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老板送货途中出了交通事故 车主责任,我是主责占7,造成我的小腿截肢,旦是没和老板签劳务合同,起诉老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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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7岁男孩回家途中遭大货碾轧 左小腿被截肢
和小伙伴玩耍后,他回家途中遇到两辆大货车交会,被一辆车挡住了视线,他完全没有看到还有一辆车正行驶过来。他由西向东过马路,另一辆大货由南向北行驶,直接从他臀部碾轧过去……而事发地距离家门口不到200米。事发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目前,7岁男孩已接受主动脉连接手术和截肢手术,刚有些意识的他还不知左小腿截肢了。男孩妈说:“儿子现在还未脱离危险期,等待他的还有髂骨复位手术、不止一次的植皮手术……”和小伙伴玩完回家
7岁男孩遭大货碾轧17日下午2时许,医院的重症监护室外,王延军和妻子来回走动,他们时不时走到门口,试图听到儿子的消息。王延军和妻子都是33岁,老家在黑龙江省汤原县吉祥乡吉祥村,平时一家人靠种水稻为生,生活虽不富裕,但还算幸福,但这种平静幸福的生活却在6月30日被打破了。6月30日下午5时30分许,正在家的王延军妻子突然听到有人大喊“你家孩子出事了……”,“我一下瘫在地上,后来跑出去看到儿子被车碾轧,我抱起他就往医院跑。”王延军妻子回忆:“当天下午孩子写完作业后找小伙伴玩,没到半小时就出事了。他回家时遇到两辆大货交会,一辆车挡住了视线,他没有看到另一辆大货也行驶过来。”王延军接着说:“之前这些大货车进不到村里,最近修公路,大货车绕行到村里,没想到发生了这事。儿子才7岁,平时学习挺好,开学上二年级。”说着,王延军的眼睛红了,“儿子先在佳木斯医院做了初步检查,随后又转院到哈尔滨的医院,当天经过检查,儿子腹部开放式损伤,骨盆粉碎性骨折;半个月了,孩子刚有些意识,他还不知道自己的病情。”儿子未脱离危险期夫妻俩暴瘦20余斤王延军回忆:“事发当天,儿子接受了主动脉连接手术,手术进行了6个多小时,其间,儿子出现休克状态,是医生紧急抢救过来的;之后,我们又转院到沈阳,7月7日,儿子的左小腿截肢。”王延军妻子哭着说:“两天前,孩子刚刚恢复意识,现在他胳膊和双腿都出现了水肿,下肢几乎没有知觉,他还不知道自己的左小腿没了,我们一时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真不知道以后咋和他说。”王延军和妻子就这一个儿子,王延军说:“儿子一直在重症监护室内,目前还未脱离危险期,我们只能通过护士拍的照片看看他;现在一闭上眼睛全是他的样子,整夜整夜地失眠。”妻子说:“孩子爸爸一夜间白了不少头发。平时我俩一天勉强吃一顿饭,脑子里想的全是儿子,这几天,我俩一人瘦了10多斤,我原来不到120斤,现在只有100斤。”治疗花费40余万元好心人伸援手捐款王延军说:“肇事的车辆是一辆空货车,肇事司机并没有逃逸,前几天他给拿了1万元,再问他就是没钱。儿子在哈尔滨治疗花费30多万元,在沈阳花费10多万元,现在平均一天花费近2万元,这个数字对我们这个家庭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17日,记者联系到肇事司机赵先生,他说:“当时我也不知道那孩子怎么跑到车底下了;我也有很多的债,前几天给他们凑了1万元……”17日下午,王延军妻子说:“平时种水稻一年下来只能维持生活,没有多余的钱;治疗的钱都是亲朋好友凑的,孩子学校给捐了9100多元;到沈阳来治病后,不少病友知道情况后,有拿100元,也有拿200元的;药房的老板和超市的服务员也都给捐30元、50元的。还有医院的医生、护士也给捐款,有的给100元,有的给300元。还有一些陌生的好心人,他们通过微信给转账……”王延军和妻子非常感谢这些好心人,“多亏了他们的帮助;今后儿子还会面临多个手术,农村的房子也不值钱,但是无论有多难,我们都不会放弃。”如果您想帮助王硕一家渡过难关,请联系他,王延军电话:(微信同步)近期,孩童遇难事故多发,每年暑假,孩子的安全成为广大家长关心的问题。小鬼当家如何才能确保安全?小编给家长和孩子们提个醒。【关键词一】车祸骑电动车横冲直撞 轮滑过马路都很危险【关键词二】玩火玩打火机垃圾堆边点火 容易酿成火灾【关键词三】坠楼多发于10层以上高楼 阳台窗户要装防护系统【关键词四】野泳河边戏水无安全措施 外来儿童最危险这四个关键词孩子和家长都要多注意,以防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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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名挖掘机驾驶员,早上上班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导致我左小腿截肢,现在和保险公司打官司我这挖掘机
你好,我一名挖掘机驾驶员,早上上班时间出了交通事故,导致我左小腿截肢,现在和保险公司打官司我这挖掘机是私人老板的没发开据工资证明和工资单,发的都是现金,怎么打这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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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果需要委托,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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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正常住哪?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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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南宁用户的咨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与何万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王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彩雯,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淼,男,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桥路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8号楼2层205室。负责人刘玉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万军,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亚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醉公坟(第五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井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天江,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209号。法定代表人孙凤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承权,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法定代表人高金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西侧。