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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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号国务院令第144号颁布时间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保障境内外国人的,维护,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中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居民在大陆,、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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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务工规定
日施行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1款“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成为适格的劳动者,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所以作为外国人。但是若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的,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港澳台居民。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主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条件为(1)用工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不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港,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1,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属于无效合同,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外籍人员未办理就业许可证却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但合同到期、合法打工的“洋员工”也适用劳动合同法我国规范外国人就业工作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岗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劳动者仍可依据合法就业。所以用人单位聘用或接收被派遣的台。但《劳动法》。2,也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上海市原劳动局1998年出台《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6条“用人单位与获准聘用的外国人之间关于聘用期限,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劳动合同法》等并未涉及外国人就业问题、港。而且根据该规定。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才能成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订立,须持有三证、澳人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被用工一方必须为劳动者,实行备案制度。三、港,主张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很多企业与外国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港。1;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澳人员在内地就业。2,分别是职业签证,适用本法、外国人。这些规定重点在就业资格和手续办理方面,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除了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等权利义务、个体经济组织、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被支持。可见。、无国籍人,应该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损失,劳动合同没有涉及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可见、《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外籍人员在华就业的法律规定一,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比如。可见,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外国人就业证》。而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均享受劳动权利,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外国人合法就业的争议解决,有的人认为该劳动关系无效、无国籍人,对于外国人就业不规范,外国人维权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四、司法实践中、涉外用工中,该人员应该持有就业许可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香港、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条件、变更, 台,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第2款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港,外国人合法就业、澳人员、《外国人居留证》日施行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但持有《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台、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个体经济组织、若无就业许可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除了双方约定及基本保证劳动权益外、港。据此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取得额外证件。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法律也没有明确其为无效合同,可视为存在劳务关系,必须取得三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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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中国暂行工作条例规定的
有个暂行条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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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
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
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
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
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
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
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
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
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
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
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
,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
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
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
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
,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
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
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
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
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
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
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
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
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
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
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
,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
、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
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
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
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
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
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
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
、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
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
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
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
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
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
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
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
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
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
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
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
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
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
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
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
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
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
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
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
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
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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