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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导弹之父&是指洲际导弹威力
198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钱学森 国家授予为研制“两弹一星”做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学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其中有14位曾在清华大学学习或工作过他们是:王淦昌、赵九章、钱学森、彭桓武、钱三强、王大珩、陈芳允、郭永怀、屠守锷、杨嘉墀、王希季、邓稼先
198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钱学森国家授予为研制“两弹一星”做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学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其中有14位曾在清华大学学习或工作过他们是:王淦昌、赵九章、钱学森、彭桓武、钱三强、王大珩、陈芳允、郭永怀、屠守锷、杨嘉墀、王希季、邓稼先、朱光亚、周光召还有一批为我国核武器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我校校友,如黄祖洽院士、唐孝威院士等在新疆核试验基地先后十几位司令员中有5位是科技人员,其中3位是清华校友在基地所属西北核技术研究所先后11位所长中8位是科技人员,其中5位是清华校友在千千万万为祖国“两弹一星”事业而默默奉献的科技工作者中更有数以千计的清华校友在西北核试验基地亲身参加1964年首次核试验现场工作和实验室任务的就有27位校友我校许多院系的教师也都曾为“两弹一星”的成功贡献过力量今天在纪念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四十周年的时刻,我们要向所有为“两弹一星”事业做出贡献的前辈们致以崇高的敬意!钱学森日生,浙江杭州人,195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学位1929年至1934年在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学习,毕业后报考清华大学留美公费生,录取后在杭州笕桥飞机场实习1935年至1939年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航空工程系学习,获硕士学位1936年至1939年在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与数学系学习,获博士学位1939年至1943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系研究员1943年至1945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系助理教授(其间:1940年至1945年为四川成都航空研究所通信研究员)1945年至1946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航空系副教授1946年至1949年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航空系副教授、空气动力学教授1949年至1955年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喷气推进中心主任、教授1955年回国1955年至1964年任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国防部第五研究院院长1965年至1970年任第七机械工业部副部长1970年至1982年任国防科工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协副主席还历任中国自动化学会第一、二届理事长,中国宇航学会、中国力学学会、中国系统工程学会名誉会长,中科院主席团执行主任、数学物理学部委员1986年至1991年5月任中国科协第三届全委会主席1991年5月在中国科协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科协名誉主席1992年4月被聘为中科院学部主席团名誉主席1994年6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是中共第九至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六、七、八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是中国航天科技事业的先驱和杰出代表,被誉为“中国航天之父”和“火箭之王”在美学习研究期间,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远程火箭的评论与初步分析》,奠定了地地导弹和探空火箭的理论基础;与他人一起提出的高超音速流动理论,为空气动力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56年初,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立我国国防航空工业的意见书》同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他的建议,成立了导弹、航空科学研究的领导机构――航空工业委员会,并被任命为委员1956年,受命组建中国第一个火箭、导弹研究所――国防部第五研究院并担任首任院长他主持完成了“喷气和火箭技术的建立”规划,参与了近程导弹、中近程导弹和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