负责人郭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北分)、上诉人双桥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双桥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何万军、(以下简称交运通公司)、(以下简称新月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顺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9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军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慧媛、法官江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万军在一审中起诉称:日,杨×驾驶×××1、(京×××1挂)车辆行至京津塘高速公司上行66.3公里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何万军撞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进行责任认定,杨×承担主要责任。经查,杨×系车辆驾驶人,交运通公司系杨×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事故发生时杨×属于职务行为。何万军在事发时亦为职务行为,何万军事发前驾驶的车辆的头车京×××2号所有人为新月公司,挂车京×××2挂所有人为外运公司。头车在中华联合北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交运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人保顺义支公司系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何万军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何万军右足及小腿毁损伤,踝关节开放骨折脱位等多处严重伤情。何万军自日至日住院121天,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故何万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事故责任人赔偿何万军医疗费25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50元、营养费7000元、护理费21000元、残疾赔偿金666541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223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2250元、误工费52128元、残疾器具费465990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以上共计元。交运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事故发生于深夜一点半,何万军车辆在高速中抛锚,停车后,何万军钻到车底下修车,何万军车辆的反光标志几乎没有,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没有在后方150米处放警示牌,也没有迅速向交警报警。以上四点何万军均没有做到,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而且这样危及了交运通公司车辆的安全,交运通公司的车辆也报废了,交警部门认定的主次责任是根本错误的。希望法院依法重新认定这次事故的民事责任。交运通公司的意见是何万军负全责,至少负主要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案件中只是供法院参考的证据,民事案件的责任划分应该依据客观情况公平公正客观分配责任。交运通公司垫付了的117500元医疗费希望一并处理。人保顺义支公司、人保双桥营业部在一审中答辩称:×××1号在人保顺义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20万元,京×××1挂在人保双桥营业部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万元,均含不计免赔。两车的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及出险事实认可,对于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予认可。按照保险行业惯例,主挂车在一起使用时视为一体,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的时候总额不超过主车的责任限额,商业险按责任划分后最高赔偿20万元。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不同意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何万军头婚的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段×2应当有3个抚养人,其生父亦应当为抚养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抚养人4个人抚养费总和不能超过其主张依据的国家公布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总数。新月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新月公司的车租给外运公司使用,双方有租车协议,按照租车协议所规定,保险由现使用车辆的公司上险。在使用中发生的事故都由使用单位承担。外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何万军是我公司聘用的司机,事发时是职务行为。认可交通队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何万军的各项诉求中外运公司有垫付。其中外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89803.7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100元,血浆费6800元,急救车和救护费3400元,轮椅费689元,生活用品695元,事故司法鉴定费300元,外运公司还给付何万军现金26500元,何万军有打条。外运公司与新月公司是租赁关系,租其车进行工作,按照协议由外运公司承担承租车辆相应的事故损失。同意按事故次责承担责任。中华联合北分在一审中答辩称:何万军在事故发生时独立于其驾驶的两个车,是单独的责任主体。作为货车的驾驶员,应具备安全常识,发生事故后应设置警示标示,何万军未及时报警,警示标示不合格未及时更换,自行到车辆下方修理车辆,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天津市交通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杨×承担事故责任的70%,何万军承担30%,其中何万军应对自身伤残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的20%,中华联合北分同意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次要责任,即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10%。京×××2车辆在中华联合北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主挂一体,挂车没有险。