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事时只有被告护士,事后老师的调查报告在开庭时算证据吗,没有证人在,孩子是在学校被同学推倒在地导

[转载]04474&&《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电子书
原文地址:04474《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电子书作者:盛世小评真包公勇揭包庇小姐的“包小姐”的面纱――《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电子书祖籍郓城的随虎转作家 盛世小评     目录:中卷.cn/s/blog_49e0cb690102ejt0.html下卷.cn/s/blog_49e0cb690102ejth.html&nb
原文地址:04474&&《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电子书作者:盛世小评&
真包公勇揭包庇小姐的“包小姐”的面纱
――《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电子书&
祖籍郓城的随虎转作家 盛世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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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需一千零一夜,再给我九夜就完成了30万字的《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电子书,但是李天一疑案二审定于11月19日开庭,现已来不及完成预定字数,只好压缩成篇。
  我不想讲一千零一夜故事,那都是天方夜谭。是的,在古阿拉伯的海岛上,萨桑王国的国王山鲁亚尔是个生性残暴嫉妒的人,因王后行为不端将其杀死,此后便不信女人,每日娶一少女,翌日晨即杀掉,以示报复。宰相的女儿山鲁佐德,确实有德,是女中佐罗,为拯救无辜的女子,自愿嫁给国王,用讲故事方法吸引国王,每夜讲到最最精彩处,天刚好亮了,只好且听下回分解,使国王爱不忍杀,允她下一夜继续讲。她的故事一直讲了一千零一夜,国王终于被感动,不再错判错杀。
  其实,我只想讲一千零一页理由,盼中国别再出现错判,别再出现冤假错案!
  从哪讲起呢,我就先从第一千零一页讲起,然后再从头开始。
  第一千零一页理由是中国目前包小姐要打败包公,如此下去国无宁日,李天一疑案若判有罪,国法不容,百姓不容,天理不容!
  包小姐,不是人!她根本不姓包,也许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和阶层,也许这个“包”字不是名词而是动词,也许像雾像雨又像风,是一股歪风邪气。国人恨包小姐,恨被包下来的小姐群体――那群叫失足女的人们,恨包养小姐的行为,但更恨的是什么?
此时可以喝口水,坐等答案哟,您若不渴可要戴好眼镜往下看:
  国人最恨包庇小姐、包庇那些诈骗小姐的“包小姐”们!
  这种“包小姐”是利用国家名义、国家机器、专政机关、政法部门、法律重器、包公之椅、包公外衣、拿着纳税人的钱替小姐追讨嫖资和巨额敲诈的行为。有高级黑,但世上任何高级黑比不上这种高级包。这种包庇小姐的行径比任何包小姐本身都可怕、可恨的多。因为他们是包小姐的保护伞、衣食父母及温床,其助纣为虐、为娼作伥的丑行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令看官大跌眼镜吧,其实也令世界大跌眼镜。不怪我,刚才我提醒过您,要戴好眼镜的。
  从某种角度说,包公也有睡觉的时候。趁着真包公睡觉,色色彩彩的包小姐竞相登场,呈现出群魔乱舞、乱象频出、乌烟瘴气的局面,令人痛惜。当包公醒来时,包小姐和包庇小姐的人们一拥而上,似乎他们可以包场子,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包打全场。这时,全国正义人士、未成年人的母亲们、法律精英们开始对决包小姐们,但包小姐和包庇包小姐的人们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架势,气势汹汹,妖风肆虐,反正气反文明的泥石流大有排山倒海的能量。
  这时,只听包公大喝“社会公正皆包公,法官甘做葫芦僧?!”并让人抬出了龙头铡;这时,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这时,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时,首席大法官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研;这时,北京某区某政法部门领导提前退居二线;这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令推进司法公正并明确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这时我作为从事过教育、共青团和未成年人工作的人,为未成年人维权的责任感和为净化社会环境出力的使命感,令我不能当“智老绕”、“万事躲”,更有信心讲出其余的一千页理由。
  我写一千页理由,跟各类媒体关注热点一样,我只是关注热点,更追求平息热点。文章坚持理性客观原则,行使公民监督权,在疑案并未终审定案之际,还原真相,表达质疑,在网络民主时代公开表明部分群众的观点,为北京公检法完善思路和正确定案丰富信息,减少对政法部门形象的伤害,减少社会阵痛。同时,呼吁净化社会环境,呼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时代条件和国家保护。如果人人怕请喝茶喝咖啡喝酒,如果人人担心因言获罪,那是对民主中国的不信任,那是对时代的误解,那是公民监督权的放弃和浪费,那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轻侮,那是对我们亲爱的祖国不负责。
   如果有人请我喝茶喝咖啡喝酒,我会通知我所有的网友我的粉丝,请他们围观。看最后是谁“走光”,是谁露怯,是谁的面目暴露无遗,是谁做贼心虚,是谁恼羞成怒,是谁欲盖弥彰,是谁压制民主言论,是谁怕事情败露。  
  《李天一无罪理由一千零一页》准备写成电子书和网E书,体例是九个篇章独立成文,压缩成电子读物和TXT上传网络,同时在博客上以一篇前言链接九篇博文的形式,形成网E书。现距二审时间太近,已无法写出计划中的30万字,本月下旬我又有一个集中学习领会三中全会精神的紧迫任务,那是我的一个心灵契约和关于热爱的承诺,任何事情也不能耽搁我的学习。二审若公正无需理由,当然这本电子书就不用再写了;如二审仍有不公,必写30万字,这是路见不平一声吼,这是祖籍山东郓城的地理基因,只不过是要到明年疑案一周年再写出全书。这样,无论出于多么强烈的正义感,目前也只能把本电子书微缩版献给众看官,共九个篇章。
四个杨女士谁的话最真
――李天一疑案是2011年车速事件的延续吗,兼谈李天一并非恶少
  真的不愿回忆不愉快的事情,但网民误读了李天一,给贴上太多的标签;网民也误读了李家在2013就李天一参与嫖娼事件不道歉,这不仅因对坑害几个未成年人的失足女无歉可言,防止其做实有罪的证明,同时也确实有2011真诚道歉换不来丝毫真实谅解的伤痛,成了越歉越欠的困惑。尽管这样,一审之后梦鸽通过媒体就孩子参与嫖娼向社会认错,表达了多层歉意。
一、2011年李天一被网上爆炒的打人事件中杨女士诚恳但多变
事情发生的时间是2001年9月6日晚上大概9点钟,当时是彭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开着别克车,而他和他们5岁的儿子则坐在后座上,一家三口开车回到了西山华府小区南门,在小区门口与李天一、苏楠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后,出现了激烈的肢体冲突。
&&& 据有关报道,彭先生说,“因为我们已经到了家门口,而进大门肯定要拐弯、减速、慢行。”但是,就在这个拐弯、减速、慢行之前,杨女士忘了打开转向灯,而这让跟在后面的司机――双江老师15岁的儿子李天一感觉到很突然,差点儿造成追尾,而且都是不错的车。“只见他边骂边下车,朝我老婆的方向走了过去。”
杨女士告诉凤凰网娱乐,虽然她没有打开转向灯,但当时两车之间的距离比一个车长还要多,所以其实并没有撞到的可能。
眼看着小伙子朝自己老婆走去,彭先生也赶忙跟着下了车,因为怕老婆受到伤害,他冲到前面,同时质问对方,凭什么骂人?并且他想告知对方自己已经到家了,减速进大门是必须的。但,对方并没有理会这些,这时,另外一辆奥迪车上的司机也已经下来,并且冲上来就动手打了彭先生。
彭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怕自己的老婆和儿子不安全,所以他一直努力跟他们厮打,因为这样他们就腾不出手去伤害他的家人。而杨女士在用身体护着丈夫和拉架的时候,也被打到了头部。
&&&事发的当晚,在警察把两名打人者带走之后,彭先生自己拨打了120,然后和妻子两个人坐着120来到了离他们家不远的309医院。
9月8日上午8点,309医院急诊室5号病房内,彭先生仍在熟睡,彭妻趴在床边陪伴。几分钟后,一对中年男女手拎果篮走进屋,自称是奥迪车司机苏楠的父母。下午2点半左右,李双江也来到医院,探望彭氏夫妇。李双江的到来和他真诚的态度,让彭氏夫妇感到宽慰,甚至感觉有点“知足”。
  “我来晚了,我向你们诚挚地道歉!”李双江刚上完课就赶到309医院,看望被打伤的彭先生、杨女士。李双江一进病房,就握住彭先生的手说:“对不起,让你受苦了!我没有管教好孩子,我有责任。我愿意承担所有的责任,赔偿所有的损失!”
