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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电子商务与各行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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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电子商务与各行业(四)
  5.3电子商务与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强制无偿获取财  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政府经济能力的主要来源,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英国有旬谚语说:&只有死亡和纳税逃脱不了。&也正因为税收有巨大的作用,合理地运用税收这个手段,可以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税收制度不合理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既给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机会,又提出了挑战。它的产生和发展促进了贸易,增加了税收;但同时它又对税收制度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为了让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繁荣起来,各国政府要相互合作,实行合理、适当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5.3.1电子化时代的税收新问题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传统的经济贸易运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根据传统的经济贸易运作方式的需要而制定的各国税收制度(包括销售税、增值税和国际税收协定)因而面临着许多问题。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改革和完善各国的税制,目前税法(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某些条款将形同虚设。  全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化&的国际市场交易、交易参与者的多国性与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由于电子商务代替传统的经济贸易方式,以往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等基本概念均陷入困境;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全球的网络构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和交易模式,当电子交易扩大到一定范围,按传统方式设置的根据区域管理纳税人的方式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呢?在电子市场这个独特的环境下,交易的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那么如何对这些网上交易征税,又如何确保这些征收所得及时、足额地入库呢?电子商务的出现还会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影响,带来黑色(地下)经济的机会,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是高科技的,其结果是隐蔽的。在Intenet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接,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审计线索,同时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更趋激烈。  1.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商品的跨国流动是由国际性的贸易公司来完成的,国家对此是要征进口环节流转税的,如有所得还要征所得税。现在有了Internet,就可以不通过贸易公司这一环节,而可以在网上来完成国际贸易。作为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其实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服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Internet是一种&虚拟商店&。因此,使用者所在国对Internet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征税,其理由是十分充分的。但是,Internet上的商品或服务即使是完成了交易,其交易额也难于统计,按交易额的大小来征税目前恐怕是不现实的。究竟按什么标准来征税是一个难题。  1994年,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Arthur
Cordell)在一篇论文中构思了一种被称作&比特税&(Bit tax)的方案,后经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卢?索尔恃(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和正式提出,其意即对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这两位学者认为,Internet威胁现有税制,&必须采取新的手段对付此项挑战,否则数以万计的政府财源在国际网络中白白地流失。这种税也适用于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象或声音传输等。对此,有人提出了批评意见。比特税方案受到了企业界的反对,理由是此项方案过于草率,有许多问题还没有弄清楚,例如,哪一种信息传输要征税、哪类纳税人可以免税、全国经营的征税权如何划分、国际双重征税如何避免等,草率征税未必可行。各国政府的态度基本与企业界一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部长杰佛里?奥文斯(Jeffrey
Owens)提出,对电子商务和Internet,课税的基本方针是,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国在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上要采取合作协调态度,而不应采用进攻性措施。  2.&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国外)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引入了第二个判定要素,即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如果一个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那么,该国就可以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本国,可以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否则,该国就不能对其行使课税权。  在电子商务中,对纳税主体的认定也会发生困难。传统的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管理中心所在地以及常设机构等基本概念都变得模糊不清。Internet的出现,使得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蓬勃发展。借助于Internet,企业无需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便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作为确定服务提供地重要因素的&常设机构&概念,由于商品或服务通过Internet联机(On一line)提供而渐渐失去意义。