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怎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如何办理保外就医
如何办理保外就医
09-09-23 &匿名提问 发布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如果申请也应由个人申请,不能是家属申请。 保外就医申请书格式:: XX监区: 我是XXX(申请人)姓名,的因XXXXXX(罪名)被判处XX刑X年,现因XXX(病名或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保外就医。 申请人:(签字) XXXX年X月X日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南京法院近日做出流氓罪判决 该罪已废除15年
8:36:32|来源:妆点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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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玉强,你不再是“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
  新刑法废除"流氓罪"15年后 南京法院近日做出一起流氓罪判决
  2010年,“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曾引起过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日前发现,牛玉强应该并非“最后一个”。南京建邺法院近日就判决了一起“流氓罪”的案件,被告人赵大猛在1996年参与聚众斗殴,导致一死一伤。法院审理后以为,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而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大猛的行为应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构成“流氓罪”。
  通讯员剑发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最后的流氓罪”判决】
  1996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现年46岁的赵大猛是安徽无为人,1996年4月,刚刚30岁的赵大猛与赵一青、赵四好因经营ORGNITU脱毛鸡生意,与同行业的纪松兵等三人产生了矛盾。双方各自看对方都不顺眼,都希看对方能从市场里退出往。有了矛盾,就得解决。双方约定,当月19日在建邺区兴隆村兴隆一队赵一青的住处“谈判”。谈判前,赵大猛不知从哪听说纪松兵等人想喊人跟他们斗殴,就与赵一青、赵四好、张文军等三人商量,要跟对方干。随后,赵四好预备了自来水管,并锯了三节分给其他人,赵大猛则预备了木棍。当日22时许,纪松兵、王五洋等三人来到赵一青住处,赵一青等人发现果然来者不善,操起自来水管和木棍,就对纪松兵等三人一顿猛揍。领头的纪松兵不知道是被谁手中的凶器打到头上,当场倒在地上不动了,另两人见势不妙预备逃跑,但王五洋的右尺骨还是被打成了骨折。
  赵大猛等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打中头部的纪松兵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王五洋则经鉴定构成轻伤。之后,除了赵大猛逃跑外,赵一青等人都被抓获。落网后,警察对几名嫌疑人进行了审判,试图搞清到底是谁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和受伤,但是,由于当时比较混乱,这一事实无法查清。事发后,赵四好赔了18万给受害人,这在当时已经是巨款。而由于积极赔偿受害人,赵四好也获得了较轻的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赵一青和张文军则分别获刑三年和三年六个月。
  1997年 刑法修订后颁布实施,“流氓罪”被废除
  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欺侮妇女等行为独立出来各自构成相应的新罪名
  2012年 被以“流氓罪”判处缓刑
  赵大猛这一跑就是16年,在此期间,警察对他的追捕从来没停止过。往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敦促逃亡的罪犯投案自首。赵大猛常年在外躲躲,受尽了心理折磨,在看到警察的清网公告后,决定结束这种痛苦的生活,于往年11月16日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上,检方指控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流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方的指控,赵大猛表示认罪,但他为自己辩解说,自己没拿凶器,也没有打人,是赵一青等人在前面,他在后面。但检方以为,不管赵大猛有无持械,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赵大猛事先知道对方有人要来,并进行了预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共犯,共犯的责任认定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赵大猛应当与实施了伤害行为的人共同承担持械斗殴致人死亡和轻伤的责任。检方建议在2到4年间量刑。
  在案件审理期间,赵大猛表示很愧疚,并让家人交了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以为,赵大猛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鉴于赵大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大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地司法矫正部分愿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今年5月17日,法院以流氓罪判处赵大猛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具体解读量刑】
  相关背景
  “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牛玉强
  2010年,一个名叫牛玉强的人曾引起过巨大关注。1984年,18岁的牛玉强由于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现在看来,这种行为简直不值一提,但在当年,居然获得如此重刑,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解,有人以为在1997年新刑法将“流氓罪”废除后,应该特赦牛玉强。但是,坐牢期间保外就医多年并娶妻生子的牛玉强由于超期未回,仍被警察带回往执行剩余刑期,并将服刑到2020年。牛玉强因此也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人”。
  1 定罪先得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说起
  和牛玉强相比,赵大猛显然要幸运得多,这得回功于时代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那么,为何要对赵大猛定“流氓罪”?该案与牛玉强案件两相比较,有些什么值得说道的地方?对此,记者请该案主审法官花洁进行了解读。
  花洁告诉记者,对赵大猛“流氓罪”的判决,得从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说起。所谓从旧兼从轻,是指定罪量刑时对新旧法的条款进行比较,假如犯罪时有旧法,且旧法量刑比新法轻或者不以为当时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按旧法,这一点又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则按照新法。二者合起来,称为“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由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本质实际上是“有利于被告人”,是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参照此规定,赵大猛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旧刑法仍在施行,新刑法尚未颁布,所以,现在对他定罪量刑就存在一个新旧法比较的题目。