  同去的解放军艺术学院副政委任洪森也向受伤夫妇说:“孩子出事后,所有的人都瞒着李双江,怕他担心、怕影响他的工作。直到7日晚李双江主任带领音乐系的同学举办完了教学活动展示后才告诉他。今天上午,李双江带着8个研究生在专家面前上完4节课,验收完毕,来不及吃饭就赶到309医院来看望你们。”
  受伤夫妇看到李双江来看望他们非常激动,彭先生说:“我们都很喜欢你唱的歌,你的歌伴着我们长大。你来看我们,我们很宽慰。”
  双方细聊事发经过,李双江说:“我当兵50多年,真没想到我儿子做出这种事情,这真是违背了我自己的情感,我心里特别痛苦。”李双江随即起身,深深鞠躬,口中称“我向你们道歉了。”说到激动处,李双江说“子不教,父之过。我对不起你们夫妇,我宁愿你们用棍子把我打一顿。”说完,李双江含泪向受伤夫妇鞠躬。
  受伤的杨女士说:“李老师你也不要太自责了,我回想自己15岁的时候,也是容易冲动的年龄,希望你的孩子接受教训。”  
  约5分钟后,征得彭氏夫妇的同意,李双江离开了病房,与309医院的院长和护士长进行了沟通,反复说“一定要好好照顾”。
  309医院副院长表示,要用最好的医疗条件为伤者治疗,让他们早日康复。
  据杨女士介绍,中秋夜,李双江一行人来到丈夫所在的病房探望,并带了水果和月饼等礼品。李双江除了祝愿中秋节快乐外,还再度向他们夫妇道歉,并表示中秋夜全家也不能团圆,儿子一个人在拘留所度过,家人都很难过。同时,李双江还表示一定承担起应该负起的责任,绝对不会逃避。 
“李老师态度非常真诚,他的情感境界是比较高的,他说他本身就是农民的孩子,现在他的孩子却伤害了我们,在感情上他有点接受不了,也非常地内疚。他认为是自己没教好。”
&&&&彭氏夫妇说:
“毕竟是个孩子,我们也没想和他们较真。谁在16岁的时候不会冲动、犯错呢?”
  出事后孩子家长曾多次前往医院看望伤者并诚挚道歉,他们表示不会干涉司法部门对孩子的处理,自己今后将加强对儿子的管教。经协商,受伤夫妇决定接受道歉,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两人表示愿意原谅孩子的不冷静行为,希望司法部门予以宽大处理。同时,两个孩子的父母也都表示,今后要严格管教孩子。
  杨女士透露,开奥迪打人的孩子的父母来看望时有表示要替他们去交费,但被彭妻拒绝了。而李双江,虽然没有当场提及赔偿事宜,但他明确表示,一切他都会负责。彭氏夫妇相信李双江不会不管。
  9月9日,有记者采访李双江时,显得颇为无奈:“我现在已经72岁了,(发生这件事)很痛苦,也很头疼,没有办法。”他再次表示要检讨自己。当询问是否知道儿子李天一会拘留到何时,他说,“现在还在配合调查,这是程序。”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宏辉律师称,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只有15岁,属未成年。法律规定,14-16岁对重大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当事人彭先生法医将鉴定伤情,若伤情较轻,李天一在量刑上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仅受行政处罚。另外一伤人男子苏楠由于年满18岁,将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一度传言,李天一解除拘留,律师刘昌松当时撰文说:我宁愿相信前面媒体的报道是真实的,因为那样反而说明,我们警方的执法水平确实提高了,不为撇清包庇名人之子的嫌疑,不为满足舆情的需要,而是法治要求至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至上。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目的在于“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警方在不知李某未满16周岁而采取拘留措施,在及时查明其不满16周岁时及时释放,正是严格执法的结果。
  文章说:可是,有关部门现在还站出来辟谣,声称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仍被警方刑事拘留。这就让人奇怪了,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才构成犯罪,才负刑事责任。警方并非以这8种罪行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来拘留李某,而是以涉嫌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名义进行刑事羁押,这在法律上如何站得住脚?
  刘律师指出:警方仍然刑拘李某,本身也涉嫌非法拘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其实,我还觉得,即使李某真的满16周岁了,也不一定要采取拘留进而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9条即指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由于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给予拘留几天的行政处罚也未尝不可,但此拘留非彼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手段,刑事拘留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措施。
  《北京青年报》14日报道:昨天记者了解到,彭氏夫妇已经聘请了律师准备起诉打人者。
  彭先生的代理律师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律师。他曾于9月7日和9日前往医院,见到了彭氏夫妇。据他说,彭准备对李天一和苏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王律师认为李天一二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该被公诉至法院进行审判。但是彭先生目前伤口没有拆线,无法进行伤情鉴定,因此无法确定伤残等级。他提到从目前情况来看,彭先生的伤情可能达不到重伤级别。而如果没有构成重伤,李天一由于尚未成年,很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的伤者夫妇与李、苏双方家长在北京解放军309医院会面,受伤夫妇表示愿意接受李苏两家的道歉,并原谅孩子的不冷静行为,不再对此事继续追究。至此李双江之子打人案双方暂时达成和解。
  可是,马连洼派出所一直对苏某、李某进行审查。
  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已送交执行;苏楠则因同样罪名被依法提请逮捕。
  2012年9月,李天一已被解除教养回到家中。
  那么这次车速之争为什么被处以劳教一年。有时,我们还真需仔细回顾,这场小区门口车速之争、打人事件其实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打人后完全可以采取讼前调解的,怎么就让未成年人付出如此巨大代价。
  我们同情被打者,但被打者对大众媒体所说的都是真话吗?比如说,前车不打转向且左转,后车发怒,那么前车为何停下,是不是自己有错还想理论理论呢?这可是左转未打转向啊,很容易造成车祸啊!彭先生对媒体说到家门口了,实际上是小区南门,怎么进小区门就停车?停车理论时,是不是无理狡三分,彭先生也下车参与理论是何意思,如果是一个息事宁人的人,不下车,谁会对一个女司机下手,不稳坐钓鱼船还冲到前面,同时质问对方,凭什么骂人?如果你下车了,就未打转向一事赔礼道歉,提醒对方不要骂人,说和了结也会万事大吉的呀。
  面对停下车来奉赔和叫号,面对“冲向对方和质问”,后车苏楠上来打了彭先生第一下。看官们也可以想一想,如果不是处于打架架势,不是处于两人PK李天一一人的情状,苏楠也许不会如此气愤。事实上,三人厮打起来,彭先生说出于不让伤到家人的想法也拼力反击,杨女士也勇敢“拉架”。这一过程,持续三分钟。这三分钟,谁能说得清。
  这个三分钟,我觉得不是故意斗殴,不是预谋群架,不是有计划的约架,而是一次意外激情冲突和互殴。后来公安给定成寻衅滋事罪,就这样不明不白成罪了。
  当然,我们谁也不要当事后诸葛亮,谁在当时的处境中,也说不好会有何反应。我们可以不去指责彭先生当时未息事宁人,但李天一和苏楠的家长都去看望了,认错、赔礼、道歉、承诺承担责任,甚至鞠躬,结果仍被起诉。
  在李双江看望之前,彭氏夫妇曾表示,他们体谅两名打人者父母的用心,但不会接受私了,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李双江代子认错走后,彭先生在微博中阐明观点,父母的认错态度很好很诚恳,“心里已经好受点了,但是孩子一定要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表示已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
  可是,这个起诉跟接受采访的杨女士表示的谅解、达成了和解意见是大相径庭的。
  日,北京有两家媒体爆料称,李天一这一方和挨打的那一方不仅仅是法律的较量,更是权力的较量。说杨女士有背景,有网友看到他们所住的小区西山华府环境清幽,价格不菲,猜测他们肯定是有钱有背景的人物,而杨女士也笑着告诉记者,房子是很早之前贷款买的,那时候房价相对还很便宜。而对于有网上传言他们是某高官秘书的亲戚一说,他们则很无奈地说,完全是瞎编的,无中生有。
  最近网上有人爆料,说这个杨女士原来指望给李天一判刑几年的,不满只劳教一年(看官们,未成年人在意外冲突和互殴中并未造成对方重伤害,一般是免于刑罚的),这不知是真是假哟。更令人不知真假的是,说此杨女跟2013年酒吧喝酒的杨女士是同宗。不知同宗何意,二者一个是河南,一个是河北,而且2013杨女的三个姐姐网上都有资料,那么同宗是指同姓吗?