许多国家国内商人通过Internet购买外国商品和服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登场&,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并不能认定外国销售商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活动征税。此外,从销售商的居住国来看,销售商虽然把商品或服务销售给国外的客户,销售国对其销售征税是理所当然的。但是,销售商如何享受出口商品或服务的税收优惠,如退税问题;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日本对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是否有常设机构的判定主要依靠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假如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所从事的仅是通过当地电话公司来提供连结服务的,不能被认为有常设机构,假如Internet以服务的提供者被作为国内的服务者,这些活动则更有可能被看作是有常设机构,假如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通过在日本建立实际上的销售办公室来扩张它的服务市场,虽然没有人员的出现,这种活动也可能被看作是有常设机构。日本对Internet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究竟是算作国内来源还是国外来源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假如这种服务被看作是国内来源的话,Internet服务的提供者将要就它的服务收费缴纳3%的消费税(即增值税)。  3.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在税务处理上难以区分  由于Internet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越来越难进行。在电子商务中,有形交易与无形交易的性质按现行标准来衡量会变得界定不清。例如,对书或杂志的电子版本的交易应作商品交易还是作服务交易处理,就是一个新的麻烦问题。对软件交易也存在类似的划分不清问题。由于划分不清,便难以确定其征税地和由谁向哪个税务机构履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许多年以前,大百科全书只能以许多卷的大部头书籍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大百科全书都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虽然纸张和装订仅作为成本的极小部分,真正的成本和价值是大百科全书所包含的信息。现在大百科全书可以采用计算机光盘的形式;虽然具有同样的价值;但销售和购买多卷书籍容易征税,而销售和购买计算机光盘则征税的难度大大加大。尤其是有了Intenet,顾客不一定要真正购买计算机光盘,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便可得到大百科全书。并且,这种交易更像是提供服务而不是销售产品。另一方面,涉及电子商务的收益所得难以划分为销售所得、服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因此,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例如,过去百科全书以多卷书籍的形式存在,其销售是被当作产品的销售。但现在百科全书以电子软件的形式出现,是将它视为新兴的信息产品,还是仍作为传统知识产品?尤其是在Internet上,消费者并不需要购买光盘,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便可随时例览百科全书,这种无形交易是属于商品销售连是提供服务?诸如此类的问题显然给各国税务部门造成不少困惑。  4.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一个国家对外国销售商在Internet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按什么原则征税的问题,其最终都可归属于该国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问题。目前,世界各国有实行二种税收管辖权的,有实行两种管辖权的,有实行一种管辖权的。但是,总的来看,都是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Internet的发展,出现国际电子商务以后,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一定困难。我们知道,在此之前,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要求扩大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限制其他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发展中国家则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出发,要求扩大本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已就美国的态度作了公开申明。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其政策取向就是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不会被抛弃,但可能会大大削弱。  另一方面,有关服务发生地通常是根据①始发地办法,②非纯粹始发地办法以及③服务执行地等办法进行确定的,其中最后一种办法主要针对培训、教育、文化。娱乐和体育节目等。如果通过Internet提供专项服务(Performance一type
services),那么何地被认定为税收管辖地(Jurisdiction)呢?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会进一步加剧。Internet的发展促进了跨国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操纵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国际避税地安提瓜已在Internet上建立了网址,并宣布可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导致各国税收管辖权潜在冲突的加剧,若不积极采取国际协调措施,各国对电子商务收益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冲突将明显加剧。  5.传统税种与课征方式的功能弱化。  在电子商务中,预提税的课征已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由于Internet的广泛扩散,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在国际交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等交易在以前的税务处理是这样的:销售方要就其来源干购买方所在国的所得缴纳预提税。现在的政策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征税却成了问题。例如;A国的软件公司把软件销售给B国的用户或公司,A国的软件公司不需有任何人员在B国出场,B国的用户或公司可以通过Internet直接接近A国的软件公司的服务者,以可再用的格式从A国的软件公司服务者那里把软件程序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里。这种方法,由于媒体不是实际实物的转移,作为税务局,对它征预提税似乎理由不足。  利用Internet进行的产销直接交易,导致了商业中介作用的削弱和取消,从而使依赖中介代扣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和取消。