  2 新旧刑法条款对比,适用“流氓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的罪名:“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欺侮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团体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刑法废除了流氓罪,将原罪名中的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欺侮妇女等行为独立出来各自构成相应的新罪名,其中第二百九十二条就是“聚众斗殴罪”。该条第一款根据情节的轻重,将量刑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则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第一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照这两条的规定,赵大猛与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最轻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则可能被判死刑。所以,现行刑法对于聚众斗殴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关于流氓罪的规定相比,显然要重得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该对赵大猛适用“流氓罪”定罪量刑。
  3 判处缓刑已经考虑到多方面原因
  按1979年刑法,赵大猛并非什么流氓团体的首要分子,所以最高刑也就七年。但在我国的刑法适用原则中,不仅有“从旧兼从轻”,更有“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要适度,要与其罪行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应该畸重或畸轻。赵大猛等人的聚众斗殴行为,究竟导致了一条生命的逝往,假如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赵大猛进行定罪量刑,会不会又造成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出现,从而造成刑罚失衡,使赵大猛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呢?
  对此,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在该案中,当事双方都有过错,而在一片混战中,到底是谁导致受害人死亡又无法查清,所以,赵大猛等人的行为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应有所区别。在此前的判决中,赵大猛的同案犯的情节和量刑已经很清楚了,考虑与其他同案犯刑期的平衡,也不宜对赵大猛量刑过重。况且,赵大猛在这么多年的逃亡历程中很老实,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回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还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就更不宜重判了。综合这些因素,加上当地愿意对赵大猛进行司法矫正,才对赵大猛作出了缓刑的裁量。(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案外说案
  法官以为牛玉强持续收监并无不妥
  而对于牛玉强被持续收监执行剩余刑期,法官以为固然很多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但严格从法律上讲,并没有任何不妥的地方。由于现行刑法第十二款还有个小尾巴,“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持续有效。”牛玉强的流氓罪判决是在1984年作出的,生效后也没有被推翻过,按现行刑法规定持续有效,应当持续执行。
(责任编辑: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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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收押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作者:陈利&&发布时间: 11:14:34
近年来,对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查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看守所不关、戒毒所不收、劳教所不要、监狱不管的情况,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三难”:查处难、羁押难、执行难。由于现行机制的不健全,司法机关在追究这一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这些人被取保候审后,有的在诉讼环节突然失踪,有的被判处刑罚后因不能执行而在社会上四处流窜,有的甚至借身患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疾病之名,以司法部门不宜对其羁押作为“护身符”,大行犯罪之实。由于数据采集的有限性,本文只能就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碰到的个例情况,结合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向我们反映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来进行分析阐述。
一、基本数据
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至2010年,该院受理的969件刑事案件中,共有23案24名被告人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被看守所拒收或者直接取保候审,被拒收者,则由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拒收人数占总人数的1.78%,在数量上明显呈现逐年攀升的趋势(见表一)。
表一:拒收人数情况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方面的原因,使得看守所拒收,原因主要表现为表二所列情况:
表二:拒收原因情况
在这些刑事被告人中,他们所触犯的罪名呈多样性,既有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又有贩卖毒品、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还有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见表三)。
表三:罪名种类情况
《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只有三种: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明确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严重疾病的认定目前依据的是1990年12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中附件,即《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但实践中,由于看守所执行的是无锡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收押工作的通知》,对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的情形也予以拒收,而法院又无法直接将人犯送往服刑场所。这一客观情况在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在我院23名被告人中,只有6人是符合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见表四)。