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1时30分,杨×驾驶×××1京×××1挂货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由南向北在第二车道行驶至66.3公里处时,其车辆右前撞到前方因故障停在第二车道与硬路肩分道线上的何万军驾驶的京×××2京×××2挂车左后尾部,致使何万军车辆前移,何万军的车辆左侧腰轮碾轧到正在车下修车的驾驶人何万军,造成何万军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认定杨×驾驶机动车发现情况晚,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何万军驾驶车辆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且因故障停在第二车道与硬路肩分道线上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未及时报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万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1京×××1挂货车的所有人系交运通公司,京×××2京×××2挂车主车所有人系新月公司,挂车所有人系外运公司。事发当日,何万军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救治,住院至日,共计121天。出院诊断为:1.双小腿及足碾压伤;2.右足及小腿毁损伤;3.左踝关节开放骨折脱位;4.左小腿及踝关节皮肤软组织碾挫伤;5.左足跟剥脱伤;6.头皮裂伤术后;7.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建议事项:1.全休两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注意加强营养,3.患肢关节功能练习,左下肢勿下地负重,患肢残端适时佩戴义肢,4.定期一个月门诊复查,不适随诊。日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何万军为右小腿截肢术后,右踝关节开放骨折术后。医生建议:1.全休一个月,2.观察右小腿残端疼痛,必要时住院手术治疗,3.不适随诊。日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何万军为右小腿截肢术后,左踝关节开放骨折术后。医生建议:1.全休1个月,2.继续患肢功能练习,3.不适随诊,复查。日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何万军为右小腿截肢术后,左踝关节开放骨折术后。医生建议:1.全休1个月,加强肢体功能练习,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日该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何万军为右小腿截肢术后,左踝关节开放骨折术后。医生建议:1.全休3个月,2.下地活动,但骨折为完全愈合,3.不适复查,随诊。何万军提交医疗费票据两张,金额为251.41元,称其所主张的医疗费系复查产生,不包括被告垫付的费用。何万军提交出具的证明,称事发后由其家人李×对其进行护理,按照35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了6个月的护理费。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何万军申请,该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何万军的伤情进行鉴定,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何万军右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符合六级伤残,左下肢目前状况符合十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55%。鉴定费2250元由何万军垫付。何万军是家庭户口,其提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坝乡派出所出具的居住1年以上证明、暂住证、银行对账明细、2011年度及2012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税收完税证明、贝贝之星双语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北京中科青云实验学校出具的证明信、沽源县长梁乡西坡村村民委员会及沽源县公安局长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据此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何万军于日与李×登记结婚,李×系再婚,段×1系何万军之继子,于日出生,何万军认可段×1的生父健在;日,何万军与李×生育一子何×1。何万军提交其父母及沽源县长梁乡西坡村村民委员会及沽源县公安局长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载:兹证明我辖区居民何×2,男,日生,身份证号:×××;其妻岳×,女,日出生,身份证号:×××;此夫妻共生有2个子女:何万军,身份证号×××;何×2,身份证号:×××。沽源县长梁乡西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上载:现证明何×2,身份证号码:×××与岳×身份证号×××为夫妻关系。其早年积劳成疾,晚年体弱多病,生活勉强自理。二人共同生育2个子女。主要由何万军抚养。自何万军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非常贫困。何万军据以上证据按照农村标准主张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主张继子段×1、亲子何×1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何万军提交义肢款发票1张,金额为47550元,何万军提交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证明,称对于何万军的残疾辅助费主张至81周岁,根据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使用年限36年,每4年更换1次,每年维修费为假肢总额5%,据此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465990元。何万军提交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出具的证明,上载:“现证明何万军于日起其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任司机职务,其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工资合计为:70128.71元,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治愈其所受伤情,其已向我单位请假12个月,病假期间,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我单位发其工资合计23157元。”何万军提交工资收入明细,明细显示何万军2012年7月工资3516.08元,2012年8月工资3781.68元,2012年9月工资5202.19元,2012年10月工资4700.72元,2012年11月工资4660.9元,2012年12月工资4515.79元,2013年1月工资5124.99元,2013年2月工资4529.09元,2013年3月工资4249.56元,2013年4月工资5837.81元,2013年5月工资5294.55元,2013年6月工资5841.84元,2013年7月工资5792.34元。何万军据以上证据按照3914元的标准主张12个月的误工费。何万军提交出租车发票及河北省客运发票若干据此主张交通费。一审庭审中,交运通公司称何万军的首次义肢款系其支付,何万军对此予以认可;交运通公司提交收条1份,据此称给付过何万军医疗费10000元;提交押金收据3张据此主张垫付了何万军的医院押金58941.2元。何万军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可。外运公司提交借条及收条共10张,称垫付了何万军的医疗费及康复期间的费用。何万军认可曾向外运公司借款22500元,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解决。