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实行角斗士与当时罗马的制度仇和与赵丽丽有关系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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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斗​士​》​中​血​肉​横​飞​的​角​斗​拼​杀​场​面​自​然​引​人​人​胜​,​但​这​是​否​真​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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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奴隶制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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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角斗士遗骸英国出土 肌肉发达结局悲惨
[导读]英国考古家在英格兰北部约克市发现了一个古罗马角斗士的遗骸,身上有六处明显刀伤,显然是在极为惨烈的战斗中痛苦死去的。
英国考古家在英格兰北部约克市发现了一个古罗马角斗士的遗骸,身上有六处明显刀伤,显然是在极为惨烈的战斗中痛苦死去的。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考古学家尚不清楚这个古罗马角斗士的名字,但他们相信在约克市发现古罗马角斗士的遗骸,可以令其对圆形竞技场在约克市的具体位置有最新的了解。早在1600年以前,当角斗士为自己的生存而战时,约克市就是罗马人在英格兰北部的重要聚集地,而约克郡博物馆地下长期以来即被认为是角斗士竞技场遗址的主要地点。 建筑工人在地基下面30厘米处发现了古罗马角斗士的遗骸这个场地类似于2000年由拉塞尔·克劳领衔主演的好莱坞史诗巨制《角斗士》中描述的圆形竞技场。角斗士的遗骸发现于约克郡博物馆地基下面30厘米处。当时,建筑工人正在给博物馆进行修缮。他身材魁梧,站高5英尺10英寸(约合1.78米),肌肉发达,与古罗马人的体形特征相似。古罗马时代的男人平均身高为5英尺3英寸(约合1.6米)。考古学家对遗骸的分析结果表明,它属于一个力量突出的男子,这名男子在一次致命攻击中身上被至少砍了六刀,其中包括脑后遭到的刀刺伤。由于考古人员找到此人的遗骸时没有发现任何与葬礼有关的证据,专家认为他可能是名誉扫地或被击败的角斗士,基本上是在死后连同垃圾一起被扔了出去。约克郡博物馆馆长安德鲁·莫里森手里举着在博物馆修缮时发现的古罗马角斗士头骨根据约克郡骨质考古学会(York Osteoarchaeology)专家的最新结论,此人的年龄应在36岁至45岁之间。约克郡博物馆馆长安德鲁·莫里森(Andrew Morrison)说:“在古罗马时期,他算得上身材魁梧之人,在一个充满血腥与暴力的搏斗中丧命。有证据表明他手持长剑,尸体同垃圾一起被扔了出来,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人们给他举行了葬礼。”“真正令我们感兴趣的是,发现这个角斗士的地方与罗马人葬礼没有任何联系,许多人认为那可能是约克郡圆形竞技场所在的地方。目前这一切都还是未知数,不过这个人可能是名誉扫地的角斗士,在被残忍杀死以后,尸体丢在那里任其腐烂。” 通过测量像股骨和胫骨这样较长的骨头,确定这名角斗士的身高今年月初,建筑工人在一项预算为200万英镑的修缮工程中,在约克郡博物馆地基下面1英尺(约合30厘米)处发现了这个古罗马角斗士的遗骸。由于此处是一个重要的中世纪遗址地,毗邻圣玛丽修道院,考古人员以前只是进行有限的发掘,这意味着约克郡博物馆的花园仍然是约克市少数几处可以容纳圆形竞技场但尚未被发掘的遗址地之一。考古人员发现,遗骸可能属于一个肌肉发动的男子,椎骨处损伤表明他的脊椎承受了巨大压力,可能是背负重物引起的。他们还发现,此人遭受了最悲惨的结局。整个骨架上有六处刀伤,因为没有任何愈合的迹象,这些可能都是他的致命伤。约克郡骨质考古学会主任马林·霍尔斯特(Malin Holst)说:“伤处清晰可见,因为一侧很光滑,而另一侧则很粗糙。为了确定他的年龄,我们分析了关节的退化情况和牙齿的磨损情况。通过测量像股骨和胫骨这样较长的骨头,你可以辨别他的身高。由于骨骼轮廓匀称,我们清楚他肌肉很发达。”该骨骼遗骸目前在约克郡博物馆进行公开展览。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考古发现。
[责任编辑:joey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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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5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第六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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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目标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2.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教学探究的重点是: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的统治所起的作用。
第一目,“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本目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过程,认识到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发展中又趋向统一;了解罗马法的概念,它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第二目,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1)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前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2)发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起初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
(3)继续发展和完成阶段: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第三目,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本目最主要目的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和评价罗马法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第一,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罗马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