印花税也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其征税对象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书面凭证,而Internet的无纸化交易不但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令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  5.3.2美国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一个政府对某一新兴产业的重视程度及扶持与否,往往可以从其税收政策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作出反应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已对电子交易制定了明确的税收政策,该政策的出台除对其本国产生影响外,也对处理全球电子贸易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认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首先要做到中性,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电子商务产生扭曲。其次,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取得一致。再次,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消费税或增值税。对电子商务而言,现行国际税收原则还不够明确,有待补充。由于现有制度对电子商务很难征到税,其结果实质是强化了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美财政部认为:①没有必要对国际税收原则做根本性的修改,但是要形成国际共识,以确保不对全球电子商务征收新的或歧视性税收;②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双重税赋。  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Internet商业应用,建议将Intenet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从克林顿政府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可看到美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三项基本原则:①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的产生;②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与透明度:③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日,在WTO会议上,包括美国在内的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状态至少1年的协议,使通过Internet进行的国际交易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这一方案得以通过,美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冬,美国全国州长协会(NGA)在华盛顿召开会议,力促国会通过议案管理Internet商务,敦促美国联邦政府尽快颁布对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征税的法令。NGA提议各州应该对所有的电子商务和电子订购&建立一个单一的州内销售税率&并找到一条途径把这项收入分配给地方政府。目前,美国约有40个州对电子商务征税,由于各州税法不一致,此类税收官司不断发生。NGA建议创建一个第三方组织的网络担负起向州政府交税的职责,明确表示不打算将征税的权力交给联邦政府;加州和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对此方案已投了反对票。  日,克林顿发表了著名的被称为&网络新政&的重要演讲,宣布了三项Internet贸易免税政策草案,并呼吁美国国会于1998年内通过网络贸易免税的议案,建立一种将网上交易与传统商业行为区分开来的新税制。这套税制应保证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尤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坚决制止对网络贸易采取&歧视政策&,杜绝所有不公平的新税种出现,确保建立对电子商务发展至关重要的统一的、非歧视的税收框架,并确保不影响政府当局公平以及传统征税的发展。克林顿认为,经济繁荣依赖网际网络的&全面发展&。&网际网络不应有特殊的阻碍,但我们不能让不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经济新机会。&&依我看来:我们经济转型的下个大步骤,就是这种不寻常媒体的全面发展,以及它带来的电子商务。&克林顿赞同禁止向电子商务和网际网络歧视性征税,不准州县政府征收电子货物税和服务税。只要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务上公平对待电子商务,这些政府将可照旧实施目前对电子商业的征税措施。  克林顿希望对电子商务的新税制能够做到公平、简捷、无歧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各个州政府及时收缴税款的同时,大力促进Internet的繁荣和发展。对于这种做法,美国国内仍然有不同意见。美国的Venture
Capital成员,Internet Travel Network公司投资人Phi1 Yong表示赞同,他认为对网络贸易征税是不应该的,因为作为网络来讲,它仅仅是一种通信方式,人们选择它作为交易的工具是因为它方便、快捷,而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只会抑制它的成长。税收政策应该鼓励更有效率的商业手段的进一步发展,对网络贸易征税的做法必然使这种购物方式处于一种极端不利的地位。同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也会阻碍Internet企业更好地发挥风险投资基金的作用,因为对于那些刚刚成立或正处于发展初期的1nternet企业来讲,对电子商务征税必将减少其收入和本应得到的利润个低其发展潜力。克林顿认为,网络贸易的免税法案决不允许那些对电子行业带有歧视性的新的税种出现,对于那些在日常工作中会运用电子商务的商业种类,也要在法案中作出详实的规定,也有人表示反对克林顿的意见。律师Robin
Foor说,新的税制法案应该由国会来最终决定。现行法律规定,州际间的商业活动的法律和规定的制订权属于国会。商业就是商业,网上的销售同其他商业方式一样,仍然属于商业的一种。既然其他的商业活动是需要征税的,那么电子商务也同样需要征税。Robin
Foor认为,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比照邮购来进行。举例来说,如果加利福尼亚的一家公司将它的产品卖给同在加利福尼亚的另外一家公司或者个人,那么这家公司应该缴纳加利福尼亚当地政府所规定的税款;但如果同样是这家公司卖它的产品到加利福尼亚之外,难道它就用不着交税了吗?  日,美国商务部部长William
M Da1ey发表题为《新兴的数字经济)的报告,再次呼吁尽快建立规范Internet商务的法律框架,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管制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比几经修改的Internet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0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上企业铺平电子商务自由化发展的道路。同年,美国参议院以压倒多数(96票赞成,仅有2票反对)的投票通过一项法案,在三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收新税,比特税(也称字节税)以及对电子商务征收重复或附加税。一些分析家认为,三年的延期是迈向电子商务成熟阶段的积极一步,暂缓对电子商务征税将有助于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在美国在较短时间内发展到一定规模。面对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克林顿政府正在积极寻求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永久性的解决办法,并使其合法化。目前旧的税收体制中,有约30000种不同的税种,需要建立一套新的税制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政府机构提供适当的收入,这种税制应当能够保证不存在特殊的因素来破坏Internet的成长,也没有不公平的税种来阻碍电子商务的成长。为网络贸易免税的战略使得电子商务能够在市场的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同时也保证了美国电子商务领先于时代大潮,适应迅速发展的市场要求。  5.3.3欧盟对电子商务采取的税收政策  1997年4月,欧洲贸易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European