外运公司提交医疗费票据若干,称在何万军抢救、住院期间垫付了部分救护费、医疗费。何万军对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认可,称其主张的医疗费不包含外运公司垫付的费用。外运公司提交收据若干,称在何万军事故后,为何万军购买了浴巾、尿壶、手纸、气垫、脸盆、棉被、轮椅等物品,何万军对以上收据的真实性认可,但称以上物品均不在其诉讼请求中,对于棉被收据不认可关联性。外运公司提交12100元的护理费发票一张,称何万军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系其垫付,何万军对此予以认可。外运公司提交说明一份,上载“付何万军事故医用费(血款)人民币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徐春生日高金来日。”据此证明垫付何万军的输血费用6800元。何万军认为该份证据系外运公司单方书写,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何万军在事故发生前系京×××2京×××2挂车的车辆驾驶者,但在事故发生时其已从该车下来至该车外部对事故车辆进行检修,故其属于第三者。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北分及二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以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何万军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应由交运通公司、外运公司、新月公司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因双方负事故的主次责任,该院确定交运通公司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偿,外运公司与新月公司按照30%的比例进行赔偿。交运通公司虽在二次开庭时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但由于其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并未按照相关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且在首次开庭中对于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故该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医疗费,何万军主张的医疗费合法有据,该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该院支持。营养费,该院根据何万军的伤情酌定。护理费,该院支持护理期为6个月,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已由外运公司垫付,应当予以扣除,出院后的护理费,何万军提交的护理人员的收入及误工证明不充足,故该院以何万军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对何万军出院后的护理费核算为6100元。误工费,根据何万军提交的证据,该院支持误工费至定残前一日,该院核定为29373元。残疾赔偿金,何万军长期在北京居住,且收入不以务农为来源,该院支持对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该项费用,具体金额为44353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何万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二子在京生活、上学,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父母按照农业标准计算,但是段×2的生父亦应当为其扶养人,扶养人应为3人,故该项费用计算有误。经该院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5166元,该项费用并入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何万军首次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已由交运公司垫付,根据何万军提供的的证据,结合其年龄及伤情,该院支持首次佩戴假肢之后何万军再更换两次假肢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何万军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标准、使用年限及维修费符合残疾辅助器具的一般行业标准,该院采信,故以四年更换一次假肢为基准,合并计算首次及更换两次假肢的假肢维修费,该院核算残疾辅助器具费为123630元,若再产生残疾辅助器具费,何万军可待发生时,另行主张。鉴定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交通费,该院根据何万军的就诊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根据何万军的伤残等级酌定。财产损失费,根据何万军的伤情,事故确实使何万军的衣物受到损坏,该院对该项损失酌定为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华联合北分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万军医疗费1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25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18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3050元、误工费14686.5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4948.5元、财产损失费100元,以上共计元;二、人保顺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万军医疗费12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25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18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3050元、误工费14686.5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14948.5元、财产损失费100元,以上共计元;三、中华联合北分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万军伤残赔偿金176640元;四、人保顺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万军伤残赔偿金20万元;五、人保双桥营业部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万军伤残赔偿金10万元;六、交运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何万军伤残赔偿金112160元;七、驳回何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联合北分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何万军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下车在车下修车,是独立于×××1、京×××1挂车车辆的独立责任主体。