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和团伙谁严重

黑社会团伙开设赌场非法持枪 主犯获刑19年-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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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团伙开设赌场非法持枪 主犯获刑19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赵小燕 选稿:王笑
  东方网3月6日消息: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涉26个被告人、构成7个罪名的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件,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梁志、刘凯等26名被告人1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梁志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7罪并罚,被判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零1000元。
  2009年以来,阮移清(已在一次因开设赌场导致的斗殴中被打死)、梁志先后网罗一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到2010年4月份时逐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阮移清、梁志为组织、领导者,陈刚、廖时勇等为骨干成员,梁荣、邱士春等人为一般成员。他们等级分明,管理严密,并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不成文的帮规:打架一定要打赢;受伤的费用统一支付,成员出事后,由老大负责摆平;他们统一购买刀具,枪支严格管理。
  据了解,该组织成员多为台州路桥人,少部分为外省人。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温岭市新河镇和滨海镇、路桥区金清镇一带强制开设地下赌场,强制承包金清广场龙虾摊、非法垄断金清广场啤酒销售等,经查共获取200余万元的钱财,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查证的共达25起。其中,实施持械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9起,开设赌场9起,非法拘禁3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容留他人吸毒1起。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他们在路桥区金清镇称霸一方,排斥、打压竞争对手,控制路桥金清一带地下赌场并辐射周边新河、滨海等地区,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您所在的位置:>>>>正文黑恶团伙30歹徒被判刑 曾制造火车站聚众斗殴事件来源:字体:
核心提示:盘踞鳌江数年,曾制造火车站聚众斗殴事件  温州网讯 日前,平阳县法院对叶某、郑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涉黑涉恶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主犯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其他29名成员也一一被判刑。
  经查明,2006年以来,叶某刑满释放后回到平阳鳌江。为了在当地称霸一方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叶某先后拉来郑某、李某、查某等人作为团伙骨干成员,并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外地在温无业人员等,组成一个30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叶某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称霸行为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在此期间,该团伙共实施2次聚众斗殴,包括造成严重影响的平阳县鳌江火车站聚众斗殴事件。发生在去年6月的这起斗殴事件有多个团伙参与,当时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参与斗殴的两名主犯已被判处死刑。
  该团伙从2006年以来,还实施3次强迫交易获利17万元,3次敲诈勒索,其中既遂的犯罪金额8400元,未遂的10万元;多次开设赌场并抽取头薪60余万元,并非法持有枪支2支,参与4起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平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同案郑某等5名骨干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1年不等;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年不等。
  记者 潘贤群 通讯员 华萱
关键词:温州 黑恶团伙 火车站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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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定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哪个合适作者:韦继虎&&发布时间: 15:51:20【案情】  &&&&&&&&从2005年5月以来,被告人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等6人,在广西德保县马隘乡路甲村坡登屯附近开设赌场,纠集邝永展、罗光兄、许中孔、苏光绍、潘修刁、黄贵林、黄特、罗家蒙等人到赌场负责抽水、看场、放哨、接送赌博人员、打杂等事务。该赌场一直开到日被公安机关查处为止(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人员涉嫌犯有赌博罪)。日,德保县城关镇马安村百登屯的黄某等几人到被告人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等6人开设赌场想参与入股,双方产生矛盾;当晚,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等6个赌场股东商量决定用当天抽水获利的钱在县城宴请马隘乡青年,然后叫这些青年与百登屯的黄某等人打群架,在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农备、邝永展、罗光兄、许中孔、苏光绍、黄疆、潘修刁、黄贵林等人的组织或参与下,这些被告人到县城某某两酒店宴请马隘乡一些村屯几百名青年吃晚饭,饭后分发一百多根钢管给参与人员,随后几百名持钢管、刀、木棒等器械从所吃饭的两酒店出发,沿县城德盛路经汽车站、天保大酒店往水利局方向大喊大叫去寻找百登屯的人打群架。沿途所经路段为该县城的主要街道及经济最繁华的地段,众多店铺、居民住宅纷纷关门,群众纷纷躲避,路过的车辆不敢行驶。一帮人行至德保县城鉴河小学至德保县水利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强行驱散,一场暴力冲突在公安民警全力制止下终于没能发生,但已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和恶劣影响(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人员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家华于1993年6月间拐卖德保县都安乡法光村10岁男孩韦某,卖得72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家华涉嫌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日,被告人农备驾驶小车与德保县巴头电信所张某驾驶双轮摩托车在县城街道发生碰撞,农备等人将张某带到某电子游戏室内要挟张某写下25000元的借条,同时拿走张某身上800元,随后通知张某家人拿25000元来赎人,张某被农某拘禁在电子游戏室内16个小时后被公安解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备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月间,被告人沈新系、邓显荣共同出资从境外购买一支“五九”式手枪及11发子弹;当年7月,农备借得这枪在赌场使用,并用枪威胁了罗某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新系、邓显荣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农备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罪)。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家华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农备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邝永展、罗光兄、许中孔、苏光绍、潘修刁、黄贵林涉等人涉嫌犯有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特、罗家蒙涉嫌犯有赌博罪;被告人黄疆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沈新系、邓显荣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审判】&&&&&&&&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当年6月24日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恢复审理,&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都参加了庭审活动。