第二,本目内容主要介绍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罗马法的历史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欧美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日本,延伸到了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罗马法的原则。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讲述本课教材用1课时。本课内容在课程标准中的要求是“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通过对本课的学习,从总体上把握罗马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理解罗马法对维系帝国统治的重要作用,并能认识法律对人类社会维系公共秩序、协调社会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
世界古代史,尤其是政制与法律史,对学生来说是极为陌生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阶级性、内容章程、条例结构等内容概念繁多、庞杂深邃。建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引入和介绍一些古代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与法律的故事,使教学深入浅出,通过探究合作、互动讨论的方式,运用正确的方法分析理解历史现象,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落实课程标准中提出的目标要求。
本课导入,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大量丰富的图片向学生展示古罗马恢弘的历史,或运用世界地图,利用本课导言引导学生从空间范围认识罗马帝国。进而提出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版图、众多的人口和不同的种族,帝国该怎样进行统治?由此引出题目,开始本课学习。还可以这样导入:引用古罗马哲学家和法学家西塞罗对法律的界定,简要指出与希腊人的睿智相比,古罗马历史发展的特点中很重要的是罗马法的诞生和发展完善,使学生认识到罗马与古希腊的不同,看到古罗马的文化历史遗产。学习本课要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了解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典,引出本课的课题。
教师要先向学生说明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
讲述“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一目,主要是要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变化。要讲清三个问题。第一,成文法诞生的背景。罗马共和国建立后,公民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等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尖锐。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当时只有习惯法,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法律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为保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法律,损害平民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二,介绍《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实施的结果。《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建议引导学生与古代罗马历史演变相结合,分析《十二铜表法》制定的背景,结合相关的法律条文,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国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成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第三,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公民法及作用。作为罗马公民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一目内容,是本课的重点。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帝国的发展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建议教师讲清下列问题。第一,帝国的建立。引用《罗马扩张示意图》,了解罗马帝国对周边的征服和领土的扩张及广阔的疆域。在征服过程中,帝国内显现出的新的问题和各种矛盾。第二,万民法的诞生。突出理解制定万民法的背景、内容和适用范围。利用多媒体介绍罗马帝国的扩张过程和设立海外行省的情况,使学生比较直观地认识到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出现的必然和必要性。重视引导师学生阅读和分析补充的史料,使学生理解罗马法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第三,罗马法系最终完成。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法学家,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成《民法大全》。在整个内容的分析中,进一步体会罗马法在内容上逐渐丰富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维系统治影响后代”一目内容,也是本课的重点。建议教师对这部分内容从两个层面分析,即说明罗马法的地位和肯定对罗马帝国的维系作用,认识它对世界的影响。通过分析万民法的内容引导学生探究罗马法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巨大作用。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帝国统治,他稳固了罗马国家的统治基础。还可以将拿破仑《民法典》的有关内容与罗马法主要内容加以对比,使学生能够认识到罗马法对近代欧洲国家立法的影响。并要通过补充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以及法国《人权宣言》的相关内容,使学生充分理解罗马法在反封建斗争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还可根据学生的情况,介绍中国的有关法律文献等。
在本课的总结中,建议教师带领学生共同总结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完善的过程:
关于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体现在表现形式上);发展阶段:从公民法到万民法(体现在适用范围的变化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法律体系更为完备)。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完备、完善的过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对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影响。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导入新课