  我认为,2011年开车杨女士和2013年酒吧杨女士也许没有任何关联,后一事件不会是前一事件的延续和升级版,天下之大,如此巧合的几率太小了,这跟北京之大但却总能在王府井或西单遇上熟人是两码事儿。著名商业区和步行街那是城市客厅,巧遇纯属正常。
  尽管没联系,2011事件积累了网民针对李家的仇官仇富仇星仇名人的无名火,海淀有关方面也品鉴到李双江对司法系统几近迷信般的信赖、法盲般的容忍和李双江老黄牛般的好欺,李家也尝到了越道歉越抬举越被动越不被谅解的特例遭遇所带来的深深困扰。
  对于李家来讲,2011年秋和2013年春密不可分,两度遭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敲肥,讹诈,捞好处,无理要求,过度补偿,不仅是当事方易生的伎俩,也常是办事方忽明忽暗的机会和若隐若现的愿望,这几乎是向钱看社会的通病和无形毒瘤,不知打点和通融的人家,稀里糊涂地承受了莫须有和莫名打击。这些不明说也罢吧,但愿最好的时代应有最好的社会风气。
   客观地说,因这一事件李天一成为全民话题是极大失范,对于李天一的全民批判,更是反应过度。仅此一件事情就去扼杀一个孩子,是一种新的社会不公。
二、2013年酒吧陪酒、酒店陪酒、追车开房的杨女士所言是真的吗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控制。目前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当天啊,就在当天,国家级媒体中央电视台在共同关注节目播发了这个消息,竟然告知大家李某是李双江之子。我是懂宣传的,中宣部曾要求“三贴近”,主张报道一定数量的社会新闻,以体现贴近生活,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增强新闻的人民性和活力与吸引力。但中宣部何时批准国家级媒体把未成年人案件也公之于众,何时批准新闻公布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而且把一个未查清事实的涉嫌案件向公众向全世界通报。这一做法,确实跟某复杂场所当时给李双江发短信所威胁的“上媒体”完全一致。
  央视的“共同关注”干了不少不该干的事儿。比如在李天一疑案前,就报道过上海中学生多P事件,这种易生暗示作用的负面新闻在社会上该造成多坏的影响啊,李天一他们五人和杨女的行为,有无多P新闻的毒害已不好深究。但我们今天所要说的是,当时查清事实了吗,杨女士说的都是真的吗,国家级媒体能乱报吗。
  杨女士在此案中所言是真的吗?
  网上有人总结概括出91问,有人总结出杨女士47条谎言,有人又提取精炼为10大经典谎言,有人指出杨女报假案,造假伤,说假话,作伪证,犯了敲诈罪、伪证罪、聚众淫乱罪。当然,我们希望谁也别犯罪,但至少要说真话。至于错与罪,后文再论;真与假,大家都心知肚明。
三、一个善良的杨女士说了真话后又说了假话
   央视报道李天一五人疑案后,一石激起千层浪,掀起网络热议。性情开朗、为人善良、音色特别、微博优质的杨澜也在微博表示:“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破罐破摔了。真替李老师感到痛心!”
  随后,杨澜言论受到网友质疑,不少人留言质问这是“谁替受害者心痛?”李承鹏竟也在微博质疑道,“反对杨澜。我说劳教不起惩教作用且负作用。杨却说一年量刑过重让其破罐破摔。别洗地,没人贴标签。我不同情他,我同情那姑娘。追问他真实到底多大?”
  对于此前言论引起的争议是出乎意料的,在汹涌的舆论面前,杨澜被吓到了,她在微博道歉,并回应道,“我眼中的李双江老师是谦和真诚的,对他儿子一错再错,为李老师感到痛心。由于我并不了解当年李天一打人细节,因此有关劳教一年的处罚是否适当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抱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杨新娥
(无话可说)
  其实,为什么前文对李天一2011事件描述的那么细,也想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实情,大家冷静下来想想,一个意外的互殴,而且是未成年人,怎么就没有一个宽容。
  我认为,杨澜开始说的是实话、真话!杨澜,不仅在杨女中,而且在洋女中,用英语所说的也都是真话。
&&&&&不少剧种有《杨家将》和《杨门女将》的故事,印象深的有佘太君、穆桂英、杨八妹、杨排风。排风,排风,现在需要杨排风拿起金箍棒般的烧火棍力排网络邪风,敢于说真话!
   各位看官,不要笑话杨排风的烧火棍哟,更不要小视当代杨排风们手中的鼠标。当烧火棍被赋予了正义,那就是玉宇澄清万里埃的金箍棒。
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失实,未排除非法证据
――详论五被告并未犯罪的铁证与事实
一审法院“迎合舆论”判决,牺牲公正,判决书带明显的片面性和倾向性。判决书公布后,网上一片热议,再次质疑是强奸还是嫖娼。在针对判决书提出一对一批注式质疑之前,我们有必要明确十几个问题:
一、陈枢律师新近文章所述事实摘要
二、生活常识和事件逻辑显示的就是一个嫖娼案件
  因二审流出信息不明确,似有不让提供新的无罪证据之说,逼得人们必须把真相说透,不得已不能回避一些不雅字词。包括网搜词条,都是原来头脑中没有的概念和字词。
有无强奸犯意
无强奸犯意。简单想想,原六人当中,三人驾车,家庭或经商富裕,或家境优裕,或父母显达,条件都不错。有的孩子可能有漂亮女友也说不定,身后有女孩鱼贯尾随也说不清。且当代社会,说堕落也好,说演变也好,快到“杯水主义”的开放状态了,还能听说有几例强奸案子呢。
但从主观上,他们在给小伙伴庆生过程有找陪酒女动意,酒后在引诱下和驱赶不成的情况下产生了“玩玩儿”――实为嫖娼的念头,绝无强奸犯意。想强奸还讨价还价干什么,想强奸也不会有其他知情者啊。
从李天一个人来讲,两次驱赶杨女,主要原因是跟自己的女友相比差远了,也跟徐某某是两个类型,嫌不是心目中的档次,真的对其连嫖意也没有。
有无强迫行为
为什么不从案件整体定性考虑?从入酒吧开始到离开湖北大厦,大约八个小时,一个完整工作日的概念,杨女先是当酒托陪酒点酒加酒,后是主动上车紧追不舍,没人强迫,李天一两次驱之不离。中间出现的要下车是索要陪酒费、欲与嫖资分开算的小把戏,当真有离开机会时并未离。
为什么不从杨女士主客观上很配合这个实质去考虑?整个过程是一个完整版的你情我愿、有来有往、打情骂俏、相互嬉闹、挑逗异性、讨价还价、争争吵吵、装纯抬价、装羞抬价、装不同意讨要嫖资、装不同意逼迫先付款、由半推半就变得又很配合的嫖娼行为。
为什么不从交易本质去考虑,为什么不分析交易心理和情境心理去考虑?在房间里的行为,咨询并到网上查阅类似情况,仔细分析,杨女疑似防范先尝后买、只尝不买和吃霸王餐现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肢体语言,并未明说。可是几个孩子们闹不明白是何意,着急给其台阶下,动手帮其脱衣服,表面是强行脱衣服和所谓的打,实则是给其台阶,而那女是明显的半推半就。此时的如真发生了所谓的敲打,敲打也不是强迫和为了强奸,而是敲打其别装处女别装纯。
有无实施举动
五被告整体有嫖之举动,但李天一个人玩手机、在走廊接妈妈电话了,从入房间后的两个多小时中,他也有觉得没意思并缺乏睡眠犯困的时候,或不稀得瞅、或不好意思瞅,由假寐变成了真睡,这都不是不可能。而且在海南旅游刚归,旅途劳顿,折腾了大半宿,某一阶段睡着了是非常可能的。
五人中,有三人无精斑。或未碰,或嫌无套不安全;或体外排,或猥亵;或因过度疲劳早泄;或被杨女以手配合掉,属嫖娼未遂状态。没找到李天一精斑。
给了嫖资两千。开始杨女误以为没给,假撞电视柜。听到凑钱后安静下来,对供职的兼职场所说收到三四百。具备性交易全部特征和要件。早上8点前,杨女和五被告一起离开湖北大厦,同乘一辆车,无交恶无争吵无辱骂无互责无撕打,是典型的嫖娼行为。
为了析清这一段过程,我用双休日两天时间在网上查找房间内所发生的事情为何被反污。发现了一些正常人很难知道的骗术和案例,比如鸽子血。本来某些词语太不雅,但判决书太不合情合理,干脆也别忌讳了,全盘端上吧。这些东西也许对正确破案有参考价值,同时对不正经的男人也是个警示。让他们知道,“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我为了破案查了这些,看到了前所未闻的现象,无意中了解了一些阴暗面,为失足女们失足感到莫名的悲哀,也为社会风气不正感到由衷的担心和忧虑,更为失足女们的骗术感到震惊。网上说一老人花八万买处,实为鸽子血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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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了这些,还原密室真相,那就是一个嫖资纠纷的过程。
 三、判定是不是强奸首先要看被告有无强奸故意
  五被告任何一个人也没想强奸谁,最多是你情我愿地开房交易取乐,甚至他们也并未明确意识到是嫖娼,也许在模仿央视报道中的多P。难道海淀法院的判决书,都是只写案件事实,不做犯罪故意性的分析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十八条中免除了没有故意的精神病人的犯罪责任,这意味着对任何犯罪案件的审理都必须考证犯罪人的“故意”性质。试问,如果李某某等五人只有强奸事实,没有强奸故意,那岂不成了“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或“无意识犯罪”吗?尤其是,一件五人参与的共同犯罪,竟然没有预谋,没有主犯!本来是嫖娼,哪里主谋呢?
