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人到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局务告我我该怎么办

手机咨询更方便有人告我敲诈勒索后来又撤案了公安局扣我的钱能退回来吗_百度知道
有人告我敲诈勒索后来又撤案了公安局扣我的钱能退回来吗
绝对的模板?”你回答?”你说,然后警察叔叔会问你:“我不想找事!”然后警察问你,结果就会是上述对话:“你来干嘛!”警察:“你不想找事:“我来要回我的钱?”所以:“你是不是想找事啊。别不信去要吧,你去要吧,你这是来干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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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你能证明是诬告。否则甭想。
只要有证据,就能追回自己的钱。
那要看你怎么给诈骗的
通过银行转钱,估计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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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身份证掉了有人拿我的身份证开了很多银行卡.那我该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身份证掉了有人拿我的身份证开了很多银行卡.那我该怎么办
昨天接到电信局的电话,说我的预存花费用完了,并且还是负的,要我到电信局办理相关的手续。当时觉得不对,就打10000号查询,结果对当告诉我,是我在湖南长沙的招商银行办理的小灵通绑定业务产生的大量费用。电信局还帮我查到了对方的使用号码和银行卡号
我以前被人偷包,身份证也一起丢了。当时就去当地公安局报了案。去年的时候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在外地办了银行卡,并恐吓别人给该银行卡打进十万块钱。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来我处调查,后基本肯定本案与我无关。但隔了一段时间,公安又打来电话让我签字,说银行卡内还有余额,受害人想要回,必须我签字才能提出,我不签。受害人便起诉我了,想通过告我要回余额。但我感觉本事与我无关,不该成为本案被告。我想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法院已经给了我起诉状,判我返还卡内余额。我寄了答...
身份证、银行卡、驾照丢失该怎么办,谢谢
元月份前身份证等同钱包被偷。因为是春节公安局休假。隔了10多天我才在市公安局补办了身份证。1年后的今天我接到上海浦发公安局的电话。说我在上海某地的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恶意透支,现已被起诉,传票3天后到达。问题是我从未有去过上海。也从未办理过信用卡业务。公安局未说欠款额,并且也未告诉我该卡是什么时候办理的。我现在该怎么办。
身份证在2007年借过同学一次,说办工商卡打完再把卡还我,之后一直没了音信,多次找她未果,有次我办的农行卡挂失时发现有两个卡,另一个卡是在2010年1月左右办的,可身份证一直在我身上再没借过,不知道是哪个人是怎么拿我的资料办的卡,我害怕那卡会给我带来什么损失,也不知道该不该挂失别人办的那张卡。(并不知道那个人是谁,我在工商查过,只有一张我自己亲自办卡记录)请问我该怎么维护我自己的权利?在此先谢谢您的解答!!
我今天下午去吃饭的时候发现钱包不见了,不知道丢到那去了 我是攸县的,钱包里有我的身份征和银行卡我该怎么 办啊、
我户口所在地是内蒙的。现在在南昌。昨天将钱包丢失,内有银行卡和身份证。银行卡已经冻结了,但是身份证没有办理挂失。直接在内蒙补办了身份证。请问身份证还用挂失一下么?银行卡等到身份证下来再补办可以么??? 一定要登报声明么??
不登报声明可以么??
已经进行补办了。银行卡也冻结了,是不是就可以等到身份证下来在去补办了??
是这样的,前几天我去银行贷款,结果被银行告知在说在我身份证名下有过一笔贷款未偿还,我一听都蒙了 因为我本人从来没有贷过这笔款,我的身份证是在07年办下的 ,肯能是在下发身份证得过程中被他人盗用,请问我该怎么办?