Initiative in Electronic Commerce)。日,有29个国家参加的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the
Bonn Ministerial Declaration),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这些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用提供了极美好的前景。但是,由于欧盟一体化强化了税收的居民概念,损伤税收的属地原则。欧盟成员国对直接投资所给予的最优惠税收待遇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目前欧洲委员会仅对电子商务在欧洲的扩展所产的许多问题采取初步的反应。在最近一次欧洲委员会与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区域委员会的通信中,欧洲委员会在税收方面仅谈到支持税收的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欧盟各成员国也参与了OECD成员国间的讨论和咨询,但是,欧盟成员国间还没有找到什么具体措施。某些欧洲国家把有利可图的Internet看作新的潜在税源。英国、意大利和爱尔兰都非常关心,要求保证任何条约不要影响国家税收政策。  1998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向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建议说,所有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欧洲消费者都必须交纳增值税,即使是向国外供货商订货的情况也不例外。该建议还包括对于通过电子方式订购而使用邮件方式发送(如光盘,磁盘)的货物,应征收普通增值税和关税;对于在网上通过电方式下载的货物,也应按服务类项目收税。欧洲联盟最高执行官强调,欧盟不准备针对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加新的税种,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赋。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  5.3.4 ECTSG提出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议  目前,通过Internet进行跨国交易正方兴未艾,然而传统的税收已成为阻碍Internet推广的因素之一。例如,现行增值税的某些规定对电子商业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电子商业的发展也使现行的增值税制面临挑战。~2日,由IBM公司、太阳电子公司和美国联机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委员会(ECTSG)召开会议,同一些其他企业代表商讨电子商务带来的特别是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ECTSG认为,为了适应电子商业发展,税收政策必须力求符合以下标准:①中性原则,采用不同的购买方式或应用不同技术的各类交易,均应受到同等的税收待遇;②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进出口均只服从一个国家的税制;③减轻管理和奉行负担从而减少电子商务的税收成本。  ECTSG提出的实现其税收政策目标的具体对策是:①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不应重于其他可比性传统交易;②电子商务进口税率不得高于对国内电子商务的课税(中性原则)③通过Internet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不应附加特别课税和奉行负担;④为了避免国际电子商务的双重征税问题,须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尽快执行有关间接税的退税和免税规定,并偿付因延期退税而发生的利息;必须制订统一的国际性规定,据以确定在电子商务中由哪国(是供应方所在国,买方所在国或是使用服务所在国)向未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买方征收其应交的增值税;对增值税和其他间接税须尽量扩大国际间的协调范围,尽量避免反复修改;⑤欧盟15国范围内的增值税法规应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特点):但由于各成员国分别实行不同法规,使得在欧洲履行增值税义务难乎其难。所以最理想的做法是在欧洲建立统一的增值税征管制度;③必须将现金流动和增值税奉行成本降到最小程度;③税务当局须利用新技木以简化登记、申报和纳税等程序;③税收制度应灵活机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模式,顺应贸易全球化趋势。ECTSG反对对电子商务开征&比特税&以及其他新税,因为这违背了中性原则,而且还会遏止电子商务的发展,ECTSG称赞美国政府和欧洲委员会采取反对比特税的政策立场。①  5.3.5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挑战  目前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原因是建立这样一个税收体制非常困难。日前,许多国家正在着手考虑如何面对这场挑战。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完全赞同发达国家的态度,本国的经济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失。发展中国家如果耍有自己的方针政策,防止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弱化,其首要任务是解决如何对Internet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和在网上购销的商品及服务征税这一技术难题。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任务变得更加紧迫和艰巨。一方面,要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同发达国家相抗争;另一方面,又要与广大的Internet用户和Internet服务提供者周旋。我国当前应积极组织有关力量来研究电子商务,在新的税收政策格局尚未形成之前,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利益又不违反目前国际通行做法的税收制度。尽管发达国家竭力标榜&公平、中性、透明和不开征新税&,但出于对各自财政利益的保护,各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制定对策,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弱化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将使受电子商务冲击已变得模糊不清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受到进一步限制和削弱,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此须密切关注并严加防范。