 四、要看是否违背妇女个人意愿,有无半推半就现象
  从子夜离开酒吧到第二天7点29分七个多小时的追随中,杨女的个人意愿就是交易并获得利益的最大化。首先是以卖淫的目的相识。所谓受害人自身就是兼职卖淫人员,她在整个过程中坚持与全体涉案人在一起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与他们发生性交易。这已经从酒吧服务员张某的证言以及全体涉案人的供述得到证实。其次是以卖淫的目的相随。在离开酒吧时,杨女是在已经知道会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仍然自愿跟随着第一次认识的全体涉案人员一起外出的,不存在劫持、威胁、恐吓的可能,否则,在另一个徐女士因坐不下拒绝后,她就可以独自离开全体涉案人了。并且她以卖淫的目的坚持跟随。在明知酒吧服务员张某已经离开,而且也可以一起乘车离开的情形下,而且也已经沟通过会发生性关系后,仍然坚持与其他全体涉案人在一起。根据视频资料,李某某驾车回到了自己家住的人济山庄,大魏和李某的两辆车紧随其后,一起来到人济山庄那个墙上画着熊猫和竹子的地下车库,张光耀就在这里和聚会分道扬镳,而在他搭乘有事要先走的李某的车,从地库离开,留下了杨女士之前,他曾经和几个孩子有短暂的交谈。人济山庄保安刘某某分别向办案机关和律师证实,杨某某并非蹲在地下车库一言没发,而是站着和张某某及被告说话,没有醉酒失去意识等。再次,细节暴露马脚:所谓价格没有谈好闹翻要挟加价。据报道,曾经有种说法:“公诉人宣读口供,讲到张伟的证言说他以为杨女士留下来,李某某他们会和她商量好了再去交易,事后没想到是强行的。”李在珂接受采访时还对记者补充了这样的细节,“在去湖北大厦的车上,杨女士说,经理不在了,她要去找经理。然后在电话里,李某某把电话打给张光耀,张光耀给她做工作,就说明天给她加1000块钱,她可能觉得5个人再加1000也就2000块钱,还是不够,又不直说,就折腾起来了。”在车上的耍闹,也有分析说是听说张光耀不在了中止交易,实际上是听张光耀说给了徐女300元陪酒费,她强烈指责为何不给她陪酒费,张光耀说事后给她补1000,但杨女还想在五被告这里先得到300元,所以故意耍闹,而五被告是想在嫖资里一并包含,双方为陪酒费有了一定争执。在房间内的反抗,是杨女装纯、装处女抬高嫖资的伎俩。而事实上,她是非常配合的,并亲自动手。
五、看有无强奸后果
  五被告两人凑了两千元交给了杨女士。试想,这些未成年人若真的是强奸,他们会给2000元钱吗。2月17日清晨7点29分,李某某、杨某某等一行人离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及办理退房的酒店收银员的证词,皆表明他们离开时无异常。杨某某仍旧和李某某等人乘坐来时的越野车,行驶到魏公村路口时,她下车又自行打车回家。杨某某被轮奸后,不仅与被告同出酒店同上汽车,还能与被告心平气和地说话?这样的被强奸者世上绝无仅有吧?
六、要看集体强奸的对象是否认识,是否可被指认
  如果五被告真的要强奸杨某某,不可能让她知道自己是谁。而事实上酒吧张光耀曾是李天一的熟人。
  七、要看如何报案的?
  为何不第一时间报案?违法索取五十万元巨款未遂的第三天才报案,已经合理排除所谓遭受暴力殴打说法的可信性。如此直接、明确地索取一笔高达五十万元的巨款,已经不是所谓受害人所能想象,那么,为了实现这个想象,那点伤害,谁做出来的呢?
八、要看报案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生活逻辑、实际情状,
而且要看几次陈述是否一致
  事实证明,2月19号报案陈述与3月9号笔录多处完全不一致,有的陈述竟然截然相反。如果杨女士伤情是伪造,本案是嫖娼不存在强奸,鉴于杨女士一审47个谎言,伤情伪造有很大的可能性,之前有伪造6000元医疗发票经证明是北京某投资公司,又伪造三甲医院开出的22小时内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处女假证明经证明是杨女士自己手写加入。据说,在西方仅此一项有一句是假话就属于报假案。被害人在陈述中多处撒谎,如果核实,将导致陈述不可信或者可信度降低。法院称这是“对个人隐私的回避”(见北京法院网新浪微博京法网事9月26日发布的法院评判词)。回避是不说,撒谎是说了。回避不形成证据,撒谎是作伪证,二者区别非常明显。激进一点,法官完全可以不采纳被害人的陈述;如果保守一点,可以认定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降低。而我们的法院却完全相信了。
  仔细分析,杨女士对酒吧也撒了谎,她明明得到两千元,她却说没给钱,最后又说不知什么时候包里多了三四百元。她撒的这个谎,让酒吧不但得不到提成,那个许诺过了今晚明天给加一千的张光耀还得兑现承诺,闹了半天,酒吧还得倒贴,这也激怒了其管理层,要闹个明白,妓女被欺负、被吃了白食,要讨个说法。
   有人说:酒吧其实就是如同寺庙。挂单的和尚被人欺负了,你不出头给照看一下,以后哪个和尚还敢来,还愿意来你这里呢!但是杨晓华这个和尚是个瞎话和尚。酒吧这个寺庙啊。被骗了!