今天中午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我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了6000多块未还,被银行起诉,要我去拿传票,可是我根本就没办过信用卡,本人身份证也没有丢失,别人怎么可以用我的名字办到信用卡,这个要怎么办,
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丢了该怎么办?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朋友借了我20万现在我没有钱还他,他说要报警去法院告我说我是诈骗,我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朋友借了我20万现在我没有钱还他,他说要报警去法院告我说我是诈骗,我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们这种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公安局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我想问一下我像朋友借了20万现在我没有钱还他,他说要报警去法院告我说我是诈骗
你们这种就是属于民事借贷关系,构不成诈骗,到法院只能进行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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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学生并非“另类”之人(1.)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来看,学生有这个权利,国家也鼓励公民行使这种权利。(2).从目前双方显露出来的信息看,学生举报一事说明了我国公民的民主和法制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第一,这两位学生有较强强的民主意识,懂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第二,这两位学生也有较强的法制观念,他们认为教师作为公职人员特别是教师不应当有攻击、谩骂现行社会制度和现行政府的言行,所以对做出了状告老师的决定;第三两位学生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离开了当节课程的内容而去漫谈甚至散布----在实际上已经占用了宝贵的课堂时间,也有强迫学生接受本人观点之嫌!?
二、事件绝非“怪异”之举。(1)“怪异”概念的形成来源于我们的落后意识。为啥在此事发生后很多人感到困惑而怪罪学生呢?主要是长期以来学生成为了学校和老师的附属物,认为学生就该绝对听话,不准“胡来”,都习惯把跟学校、教师“做对”的学生当成“大逆无道”的另类。殊不知随着学生成熟时段的提前、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新教育理念的传播,学生不可能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乖了! (2)“怪异”概念的形成来源于我们的熟识不睹。这几年来学生告学校、教师的案件曾出不穷,只是更多的是协商了之,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已;只是我们很少去关注和反省我们大人的行为罢了!如果我们多一些审视自己的不足和关心学生的身心,那么我们就不会感到“怪”了!(3)“怪异”来自我们淡薄的国家政府和公共安全意识。说我国政治灌输,其实国家的灌输远比我们更全面、更猛烈、更加不择手段、更加不遗余力!绝大多数的西方人一旦发现身边有可疑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安全、危害国家政权安全的言行时,他们都会毫不犹豫地报警!以至的“海归”们惊叹“多管闲事的西方人”!当不解的中国人向他们要答案时,他们会认真第告诉你:为了国家、社会安全和人权去“告密”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事端亦非“偶然”之事1.为了“出名”和“评估高分”,有些教师课堂教学行为实在不敢恭维!一是变态地谩骂现行政党及社会制度、不负责任地攻击政府行为和国家机构;二是传播消极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三是极力夸张渲染社会的阴暗面;四是无边际地借管理漏洞谩骂学校领导、同行;四是不恰当地“暗示”自己的“怀才不遇”和社会的不公!五是批评学生不择言辞。2.不负责的行为必然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第一,容易引起了绝大多数同学的反感。一则他们要求教师抓紧时间专心讲专业课,不要老费时间;二则很多学生对中国社会、对中国社会制度的理解远比有些教师深;三则很多学生多已有很强的分析能力,最讨厌老师夸夸其谈;第二,容易引发师生矛盾。要是有某方面突出的老师还可以博得学生的理解,从而驱除掉学生心里疙瘩;但如果你讲课不好或是对学生不尊,那么有朝一日就会载在学生的脚下! 四、结尾语我们不主张学生绕过学校和老师本人直接告到到公安司法机构,但我们教师也应不惧怕这样的司法诉讼,应从容潇洒以对;如果学生反映的都是真话,那我们就要更多的检讨我们大人的行为,如果他们属诬告的话,我们也可以以“法”来律之;他们虽是学生,但他们也是“大人”了,所以我们要学会尊重我们的孩子、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权利,避免师生对抗性矛盾的激化!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学生杀老师悲剧的出现、避免学生告老师的诉讼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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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但法律上应该如此我们认识问题也改如此