表四:是否符合法定监外执行条件情况
在这24名被告人当中,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高的人占有了相当大的比率:他们中有的多次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有的还有很长的吸毒史,甚至有的已在前罪判决后,由于无法关押而在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若无法对其惩治、收押而投放社会,那么就会随时潜在着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去监管,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见表五)。
表五:再犯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情况
&&二、负面影响
查处难、羁押难、执行难现象的存在,造成了诸多负面影响甚至危害:一是体现不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肃性。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前后不予收押,使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同一纸空文,执法的震慑力和惩罚性难以体现;二是体现不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难以对犯罪分子及违法危险分子予以有效警戒,助长了他们继续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三是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那些犯有抢劫、敲诈勒索、盗窃、贩卖毒品的人员混迹于社会,给本来严峻的治安形势增添了不小的压力。这与创建、构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四是影响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及司法公信力的正确评价,特别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引发重复犯罪,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无法得到应有保障,将严重损害司法、政府的公信力。
年7月1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能让传染病罪犯既治疗传染病,又得到劳动改造的场所。现实中对一些敲诈、抢劫甚至贩毒的传染病人,即使构成犯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司法机关也一般采取取保候审、判处缓刑、监视居住,无法将他们收监,无法制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
呈阳性”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一张“取保候审”的通知书,还有一次他们尽然抓获了一名为了长期“安全作案”,甚至自己主动感染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对此,警方监管非常困难,经常是抓了放,放了又抓,抓了再放。
⒋看守所收押嫌疑人的标准存在自保安全倾向
法院系统对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严格,而无锡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收押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则比较有利于看守所的管理与安全,有的甚至不考虑该人犯的社会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表述的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现在的看守所,对入所人员的体检要求较为严格,更侧重于看守所自身的管理与安全,而忽视了该人犯的社会危险性。以自残者为例,《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看守所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依据该通知对体内有异物者一律予以拒收,而有的罪犯将吞食异物作为常用手段,他们吞食的物品多为刀片、铁钉等金属物,在吞食异物的过程中,他们多采取用透明胶带、塑料进行包裹,以免吞食时划伤自己,把体内的异物当作自己的“资本”,达到逃避打击处理的目的,若让这种情况继续漫延,还会继续危害社会。
超检查费用较少,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支付的,由其自行支付,不愿支付的,则由办案机关支付,但涉及到CT、核磁共振等大额的检查费用,办案机关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一般也不愿支付。这样,就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病情程度难以查清;二是目前狱所配备的治疗经费严重不足,也没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专门医护人员,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都要进行必要的治疗,但高额的治疗费用对狱所来说是一笔巨大的开支,无法承受;三是政府未提供必要的特殊群体关押场所及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没有特殊人犯的关押场所。
随着“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的曝光,看守所关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广泛重视,这是舆论监督应当发挥的作用。但是,现在存在的另一极端情况是,哪怕是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的被关押人员正常死亡,其家属以种种方式威胁、逼迫看管场所赔钱并进行网络炒作,我们的媒体却不闻不问,不敢报道,有关部门对此类事件处理上表现出的软弱都在无形中助长了这种邪气,使得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安全问题。
⒊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制度
规范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时的实施及监督制约措施,法院要规范、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医学条件的技术审核工作,由中级法院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审核并出具文书。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少管所、看守所以疾病伤残为由不予收监的,一审人民法院可委托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进行审核。
⒋在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设立专门的艾滋病患者和其他传染病患者的治疗区