师:(呈现PPT)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可见耶林对罗马法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罗马建立过一个庞大的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这个帝国的维系主要是依靠两大支柱,一是所向披靡的罗马军团,二是博大缜密的罗马法律。什么是罗马法?它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什么作用?对后世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出示课题。
师:人类迈进现代化,“法治”替代“人治”,成为国家政治的必然趋向。宪政的古代起源是罗马法,与希腊城邦小国寡民的政治体制不同,罗马人的金戈铁马征服了地中海,建立了雄霸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它曾把公民权扩充到帝国境域所有的自由人,并以灵活务实的态度摸索出一套治理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了古代最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求社会的和谐与安宁……。由此引出课题。
案例二 《十二铜表法》
师:《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展示部分法律条文。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有:传唤、申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权、所有权和占有权、土地和房屋、私法、公法、宗教法等。
第5表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8表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第9表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第11表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摘自《十二铜表法》
师:从材料中你发现了哪些信息?它的公布在当时会产生什么影响?
生:第5表说明遗嘱有法律效力,财产归属由遗嘱人的意志决定,不能因为他死了就随意处置,这是私有财产的体现。第8表说明犯了罪是要负刑事责任,但也有消极的一面。第9表体现了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不能因个人利益改变。从第11表来看那些贵族还有特权。
师:《十二铜表法》的公布,在当时会产生什么影响?
生:法律既抑制了贵族权力,又保护了平民利益。在社会中人人有法可依。
师:在《十二铜表法》中也掺杂着原始的和落后的古老习俗,保留了某些维护贵族特权的不合理法规。但要看到:作为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法律,用通俗的文字公布出来,这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案例三 万民法出现的原因
师:(运用多媒体演示和讲述罗马共和国向外扩张的简单过程)自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不但摧毁了海上强国迦太基,而且征服了一些东方国家和地区,成为整个地中海地区的主人。随着征服地区的扩大,公民法发展成为万民法。万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师:结合罗马历史的变化,分析造成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生:(阅读教材有关奥古斯都的引文,讨论后回答)伴随着罗马的扩张,罗马的外来人口急剧增加,再加上海外行省的设立,公民权范围的扩大,原来的公民法已经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问题。
师:(补充说明)伴随着对外战争的胜利,奴隶制在罗马得到快速发展。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奴隶主的私人利益,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
案例四 罗马法的发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师:万民法出现的背景是什么?与公民法相比,它有哪些突破?
生:公民法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在公元3世纪中期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师:展示《罗马的扩张示意图》,罗马在共和国时期,就开始长期的对外扩张,到公元前3世纪早期征服了意大利半岛的其他民族,统一了意大利半岛。公元前3世纪中期建立了第一个海外行省西西里。随着扩张,不同传统的民族间出现出现了新的矛盾。例如:有随着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矛盾;有民族习俗、文化传统不同的矛盾;对于罗马统治者来说,治理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但公民法难以应对这些新的变化。(质疑)
生:(思考问题)公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在扩张中纳入到疆域中的许多外邦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师:(引申分析)罗马的公民法特别注重形式,如法庭上必须用固定的语言,还要祭神,还有特别的手势,等等。这些外邦人无法接受。第二,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对外邦人是不认可的。那些高卢人、西班牙人、意大利人也有自己的公民法。罗马政府曾设置了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万民法体系。它普遍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把外邦人归入,使他们也成为法律主体。万民法内容很多,是把各种法统为万民法。这样的法律一制定,会产生哪些作用?
师生共同探讨,得出如下的认识:万民法取代公民法,它协调了罗马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及外邦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庞大帝国内维系、协调各地区的民族关系、社会矛盾也起到重要作用。万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也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案例五 罗马法的完备──《民法大全》
师:3世纪末至4世纪初,法学家编纂了一系列法典。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即《民法大全》。为什么说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完备?