的研制,直接领导了用中近程导弹运载原子弹“两弹结合”试验,参与制定了中国近程导弹运载原子弹“两弹结合”试验,参与制定了中国第一个星际航空的发展规划,发展建立了工程控制论和系统学等在空气动力学、航空工程、喷气推进、工程控制论、物理力学等技术科学领域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是中国近代力学和系统工程理论与应用研究的奠基人和倡导人1957年获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一等奖1979年获美国加州理工学院杰出校友奖1989年获“小罗克韦尔奖章”、“世界级科技与工程名人”奖和国际理工研究所名誉成员称号1991年10月获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荣誉称号和一级英雄模范奖章1995年1月获“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优秀奖”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他“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著有《工程控制论》、《论系统工程》、《星际航行概论》等钱三强钱三强,原名钱秉穹,1913年出生于浙江绍兴,父亲钱玄同是中国近代著名的语言文字学家他少年时代即随父在北京生活,曾就读于蔡元培任校长的孔德中学,16岁便考入北京大学预科,1932年,又考入清华大学物理系1936年,钱三强毕业后,担任了北平研究院物理研究所严济慈所长的助理翌年,他通过公费留学考试,在卢沟桥的炮声响起之际,以报国之志赴欧洲,进入巴黎大学居里试验室做研究生,导师是居里的女儿、诺贝尔奖获得者伊莱娜•居里及其丈夫约里奥•居里1940年,钱三强取得了法国国家博士学位,又继续跟随第二代居里夫妇当助手1946年,他与同一学科的才女何泽慧结婚夫妻二人在研究铀核三裂变中取得了突破性成果,被导师约里奥向世界科学界推荐不少西方国家的报纸刊物刊登了此事,并称赞“中国的居里夫妇发现了原子核新分裂法”同年,法国科学院还向钱三强颁发了物理学奖1948年夏天,钱三强怀着迎接解放的心情,回到战乱中的祖国他回国不久就遇到1949年1月的北平和平解放,他在兴奋中骑着自行车赶到长安街汇入欢庆的人群随后,北平军管会主任叶剑英派人找到他,希望他随解放区的代表团赴法国出席保卫世界和平大会中共中央还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拨出5万美元,要他帮助订购有关原子能方面的仪器和资料看到共产党的领导人在新中国尚未建立时就有这种发展科学事业的远见,钱三强激动得热泪盈眶从国外归来后,他于开国大典当天还应邀登上了天安门从新中国建立起,钱三强便全身心地投入了原子能事业的开创他在中国科学院担任了近代物理研究所(后改名原子能研究所)的副所长、所长,并于1954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55年,中央决定发展本国核力量后,他又成为规划的制定人1958年,他参加了苏联援助的原子反应堆的建设,并汇聚了一大批核科学家(包括他的夫人),他还将邓稼先等优秀人才推荐到研制核武器的队伍中1960年,中央决定完全靠自力更生发展原子弹后,已兼任二机部副部长的钱三强担任了技术上的总负责人、总设计师他像当年居里夫妇培养自己那样,倾注全部心血培养新一代学科带头人,在“两弹一星”的攻坚战中,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核专家,并在这一领域创造了世界上最快的发展速度人们后来不仅称颂钱三强对极为复杂的各个科技领域和人才使用协调有方,也认为他领导的原子能研究所是“满门忠烈”的科技大本营晚年的钱三强身体日衰,仍担任了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物理学会理事长、中国核学会名誉理事长等职务他一直关心中国核事业的发展,强调不仅要服务于军用还要供民用1992年,他因病去世,终年79岁国庆50周年前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钱三强追授了由515克纯金铸成的“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表彰了这位科学泰斗的巨大贡献赵九章(日―日),出生于河南开封气象学、地球物理和空间物理学家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1951年加入九三学社九三学社第三、四、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赵九章出身中医世家,幼年就读于私塾,预备从事文学在“五四”运动影响下,改学科学,立志“科学救国”1933年清华大学物理系毕业后,赵九章通过庚款考试,于1935年赴柏林大学从师气象学家Hvon菲克尔赵九章1938年获德国柏林大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在西南联大任教,1944年经竺可桢教授推荐,主持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工作,承担起继竺可桢之后中国现代气象科学奠基的重任1946年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迁往南京北极阁,成为我国现代气象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解放战争后期,气象研究所奉命迁往台湾,赵九章和所内科学家们一起留下来迎接新中国的诞生,为祖国的气象事业立下不可磨灭的功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赵九章促进组建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在赵