可以由政法干警特别是公安干警和武警战士看管,实行政府拨款,专款专用,使得这些群体得到医治的保证。如2004年4月,由杭州市政法委牵头,杭州市8家单位一起联合发文,拨出专款设立集中关押场所,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行单独关押。文件规定,杭州市在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时,应单独设置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及其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人员的关押场所或专区。杭州市财政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承担改建关押场所、病人治疗等四种经费。杭州的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⒌&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医疗条件
防止传染病传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司法机关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各诉讼环节的办案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使直接与传染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接触的公安民警、检察干警、审判人员及监管劳教人员,掌握传染病传播、防护以及如何避免感染的相关知识。要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医疗条件,设立相应的救助基金,为办案人员办理人身医疗保险。
⒍公、检、法、司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脱管
法院或监狱执行机关应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司法矫正部门),并抄送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又不主动到司法所或派出所报到的情况,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各司法机关研究对策堵截漏洞。公安机关及基层派出所要把保外就医罪犯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建立考察档案,定期考察,不失控。
附:各被告人状况:
岁,1950年8月23日生,寻衅滋事罪,因急性胰腺炎、胆囊炎需要手术治疗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某某,男,58岁,1951年7月 10日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又贩卖毒品,因高血压二期并发脑梗塞被看守所拒收,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监外执行六个月。
岁,1963年4月22日生,多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也曾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贩卖毒品30.15克被抓获,但因高血压三期看守所仍拒收,只能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4、刘某,男,30岁,1977年2月15日生,曾犯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又犯敲诈勒索罪,但因患肺结核具有传染性被拒收,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一年。
岁,1981年10月23日生,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但因怀孕被监视居住。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岁,1957年11月3日生,非法经营真品香烟,因身患癌症刚动过手术被监视居住,后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某某,男,41岁,1967年9月 26日生,多次因吸毒被劳教,最后一次因病所外执行。此次为贩卖毒品海洛因4次,计0.4克被抓获,但因自残吞食钢针被看守所拒收,公安对其监视居住。被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六个月。
8、黄某某,男,26岁,1983年12月7日生,盗窃数额4970元,因肝炎开放活动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9000元。
9、颜某某,男,24岁,1985年10月日生,盗窃数额2634元,因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10、袁某,男,41岁,1969年1月7日生,贩卖毒品3次1.6克,毒品再犯、累犯,因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千元,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11、徐某某,男,34岁,1976年9月24日生,敲诈勒索1.95万元,因乙型、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12、周某某,男,69岁,1979年9月5日生,敲诈勒索1.5万,累犯,因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13、朱某某,女,49岁,1961年3月11日生,贩卖毒品3次19.4克,因丙肝、肝硬化、肝内实性占位性病变(肿瘤)疑为恶性肿瘤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14、胡某某,女,69岁,1941年9月11日生,在前罪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因高血压三期在监外保外就医,但在保外就医期间又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送至监狱执行时,监狱不收,后只能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
15、王某某,男,48岁,1962年8月29日生,贩卖毒品31.45克,毒品再犯,因高血压三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16、梁某某,男,23岁,1987年7月8日生,抢劫(望风从犯),因乙型肝炎活动开放期被被拒收后取保候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17、王某某,女,22岁,1988年1月9日生,盗窃4100元,因处于哺乳期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
18、汤某某,男,59岁,1950年11月1日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2.6万元,自首,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因胰头癌术后复发,腹腔转移IV期被取保候审,本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二万元的情况下,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严某某,男,45岁,1965年8月29日生,盗窃电动车价值14828元,有前科,因患二型糖尿病并发酮症、并发DPND(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症) 被拒收后被取保候审,在本院宣判前,其又一次盗窃电动车未遂,被行政拘留,现正在审理中。
20、吴某某,男,1950年5月29日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24万元,有前科,因高血压三期被取保候审,现正在审理中。
21、陈某某,高血压三期
22、陈某某,吞食异物
23、徐某某,开放性肺结核
24、江某某,怀疑骨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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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患有乙肝可以保外就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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