生:内容丰富。
师:(引申讲解)第一,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第二,它建立了权威的法律体系;第三,适应面广泛(公民法与万民法合起来),它不是只适应某一群体;第四,它将自然法的法理思想融入法律的条文,如“人生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案例六 罗马法的影响
师:罗马法内容丰富,体系完善,它的影响超越了罗马帝国的范围,并且产生了巨大的历史影响。请大家阅读下列的资料,分析罗马法在历史上都产生过什么影响?
(1)《拿破仑法典》的内容除总则以外,共有3编2281条。第1编是人法,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2编是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第3编是关于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这一编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还规定了债法。
(2)“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充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法国《人权宣言》)
(3)“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生:(分析讨论后回答)罗马法产生的历史影响:构成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为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思想理论基础;为欧美各国立法提供依据;对中国也有一定影响。
师:(在学生回答基础上适当引申和扩展)罗马法为什么影响如此深远?
第一,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第二,罗马帝国疆城辽阔,最强盛时地跨三州,正如恩格斯所说:“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的国家,首先直接破坏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地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被征服的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不在一定程序上受到先进的罗马法的影响。第三,罗马法是罗马统治者重视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第四,罗马法本身的系统性、逻辑性很强,法理精深,有利于它的发展和传播。
四、问题解答
【学思之窗】
这些条文,反映出当时罗马国家怎样的社会性质和状况。
解题关键:读懂材料,理解法律体现的阶级性。
思路引领:依据材料和教材,指出当时罗马社会的性质。
答案提示: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得出,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奴隶不享有同等权利。
【探究学习总结】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评价它的作用、影响及利弊得失。
解题关键: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及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思路引领:通过教材和相关材料,归纳罗马法的内容,结合罗马帝国的发展史和罗马法体系形成的过程,从实施的作用、影响和局限的角度分析和评价。
答案提示:罗马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从形式上可以区分为成文法与习惯法;从整体结构上看包括公民法和万民法。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作用:维护了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影响: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奠定了近代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各国立法所遵循的范本。局限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体现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担义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回顾雅典城邦中妇女的地位,评价罗马法律和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妇女地位。