何万军作为驾驶员,应具备安全驾驶常识,车辆发生故障后,将车辆停放在第二车道与硬路肩分道线上,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车辆后部反光标识不合格未进行更换,自行到车下修理车辆,对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自身损伤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京津塘大队认定,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万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而其中何万军应对自身损害的后果承担次要责任中的主要部分,即20%;×××1号车辆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次要部分,即10%。中华联合北分作为×××1号车辆的承保公司,同意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1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重新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比例,并按照重新核定的责任比例,确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人保顺义支公司、人保双桥营业部答辩称:对于中华联合北分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意见。何万军答辩称:中华联合北分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运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中华联合北分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新月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外运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人保双桥营业部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人保双桥营业部承保车辆为挂车,车牌号码为京×××1挂,此挂车是与人保财险顺义支公司承保的主车×××1一起上路行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主、挂车在一起使用时应视为一个整体,这是保险行业的惯例,也是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时候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主车的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一审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综上,人保双桥营业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上述费用由交运通公司承担。中华联合北分答辩称:对人保双桥营业部的上诉请求没有意见。何万军答辩称:人保双桥营业部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运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人保双桥营业部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人保顺义支公司答辩称:同意人保双桥营业部的上诉请求。新月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外运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庭审中,人保双桥营业部向本院提交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12条约定了主挂车同时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且对于保险条款的相应内容,人保双桥营业部已经作了明确的说明及解释。何万军交运通公司、新月公司、外运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其并非新的证据,且认为人保双桥营业部并未做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显标志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另,上述条款为普通字体,并未进行字体特殊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联合北分因不服一审法院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比例而提起上诉,对此,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事故现场状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万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一审法院以此确认各方责任比例,并无不当。中华联合北分作为×××1号车辆的承保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其主张×××1号车辆应承担次要责任中的次要部分,即10%,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人保双桥营业部上诉主张根据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条款主、挂车在一起使用时应视为一个整体,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时候赔偿总额不应超过主车的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对此,本院认为,人保双桥营业部的上述主张,在其提交的保险条款中虽有规定,但该条款系保险公司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且系限制投保人的权利、排除保险公司自身责任条款,人保双桥营业部应对此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但该条款在通篇保险条款中仅以普通字体进行标明,故本院认定,人保双桥营业部并未就此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人保双桥营业部以此条款为依据要求不承担相应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联合北分、人保双桥营业部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8086元,由何万军负担2849元(已交纳),由负担36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负担15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鉴定费2250元,由负担1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负担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8元,由负担3832.8元(已交纳);由双桥路营业部负担230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军代理审判员郑慧媛代理审判员江惠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2516702186****0023?752403138****2626?141004132****6936?126305182****1831?9930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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