 九、本案侦讯检控审理不严密,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程序
  被害人是否在本案中有卖淫行为或其它问题?陈枢律师在辩护词中非常详细地阐述了所谓被害人有卖淫行为的细节。法院称:“虽然酒吧张姓服务员为几名被告人找来被害人陪酒,部分被告人亦辩称,张姓服务员曾向被告人暗示被害人‘出台’的可能性,但不能据此推定被害人存在过错。”首先,被害人的过错不局限于“出台”,挑逗、默认等都可能构成过错。其次,辩方称被害人涉嫌卖淫加敲诈,可能非第一时间报案,可能缺乏足够的证据,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应“排除合理怀疑”。按照这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控方必须排除卖淫加敲诈的可能。如果不能排除,法院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十、涉案人员社会关系交往复杂
  辩护律师存在违犯“无罪推定”、“终罪存疑”、一所不代理两人法律规定,同时作了无罪和罪轻两套辩护方案后又积极或暗示涉案人选择罪轻辩护方案,一些辩护人在代理前采取不正当手法承接案源,并因此与其他涉案人亲属发生矛盾,个别律师把庭外矛盾毫无原则地拿到庭上报复等等无比复杂情况。本来使很清晰的无罪辩护搞成如此复杂,导致事实不清,导致控审事实不实部分被轻易放行。
十一、公检法掌握的证人证言如何流落到社会、网络、媒体
  从人济山庄开车回家的李某成了重要证人,一审前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他的“几个了”证言,证人在法庭上陈述被殴打逼供事实,见陈枢律师辩护词有记述,并确认“打了轮了都干了”为伪造的证言。法院却继续采用假证词“打了轮了都上了”。网上热,判决书下来之前的9月5号,某方大规模向全国各大媒体统一投放李姓证人的证词的谎言造谣文章,是踩26号的判决书而来,为法院重判错判李天一案做前期舆论准备。
十二、司法队伍、包括律师专业化水平暂未全部达到理想状态
  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后补法律专业的,而有一部分则明显是南郭先生,导致一审事实失实较多。仅举一个原因,大家就能相信队伍组成的多样性。谁都知道,军人比较优秀,正直、勇敢、有纪律、肯吃苦,转业退伍安置方向往往是政法部门和司法系统或有行政执法权的工商、税务、经济监察、劳动监察、网络监察、安全督查、城市管理,这些人政治素质不错,但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这次案中,某区公检法都有向律师咨询的情况,而律师呢一方面也有半路出家者,另一方面外围律师对某些人成为名案代理存在着嫉妒羡慕恨,明明能够提供正确咨询指导也来个搅浑水的误导和反导,导致一审判决书失实。极个别人、特别是公知,不重事实和事件自身逻辑,对美国、加拿大等国近年实行的所谓强奸盾法生搬硬套,为引用时尚词句和理念沾沾自喜,以所谓的妓女也有性选择权为掩盖,完全抛却了最基本的引诱、追随事实,抛却了一秒钟前引诱、一秒钟后半推半就的真相。而这些皆被并不成熟的法官一一认同并顶礼膜拜。政法队伍素质太差了。说句题外话,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政法队伍专业化非常重视,随着参军入伍文凭标准提高、大学生兵源增多和军队文职干部公开招考,将来再退伍转业到地方,到哪一部门都能胜任工作,这是题外话也是后话。参考:.cn/s/blog_593bp.html
  十三、未能排除非法证据,常以口供定案,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海淀区法院判决书里写道:“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取证的原则是:重证据,轻口供。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证据可采信只规定两条:一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二是口供需要补强,只有口供不能定案。与其他证据相比,口供的证明力显得较弱,口供中虚假不实的成分很多,而且通常不太稳定,会反复多变,有真有假,半真半假。在此案中,被告人的口供与视频都不完全一致,是否殴打受害人李某前后供述不一致,被告人的前供和后供、此供和彼供也不一致,至少在证据链条上造成了瑕疵。对于在湖北大厦房间内发生的殴打情节,5名被告的供述中显得矛盾和混乱,对是否殴打受害人杨某某,其余几名被告的供述也不尽相同。因为在预审阶段其受到心理压力最大,随着心理压力减轻,基于自己切身利益考虑,他会改变口供的内容,如果仅以口供定案,当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改变口供时,控诉就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指控将落空。在没有沉默权的保护之下,这类“密室强奸案”的定罪严重依赖口供。于是,多名被告人就共同面临“囚徒困境”,即主动供述别人(或自己)的罪责就能争取自己的立功表现,从而获得减刑处理。从案件真实性来看,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真实得不到印证,口供又是在特定场景下获得的。仅以口供定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十四、有网民对判决书不重事实有意见
  用这样一句话来概括判决书:“等”字满篇走,“曾供认”作证据,言词为罪证,不认罪加重。曾供认不等于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吧,不等于不是疲劳审讯的结果。能不能尽量采用庭上供述。
十五、大家对法院以所谓的被害人口述定罪及言听计从非常不满
  大家对判决书中“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等法院表述极为不理解,满口谎言的杨某某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海淀法庭按照杨某某意志办案,重杨某某陈述,轻被谭亲镏ぞ荩奘颖绶铰墒Φ闹室桑ケ沉恕耙允率滴谰,以法律为准绳”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如果拿来测谎仪往那一摆,看其还怎么陈述!我们可以不用测谎,把仪器摆那行不行,这个真的可以有!
十六、网民反感堂堂人民法院过度使用有瑕疵的“被害人意见”
  本是疑案,不必使用法律术语――什么被害人意见。第一,到底谁是被害人啊?本不确定。第二,是相信法律还是相信所谓的被害人?第三,网民反感程度跟某律师说杨女不能出庭的原因时说“身体欠佳”类似身体欠安一样,不好接受。有人指出,这杨某某真是大能人啊,能令法官听令。     
十七、网民对选择性寻找证人感到奇怪
  找到了从济人山庄离开的李某,那么有很多事情酒吧驻场女参与陪酒的徐某是掌握的,判决书里为什么没有酒吧证人徐某某的证词?为什么不让徐某某出庭作证?杨女报案前,先咨询的第一个人是谁,据说是什么思佳姐,那个人应该掌握杨女有无伤痕。
十八、判决书上的判词多处词汇模糊,指代不明
  海淀区法院判决书里写道:
“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认…”,“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在房间内被多名被告人殴打”,“其被几名被告人强行脱光衣服”,“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
等等,举不胜举。
十九、海淀区法院判决书因不以事实为依据漏洞百出
  对案件的审判,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不在于证据是否成立,不在于律师是否辩护,全凭法官个人意志。证据不重要,法理不重要,只有法官认定最重要。可参考记者柴会群文章:李天一案实为卖淫与敲诈勒索未遂诬告案却办成了“强奸案”.cn/s/blog_6bct6q.html!
  现在,李某某案二审即将在本月19日不公开审理,希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把李案审理清楚,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向全国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十、海淀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细节失实,具体情况见对比性一一对应批注表(表中左为判决书原文,右为事实真相和批注)
&判决书原文
59条对应的事实
一、审理查明的事实&  
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
&  这是陈述事实,时间在深夜,地点是夜半酒吧。
  该酒吧违法向未成年人卖酒和提供“三陪”服务,至今仍照常营业。酒吧投资人敢于公开扬言打断为李某某服务的律师的腿,并吊销该律师执照,造成频换律师。不能不让人怀疑该酒吧的不凡背景。其实有几个律师代理过这个与这个酒吧有关的强奸案,网上爆出李天零案、李天一案、李天二案。/post-free-.shtml;.cn/youthlion
  这些不知真假哟。从某种角度讲,这个酒吧应受奖,抓到了那么多强奸犯,易胜华律师代理的四个大学生强奸案据说也发生在这个酒吧,建议北京市民给这个酒吧送金匾哟。
  有通信资料为证:让我们回到事发之初。今年2月19日ll时02分,李天一之父李双江本人手机上收到杨某某手机(l52010XXXXX)发来的短信:“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某某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最后态度!”
  经查,用杨某某手机号发出此威胁短信的,是夜半酒吧副总经理丁某某。
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
&  我们必须关注到的是,在喝掉40瓶左右啤酒后,杨某某又主动要了两瓶洋酒,张光耀又主动送了开过封的半瓶洋酒,所以,要说谁强迫谁喝酒,这是明摆着杨某某等酒吧方在竭力向李天一等人推销酒,杨某某即使醉酒,这与李天一等人主观意志毫无关系,相反,李天一等未成年人醉酒正是杨某某和张光耀造成的。&&&
&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
  杨某某醉酒是法院的判决,证据呢?