活动提示:联系雅典城邦中妇女地位的状况,分析罗马法律以及在此之下的罗马的妇女地位。
思路引领:在探究的过程中,首先引领学生回忆希腊雅典城邦中妇女地位的现状;然后指出罗马法中关于妇女地位的法律条文,说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妇女地位。
探讨内容:第一,回忆希腊雅典城邦中妇女地位的有关知识;第二,联系罗马法中关于妇女地位的法律条文,明确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妇女地位;第三,在比较中找出他们在对妇女地位的规定或法律条文中的相近之处,他们都对妇女有偏见,蔑视女性的社会地位。
在罗马法中的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罗马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男子是不平等的。罗马法律维护夫权和父权,即使拥有自由公民权的妇女也不能被保证视为平等。在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妇女,地位比较低下。可见,罗马法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条件的。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条假如法院需要你到场时,你有义务要去,假如不去,传唤你的人有义务在两名证人的协助下强迫你去;假如你犹豫或企图逃走,传唤者有权将你抓去。假如被告因年老或生病无法移动,传唤者有义务为他准备交通工具。假如原告及被告皆已到场,诉讼必须在日落前完结。
第五条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和他的奴隶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假如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就该在父系亲族中找一位最亲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如果没有任何亲属,遗产应交给他那一族的人。精神不正常的人,其财产由亲戚或族人代为管理。
第十二条假如奴隶偷窃或使主人受损失,可将奴隶拍卖以补偿主人的损失。
──《光复彩色百科大典》7《世界历史》I
关于增补官吏
于是两个奥古尔尼提出议案:认为鉴于当时只有四名占卜官和四名大祭司,希望增加祭司人员,增选四名大祭司五名占卜官,全部自平民中增选。…这增选平民祭司的建议,在贵族中造成的恼怒几乎和当初他们看到执政官职位被开放时一样。他们宣称这一事更多关系到群神自己,而不是关系到他们;众神自会关注务使对神本身的礼仪不受亵渎;他们但愿不因此而使国家遭天灾。然而他们的反对并不很强烈,因为他们在这种斗争中已习惯于败北,并且看到他们的对手在力求达到这最高荣誉时,已不像以前,对获胜很没把握了;他们所努力争取的一切,虽然成功的希望可疑,却已至今获得了──数不清的执政官职位,监察官职位,胜利凯旋等等。
──《奥古尔尼法案》(公元前300年),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罗马帝国自治市议会议员的负担
如有出身于自治市者(无论市之大小),为逃避其在原自治市应负之义务而想方设法转入另一自治市,并试图上书申请(皇帝)准许其定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逃离自己原自治市,则应责令此人承担该两自治市议员之双重义务,其一出于其本人之愿望,另一则由于其人之出身。
──《狄奥多西法典》(325年)第12卷,引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世界古代及中古史资料选集》
行省司法制度实例──昔里尼敕令铭文
从北非得来的这一长篇希腊铭文最先发表于1927年,当即引起学术界广泛的讨论,因而它也就成为奥古斯都自传发表以来最重要的古代铭文之一。该铭文包括公元前7―前6年间罗马皇帝的四条敕令和公元前4年的一条敕令及所附一个元老院决议。
第一条敕令申述行省的司法制度,按照罗马刑事法庭的模式,规定在行省凡牵涉死刑的重大案件均应委派由希腊人和罗马人混合组成的陪审法庭审理。第二条关于大逆不敬法。第三条是关于行省中多公民籍者应履行的公民义务问题。第四条是第一条的补充。第五条指出所附的一条元老院决议的重要性,为罗马元老司法委员会建立一套新的程序,可以较迅速地处理行省中发生的敲诈勒索案件。各敕令都反映了在东方行省中所实行的罗马和希腊法律相结合的制度。由于昔里尼是一元老院省,这些敕令也证明皇帝在一切行省均有命令权。
下面译文引自刘易斯和来因霍德主编《罗马文明》第二卷,英译本,第36―42页。希腊铭文引自《希腊铭文续集》(1923年,来顿)。