并且我国的法系是自成一体的,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大限度的接近大陆法系。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权威的《民法典》,只有民法通则。就算让两个女学生去法院起诉都没有可以引用的法律条文。这实际是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中最大的悲哀。
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无罪推定在没有证据表明一个人的行为是犯罪的时候,就认定其是无罪的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言论是有罪的,那就只能首先认定其言论无罪.除非能拿出证据证明其有罪这不仅仅是司法操作问题也应该是深入人心的是非观点问题.而且,我说的是,向公安机关举报是错误的,但我没说上海教委举报是错误的并非我忽略,而是这是一种正确的行为我国没有学术仲裁委员会的机构,上海教委马马虎虎凑的上吧但不能说上海教委举报是正确的,所以向公安举报也是正确的.没这样的逻辑我没说,是没有说的必要,正确的我就没有必要说了嘛.我只拿那两个女生的错误来说而且,作为一个法律至上或者说是法制国家来说一切行为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最后,本人也无意指责那两个女生的行为究竟如何,它们维护自己的权力.没错去举报,也属于可以理解的行为严格的来说,它们应该向法院起诉,而非公安机关但是,如果从法律程序上说,她们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换句话说,要所它们是从法律上错的.也是不对的这叫"法无禁止则可"但我我说她们错了,是从司法精神上而言的她们缺乏司法基础的精神从实际上说,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体现的是人治法院是司法机关,体现的是法治一个政法大学的学生,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治而非法治.这才是悲哀的地方虽然,从法律意义将讲,女生既是不对的,但又不是不对的(法无禁止).但从道义和宪政,法治精神上说,她们已经输了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1.性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你发帖所提的观点不过都是杨师群的一面之词,到底说了什么事态有多么严重,现在谁也不知道。你和我之间所争论的就是杨师群事件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杨师群说自己仅仅是批评政府,但是报案学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他煽动分裂国家或者颠覆国家政权。并且学生是向公安局和上海教委同时举报,在程序方面并没有错误。你只注意了公安局,忽略了上海教委。你所引用的那些司法观念是英美司法体系,我国则是大陆司法体系,在诉讼以及刑侦破案等方面是有完全差异的。如果你在美国宣扬纳粹,种族灭绝等言论,程序就是法院,监狱。在中国宣扬分裂,邪教等言论就是公安,检查,法院,监狱一套程序。目前最关键的就是杨师群在课堂上面到底说了什么。是否涉及刑事问题,你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只能坐观其变。
不是不能举报,而是要选对举报的对象如果向司法机关举办,就绝对没有任何问题了但向行政部门举办,就是很不恰当了看来某些人不但知识水平有限,而且还不认得文字,而且理解能力有问题我再次强调,你如果认为他言论有问题,或者说是反动言论,侵犯你的权力也好完全有权力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教授不论观点正确还是错误.哪怕是犯罪,也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才可以定罪我所两个女生错误并不是说她们举报错误,而是向公安举报是错误的,这重事,应该找的是法院法院是司法体系,公安是行政体系.这点,大家应该清楚吧?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为什么到了今天才有学生举报?而且只有两个女生举报而且.两个女生的质问是"你怎么可以批评中过文化,批评政府"大概,批评是是什么意思有些人都不懂?按一般性思维,向学生宣扬“邪教”“分裂”等言论"的老师,还能继续在大学混下去,就是就太低估党的执政能力了可见,他的言论不会过火到哪里去.在假问:政府就不能批评的吗?社会的阴暗面就不揭露吗?如果真这样,鲁讯先生,李傲就不伟大了我现在理解,就什么一个小小的县长,敢派人到北京去抓记者了.
