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之刑指的是不判刑,不日本杀人判刑吗

哪种情况下杀人不会被判死刑?_百度知道
哪种情况下杀人不会被判死刑?
除防卫外自主杀哪种情况判死刑比期受家庭暴力公待遇欺骗等希望给专业权威答复案例说明谢谢~
犯故意杀罪情节较轻处3<img class="word-replace" src="/api/getdecpic?picenc=0a5f刑根据司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故意杀;(2)义愤杀即害恶贯满盈其行已达让难忍受程度其私自处死般父母于义实施种行;(3)激情杀即本任何杀故意害刺激、挑逗失理智失控杀死其必须具备条件:其必须害严重错引起行情绪强烈波;其二行精神受强烈刺激失理智丧失或减弱自辨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激愤精神状态场实施(4)受嘱托杀即基于害请求、自愿帮助其自杀;(5)帮助自杀杀;(6)母溺婴即于力抚养、顾及脸面等太恶劣主观机亲婴杀死重男轻思想作怪发现所加溺杀其主观机极卑劣则能故意杀罪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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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92;精神病&#92;防卫等等需要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和孕妇都不会判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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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两男子杀4人判死刑 一人称“不杀人手就痒”_新浪黑龙江新闻_新浪黑龙江
两男子杀4人判死刑 一人称“不杀人手就痒”
华西都市报评论
  原标题:半年连杀4人两“色魔”被判死刑
  泸州泸县“‘1·7’系列命案”一审判决
  今年6月,泸州“‘1·7’系列命案”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强奸并杀害三名女性,抢劫杀害一名男性的泸县人杨华、刘明,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杨华说他天天都想杀人,不杀人手就痒,天天杀人都不怕……专门挟持路上行走的单身女性,劫财后还要劫色,杀了埋在他家周围,准备埋一个美女堆。等他死了之后,让这些美女陪他。”
  ——同案犯刘明
  案情回放4人接连失踪
  日19时许,泸县太伏镇一名男性在回家途中失踪。第二天下午,在泸县奇峰镇阳高村某地水渠内,发现一具男尸。12天后,泸县警方再次接警称,福集镇有一名女性在回家途中失踪。而在日,泸县警方又接到第3起人员失踪报警,立石镇有一名女性失踪。
  接报后,涉案地派出所、刑警中队第一时间会同报案人赶到失踪地点及周边,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并将失踪人员信息上报上级刑侦部门,并成立了专家组。
  民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2011年8月左右,泸县立石镇一名外来务工女性,在去泸州的途中失踪。加上后来的3起,已发生了4起失踪案件。
  警方行动2名嫌犯落网
  不久,家住泸县的杨华和刘明,进入了专家组的视线。日凌晨7时许,警方调集警力,分别将杨华、刘明成功抓获。
  杨华是泸县人,以前曾因为抢劫罪、拐卖妇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据接触过他的村民说,此人平时嚣张霸道,脾气暴烈,也曾因为一些不愉快的小事,就打伤别人或蓄意纵火报复对方,与他熟识的人,大多怕他。而另一名嫌疑人刘明,也曾因盗窃罪两次锒铛入狱,后来又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再次进入高墙。
  在几天的审讯之后,刘明承认3名失踪妇女都是杨华加害,自己参与,协助做了一些事情;并与其中一名受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但杨华却始终不肯吐露实情。
  遗体为证嫌犯终于认罪
  随后,警方展开地毯式搜索,在杨华家附近的一涵洞内,发现了被害人的物品。
  此外,民警在杨华家附近发现,一段田坎有被挖过的痕迹,这引起了民警高度重视,也正是在这段田坎上,多具被害人的遗体被先后发现。
  铁证面前,杨华最终交代了的大量实情。而在之后的继续审查中,刘明曾说过:“我曾经听杨华说过,天天都想杀人,不杀人手就痒,天天杀人都不怕。他经常给我说,要专门挟持路上行走的单身女性,劫财后还要劫色,杀了埋在他家周围,准备埋一个美女堆。等他死了之后,让这些美女陪他。”
  今年6月,这起案件,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华、刘明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文中均为化名)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龙沁怡