(1)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授凯旋将军十四次,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我得悉在昔里尼省,财产资格在二千五百狄纳里以上的罗马人,包括各种年龄,共总只有二百一十五人。法庭陪审员均从此种人中选出。从陪审员财产资格要求如此之低可见克里特―昔里尼省公民的富有程度远远低于罗马和意大利。在罗马,公民陪审员最低财产资格为十万狄纳里。来自该省各城的使臣愤怒控诉说:在此等罗马人中存有某种迫害希腊人的阴谋,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之审讯往往被少数人所把持;此等人既为控告人,又互为见证人等情。我本人也获悉情报,据云确有无辜者惨遭迫害,甚至被处极刑。我意在元老院对此事做出决议或我本人寻得更妥善解决办法之前,正确而妥当之处理办法为责成克里特―昔里尼省总督从昔里尼省境内最高财产等级中选同等人数之希腊人和罗马人为陪审员,其年龄,无论希腊人或罗马人,均不得小于二十五岁,如果人数足够,财产应不低于七千五百狄纳里;然而如在此基础上不能选足所需陪审员人数,则财产相当于该数值一半者也可入选,但不得再少。
凡被告在开庭审理之前一日均应有权决定他愿其陪审员全为罗马人抑或一半为希腊人。如愿一半为希腊人,则应检查抽签所用名签,务使其重量均等一致,要求各名签重量一致,目的使机会均等。──译者名签均应写清姓名:一投壶中放罗马人名签,另一放希腊人名签,直至各抽出二十五人为止。此时审判官如愿意,可从每组中除去一人;被告可要求除去三人,但所除名者不得全为罗马人或全为希腊人。其余当选陪审员在听取案情审理之后便分别投票。罗马人依次投入一箱,希腊人依次投入另一箱,然后两箱分别计数,最后由总督在公开法庭上宣布全体陪审员多数所赞成的判决。
再者,被害者亲属一般不肯使死者冤仇不得报复。可设想有关人中当有希腊籍律师出面为其被害亲属或同胞申冤。因此我意凡将来治理克里特―昔里尼行省之官员对有关此种问题应妥慎从事:即在该省境内不应许可一名罗马人出面检举告发希腊人杀害希腊人之案件,除非该拥有罗马公民权荣誉者为干预其亲属或同胞之死而采取行动。
(2)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于第十七次握保民官权之年宣布:
普布里乌斯?塞克斯提乌斯?斯开瓦从昔里尼省命人押送卢西乌斯之子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卢西乌斯之子卢西乌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其多;以及普布里乌斯的释奴,普布里乌斯?拉库塔尼乌斯?非来洛斯等三人来见我。因为他们三人声称握有关系到我本人的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情报要揭发。罗马行省居民都曾宣誓向皇帝效忠,应允获得任何情报时要进行揭发。──译者塞克斯提乌斯此一行动系认真执行职责,不应因此受谴责或非难。然而此三人并不掌握有关我的安全或国家安全之情报。彼等承认,我也确信,彼等在省中歪曲事实说了谎言。但我释放了他们,准许他们离开拘留所。奥古斯都轻易释放这几个招认说谎的罗马人不予任何惩罚,似乎奇怪。可能此事涉及昔里尼省与叛逆法有关的希腊人。奥古斯都可能为缓和行省中希腊人与罗马人之间的仇恨而采取宽容政策。──译者唯有欧卢斯?斯特拉齐乌斯?马克西木斯除外,因为来自昔里尼之使者指控他曾将某些塑像从公共场所移走,其中甚至包括基石上刻有我姓名的一座。因此我宣布在查清此事之前,没有我的命令,不准他离开。
&(3)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我命令拥有罗马公民荣誉的昔里尼省民一律仍旧循例完成希腊人应履行的一切强制性公共义务。帝国强制性公共义务有两类:a)以本人地位为据而定者。b)以财产状况为据而定者。在本条敕令中奥古斯都明确宣布了一条重要原则,他的后继者也遵循了这一原则:即省民获得罗马公民权与保持其原有公民权利义务不相矛盾,不因此而免除其在当地履行一切义务,除非赠予公民权时伴有特别豁免。只有住在外省的意大利出身罗马公民当初曾享有豁免当地义务之权利,但公元一至二世纪,自治市经济衰落后,这一特权逐渐被皇帝削减。到卡拉时(212)颁发普遍公民权,不再有豁免义务问题。只有曾经我父或我本人根据元老院之某一立法或决议,在赠予公民权之同时亦准予豁免者才能除外。甚至对此种获得豁免者,我愿他们的豁免权只局限于其当时所有之财产,凡后来取得之财产应照常担负义务。
(4)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第十七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今后凡昔里尼省内希腊人彼此之间发生争执时,除涉及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须由总督亲自审理或委派专门陪审法庭审理判决外,其他一切案件我意均交付希腊籍陪审员办理。除非有任何辩护人或被告要求罗马人担任陪审员。当遵此指令委派希腊籍陪审员时,我意既不应从原告或控诉人的原籍城市委派陪审员,也不应从被告或辩护人的原籍城市委派陪审员。
(5)皇帝凯撒?奥古斯都、大祭司长,在第十九次任保民官之年宣布:
在盖乌斯?卡尔维西乌斯和卢西乌斯?帕西恩努斯为执政官之年通过了一条元老院法令,草拟时有我在场。此句意为奥古斯都本人是该法令的发起人之一。──译者因该法令涉及罗马人民盟友的利益,故此决定将该法令作为我本指令的附件发往各行省,以便各地方属从一体知晓。由此可明鉴我本人及元老院深切关怀各省一切居民,切实愿望所有居民均不遭受任何欺压或勒索。
附:元老院法令
执政官盖乌斯?卡尔维西乌斯?萨宾努斯和卢西乌斯?帕西恩奴斯?卢福斯公告:
“吾人之元首皇帝奥古斯都依其在元老院抽签所选御前会议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从元老院抽选若干人组成顾问团,为元首顾问,参与政事。公元前13年再改组,此顾问团后来逐渐发展为御前会议,起内阁作用。──译者之建议,命令我等将有关罗马人民盟友财产的保障问题提交元老院议处”。
为此元老院议决下列法令。
吾人之祖先树立了控诉敲诈勒索的法律手续以方便盟友进行告发、申诉冤屈、索还被勒索之财产。鉴于进行此种诉讼往往既费钱财又费周折,往往需将老弱贫病从遥远省分传来作证,元老院特发布法令如下:
自此元老院法令发布之日始,任何盟友亲自出现在有权召集元老院会议之官员面前,并以誓言为保证,要求索还被敲诈勒索属集体或个人之财产时,该官员应尽速将一干人等带至元老院,──除非敲诈勒索者还被控有重大刑事罪在案──并指定他们要求代替他们在元老院发言之人为他们的律师;但对已依法免除此种职责者不应强令担任律师。
为使控诉者的案件得以在元老院受到聆听,接受他们诉讼案的官员,应于接受该诉讼案的当日在出席人不少于二百名成员的元老院会议之面前约占元老院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当众抽签选举法官:选举时应从所有执政官级的元老中抽选四名居住罗马本城或距城二十里之内者;距城二十里意味着一日旅程可达。从大法官级元老中抽三名居住罗马本城或距城二十里之内者;从其他元老或在元老院有发言权者中抽选两名住在罗马或距城二十里之内者。但下列人等不得入选:年满七十岁或七十以上者;在职负责某一部门公务者;正担任法庭主持人者;担任食粮分配官者;经三名元老院成员作证,已向元老院请假,因病不能出勤者;因家庭或婚姻联系与被告关系密切,按朱里亚审判法不应被强迫在公众面前提供证词者①;以及经被告在元老院面前宣誓认为与他有宿仇者(但不能以此种誓言排除三人以上)。负责抽选的官员应负责于两天之内使索赔一方和被追索一方依次对九名当选者提出异议要求排除,直至剩余五人为止。如果当选法官中任何一人在案件判决之前死亡,或其他原因使之不能作出自己的决议,而且其缺席理由也业经五位元老宣誓认可,则该主持官员应在众法官及索赔者和被追索者等人面前再次抽签,从与缺席人同等级的元老中,或与缺席人相同职位的元老中选出替补者,但与本法令上述各条不应当选为审判官者条件相符者不得入选。
当选法官听取并调查的范围应限于某人被控告从某一集体或个人索取钱财的案件,并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决断:应命令该被告,依照控告人证实,将从他们处索走的款项如数偿还。负责审查并对此案件作出判决之诸法官,在完成审查和宣布判决之前,除参加公共祭礼外,应免除一切其他公共职责。
元老院还规定负责抽选法官的官员应主持全部程序──如他不能,可命其他元老级官员担任──并应签发准许证,许可传唤住在意大利的证人。附带条件是:私人诉讼者召唤的证人不得多于五名,为公家诉讼者召唤的证人不得超过十名。
元老院还规定依本法令选出的法官每人应在法庭上公开宣布他自己检查的结果和判断,将根据多数人之判断作出最后裁决。
──李雅书选译:世界史资料丛刊上古史部分《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公民的基本人权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
2.课文注释
这是私有制条件下最完备的法律形式,泛指古罗马的整个法律制度,包括法理和法律两个方面。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私法(与公法相对)中的公民法。从私法角度看,罗马法可以区分为民法(即公民法,或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等几种类型的法。
这是关于罗马城邦内部及其公民的法律,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和一些新制定的法律在内。它可以细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主要用以调整拥有公民权的罗马公民(市民、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这是通过长期的外事裁判司法实践中创制的、以“案例”为主的法律,主要调整以所有权和契约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由于它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籍人,与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罗马民法相区别,因而是帝国范围内的国际法。
自然法的核心观念
在人类之外客观上存在着一种必须服从的、单独或集体的力量,这就是约束人类的自然法则。它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物界同受自然法则的支配。
罗马公民权的内容