还有请潇湘网友注意一点,所谓“反革命”罪目前都是杨老师在博客中的一面之词,报案学生以及公安机关现在都没有出来说话。我们现在所要关注的就是
老师在课堂中到底向学生们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这种言论是否已经超出了“学术”的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在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上罪相同,此不赘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主体、主观要件方面与颠覆国家政权罪均相同,此不赘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注意,是"法庭"因为学生在政治和宗教上有不同派别,由于教授在课堂上拥有的不对称权力,如果他们大谈自己的政治或宗教观点,就涉嫌利用课堂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学生,侵犯了与他们持不同观点的学生的学术自由。所以,学生维护自己的观点,没错但选错了方式
报案者抡起的政治棍子是"反革命"。可反革命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已经被废止,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杨师群批评政府,可以衍生为"散布谣言"或者"诽谤"。这两年来,与此相似的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件,莫过于"彭水诗案"。当时彭水县公安局给诗作者秦中飞扣的罪名是涉嫌诽谤罪,依据《刑法》第246条。但《刑法》规定,这条罪属于自诉罪,即必须等到被诽谤者告诉,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就是说,公安局不能主动插足,以此来勘查杨师群案。若定杨师群涉嫌诽谤,至少存在两个疑点:第一,他诽谤的是政府,不是两位女学生,那去公安局,只能检举;这是自诉罪,公安局主动立案,法理上只有一种可能,杨师群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你用脚趾头都能想出来,课堂上批评政府,本是学术自由,怎么渲染才算"严重危害"呢?所以,此路不通。第二,"彭水诗案"遭诽谤的是三位彭水县领导,符合法条对犯罪客体的规范,是"他人";但杨师群诽谤的是政府,政府能否类推于"他人",政府有没有名誉权,这个问题一直存有激烈的争议。我的观点比较折衷:政府领导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名誉权,假如你诽谤他,他就可以告你,但他必须到公安机关自诉,而不能由警方越俎代庖;政府作为公权力之代表则没有名誉权,批评政府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如果因批评政府而涉嫌诽谤,言论自由的根基将受到毁损,最终将导致整个国家万马齐喑,道路以目。如果诽谤罪行不通,那么公安局还有什么招数呢?恐怕只有《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可以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罪名特别针对在政治方面的造谣、诽谤者。它与当年的反革命罪一样备受争议,不断有律师与学者建言废黜之。不妨说,它是一柄悬在言论自由头上的尚方宝剑,随时都可能落下来。不管杨师群最后的命运如何,是否像"彭水诗案"的主角秦中飞那样被宣告无罪,单说这次立案侦查,已经昭示了中国法治的不健全。因为在任何时代,因言获(政治)罪都是一种极其落后和野蛮的表现。
检查院,法院和行政部门是各自独立的体系而公安部门,只是行政部门的一个机构,也可以说属于行政部门虽然,公检法,公检法这么叫但公安是行政,检查是监察,法院是司法,是各自独立的部门而非统一的体系告到在公安局和告到法院的根本区别是权力的不对等性,就是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安局,是通过暴力手段和强制力限制他人权力的行为而在法院.是通过对等的方式,进行法庭辩论,而维护双方权力的过程现在,不论那为教师在课堂上说了什么不当言论,这并不重要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言论自由问题就是不正确的而且,我也一再声明两个女生维护自己的权力的行为没有错,而且我也十分赞同它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独立人格的权力但维护权力必须以正确的方式和手段美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加保护思想自由,教师不允许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以及其他的优势影响学生自由的思想,学生的思想应该是独立而受到尊敬的。