  杨某某喝醉了,为什么还要出去?为什么要到人济山庄?张姓服务员离开,有没有告之杨某某。
&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0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
&  监控录像显示,在金鼎轩,杨某某的行动完全是自由的,杨某某可以独自上卫生间,如果她真的受到胁迫和绑架,她完全可以在进入卫生间之后打110报警,但杨某某没有报警,这说明杨某某的处境没有遭受到任何威胁。
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  在金鼎轩,发生了五被告轮板凳与旁桌顾客打架的事件,这足以说明当时的场面比较混乱,李天一等人见对方打电话叫人就跑了,但遭到保安拦住讨要餐费。如果杨某某此时受到了李某某等人的胁迫,此时此刻,在张光耀的帮助下,杨某某和张光耀完全可以乘乱逃脱。但杨某某却在张光耀的搀扶下再次主动登上大魏的奥迪车,这就充分说明是杨某某和张光耀主动追随着李某某等人。而杨某某与张姓服务员跟随被告的目的是什么?判决书只字不提。法官凭自己的喜好有选择性地采信供词作为定案的根据,忽视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忽视了案件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经不起推敲。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
&“谁叫杨某某离开餐厅?”指代不明
&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
&  李某某首先开车准备离开金鼎轩,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企图上车,李某某摇下车窗,赶他们走:“你俩滚”。随后根本没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就自己开车往家走了。张某某、所谓被害人又想上证人李某、被告人王某的车,又被王某轰了下去。其他未成年人等也没有任何人搭理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不甘被甩,硬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内。
  金鼎轩服务员张某13年3月13日证:“已经开走两辆车了,就剩一辆黑色大越野轿车还没开走,我看见一个女的在越野轿车下面站着,车里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车,那女的上车之后,越野车也开走了。”
&&&&金鼎轩服务员宋某某13年3月13日证:“我们追出去的时候,那两辆轿车已经发动着了,开出一段距离了,那辆越野车还没开走,我看见那名女子站在车旁,车门开着,我听见越野车有人对这个女的喊:‘快上车,走了。’之后那女的上了车,车就飞快地开走了。”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人济山庄。
& 此前和这一时刻在车库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未进行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大)于2013年3月7日供述证实:在李某某家小区停车场“张光耀对某某某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
&&&&李某某于日供述证实:&“我们刚到地库,我就对大魏说,让那女的先走吧,我就拉开车门对某某某说,你赶紧走吧,某某某说:‘张某去哪我去哪’,所谓被害人不肯下车离开。后她又说有点闷就下车了。张某和所谓被害人谈过之后又让她上车了,张某对大魏说:‘已经跟她谈好了’,具体张某怎么跟某某某说的我没听见。”
  日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在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李某某问张某:‘她怎么还跟着呢?大魏说:‘张某和那个女孩自己上的车’。
&&& &李某某和大魏就过去和张某说话。他们问张某:‘那个女的还出台不出台’,张某回答说行,能出台,他俩就问出台多少钱,张某说给1000就行,他们问钱给谁,张某说:给女孩就行。”
&&&& 证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预审进行了证实:即在金鼎轩吵完架之后,“跑之前我们不想带那女的,她自己跑上车的,我们一下车都傻了,她怎么还在车上呢?”
魏某某也于日供述证实,张某离开车库时和所谓被害人说过话。
&&&& 日李某某供述证实:在地下车库“我本来想回家,车都停好了,没想再出去,后来他们对我说,反正都跟张某谈好了,你就跟我们一起去玩玩吧。我当时也就同意了。”
&&&& 其实,张某某和未成年人等谈性交易价钱时,所谓被害人就在旁边或站着或蹲着,在静夜里,应该是听得一清二楚,而且还有张某某亲自与其密商安排。
&&& 根据日陈枢律师和王冉律师对人济山庄停车场管理人员刘某某的调查,不仅证明男女双方均无醉酒,而且女方并非一直蹲在那里,也站在未成年等那里同张某某等人进行谈话,大家都在李某某家车位这站着说话。而且张某某上证人李某车时,所谓被害人也站在旁边,张某某是同所谓被害人谈好以后才上车离开的。在酒吧经理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一直追逐纠缠整夜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等对于性交易终于动心了,所谓被害人通过张某某与未成年人等的性交易口头协议终于达成了,张某某才离开地库坐证人李某的车回家。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  谁不同意杨某某下车?李某某为什么要打杨某某?是不是告诉杨某某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杨某某不同意?还是另有原因,看后文有涉及。另外,打人的证据是什么?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  这是重要的犯罪情节,魏某某有犯罪故意。海淀法院是有意还是地意忽视了?魏某某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可以推断魏某某事先有意安排。联想到魏某某是本次集会的发起者。魏某某有犯罪故意。
& &从3时30分到5时50分,中间有2时20分,杨某某在此期间挨打了,杨某某为什么不想办法逃离,是不是她没有逃离的机会。杨某某为什么不呼救,难道她没有呼救的机会。
&& 从5时50分到7时30分,总共是1时40分。“强奸”的时间很长,他们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除了发生性关系外,还做了什么。有专家说,根据经验,几名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不会很长。估计每人只有四、五分钟,加起来不过3-40分钟,余下的时间,他们在干什么?
&& 在这些后来自已承认强奸的被告,他们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了强奸罪?这些后来在法庭上承认的强奸罪被告,他们是认识到犯了强奸罪,还是在此时认识到强奸。法院如何解释这些矛盾?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  这个的手势只能说明他们正在“打情骂俏”吧?如何解释她抓着李某某的手置于李某某腹部?是亲昵的动作吧?没有经过行为专家们的鉴定,把正常不过的动作判定为&“暴力行为”的结论具有片面性、主观性,随意性和不科学性,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判决!
&李某某等人要求杨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的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谁殴打?”指代不明
二、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强奸罪的客观表现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其所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而被害人的意愿,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
此论不成立,酒吧女是否出台,不是当事人同意,而是她们的组织者、所驻之场是否同意。
&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3时30分许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
&  本处推论逻辑极为不通。如果被害人不了解被告人的意图,为什么还要说她在车上反抗、下车?杨某某在车上反抗应该证明她了解被告们的意图,否则,我们没办法解释杨某某的反抗意思。
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
&  判决书忽视了客观事实:“出台”是酒吧的张光耀与杨某某随同前往,并“跟她谈好了”。
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人济山庄,被害人已能自主行走,但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 判决书暗示被害人是卖淫女,间接承认卖淫嫖娼合法。言下之意是说:杨某某是从事“出台”这种职业,但你们当时没有问明白她愿意不愿意出台,暗示杨某某是卖淫女,间接承认卖淫嫖娼合法。法律文书应该宣传法律,实践法律而不是践踏法律。
  其实酒吧张光耀在人济山庄车库已谈妥,然后搭李某的车回家,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张光耀担心性交易没落实好,又于17日早晨5点21分和17日早晨5点24分,连续给李某某打去两个电话(此时未成年人等正在去寻找宾馆开房的路上,到达湖北大厦宾馆的时间是17日早晨5点59分),张某某让李某某转告所谓被害人,今晚务必玩好,有事以后和他说。李某某转达后(此时所谓被害人可能正在车里闹),所谓被害人表示同意执行。
&&& &张光耀于2月17日5点20多分钟在未成年等去往宾馆开房的路途中,张某某打给李某某的电话内容,证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预审进行了证实:“路上他(指张光耀)就说完事给那女的钱,光陪酒就300元呢,这钱就是打X的钱,元,说给一两千就行了。”
&&&&从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的关系来看,可见双方有一定的隶属和组织关系,所谓被害人主动追逐性交易绝不是孤立的行为。
第二阶段中,五名被告人带被害人寻找宾馆,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
&  此时在车上不能反抗,后面离开车有没有反抗的机会?到宾馆大厅有没有反抗的机会?到房间之前有没有反抗机会?
第二阶段,杨某某是否知道被告人的意图?
第三阶段中,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
&  这些威胁为什么有效,能够镇住杨某某?是否有人证?能够证明杨某某无法反抗?在离宾馆保安仅五米的情况下,如何不能反抗?
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
&  法院依据什么原理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个结论是法院自己的结论,还是行为专家们的鉴定?