,德保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日作出(2008)德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邝永展、罗光兄、许中孔、苏光绍、潘修刁、黄贵林、黄特、罗家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者为赌场提供望风,组织运送赌客,为赌场看守车辆等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照量刑,给予一年四个月到两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5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处罚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邝永展、罗光兄、许中孔、苏光绍、潘修刁、黄贵林、黄疆因赌博的巨额非法利益引发争执,组织、拉拢马隘乡众多青年来到县城拿着器械并去寻找与马安村百登屯人打架斗殴,但被公安民警及时发现并强行驱散而未能得逞,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犯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提出关于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的意见,该行为是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构成聚众斗殴(未遂)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农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农备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行为实施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但在实施敲诈勒索罪犯罪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法院还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新系、邓显荣犯有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农备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许家华犯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农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许家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被告人都分别被判有罪和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刑期或并处罚金。&&&&&&&&一审法院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依法审理了本案,于日作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百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书。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我国《刑法》第187条、第189条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本案辩护人辩护有的被告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和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两种方式。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认定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犯本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许中孔、黄贵林、苏光绍、邝永展主、罗家蒙等辩护人提出:赌博罪中为赌场望风,为赌客看守车辆、用客车运送赌客是否构成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3号《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但该条规定的情形中并没明确指出为赌场望风、为赌客看守车辆界定为直接帮助。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以及“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已经明确禁止类推解释的适用。所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上述意见是对《刑法》的误解,《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禁止适用类推定案,“罪名法定”和“罪刑法定”都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遵循的原则,但司法解释并未能详细地界定千差万别的具体行为构成具体罪名,两高[2005]3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中的“等”字就是省略了其他没有穷尽列举的直接帮助的行为情形,“罪行法定”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立法原理的错误解释。网络中为赌博提供帮助都定为直接帮助,现实中直接用对讲机为赌场望风看场等为“维护赌场秩序”,行为人每天从赌场收取渔利。综上所述,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光绍、许中孔、、黄贵林、苏光绍、邝永展、黄特、罗家蒙犯赌博罪成立。&&&&&&&&2、农备、许家华等被告人认定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哪个合适?在本案中,日,被告人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等6人赌场股东与百登屯的黄某等几人因想参与赌场入股产生矛盾;当晚,许家华、农备、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等6个赌场股东商量决定用当天抽水获利的钱在县城宴请马隘乡青年,然后叫这些青年与百登屯的黄某等人打群架,在苏光战、李世站、黄贵深、黄斯开、农备、邝永展、罗光兄、许中孔、苏光绍、黄疆、潘修刁、黄贵林等人的组织或参与下,这些被告人到县城某某两酒店宴请马隘乡一些村屯几百名青年吃晚饭,饭后分发一百多根钢管给参与人员,随后几百名持钢管、刀、木棒等器械从所吃饭的两酒店出发,沿县城德盛路经汽车站、天保大酒店往水利局方向大喊大叫去寻找百登屯的人打群架。沿途所经路段为该县城的主要街道及经济最繁华的地段,众多店铺、居民住宅纷纷关门,群众纷纷躲避,路过的车辆不敢行驶。一帮人行至德保县城鉴河小学至德保县水利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强行驱散,一场暴力冲突在公安民警全力制止下终于没能发生,但已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和恶劣影响。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应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种意见应认定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两个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主观都是故意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在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聚众斗殴罪的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法学理论和刑法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法院认定上述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及量刑幅度是正确的。&&&&&&&第1页&&共1页编辑:见习编辑:徐杰&&&&文章出处:德保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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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打砸设赌等无恶不作
洞口贺远禄等19人涉恶团伙宣判作者:刘兴健
杨城&&发布时间: 08:24:16&&&&近日,洞口县人民法院对贺远禄等19人的涉恶团伙犯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等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贺远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谢乐龙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肖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曾文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彭波有期徒刑八年。其他14名骨干成员及参与者分别被判处一年到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贺远禄、谢乐龙、肖旺、曾文斌、彭波、谢乐斌、薛永奇、唐友和、邓春江、唐贤波、王博龙、尹波、肖硕君、肖怡(女)、龙昶文、谢魁、向阳君、朱显武、尹龙、尹华清均系湖南省洞口县人。&&&&日,被告人贺远禄、曾文斌、肖旺等团伙成员因欲乘坐“邵怀行”记者团航拍热气球遭到拒绝后,肆意将热气球划破30余处,造成财产损失23&400元。日晚,被告人邓春江等团伙成员在洞口音乐大世界娱乐城大厅内打砸电脑等物品,造成财产损失10&500元。日下午,被告人薛永奇、王博龙等人持管刹、钢管将洞口“贵宾楼”饭店物品乱砍乱砸,并将服务员腿部砍成轻微伤,造成财产损失5072元;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贺远禄、唐友和、尹波、唐友东、贺远志等团伙成员,为报复他人、称霸一方等不正当目的,先后九次在县城喜来登宾馆、县城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石江镇、竹市镇、高沙镇等地拉帮结伙与他人进行聚众斗殴,共造成十余人不同程度受伤。日,为报复他人,被告人贺远禄、彭波、谢乐龙等团伙成员十余人手持钢管、管铩等,在怀化塘湾砍砸武冈五台运煤车,并追打司乘人员,造成损失25500元。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尹龙、曾文斌、肖旺等团伙成员分别结伙参与盗窃共计7次,盗窃物品总价值达28728元。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间,团伙成员尹波、唐友和、肖怡等在洞口县竹市镇、花古乡等地分别聚众赌博共三次,抽水渔利共计20000余元;2009年8月,团伙成员贺远禄先后贩卖毒品5次,获利4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远禄、曾文斌、肖旺等19人犯罪事实清楚,情节严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均已构成了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第1页&&共1页编辑:彭彬&&&&文章出处:洞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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