但你却忽略最重要的一点美国是通过独立的学术委员会(非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三权分立)这里面第一,没有警察的事,第二,司法机关可以管,学术委员会可以管,但警察是不可以管的.如果是教授人身侵犯或是性骚扰,去告,到是十分正当学生不同意老师观点,不说“对不对”而说“能不能”;反对老师行为,不找法院找公安,选择后者显然是捷径,可大学生最需要的提升其实是通过前者来实现的,这样的走捷径是无能的表现。其次,“我反对”如果不是以理服人,而是借助政治上屁股坐对了而寻求权力助己一臂之力,则从辩论角度来说很丢分,从道德层面来说很不耻。大概这些学生和立案的有关部门,忘记了大学本应有学术自由这回事。学生认为老师课上讲得不对,当然可以讨论,但因观点的不同,把老师告到公安局,道理何在?而公安局竟然为此立案,难道从此以后,大学的学术观点问题,要由警察来断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自身权益是正确的,值得赞扬的,但是必须依照法律来,或者必须通过正当途径是事实上就是'
学生的行为只是方式方法错误
就代表了其行为的错误所以,必须再次说明,学生如果要找法院,决对是没有错的.如果找公安,就是错误的,一个政法大学的学生,就最基本的民权思想也不知道,确实过悲哀的随便再所一句,检查院,法院和公安部门是各自独立的体系,不是一套系统,中学的政治课本里有,好好复习一下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学生告老师事件,如果公安机关确实立案侦查。至少杨老师的言论确实有“煽动以及蛊惑”这种嫌疑了。否则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学生的行为只是方式方法错误,但其行动本身没有一丝一毫的错误之处。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自身权益是正确的,值得赞扬的。有人抱着找法院不找警察的观念,却又忘记警察也是公检法司中的一份子。
并且学生是在公安局以及上海市教委同时举报,这就更没有错误了。
学生的思想应该是独立而受到尊敬的。这点绝对没错但学生如何解决呢是通过司法途径.------司法.不是公安,是法院.再次强调.是法院,不是警察如果教师压制学生思想,是有法律,也有学术委员会制裁.但要注意,作为行政的警察是无权管的如果那两个女生是上法院去告的话,一点错都没有.但它们找警察,就是错误的至于你说."闻一多,李公朴还有史量才"他们是别干掉了但不是遭到谴责了么?还有,看看我党早期的文献,不还号召推翻政府呢.现在执政了,不应比反动政府做的好吗?柏杨和李敖虽然没死,但是都因言获罪而坐过国民党的牢是柏杨和李敖的错还是国民党的错?如果中共还因言获罪于人的话,那还有什么面目谴责别人??既然中共比国民党进步,就不会因言获罪于人如果有学术问题或法律问题,应该找人民法院而不是人民公安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如果教授A在批评美国政府的同时对中国政府的民生以及其他政策大加褒扬,并且得出中国的政党比美国的政党要好的结论,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轻则受到警告重则丢掉饭碗。因为教授A的第二种行为向学生灌输了自己的政治观点。美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更加保护思想自由,教师不允许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以及其他的优势影响学生自由的思想,学生的思想应该是独立而受到尊敬的。在美国教育界黑白分明,不能交错,黑代表政治(政客的着装都是黑色的),白代表着学术(实验室中的衣服是白色的),政治不能控制学术,学术同时不能影响政治。
鲁讯的杂文我就不举例了如果按楼上某些人的逻辑.他们是不是该死了呢?
照此逻辑鲁讯先生肯定被抓,他一直在反党(国民党)反政府李傲也是在狱中渡过余生柏杨写了 丑陋的中国人 大概要万截不复了不是吗?
除了汗奸言论和分裂以及邪教,比较好定论外.反政府和反党思想确实比价难定论重庆“彭水诗案 ”、山西“稷山文案”、山东“高唐网案”全都是以此罪名定罪的,可是哪个又是真的"反政府和反党"的言论呢?而且,依照现在法学理念,政府和政党是不享有名誉权的.即使有名誉权也是必须由法院来裁定的.当然,作为"汗奸言论和分裂以及邪教"如果真能说出这样的话的人,恐怕不用公安出面,唾骂就要淹死了.那个老师可以讲到现在,说明期说话并不太过我并非不主张那两个女生维护自己的权力但必须注意维护权利的方式.
