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强奸未逐认罪态度良好的如何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之浅谈
来源:中国法院网嘉禾法院
作者:黄莉莎 李宣霖
  我国现行量刑制度中,没有特别针对未成年罪犯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相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量刑制度所受到的重视程度要小的多。近几年,量刑失衡、同案不同判等量刑问题逐渐得到公众的关注,这不仅要求我们正视现行量刑制度的缺失,也为量刑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就未成年罪犯而言,量刑不仅仅要考虑其犯罪事实,亦要考虑其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个性特点,因而对量刑制度有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于量刑的内容,但是本条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仅仅只是量刑原则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立足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与刑事司法实际,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定点实验之后,颁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这一意见的出台,使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尺度有了一个基本把握,但是,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对此该如何把握尺度,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如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3月审结的被告人李某、刘某、肖某某、肖某(17岁)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作案8次,其中入户抢劫1次,抢劫数额47000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作案6次,其中入户抢劫1次,抢劫数额44000余元,被告人肖某某参与抢劫作案6次,其中入户抢劫1次,抢劫数额46000余元,被告人肖某参与抢劫作案3次,抢劫数额31000余元。四被告人的抢劫数额均为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都属主犯。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肖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李某、刘某、肖某某当庭认罪,被告人肖某当庭认罪且能部分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法院考虑到上述情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肖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合议庭对被告人肖某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有争议,因上述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比较恶劣,均系持自制手枪、砍刀、匕首抢劫,认为对被告人肖某减轻处罚不适,但多数人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部分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处罚,而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有两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各种各样,犯罪的手段方法目的各不一样,很多案件并不是单纯的仅有一个量刑情节,往往有多种处罚情节并存的情况,或者是有两个从轻处罚情节,然后又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相交织,或者是有两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仅有一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因此,法官对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最难以把握。结合审判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做出明确规定:
  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减轻处罚:第一,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第二,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第三,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如被告人曹某(17岁)系在校生,见受害人蒋同学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300元)放在课桌上而临时起意趁同学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将手机藏匿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手机归还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现一贯很好,成绩优秀,法官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悔罪态度,虽然本案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但结合几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而仍然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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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量刑
未成年量刑标准是什么?未成年人强奸罪的定罪,未成年人强奸罪的量刑?未成年人强奸罪的定罪规定是什么?未成年犯罪父母如何承担?未成年人构不构成特殊累犯和再犯。未成年人案起诉程序注意事项。
1 一、未成年人强奸罪的定罪 要对未成年人强奸定罪,就必须准确的了解强奸罪的犯罪本质,即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犯罪的对象为妇女,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方式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准确的了解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能解决大部分未成年人强奸的定罪问题,但同时还要注意不构成强奸罪的特殊情形: (一)、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 核心内容:要实现惩罚他们的同时,完成对他们的帮教和矫正任务的目标。最关键是通过立法及时填补法律制度中的空白,让社区矫正逐渐成为改造未成年人罪犯的一剂良方,从而真正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由于要实现惩罚他们的同时,完成对他们的帮教和矫正任务的目标。最关键是通过立法及时填补法律制度中的空白,让社区矫正逐渐成为改造未成年人罪犯的一剂良方,从而真正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所以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对我国刑罚直性制度的一大进步。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的尊重和保护,顺应了现代文明的发展。但未成年人罪犯社区矫正的实施需要形成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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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建议几点思考
作者:刘鑫 来源:办公室 时间:
【内容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的新刑诉法在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都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着力于使其迷途知返、回归社会。检察机关要合理行使对未成年的量刑建议权,以有效引导、监督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特别是在量刑建议方面有所作为,将更加有利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办案中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未成年人犯罪和量刑的现状
1、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突出。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受着巨变中的社会环境的不断考验,受到各种不利思潮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各种矛盾彼此相互磨擦、彼此作用,引发犯罪的因素日趋增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诸多社会消极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发展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自8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占所以犯罪的60%,其中十四到十八周岁的青少年犯罪比率占青少年犯罪比率的8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所占比例也有大幅上升。以珠山区检察院为例,2009年我院受理未成年人案件13件20人,占受案总数的4.9%;2010年受理17件24人,占受案总数的5.8%;2011年受理&23件35人,占受案总数的7.1%,截止至2012年我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29件40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8.8%和8.1%,向法院起诉26件35人,其中判处缓刑的有26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人。涉案罪名主要集中在抢劫15件、故意伤害5件、盗窃4件,另外涉嫌强奸2件、非法持有枪支1件,这体现出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局面。
2、当前未成年人量刑的情况
在办理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往往会出现理论和实际脱钩的现状,在量刑方面总会出现过宽或者过严的情况,未能很好的把握恰当的尺度。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将未成年人轻缓一体化,针对未成年人的案件,不严格区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的危害性,一律使用刑罚轻缓政策,导致该判实刑的判缓刑等情况的发生,这就导致部分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人产生侥幸心理,间接放纵犯罪;另一方面是受重刑主义的影响,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一律按照犯罪情节予以实刑罚判处,这样导致部分偶犯、从犯等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失去改造机会。
因此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权是防止出现偏差量刑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
二、针对未成年人量刑建议的特殊性
全国法院全面试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而延伸出来权利,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针对未成年的量刑建议不仅仅是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1、主体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社会生存能力较差,是非分辨能力不强,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同时还存在一部分为单亲家庭缺少家庭关怀,从珠山区检察院2009年到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来看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占百分之八十以上,百分之四十来自单亲家庭。这部分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强、学习能力强、容易被诱惑等特点,如果检察机关严格依照刑法条文提出量刑建议,最终导致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牢房,容易导致他们继续接受不良亚文化的影响,接触更多的不健康交谈、事物,最终成为一名真正的罪犯。所以在针对这部分未成年人,要注重对其未来的关注,提出量刑建议要充分考虑到重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对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提出轻缓化的量刑建议。
2、主观方面的特殊性
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冲动性、偶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缺乏正确的是非法律观念,对犯罪后果考虑较少,主观恶性小。这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大部分无预谋,不具有长远危害社会的目的,只为达到某个简单的目的。
在翻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笔者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表现临时起意多,多是由冲动造成的犯罪;二是表现受人操纵多,尤其是团伙犯罪案件较为明显;三是表现交由不慎、寻求刺激、盲目攀比等;四是受不良信息影响较深。
3、客观方面的特殊性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客观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共同犯罪多,由于未成年人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纠集在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能够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与罪责感。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与生存能力不足,容易受到成年人的操纵与控制实施犯罪;二是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作案前有预谋、有准备的少,临时起意、一时冲动的多。有组织、有分工的少,简单共同犯罪的多;三是作案对象中未成年人占有相当比例。未成年被害人反抗能力和反抗意识较弱,而犯罪未成年人对同龄人的情况亦更为熟悉,实施犯罪更容易得逞。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针对未成年的量刑建议中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初犯、偶犯的轻刑建议,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确立非刑罚处理方法优于刑罚处罚、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的理念。对自由刑的适用,一是要慎重判处,能够适用非监禁刑的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第二,慎提重刑建议,检察机关应该尽量避免提出重刑的建议,从而尽量减少自由刑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弊端。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既可以减少国家专门场所矫治的费用和无法避免的对抗心理,同时,也可以大大消除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阻力。
三、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所应履行的职责