  案件还原
  2011年农历8月
  杨华、刘明驾车窜至泸县立石镇泸渝路的公路边,将被害人王玉诱骗上车,带至杨华家中,二人将其杀害后,劫取随身携带现金200余元。其后,二人将尸体掩埋在杨华住宅旁的田地内。
  两人驾车窜至泸县太伏镇寻找抢劫目标,遇见欲坐车回泸州的被害人李辉,二人借搭车之机,将其杀死后丢弃在路旁干水渠内,并劫取现金1000余元。
  杨华、刘明驾车又窜至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南桥处,将马蜜强奸并杀害。
  日晚上7时许
  这是两人最后一次犯案,同样驾车窜至泸县云锦镇云丰村泸永公路,将李薇挟持上车带至杨华家,强奸并杀害。 &赛锐毫无疑问够得上&罪大恶极&
27刀杀人犯,与李昌奎案惊人相似
与近期被广泛关注的另一案相比,这位连捅27刀的凶犯与李昌奎实在是太相似了。同样是在云南昭通犯案,同样地凶残,同样地在追捕中自首,同样地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也同样是因自首情节、婚恋纠葛等原因被云南高院改判成死缓,也同样地在近日被舆论所关注,也同样是引发了猛烈的讨伐,除了指向他们,矛头还指向了云南高院。
27刀残杀女生,这个过于惊悚的表述也使人瞬间联想到药家鑫,药家鑫也才8刀啊,27刀是否有媒体夸张渲染成分?在赛锐案二审判决书中,引述尸检报告证实,吴倩死亡原因为单刃锐器刺击颈、胸、腹、背部致气管、食道、左右颈动静脉断裂、双肺破裂、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未提一共多少处伤口,但如此惨烈的死法,已说明27刀就算不中也差不远。赛锐绝对算的上一代&凶人&了。
赛锐案有蹊跷之处,但与李昌奎案应无&内幕&关系
对于赛锐案,其凶残的27刀和据说富有的身家背景,让民众的怒气迅速从李昌奎身上转移了一部分到赛锐身上,对比起李昌奎的穷人身份。很快就有人想象出&阴谋论&,认为判李昌奎死缓是为了给赛锐打掩护,&云南高院的真实目的其实就是保住赛锐云云&。
但从时间上看,李昌奎二审判死缓已是在赛锐案判死缓的一年半以后,而若非最近药家鑫案火爆,李昌奎案也不容易被捅出,不会有多少人关心。因此要说李昌奎案是为了赛锐案打掩护未免过于匪夷所思,从实际效果来看也是完全失败。
按知名法学专家王琳的说法,没有证据,我们应该对云南高院的法官作没有贪腐的&无罪推定&。讨论案件存在哪些问题,不需要借助&阴谋论&。
此外,媒体报道中,还有赛锐家&扬言要用钱摆平&等说法,这种说法无疑会点燃民众怒火,不过这种说法未经证实,没有必要刻意放大。
然而,除去对两案有关系的联想之外,判决书里关于赛锐和被害人吴倩关系的描述确实让人怀疑,判决书称&赛锐因发现女友吴倩与别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双方因此争执&、&被害人吴倩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确是本案的诱因,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案已经注意。&然而,判决书中并未提到相关证据。而据吴倩母亲称,吴倩是有一个男友,但却是姓王,并不是赛锐。
判决书所说是否就是真相,看来是要存疑。不过毕竟一审二审在事实方面的认定是一样的,不必轻易否认。那假如判决书所描述的事实没有问题,赛锐够不够上改判为死缓呢?
赛锐自首并不必然从宽
在判词里,赛锐案&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两条,第一条是自首。对于自首这点,本案与李昌奎案完全相同,都是在公安追捕过程中投案自首,可以说是&被动自首&。有人会觉得这种算不上自首,但在法律上考虑到这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还是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自首。在中,已经讨论过这一点。
然而,自首并不必然从宽。按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说法&&&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再看看本案的判词&&&上诉人赛锐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是不是意思完全颠倒了呢?
因&恋爱纠纷&改判死缓同样说服力不足
除去自首情节外,赛锐案判决书里还提到&本案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确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一条。
且不提上一段讲的恋爱纠纷有没有疑问,就算是恋爱纠纷,甚至是婚姻纠纷,酌情从宽处罚也不是必然的&&2007年北京就有过一个例子,吴某因猜忌妻子有外遇,勒死妻子后焚尸灭迹。一审法院以此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为由,以及坦白认罪、部分赔偿等情节,对吴某判处死缓。但检察机关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检察院抗诉得到了北京高院和最高法院的支持,二审改判为死刑,也通过了死刑复核,最终被执行死刑。
而赛锐对&女友&狂刺27刀被判死缓,符不符合法律精神,对被害人公不公平呢?