  湖北大厦的监控录像表明,当日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是从酒店的旋转门走进大堂。工作人员证实,当时酒店有保安和收银员,杨某某最近时离保安约五米左右。保安后来作证,当时未发现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有反常,由于杨某某用手挽着李某某胳膊,保安甚至以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湖北大厦当天值班的刘经理声称未发现异常,如果有异常酒店不可能不管。
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不肯脱衣,实际上是复杂场所从业人员不算太常用的手法之一。事实上,复杂从业人员都有培训,有经验手册和从业指导。古代妓女有女红,现代是“女攻”,老鸨或管理者要培训基本技巧,网上查得有这样一段话:要听话,但是身体得“小有挣扎”,男人不喜欢太讨好的主动,适当忸怩作态会让男人更兴奋。或者打扮成清纯的大学生或者护士,男人喜欢演戏做戏。
&本案事实表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  此时,被告们是否意识到自己在强奸杨某某?他们是否为此担心和害怕?正常的人在强奸妇女,会象这几名未成年一样冷静,不知自己犯了大罪吗?几名未成人从酒店出来后,有没有认为是犯强奸罪?从调查和审判的事实看,他们没有一个人认为自己是在犯强奸罪。为什么是这样的?不知法庭如何解释? 
三、结合证据评判辩方意见&  
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本案事实认定、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方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1、是否存在非法证据:2、五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3、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4、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针对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我院经审查认为,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有同步录像证明,且未成年被告人供述时均有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在场并签字确认,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引述法条、讲解政策、概括陈述、澄清事实等语句,不属于逼供、诱供。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事由,故对于辩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予支持。关于辩方申请观看法庭上未出示的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像资料,我院认为该申请内容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范围,没有必要提取审查。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不讲理,滥用法庭权威。且不利于律师掌握案情。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特别强调排除非法证据。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五名被告人均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1)被害人杨某某多次陈述均明确指证五名被告人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物证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的内裤上多处检测出魏某某(弟)、王某的混合精斑。
&  口述,证据力一般。无法证明。
  可以肯定魏某某(弟)、王某发生了性行为。其它的不能证明。
  李某证言,与李某某与张姓服务对话矛盾,不足信。李某某一面对李某说自己轮奸了杨某某,另一方面,却对张服务员不承认强奸。我们相信谁?无法证明。
  杨某某在2月19日晚向警方报案时称,李某某等5名被告“都射精了,他们5个人都没有戴安全套”。但在2月26日,杨某某又对警方称,能确定李某某和一位高、瘦男子是在她体内射精的,“之后的三个人具体是否在我体内射精我就没感觉了,因为当时我感觉不是很明显了。”
&(3)李某证言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五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该情节亦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  判决书采信同案犯魏某某(兄)的证词,其证词可信度不高,因为他的证词或存在“撇清自己栽赃他人以达到减轻自己罪行的目的”之嫌疑。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对被告有利的湖北大厦工作人员和人济山庄保安的证词?显然,法院有罪推定办案倾向明显,采信证据不够客观,利用被告互相指证作为证据,是极不严肃的,严重违背了司法基本原则。
(4)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
&  “曾供认”三字,说明是曾经供认,现在不供认了,法庭有什么理由采取“曾供认”。
&公诉机关出示的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  有罪供述如何形成的?被告是如何承认自己犯强奸罪的?他们为何要当场给钱杨某某,他们事后为何若无其事?侦查为何需要如此长的时间?以上罗列的证据支离破碎,缺乏逻辑关系,如何认定?这是强行定有罪!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李某某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见,我院认为,虽然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到的精斑中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事后证人李某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某关于其”进入房间不久后就睡着了,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我院不予采信。
&  运用被告的互相指证来作为证明,这是极不严肃的,且某些被告为了达到减轻自己的处罚,极易陷害他人。从本案看,指主证他人的被告得了好处,印证了此条不足信。法院利用被告互相指证作为证据,严重违背了司法基本原则。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多名被告人共同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暴力。(1)被害人陈述在车上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压和殴打,在去酒店房间过程中被李某某拉扯,在房间内被多名被告人殴打。其中,李某某多次抽打其头面部,王某踢踹其头部,其被几名被告人强行脱光衣服。
&  法庭对细节描述有选择性。其他的人做了什么,为什么仅仅有李某某、王某的细节,为什么其他人的细节。既然法庭认为是共同对杨某某实施暴力,为何在描述中,只见李某某、王某,为何不见其他人的细节。这里极不公平。且细节中“等”字太多,不严肃,不完整,误导公众。
&(2)湖北大厦监控录像显示,在穿过大堂时,被害人不是挽扶着李某某,而是一边被李某某抓着右手臂,夹拉着前行,另一边被王某把持着左臂,符合被强制的状态特征:电梯内,李某某向被害人头面部击拍的过程中,先抬手并停顿,再行击拍,属于暴力行为:
&这是主观评述,不足信。需要相关的行为专家论证。
&走向房间的过程中,李某某在被害人后倾不愿前行时有明显拉拽动作。
&什么证据能够印证杨某某无法反抗?杨某某在走廊中并没被人抓住,不是在荒郊野外,而是在有住客的酒店客房走廊,且在酒店监控监视之下。她如真不愿意,怎么不向后或向前跑并呼救?
&(3)宋某、岳某等证人证实事后见到被害人脸上有伤: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医生证言和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就诊时脸上有淤斑等,从后果上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被殴打及强暴的事实。
&  如果此二证人,既看到杨某某先前的脸,又看到事后的脸,证据有效。如果他们单看一面的脸,证据无效。
  医院证明了伤的事实。不能证明在何时、何处受伤。甚至也同欺骗了酒吧。
(4)结合被害人伤情照片、公安法医检查及鉴定报告分析,能够排除是事后他人或自行击打所致,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系本案被告人所为。
&  这是排他性的证据。如果法医出具鉴定报告,鉴定非自伤,可以认定。如果是法院自己认定的,不能算证据。
&(5)证人李某证明事后李某某告知其对被害人有过殴打行为。
  这是口述,证据力不足。不知李某某本人是否承认?
&(6)找宾馆途中,李某某及王某坐在被害人两侧,当时被害人挣扎动作激烈,有踢踹司机的强烈反应,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力控制。
&  这是最不合理的证据!车上控制杨某某与强奸有什么关系,难道此二人要车上强奸她吗?这是无效证据。既然杨某某影响行车安全,他们二人控制她是正常的避险行为。法院为何反而认定是强迫。
大部分被告人均曾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上述供述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被害人陈述基本吻合,有客观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被告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诬陷他人的口述,最不可信!)
通览判决书,只有一句与杨某某伤情有关,那就是“&张某某、魏某某(弟)曾供认看到被害人在被殴打后脸部有红肿。”&根据酒店房间走廊的监控视频显示,2月17清晨7点26分,一行人从酒店客房出来,陆续进入电梯。7时29分左右,李某某一行人离开酒店。7时29分天已经亮了,为什么酒店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杨某某伤情?车上其它人没有看到杨某某伤情?而只有张某某、魏某某(弟)看到杨某某脸部有红肿?杨某某在报案时脸上出现的伤痕以及医院的验伤证明并不能证明这些伤痕就是被告留下的,不能证明在何时、何处受伤?如果杨某某在摆脱李某某等人的控制后随即打110报警,在这样的时效内进行验伤就具有无懈可击的证明力。但是,非常不幸的是,杨某某没有立即打110报警,而是整整过了17日、18日、19日三天才报案,这三天内,杨某某内裤上留下的精斑是无法造假的,但谁能保证脸上的伤痕不会涉嫌造假?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杨某某并非“一个人在战斗”,她和她的小伙伴张光耀等人在这三天内给李某某、李双江司机、李双江本人都打了电话发了短信,涉嫌敲诈50万。由于这一无法抹掉的敲诈勒索的事实存在,杨某某脸上的伤痕是如何留下的,这就存在多种可能性。判决书认定杨某某受轻微伤的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说服力不强。
&(1)被害人多次明确陈述其不愿意跟五名被告人去开房,在寻找宾馆的路上、下车进入房间过程中、宾馆房间内均请求对方让其离开,不愿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
&  前文说杨某某不知被告们的意图,这里说杨某某不愿意与被告发生关系。杨某某是不是告诉了被告们?在路上,下车过程中要求离开,有没有被告提供的证言、证据?这是重大意思表示,要有证据证明,不能单杨某某事后一人之言。杨某某在反抗过程中,是不是明确告之被告们,自己不愿意和他们发生关系???法庭是否就此条进行过认真的求证与质证
&(2)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系被拉拽进入酒店大堂、电梯并走向房间,在楼道里有不愿向前走的后倾举动,印证了被害人陈述。
& 缺乏行为专家的认定,法官靠个人经验判定,不足信。
&(3)五名被告人供述、证人张姓服务员、李某证言及酒吧监控录像表明,被害人走出酒吧包间时已呈醉态,其发现张姓服务员离开后行为反差巨大,印证了其不愿意单独与五名被告人出行的心理。
&  这是法庭主观认定,不足成证据。杨某某是否口头上向被告表达过不愿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杨某某在“反抗”的过程中,没有口头表示,不能认定此证
&(4)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  曾供认是什么意思?,这是稳定的口供吗?法庭为什么要信“曾供认”,却不信“现供认”呢。法庭采信证据太随便了吧。
& 网上说,复杂场所从业女人勾引后,再用即使被殴打也不同意的方式来拒绝,昭显自己纯洁和珍贵,才能赚取更多小费。即使被男顾客性交后的也可以根据当时自己强烈的拒绝和对方强迫性交的证据来要求高额补偿金,即使不给补偿金,就可以用中国强奸法条告以强奸,诉至公堂。
  此案证明,杨女主动摸未成年人下体,以欲拒还迎、又拒又迎的手段,来暗示和鼓励男孩们主动出击
&(5)被害人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
&  杨某某在强奸后,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是不是造成她自己受伤的原因?