1、对未成年人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未成年人处在文化知识、社会经历的积累期及心理、人格的形成期,尤其是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他们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可塑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家庭状况、个人经历、成长环境因素的影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局面。因此,在向法院提交未成年的量刑建议之时,要重调查研究,重事实、重证据,绝不枉诉一人,如我院在2009年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一案时,承办人员经过认真审查案卷,发现李某的实际年龄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年龄可能不符。承办人员亲自赴李某家乡调查取证,查出其实际年龄不足16周岁。按照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李某的行为只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量刑建议之前,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起因、动机、甚至包括心理特征等,都要进行仔细的审查把握,力求全面客观的掌握案情。
2、对未成年人的背景进行调查
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建议应该结合未成年的背景,包括其犯罪背景和人格品质。对未成年人的背景调查重点应该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
第一、犯罪背景调查
格老秀斯针认为,“惩罚是对恶性的一种估量,但在罪行和惩罚之间建立的这种等量关系并不是唯一应当考虑的因素,还有犯罪的目的和意图也必须加以权衡和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调查应该包括犯罪的起因、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表现方面。
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未成年人量刑建议是法院对案件量刑最主要的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犯罪量刑应该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额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和监护教育条件等因素。这一规定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
犯罪目的、动机等犯罪背景是衡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其日后行为是否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在拟定量刑意见之时,要全面、客观、准确的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背景。
第二、未成年人的品格调查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所谓品格,美国麦考密克认为,“是指对某人性情总的描述,或者说是指对与某人一般特征有关的性情总的描述,如诚实、节酒或温和”。摩非认为,在证据法上,“品格”一词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它可以指一个在社区里认识他的人群中的名声好坏;其二,它可以指一个人以特定方式处事的个性;其三,它可以指一个人个人历史中特定的事件,如先前的刑事定罪。
大部分未成年人的品格是属于并非无药可救的,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冲动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这时候运用罪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有利于社会正义,但同时也会导致办案出现片面性,一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否决,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品质的把握和思想的教育,片面的追求惩罚和威慑,忽视教育和挽救,加上刑罚结束后会遭到世人的冷漠和歧视,从而忽视了其本来的善良品质,走上更为严重的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在在对未成年人提出量刑意见之时,要充分考虑其成长经历、品行优劣、成长和改造需要等品格方面因素,如我院2012年2月办理吴某抢劫一案,吴某刚满15周岁,与其他两名未成年人抢的被害人现金10元及mp4一部,公诉科在审查其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后,认为吴某品格良好,同时又属于初犯,经检委会讨论,起诉时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并确定为帮教对象,进行一对一的跟踪帮教。
3、对未成年量刑的区分对待
一是建议量刑轻缓化。量刑轻缓化一直是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新规定从间接方面要求对未成年的量刑需要轻缓化。
刑罚的意义不应拘泥于过去而应在于教育矫治罪犯,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生活而不再重新犯罪。刑罚的目的应重在特殊预防,刑罚轻重与种类应以达到教育犯人所必要的程度为限。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建议理应比相同情形的成年人的低,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举措。《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置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短的必要时间。
二是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当中,也存在一部分犯罪经验丰富、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如珠山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王某纠结朋友殴打他人造成死亡后果,由于王某犯意明显、主观恶性大,我院未考虑从轻或者减轻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缓刑,我院认为量刑畸轻,进行抗诉,向法院提交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建议,最终被采纳,此案之后,我院于珠山区法院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宽严相济的制度,防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出现不合理的量刑。
由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大部分属于累犯、惯犯、主犯;结伙流窜作案;经有关部门多次教育拒不悔改;属于黑恶势力性质;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情节提出严格的量刑建议。
4、缓刑建议权的使用
积极行使缓刑建议权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犯轻罪的未成年犯依法适用缓刑,可以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对他们监督教育,既避免了关押在监狱内可能带来的诸如交叉感染、自暴自弃的不良后果,又消除了他们失业、失学的危险,从而激发起他们改过从善,重新做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缓刑仍存在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可以使未成年犯罪分子时时保持警惕,以免因再次犯罪而身陷囹圄,使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得到彻底的贯彻。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综合分析未成年人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从刑期上看,法定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罪过和主观恶性上看,是否是过失犯罪,是否是初犯、偶犯;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情节是否较轻,危害是否较大;从犯罪形态上看,是否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是否是从犯、胁从犯;从犯罪后的表现来看,有无自首和立功表现,是否能如实交代罪行,是否真诚悔罪,是否积极退赃;从家庭和社会环境来看,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等等。通观全案,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在公诉中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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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辽宁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 女性犯罪逐年上升