比一比就知道,赛锐案不比李昌奎案危害轻多少
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我们不妨以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结合判决书和新闻报道对比一下李昌奎案和赛锐案的量刑细则。
李昌奎案与赛锐案的量刑细则
是否在公开场合
是,多人在咖啡厅目睹杀人一幕
是否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但有争议)
是否取得家属谅解
比起李昌奎,赛锐在杀人人数上要少,也没有犯下强奸。但残忍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公共场合施以暴行,在社会危害性上更胜一筹。而在减刑情节,赛锐还有所不如。总而言之,赛锐的恶行并不比李昌奎逊色多少,两者非常相似。而对于李昌奎案,包括主张废除死刑的贺卫方教授在内的诸多法律学者,都认为李昌奎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与李昌奎相比不遑多让的赛锐,算不算得上是罪大恶极呢?
当然,云南高院的法官们是专业人士,他们有自由裁量权,对法条和司法解释也可以有自己的理解。采纳减刑情节,本案判死缓,也绝对说不上是错案。但在今天(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死缓据称&平均实际只坐18年牢&,死缓与死刑一字之差,司法公正的天平将会剧烈摇摆。死者家属为何苦苦讨说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审的希望有多大?
按规定,赛锐案同样可以再审
李昌奎案受到广泛关注,且云南高院决定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这让吴倩的家属燃起了再审赛锐杀人案的希望。
与李昌奎案一样,赛锐案同样是二审(即终审)结束,法院判决已生效,两位犯罪者已经进入死缓的两年观察期。由于是死缓,无需最高法院复核,因此受害人家属想推翻判决,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即通过申诉发起再审。
申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向法院申诉,既可向省高院申诉,也可向最高法院申诉。李昌奎案就是死者家属向云南高院申诉,云南高院院长审查后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种申诉期限是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赛锐案二审判决是在2009年11月,如今还仍在申诉受理期。
另一种是向检察院申诉。李昌奎案死者家属也曾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诉,也得到了帮助,但省级检察院只能向省高院&建议&,而不能&抗诉&。若要抗诉,则只能由最高检察院提起,让最高法院再审。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一旦再审受理,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最多延长到六个月。
启动再审难度不小
对于法院系统,想让类似赛锐案的申诉获得受理并不容易。由于是终审判决,法院往往会优先考虑判决的&既判力&。所谓终审的&既判力&,就是要保障判决的稳定、权威,绝不轻易更改,这将有力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诉讼变得旷日持久。&再审&作为一种寻求改变已审结果的司法救济,与终审&既判力&无疑是矛盾的。统计数据显示,刑事申诉最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一般不超过申诉案件总数的2%,经过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足进入程序案件的40%。另外,法理上有&再审不加刑&原则,若想让赛锐、李昌奎加刑,尽管从现行规定来看是有可能的,但法院系统的绝不会对此感冒。
而对于检察院系统来说,抗诉的动力同样不足。因为往往条文本身比较模糊,而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力过大,抗诉人员没有把握,而对于抗诉本身检察人员也不怎么关心。甚至因顾虑到检法关系而拒绝抗诉。
近几年接连发生的诸如佘祥林案、刘涌案、许霆案等等社会反响巨大的案件,尽管民众主要是对法院的部分刑事审判不公表示不满,但这些案件检察院也没有及时提出抗诉,许多人连抗诉是什么都不清楚。这既弱化了法院的审判权威,也让民众对检察机关不信任。
不过,在李昌奎案获许再审的激励下,性质相像的赛锐案能同样获得再审的机会也未可知。但接连的再审要求,或许会引起连锁反应,掀起&翻案风&,这是司法系统绝对不愿看到的,所以赛锐案究竟能否再审,变数甚多。
而且即便再审被受理,与李昌奎案一样,再审的结果会是如何也仍然是未知数。
如何看待可能的&翻案风&?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再给吴倩的家人一个机会又何妨?
李昌奎案的重审,或许会导致很多旧案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开始寻求翻案的机会,这也是药家鑫案之后舆论对死刑案件关注度提高的延续现象。如果真的&翻案&成风?会对我国的司法系统形成大冲击吗?