  杨某某在强奸后,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杨某某为什么不在强奸前撞呢?是不是嫌2000元嫖娼费太少呢?杨某某有一百个机会逃脱而不逃脱,进入湖北大厦行动自如,这个时候装腔作势,纵然有一百张嘴能说清不是故意的?李某某同案犯代理律师李在珂曾经说过:“他们夫妇(李双江夫妇)被勒索是因为当时李某想嫖娼价格未谈明确,在到底是1000一个人还是1000五个人方面有了误解,所以才有了后面的勒索短信。”&假装撞墙是抬高嫖资的手法。后来,同一酒吧驻场女证实,他们因有三人吃了“白食”动怒。这才是真相。法律文书应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6)李某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
&  这里李某有套李某某证言的嫌疑,难道我们不认为李某某和李某两个人的交谈很奇怪吗?有这个的个人谈话吗?李某好象要获得李某某打人的证言似的。事实证明,在庭审时李某说出曾被逼供。很奇怪,法庭为何如此相信李某这个假证。
&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志状态。&  
关于辩方提出被害人系自主、自愿跟随几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动”出台”、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等辩护意见,我院认为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有过同意与五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入主观意愿的认定。”
& 上述证据有多少逻辑关系?没有。如此证明,荒唐。
  法庭在此不讲理。被害人有过明确的不同意发生性次第的意思表示吗?被害人在长时间过程中,有过向被告人表达自己不愿意与他们发生性关系的意思吗?法庭为何不查明这个方面,为何单信杨某某一面之词呢?
  法庭为可不理睬李某某家的短信呢,短信与案件没逻辑关系吗?
&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
 &理论上缺乏必然联系,不代表在本案中没有联系。
&女性具有平等的性权利,在其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违背其意愿的强奸行为。
  卖淫与女性性平等权利是两回事。卖淫不能体现女性性平等权。不要把交易中的挑逗和嫖资纠纷产生的行为归结不情愿。不情愿追随了七个多小时。七个多小时相当于一个工作日。
&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此,辩方以被害人的身份及生活经历来推定其主观心态,缺乏客观性。
& 本案有证据排除杨某某不是卖淫行为吗?法庭有何证据能够证明杨某某不是卖淫而与被告们长期在一起吗?法庭以何证据排除杨某某卖淫。
四、量刑意见&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积极、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对该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我院不予采纳。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我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时酌予区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
&  是共同犯罪,没有主次之分。后面却分了轻重。)
这是强词压理。法庭此论的证据是什么?是李某某提出强奸的吗?为什么前面的证据没有看到犯意的提起者呢?此处突然冒出一个犯意提起者?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本案是谁提出强奸意的呢?难道李某某的嫌疑最重?车上的对杨某某的控制不能算暴力行为。
  请问法庭,组织集会,开车载杨某某,拒绝杨某某下车,在湖北大厦用他人身份证登记房间的人。为什么不是起主要作用的人?
且无悔罪表现。
  李某某不认罪,自然不能悔罪。本案靠认罪来定罪。如此说法,陷入逻辑循环之中。这是抗拒从严的旧原则,法庭采信旧原则,令人无话可说。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 如何计算从轻,依据什么法律?
&被告人王某系五名被告人中唯一的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
伤害大的证据呢,是李某某大,还是王某大。主观恶性的证据呢?
鉴于其在庭审结束前,表示尊重辩护人的有罪辩护意见,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可酌予考虑。&
&  一认罪就减刑。这是法律规定?这是引诱认罪,还是强迫认罪?
&被告人魏某某(兄)在共同犯罪中驾车、开房,属于积极实施者,但作用相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较小。
  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能够当庭对被害人道歉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矢,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是法庭主观认定,还是有客观的法法律规定。
&  这是引诱还是强迫魏某某认罪?如果没有减轻的条件,魏某某会认罪吗?法律对认罪减轻有什么规定,是法官说的算吗?
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相对小于前三名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认自己及同案犯的主要罪行,认罪态度好:率先交纳赔偿款,于庭前主动向被害人书写致歉信,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明显,
  张某某在什么时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
  这在法律上有规定吗?中国法律规定赔偿款能减轻罪吗?
&  有人建议致歉信公布出来,让大家看看,是认错还是认罪。
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中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法庭是依法办案,还是依原告人的意见办案。法院听从社会复杂从业人员的指令,令中国类似从业人员看到了曙光,应该有不少人感激涕零。
且其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欲减轻之罪,何患无词。前面的是共同犯罪,没有主次之分,现在全部不要了。何其如此前后矛盾。法律成了法官手中的橡皮图章。前面的叙述中都加了“等”字,将一切行为加到各位被告身上,现在这里“等”字没了。前后如此矛盾,令人哑然失笑。
被告人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跟随其他被告人行事,未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过暴力,曾对被害人有过怜悯表现,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系本案中年龄最小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基本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  小魏年龄那么小,知道罪与错的区别吗,何谈认罪,五被告本来都没犯罪。
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对被害人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  被害人的损失多大,如何计算出来的。法庭引用赔偿损失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吗?杨女士说:开始想索赔二三十万,后来某酒吧给加到五十万。
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且其此前表现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故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所谓的被害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想给谁从轻处罚,法院就照办。其实,他最应该说的是,引诱未成年人嫖娼,自己罪大恶极。
综合上述意见。我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共同犯罪情节】第9条指出: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在本案中,没有主从之分,不属于减少基准刑的20%-50%范畴之内。要说谁是属于犯意提起者?魏某某(兄)的嫌疑最重。&“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明显,”&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拒之门外。
纵观本案的判决结果,“花钱买刑期”“花钱消灾”在审判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是人民法院而不是私人法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办案。海淀区法院充分采纳杨某某的“建议”,量刑不客观,同罪不同罚,定罪量刑上过分悬殊,同案犯得不到真正公平正义,犯罪人逃避了法律制裁,极大地损害了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本案对李某某和王某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对大小魏某某和张某某是欲减之罪,自由庑据。赔偿减罪,于法无据。被害人谅解减罪,无法无据。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不在于证据是否成立,不在于律师是否辩护,全法官个人意志之间。证据不重要,法理不重要,只有法官认定最重要。
  其实,对未成年人判处多轻,都是百姓欢迎的。量刑环节本身就是不应有的程序哟,源头是立案就错了,没驳回控告本身已错。
&宣判时,我院依法告知了上诉的权利。宣判后,合议庭结合判决结果及审判情况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法、法庭教育,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
&  亲情会见,应该是无罪释放,亲情大团圆哟。
   《南方周末》李某某涉嫌强奸案8小时案情全程还原――夜半酒吧里发生了什么/toplist/view.php?pid=9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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