  我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连年下降,却呈低龄化趋势,女性犯罪也逐年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中,故意伤害犯罪最多,抽样调查的结果也显示,未成年罪犯中家庭出现问题的占一半以上。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五年来我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情况,并发布了我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女性罪犯逐年增多
  统计数据显示,五年来我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7616人,占判处罪犯总数的4%,共同犯罪案件488件,判处1938人,占总数的25.45%,罪犯总数和比例逐年下降。
  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820人,占总数的10.77%,2013年以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所占比例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2014年达到11.36%。
  女性未成年罪犯呈逐年增多趋势,从2010的79人增长为2014年的115人,累计占总数的6.26%。
  未成年罪犯属于单亲家庭、外来人员、无业人员的占70%左右,在校学生犯罪占15%左右。
  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最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其次分别是抢劫、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和贩卖毒品罪,这七种罪名占90%以上。
  过半数家庭出问题 常去网吧的约占70%
  辽宁高院副院长辛赤兵表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认知、是非判断以及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有程度不同的逆反、求胜、好奇心理和自我中心意识,文化程度低,法治观念淡薄,很容易意气用事,走向歧途。
  对沈阳等5市的20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家庭结构不完整、关系不和谐以及教育方法不当、父母有不良行为等的,占一半以上,这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个别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监管不严,个别教师对成绩较差、处于逆反期的学生持放任态度,造成他们自暴自弃,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在沈阳、锦州两市随机抽取的100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作案37件。
  学校周边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随处可见,社会上的拜金、享乐主义等观念,唯利是图、坑蒙拐骗等现象以及暴力色情因素蔓延等,也容易诱使未成年人犯罪。
  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未成年罪犯中,经常去网吧的约占70%,在实施强奸犯罪的未成年罪犯中,有50%以上看过淫秽色情产品。
  圆桌审判封存记录 注重帮教和&再社会化&
  辛赤兵表示,全省法院已成立少年法庭91个,设置率达73%。普遍采取&圆桌式&审判方式,未成年被告人不穿囚服,不戴手铐,邀请他们信赖的亲属、老师、朋友及其他爱心人士做帮教人员,把庭审变成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课堂。与团委、司法、妇联、教委等组成社会调查员队伍,在开庭前对他们的成长经历、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法庭教育和准确量刑。
  对判处监禁刑的少年犯,去少管所进行回访帮教,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到学校、家庭或社区回访帮教,联合当地共青团、妇联、教委等社会力量,帮助解决生活、学习和就业中的困难,实践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他们&再社会化&创造宽容的社会环境。   少女产子扔下楼 故意杀人获刑   案情
  2010年12月分,徐某在鞍山市某火锅店的员工宿舍里产下一名男婴,并将男婴装入塑料袋,从七楼垃圾口处扔下,导致男婴死亡。
  第二天,徐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徐某为初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通过社会调查、心理评估了解到,徐某生于农村,家庭困难,母亲精神有问题,父亲忙于生计,她从小孤僻,没有要好的同学、朋友,没有受到正常的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初中未毕业便外出打工,结识了有家室的男人,多次发生性行为。得知怀孕后十分恐惧,不知如何处理,也没有倾诉对象,最终误入歧途。
  本案的发生突出了社会对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对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关爱、疏导不够的问题。   和幼女发生性关系 被认定强奸   案情
  张某和不满14周岁的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12月,张某将王某带到海城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王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自愿认罪且能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我国刑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一般情况下,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宜适用缓刑。但法院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张某缺乏法律知识,主观恶性较小,未采用暴力手段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两学生抢手机 危险性大没判缓刑   案情
  2013年8月,在锦州一家银行附近,陈某从后方搂住被害人李某脖子,告知杨某上前抢李某手机,但杨某没有抢下来,陈某将李某手机抢走,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600元。第二天陈某销赃时被抓,并协助抓获杨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杨某构成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陈某、杨某案发时都是在校学生,文化基础薄弱,法律意识淡薄。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意见载明,二人因人身危险性大等因素,不宜适用非监禁刑,其辩护人也未能提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证据,法院最终对二人适用监禁刑。   年纪小没驾驶证 酒后肇事获刑   案情
  2011年6月,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喝了两瓶啤酒后驾驶轿车与贾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经查,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31mg/100ml,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赔偿了贾某经济损失,贾某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构成自首,又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是鞍山地区首例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件,法院调查了解到,张某和母亲一起生活,父亲已去世,他在修车厂打工期间学会开车,但因未成年没有办驾驶证。法院考虑宣告其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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