罗马公民权通常包括公权、私权、家族权三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公权是指公民的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私权则指婚姻、财产、遗嘱、诉讼等权,表明公民可依法得到国家的全面保护;家族权包括家长权、夫权和收养子女之权,它体现了罗马人特别重视家族法权的传统。
3.学术观点
罗马法研究综述
罗马法是指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是罗马从建国到查士丁尼法典的制定完成这期间所制定的律法的总称。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它曾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武器;为新兴资产阶级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成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对罗马法的研究可以说自古以来一直不断。在罗马帝国时期就有人进行研究,并形成一些学派,他们的很多观点在查士丁尼编纂法典时被编入法典,成为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艺复兴以后,对罗马法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如启蒙学派的孟德斯鸠就研究了罗马法,这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得到了反映;1804年,反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而在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蓝本制定的。恩格斯说,以罗马法为蓝本的《拿破仑法典》,不愧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他还说:“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页)
近代以来,关于罗马法的研究著作和文章可以说是浩如烟海。罗马法的各个方面,如它的形成过程、形成背景、内容、本质、意义和影响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狄奥多罗?蒙森的《罗马公法》、梅因的《古代法》、弗朗西斯科?德?马蒂诺的《罗马法制史》(6卷本)、彼德罗?彭梵德的《罗马法教科书》等都是很著名的。仅朱佩塞?格罗索就著有《罗马法中的物权问题》(1944年)、《罗马法中的用益权和类似权利》(1958年第2版)、《罗马的契约制度》(1963年,第3版)、《罗马法史》、《有关罗马法的一般问题》(1967年,第2版)、《罗马法中的地役权》(1969年)、《罗马私法史中的法律规范和合伙》(1970年版)、《罗马法中的体系问题物契约》(1974年出版的遗作)、《罗马法教程导论》(多次再版)等多部有关罗马法的著作。他被认为是20世纪意大利和欧洲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之一。他的《罗马法史》一书更被认为是20世纪意大利和欧洲罗马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部经典著作。
4.图画说明
哈德良皇帝
117~138年在位。他继承著名的图拉真皇帝位后,致力于整顿内政,完善官僚机构,组织编纂了作为罗马帝国法律基础的《永久敕令》。同时,为了巩固罗马帝国的统治地位,他在不列颠境内修筑了横贯英格兰北部的“哈德良长城”;他还派军队攻陷耶路撒冷,并屠杀了几十万犹太教徒。
古罗马角斗奴隶
奴隶主对待奴隶的最惨无人道行为,是把奴隶放到角斗场上,让他们相互厮杀,或与野兽搏斗。绝大部分角斗士是从身强体壮的奴隶中挑选出来的,他们要经过角斗士学校的严格训练。古罗马人把角斗称为“游戏”,实际上这是一种最野蛮、最残酷的“娱乐”方式。
5.参考资料目录
① 法学教材编辑部《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② 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③ 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④ 朱龙华:《罗马文化与古典传统》,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⑤ 郭长刚著:《失落的文明:古罗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⑥ 彼德罗?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⑦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⑧ 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57年版。
⑨ 巴里?尼克拉斯:《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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