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因抢救费用未交而拖延救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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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关注]肇事方无力支付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怎么办?
QQ的朋友咨询:
我驾驶机动车出了事故,伤一人。现在交警还没有定责。对方还在医院没醒。可对方家属一直要我拿钱,我都拿完了,借了好多。实在无力。想问一下,对方是不是也要拿出一点来呀?&
&& [回答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中需要抢救的受伤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前述规定只适用于需要抢救治疗的受伤人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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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闻 & 正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日18:05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罗沙 韩洁)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近日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9日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发布并实施该《办法》是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五个方面: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此次在制定《办法》过程中,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扩大救助基金资金来源,经国务院批准,《办法》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这部分资金与按照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共同构成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同时,《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款。
  问: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有哪些?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明确: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办法》明确: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办法》明确: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主要是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比照执行。
  问:如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答: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问:《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办法》自日起施行。救助基金是一项立的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待基金执行一段时间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从有利于救助基金执行和管理出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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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
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医疗机构不得拖延救治
&&&&本报北京6月13日电(记者董伟)近日,卫生部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治诊疗行为。
&&&&《指南》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指南》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诊疗原则、方法和内容;规范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诊疗的行为;适用于评价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受伤人员实施的诊疗内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此外,《指南》还规定,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临床检查、治疗包括用药和使用医用材料,以及病房和病床等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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