表》(附件1),由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按规定将学员信息录入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制作学员证、课程表等发给学员。  3.开班实行备案管理。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在开班前一周向蚌埠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上报《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附件2)和《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附件3)(可网上或传真上报)等书面资料和电子信息各一份。
4.考核实行培考分离。考核坚持培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员经培训结束后,参加由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的考核。蚌埠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各县、区安监局组织,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承担考核、发证工作。蚌埠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抽检巡查。考核成绩合格者由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将《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发证登记表》(附件4)上报蚌埠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要重新培训。凡取得证书的人员在蚌埠市安监局网站上公布,便于学员和用人单位查询。  5.证书有效期及发放。《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省印制,有效期为三年。将考试合格人数名单及电子信息录入到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培训管理系统,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携带加盖培训专章的《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发证登记表》到蚌埠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科审核后,申领证书并办理制证、发证手续。丢失证件或换证的须填写《申请补证/换证人员登记表》(附件4),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后到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办理补证手续。  6.监督考评。蚌埠市安全监管局对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抽检,重点检查组织程序、培训质量、文明服务等内容,作为职业卫生培训服务机构量化考评范围,考评结果每半年公示一次,并抄报省安全监管局。  七、有关要求  1.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切实将其列入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日程,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2.承担职业卫生工作的市安全生产协会,要按照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认真研究培训目标,精心设计培训课程,安排已取得国家总局、省局认证的职业卫生培训师授课。要结合生产现场,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和经验交流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进行培训。要广泛听取学员意见,认真总结分析,及时完善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查处替学、代考等行为,严防培训走过场。  3.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和有关人员不持证上岗的,要督促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协会和用人单位,应按《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保存目录》(附件6)的内容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和记录台账。  5.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统计汇总,每月第四周的第二个工作日以规定格式(附件1)报市局职业健康科。
(联系人:沈波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蚌埠市安全生产协会联系人:李家友 电话:
附件:1.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报名登记表
  2.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 3.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  &&&&& 4.申请补证/换证人员登记表  &&&&& 5.市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发证登记表  &&&&& 6.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保存目录  &&&&& 7.证书编号行政区划代码
  &&&&&&&&&&&&&&&&&&&&&&& 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7日
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学员登记表
序号:&&&&&&&&&&&&&&&&&&&&&&&&&&&&&&&&&&&&&&&&&&&&&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五河县 □固镇县 □怀远县 □蚌山区 
□禹会区 □淮上区 □高新区 □经开区 □龙子湖区
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填写部分
□企业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职业卫生证书
年& 月&& 日
第&&&& 次复审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
中的大类代码为准。行业分类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汽车制造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食品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说明:1.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否则一经查实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不得使用代用字。
&&&&& 2.报名登记表上选中某选择项时,在该项相应的小方框内标记“√”,行业分类没有的在其他类别标记。
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培训单位(盖章)&&&&&&&&&&&&&&&&&
期数编号:&&&&&&&&&&&&&&&&&&&
培训起止日
拟考试时间
注:& 1.填写此表同时附带《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及电子版信息。
&&&& 2. 期数编号为年份(14)+区域行政代码(340300)+证书流水号(0001),如:,即14年安徽省蚌埠市0001号。
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
培训单位(盖章):    &&&&&&&&&& 本期人数:   &&&&& 期数编号:   
 填报人:   &&&&&&&&&&&&&&&& 负责人:&&&&&& &&&
注:期数编号为年份(14)+区域行政代码(340300)+证书流水号(0001),如:,即14年安徽省蚌埠市0001号。
申请补证/换证人员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发证登记表
培训单位(盖章):&&&  期数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人:    制证人:  & 审核人:  & 负责人:
注: 1、期数编号为年份(14)+区域行政代码(340300)+证书流水号(0001),如:,即14年安徽省蚌埠市0001号。&
2、申请表中的补考人员在表的备注中注明补考
蚌埠市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保存目录
一、培训机构应当保存:
1.培训计划及工作总结
2.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
3.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4.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
5.申请补证/换证人员登记表
6.课程安排表及学员考勤表
7.考试安排及考场记录表
8.征求学员意见表
9.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发证登记表
二、考核部门和发证机关应当保存:
1.培训计划及工作总结
2.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3.蚌埠市职业卫生培训班学员汇总表
4.申请补证/换证人员登记表
5.蚌埠市职业培训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发证登记表
证书编号行政区划代码
(截止2014年1月7日)
340300& &&&&&&安徽省蚌埠市
340322&&&&&&& 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340323&&&&&&&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340321&&&&&&&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34030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340311&&&&&&&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340302&&&&&&&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340301&&&&&&& 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
340304&&&&&&&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340304&&&&&&& 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
340303&&&&&&& 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
主办单位: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蚌埠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邮编:233040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市政府院内 Email:postmaster@xxzx.&&网站运维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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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与管理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第三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第四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 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第六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第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第十一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二条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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