确实,&翻案风&会对现有判决的&既判力&形成巨大的影响,事实上,由于审理层级少,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以及种种其他因素,我国的再审制度虽然很多人觉得没起到作用,但实际上我国的再审案件是远远多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既判力&本来就够缺乏的。而且,再审制度包括&再审不加刑&等原则从设计时,主要就不是为受害人服务,而是为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错案服务的。为把&死缓&变为&死刑&而破坏司法&既判力&,在很多法律学者眼里,这是属于违反原则的&胡闹&。
然而,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制度,既然能以&量刑不当&为由再审李昌奎案,给王家飞家属实现正义的机会,那么给吴倩的家人一个机会又何妨?只要在法律上再审制度存在一天, 判决的&既判力&就等于是附有条件的,是可以被再审解除其效力的。
何况,我国现有案例的&既判力&在民众心目中威信有多少,恐怕不会有多少人对此有信心。既然如此,如果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洗涤掉不好的&既判力&,将错案再审成有说服力的案子,也未尝不是好事。
当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行事,这是需要强调的前提,废死与否也一样。
&翻案&不仅促进单体正义,也促进整体正义
对于李昌奎案、赛锐案等案件的受害者家属来说,如果能根据现行规定&翻案&重审,则不仅是符合程序正义,更是促进了实体正义。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对个体案件的集中关注,也会促进整体法制的进步。从药案到李昌奎案到赛锐案,除去废死与否的争论外,公众也普遍把目光投向了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尤其是腐败因素,这种监督无疑将促进法制进步。还有一个很好的例子是醉驾入刑:正是公众对醉驾问题的普遍关注,才大大加速了醉驾入刑的步伐,而公众对醉驾入刑实施的监督&&例如对高晓松醉驾的关心,也有利促进了这一法律的严格执行。
这种由个例而引发的普遍关注,引起了公众对某些法律问题的普遍思考和关切,这也是值得高兴的。在此舆论背景下,法律界专业人士推动认识变革、制度变革也将容易得多。例如最近发起的关于李昌奎、夏俊峰案的讨论会上,就出现了很多卓见。
再谈&舆论杀人&:民众不理性的情况是有,但不应苛责
从药家鑫案到李昌奎案、再到现在的赛锐案,通过互联网,民众对死刑案件的&围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而由于围观民众人数太多,难免会有不少人发出一些比较偏激的声音,极个别人甚至会造谣,但这绝不是把民众称为&民众大狂欢&、&群体无意识&的理由。民众在围观事件中的&监督作用&是在第一位的,比如李昌奎二审改判一事,那个&积极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在舆论的关注和追问之下,很多单靠专业人士容易忽略掉的内容才会现形。
而至于被广泛担忧的&舆论杀人&、&舆论影响司法&,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恐怕还不会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主因。而且,司法要独立,法官要独立,这本来就是一种职业要求。如果说哪位法官因民众舆论而改变了判断,那么负主要责任的,肯定是这位法官。
另外,自由的言论是有活力、有很强的自我纠错功能的。如今中国的舆论做不到这点,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会在慢慢进步,真理只会越辨越明。为什么美国能成为最具权威的司法体系,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和强调民众参与的陪审制。这使得民众对司法的监督充满活力,这也是中国人应该学习的榜样。
连续两起死刑案改判死缓,云南高院的作为只能让民众对于&司法不公&更为担忧
“赛家鑫”李昌奎被改判死缓有何依据,又有何疑问呢?
但在一个公正本就稀缺的社会,还要大谈公正已经过时
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对药家鑫的判决可能会有不同。
再审真的就能让李昌奎难逃一死?
赛锐应该被判死刑还是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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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丁阳成年人故意杀了人会判死刑吗?那未成年人故意杀人会不会判死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成年人杀死人会判死刑吗?那么成年人打伤了人会不会判死刑?未成年人打死人会判死刑吗?那未成年人打伤人会不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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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故意杀人该负那些刑事责任和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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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的违法行为成年后会不会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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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后被抓获,请问他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死刑吗?
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现在可以做什么或需要做什么,以防犯罪嫌疑人家属去申请减刑呢?联系方式:029-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法官称该案不属于激情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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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
  记者: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请问,对此问题如何认定?
  法官: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是在开车撞到被害人张妙后,因担心张妙记住其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从被撞倒直至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记者: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系初犯、偶犯,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这种辩护理由成立吗?
  法官:初犯、偶犯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对故意杀人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本案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以初犯、偶犯为由从轻处罚。
  记者: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一审是如何评判这一行为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结合本案,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记者:刑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法官: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综上所述,自首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是应当(或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
  记者: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
  法官: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记者:药家鑫一案是否超审限?
  法官: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9号《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本院于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上述规定,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两个月,且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曾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并未超过法定审限。
编辑:梁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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