电子商务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尤其是以往无实力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进入国际市场的现实可能性,它们可以在国际互联网络上介绍产品,展示企业形象,发布广告和信息,提供服务进而直接成交。只要进入电子商务的国际市场,便可分享由发达国家倡导创建的&免税的电子空间&。  目前,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尚未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特别是如果Internet零关税持续下去的话,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意味着保护民族工业最下放的手段之一――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或者更长远他讲为扶植、保护民族工业,使其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中国也有必要对从事电子交易的企业实行某些税收优惠政策。  5.3.6电子征税与我国税务系统的探索  电子征税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对商家网上交易和网上交易征税的新方式,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电话网、分组交线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亲临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结算指国库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的过程。第一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间的电子信息交换,实现了申报无纸化;第二个环节解决了纳税人、税务、银行及国库间电子信息及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利用现代化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电子方式进行申报、纳税,有着传统纳税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同传统缴税方式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了税收成本。对纳税人申报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方便、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中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人库。  目前,我国税收体制、征管体制正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快速发展,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广泛运用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快应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的步伐。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电子申报列人士国税收电子化&九五&规划。深圳、厦门、上海、青岛等地都不同程度地在此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  日,厦门市有10家外资企业在全国率先实现网上电子申报纳税。厦门市地税局在网上电子申报试行阶段,充分听取企业意见,跟踪调查运行效果,不断总结经验,在原软件基础上,推出更先进的第二版网上电子申报软件。新版本增设内资企业税费申报功能。现在,任何企业只要有固定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一台486电脑,一根电话线、一台调制解调器、一套浏览软件,即可实现网上申报纳税。该局还在申报结果交互性上取得了突破,网上申报企业可实地查询申报结果和历史申报数据。在全国税务系统中,企业能自主查询历史电子申报信息的,厦门是首例。厦门市地税局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网申报纳税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又批准50家企业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纳税。这标志着厦门市地税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已由试行阶段迈入了推广阶段。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也试行了网上税收电子申报。已联入Internet的企业只需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在自己电脑中按规定格式填制纳税申报表,并注明开户银行及账号,然后通过因特网的电子信箱,将申报的有关材料发送到外税分局湖里办事处的电子信箱。即可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整个过程大约只需数分钟,从试行的情况看,7家试点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网上完成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户也对实行这种申报方式和外税分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外税分局准备进一步改进网上电子申报,以便使更多的外资企业接受并采用这种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征税系统,由深圳市电子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民银行国库处计算中心及纳税户4个部分组成,各部分功能如下:  (1)深圳电子商务中心:由深圳市邮电数据通信局经营,社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目前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等。在深圳市电子报税系统中,主要利用其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存储传递税收过程中所需的电子单据,如在纳税户和税务局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该系统的硬件采用美国Compaq公司的Tandem完全容错主机,软件采用美国Sprint公司的GUARDIAN90操作系统。运行TELEMALL应用软件。  (2)税务局信息中心:主机为IBM公司的AS/400,利用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界面软件,该主机通过深圳电子商务中心通信,来接收电子纳税户和国库处传送的税收所需电子单据,并进行相应处理后,传送给纳税户和国库处。  (3)人民银行国库处计算中心一般为富士通服务器,运行UNIX系统,使用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界面软件与中心通信,接收税务局发送的电子税票并进行有关划款处理后;将结果信息发回税务局。  (4)纳税户:使用申报软件填写申报表,发送给税务局并接收税务局发回的回执。所需硬件为386以上微机一台(4M以上内存).MODEM以及电话线。  整个系统网络呈星型拓扑结构,以邮电局电子邮箱系统为中心,纳税人、税务局、国库和银行都直接通过电话网或分组网与邮箱系统相连。  该系统的工作流程是:①纳税人通过计算机按一定格式将申报表填写好,并由计算机进行自动逻辑审核后,利用电话网或分组交换网,通过邮电局主机发往税务局邮箱;②税务局主机收到申报表后进行处理,发回回执并开出缴款书;③纳税人通过邮箱系统收取回执和缴款书;了解税款划拨结果;④国库处收到缴款书后,按缴款书内容通知银行划款;银行收到缴款书后进行划款,将划款结果返回国库,并通过国库返回税务局。  该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邮电局电子邮箱系统的运行不够稳定,给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困难;②目前税务局还没有与银行联网,不能实时查询纳税人的纳税账户余额,有可能产生未达账:③如何解决电子传输中的安全及法律依据问题。