要上也是法院,不是公安
如果不同意杨老师观点,则学生应该据理反驳按照杨老师博客:“二位女同学愤慨地指责我怎么能批评中国文化!批评政府!”——这种指责完全错误,中国文化和政府不存在“能不能”批评的问题,只存在批评是否有理、以及老师在课堂批评政府是否合适的问题,学生要是反对观点,据理驳斥即可;要反对老师的行为如果杨老师违反规章,则学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甚至去法院如果杨老师要压制你的异见,只许他说,不许你反对,或者你觉得交这么多学费来听课,不愿听与授课无关的内容,完全可以去向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申诉,因为压制异见、占用课堂兜售私货肯定与规章制度不符,若申诉无效,甚至也可以查询相关法律,去向法院诉讼如果杨老师利用教师的强势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也毫无道理要报案美国费城天普大学传播学院助理教授徐开彬就认为:在美国,不可以利用自己在课堂的不对称权力,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否则学生可能去法院告,所以“我就不敢大谈奥巴马好或者麦凯恩、布什政府和共和党不好”。但是在国内,似乎还没有针对此的相关法律,但学生如果认为老师有这样的行为,可以咨询律师看能否找到适用的法律,或者呼吁相关立法反革命罪?杨老师博文的标题是《有同学告我是反革命》,不知道学生真是以“反革命”的说词告的,还是杨老师随口用了“反革命”。但公安机关肯定不会以此罪名来立案,因为反革命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已经被废止诽谤罪?其一,诽谤是自诉罪,只有被诽谤对象(政府)而非检举者(两位女生)起诉,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除非杨师群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而此时应该依照相应的罪名而非诽谤罪追究(例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为其二:政府作为公权力之代表没有名誉权,批评政府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哪怕是错误批评甚至造谣,也不因以诽谤罪追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条罪名特别针对在政治方面的造谣、诽谤者。它与当年的反革命罪一样备受争议,不断有律师与学者建言修改或废黜之。比如有人认为《刑法》该条文在概念上的含混和逻辑上的模糊,使定罪标准带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为滥用法律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导致许多仅仅是批评性的、非暴力诉求的议政言论,都被强行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妨说,它是一柄悬在言论自由头上的尚方宝剑,随时都可能落下来“因言获罪”的恐吓作用前面说了,如果法治得到保障、公权不被滥用,则人们大可不必因批评性言论被检举而惴惴不安,但偏偏有如重庆“彭水诗案 ”、山西“稷山文案”、山东“高唐网案”等因言获罪的现实例子做教训,以及文革时期告密、阶级斗争、政治迫害等“余威”的“震慑”,所以言论自由头上还有个公权滥用,始终让人不能不保持一定恐惧学生能不能告老师?当然可以。现在的老师,早就没了师道尊严,如果老师触犯了法律,做了类似收受贿赂,占女学生便宜的事,学生当然可以告,而且应该告。看来,我们的学生,对于教授们真刀实枪的不法之举,都有较强的免疫能力,见怪不怪,打死也不说。对于那些内容陈旧,言语乏味,听了不惟没有任何收获,纯属浪费时间的老师,这些学生也相当有忍耐力,从来不想想这些老师才真的侵害了他们的权益,既浪费他们的时间,也浪费他们的金钱(学费)。反过来,一些学生的政治觉悟倒真是高,对老师的言论,严格把关,告了又告,这不,学生告老师的一幕,眼看就升级了。大概这些学生和立案的有关部门,忘记了大学本应有学术自由这回事。学生认为老师课上讲得不对,当然可以讨论,但因观点的不同,把老师告到公安局,道理何在?而公安局竟然为此立案,难道从此以后,大学的学术观点问题,要由警察来断吗?这恰恰表明了,这个女生.民主和法制意识太不是一般的淡薄从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公民有言论自由.而你以言论去告别人,究竟是有法律意识还是没有法律意识?莫非政府是不可以批评的?民主意识?什么叫民主意识?就是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如果真有民主意识可以站起来公开辩论,大概女生忘了,民主的最基础,就是言论自由.压制言论自由,叫什么民主意识/最后.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离开了当节课程的内容而去漫谈甚至散布----在实际上已经占用了宝贵的课堂时间,也有强迫学生接受本人观点之嫌!?这点是公安部门管的事吗???即使确实有 占用了宝贵的课堂时间,也有强迫学生接受本人观点维护权力也不是公安部门的事学校有学术委员会.还有法院...没有行政部门的事.所以,女生不过是以错误的方式,维护了自己正确的权力而已她确实有权不接受观点.如此而已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申请原创加分
最后,个人认为杨某作为一个政法学院的教授到今天还在用"反革命"这个自97年新刑法生效以来就不存在罪名是很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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