由于申报数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因此,其安全性、可靠性和法律地位是电子申报能否成功的关键。(现系统主要依据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税收方式进行变革。在农业社会中,农业生产是社会主要生产行业,农业税是国家最重要的税种。由于生产方式简单,政府往往采取按人口多少或按土地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进入工业文明社会,生产行业复杂化,国家不得不建立一个繁杂的税法体系和一个庞大的征税机构以适应形势的变化。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税收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尽管税务机构已经十分庞大,还是难以应付迅速膨胀的贸易额带来的挑战。税收方式实现电子化、网络化是发展的客观要求。一般的做法是,将纳税义务人编号,按编号在计算机中开立户头。税务局除根据纳税人自己的申报资料立档外,还要与有关机构(如银行、商业注册局、车辆注册局及各种社会组织等)的数据库联网,随时获取所需的各种资料,由计算机监督纳税人是否已经登记,并对纳税报单进行分析比较,以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申报表由用户自己输入内容,经由市话线直接传递给税局计算机系统,生成相应的申报数据,即可实现双向数据传递。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是通过公共计算机网络自动、双向完成的。这是通过数字方式无纸化进行的。税务机构从网上监控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以电子发票取代传统的发票形式。人们在家里即可完成购物、投资、理财及纳税活动。可以预见,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完全可以用通过电子化来管理其活动,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服务电子商务的税务系统可完成税务申报、支付、传输证明等功能。  5.4电子商务与法律  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在网络空间中传统管辖边界不再适用,也使得哪一国的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制定通用的法律原则,来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及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全球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将取决于法律框架的制定,他们将使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具有统一性及法律上的确定性。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它的法律框架已不应只局限在一国的范围内,而应适用于国际间的经济往来,得到国际间的认可和遵守。一桩成功的电子交易总是需要参与交易的个人、公司和政府之间有一个合同,明确知道彼此之间希望得到的利益,明确为实施合同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必要的话)。自由出台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单据说认可的、明确的、共同的法律准则,也只有当客户、政府和公司认为电子商务与其目前进行的面对面的或纸上的交易有同等的确定性时,全球电子商务才能发挥出去全部的潜力,中国参与全球电子商务也才有意义。为实现此标准,必须精心制定新的法律框架,以适应当前的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能在联网的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中更有效的工作。  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原因就是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金融体制尚未完善,就急于向富国开放,结果某些富国集团以其敏锐的国际金融市场投机炒作嗅觉,发现某些东南亚国家信息滞后、缺乏防范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财政金融体制僵化等漏洞,成功的发起了一场货币投机炒作大战,结果大获全胜,而某些东南亚国家几乎输光家当。所以我们只有联合起来,给与它一个统一的法律地位,让它在世界上有序的发展。下面分几个方面来谈电子商务的法律架构与实践的问题。  5.4.1《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探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是从80年代开始的。在1982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的第十五届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计算机纪录法律价值问题。在贸法会的第十七届会议上,大会提出了计算机自动数据处理在国际贸易流通中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则以主题作为优先事项列入其工作计划。从此,贸法会正式开始了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全面研究,并将ADP(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自动数据处理)定为大会报告的总标题之一。  贸法会对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第一步是解决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证据的问题。在第十八届会议上提出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的报告中建议各国政府:  2
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清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中的资料的可靠性;  2
重新审查关于某些贸易方面的交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不管这种书面形式是能否执行的一个条件,还是该项交易或单证是否有效的一个条件,以期酌情允许把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予以发送;  2
重新审查关于一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方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酌情允许使用电子处理认证方法;  2 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需用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计算机识读形式实现购置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  至此,国际商上已开始做出努力突破电子商务在签字、书面形式和认证方面的法律障碍。  贸法会在1990年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在以后的工作中间用&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自动数据处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贸法会的论坛上,并成为联合国大会的总标题之一。  从1991年开始,贸法会下的国际支付工作组(现改名为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开始负责电子商务的法律工作。改工作组在对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后,提出有必要在电子数据交换领域制定世界性统一法。1993年10月,电子数据交换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26届大会,会议全面审议了世界上帝一个电子商务统一法草案――《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接着,在1994年的第27届会议上工作组又提出了该草案的修改条文。工作组认为,鉴于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电子商务已有明文规定,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善,为适应当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应采取较灵活的&示范法(model
law)&形式。之后,第28届会议通过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1996年5月贸法会召开了第29届会议,大会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来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改变。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到1996年为止,一种在开放式计算机网络基础上的开放式数据交换EDI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所以,第29届贸法会大会决定,统一法标题中不再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字样,而代之以&电子商业(Electronic
Commerce)&,并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草案》。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迎刃而解。  1998年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开始了重点在于数字签名和认证许可的模型法律的制定工作前进的电子商务全球化趋势要求无论哪个国家采用何种体制或法律原则,必须拥有使文件和交易得到国际认可的体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要求对有关公司、客户和合同的某些信息进行核查,这对于在电子交易中建立信任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初次交易更是如此。到目前为止,电子市场中与身份验证相关的信息和与交易认证有关的中心问题一直是数字签名技术和有关法律的使用。许多国家(包括美国的许多州)已经通过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的法律。  《电子商务示范法》包括两部分,共17条。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第二部分涉及特定领域的电子商务,其中只有一章(2条)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不是重点内容)。《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点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元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定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作了详细规定。  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没有涉及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为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那是因为在《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之前,已有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对此作了规定。例如:国际商会1987年制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动守则》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为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专门制定的《电子提单规则》对电子提单的转让规则作了尝试。  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指南》中指出《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性质:&《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清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所谓的'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务的用户个人用来拟定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务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所必需的某些合理解决方法。&可见,对于各国而言,《电子商务示范法》仅仅是起到示范作用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规,帮助那些有关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和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和惯例。贸法会相信:&《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大大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不是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这种法律。&所以,作者认为,目前《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各国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使用或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演变成为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出台,确实使电子商务的一些法律问题得到了很好地解决,&它是供各国评价涉及计算机技术或其他现代通信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管理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的参照范本,宾客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我们在看到它不可低估的作用外,还要看到它的缺陷。《电子商务示范法》毕竟只起到一个&示范&的作用,它不具有强制性,只供各国参考;而且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许多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有的只提出一个总原则,只能六代各国国内法解决。这些无疑都削弱了它的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仍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作者:Jiem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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