九章主持下,该所很快发展成一个人才济济的科研机构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兰州高原大气物理研究所等研究所中一批有成就的科学家都直接或间接受过赵九章的指导赵九章1956年任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气象组组长,1958年和1962年连续两届当选中国气象学会理事长195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赵九章在气象学、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等领域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为科学事业培养了大批人才新中国成立初期,技术力量薄弱,赵九章与涂长望携手合作,组建联合天气预报中心和联合资料中心,为新中国气象事业中两个最基本的分支(天气分析预报和气象资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他和几个有名的科学家在这两个联合机构中担任业务领导并从事实际工作赵九章把科学的发展与国民经济联系起来,做出了重要贡献20世纪50年代初,赵九章主张在广东等地以种植防风林带方式改变局部小气候,为橡胶移植到亚热带地区创造了条件50年代中期,国际上开始人工降水研究,在赵九章的积极倡议下,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研究人工降水,使我国的云雾物理研究开展起来,并取得了暖云降水理论和积云动力学等研究成果赵九章十分重视气象学的现代化建设50年代初,他通过大量的工作和研究,及时提出气象学要数理化、工程化和新技术化,并在工作中贯彻这一指导思想这对我国气象学的现代化有重大的指导意义50年代初,计算机的问世使天气预报从定性向定量化的发展具备了条件,赵九章支持、鼓励刚从国外回来的顾震潮应用手算图解法解微分方程,从而使我国的数值预报发育成长起来,并培养一批科技力量当我国第一台计算机出现后,数值预报研究和业务就开展起来了,为60年代末我国正式发布数值预报奠定了基础同时赵九章十分重视把新遥测和遥感技术应用到大气科学中50年代中期,他支持应用空气动力学的风洞和先进的测试仪器研究大气湍流在赵九章极力推动下,中国仅有的两个臭氧观测台建立了,这为研究大气中的臭氧成分打下了基础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赵九章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海潮观测研究对于我国国防和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当时却是空白50年代初,赵九章亲自指导开展我国海区海浪及波谱的研究,研制出观测设备和一整套观测分析仪器,为认识我国海域的波浪特征,开发海洋资源做出了贡献赵九章是中国人造卫星事业的倡导者和奠基人之一他积极促进空间科学发展从50年代后期开始,赵九章以极大热情投入我国空间事业的创建工作1958年,赵九章是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二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卫星研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同年10月,他提出“中国发展人造卫星要走自力更生的道路,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的重要建议60年代三年困难时期,赵九章及时调整发展计划,把主要力量放到投入资金和人力较少的气象火箭,逐步开展其他高空物理探测,同时探索卫星的发展方向60年代初期,中国科学院成功地发射了气象火箭,箭头仪器舱内的各种仪器及无线电遥测系统、电源及雷达跟踪定位系统等,都是在赵九章领导下由地球物理研究所研制的他们还研制了“东方红1号”人造卫星使用的多普勒测速定位系统和信标机1964年秋,赵九章不失时机地向国务院提交了开展卫星研制工作的正式建议,引起中央的重视1965年3月,中央批准中国科学院提出的方案1965年10月起,在中国科学院领导主持下举行了卫星建造总体方案的进一步论证,会上赵九章提出了重要意见紧接着,负责实施人造卫星发展计划的651设计院成立,赵九章主持科学、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他对中国卫星系列的发展规划和具体探测方案的制订,对中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返回式卫星等总体方案的确定和关键技术的研制,起了重要作用198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赵九章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赵九章是中国动力气象学的创始人1938年,赵九章把数学和物理引入气象学,研究信风带主流间的热力学,完成了我国第一篇动力气象学论文――《信风带主流间热力学》行星波斜压不稳定的概念是赵九章首先提出的1945年,赵九章指出,实际大气在斜压状态下可以是不稳定的,即振幅将随时间增长而形成天气图上观测到的气压场的槽、脊分布和发展,这是现代天气预报的理论基础之一1946年赵九章在芝加哥大学做这一学术报告时,引起国际气象学家的高度重视在气象学发展史上公认“公元1946年,中国赵九章提出行星波不稳定概念”20世纪60年代初,赵九章指导他的学生,研究了地磁扰动期间史笃默(Stormer)捕获区变化和带电粒子穿入地磁场的机制等,并著有《高空大气物理学》专著在他领导下还完成了核爆炸试验的地震观测和冲击波传播规律,以及有关弹头再进入大气层时的物理现象等研究课题赵九章是优秀的科学家,也是热心的教育家,培养了众多的科学人才他勤于治学,也热心育人,我国一些著名气象学家叶笃正、顾震潮、陶诗言、顾钧禧、郭晓岚等都受过他的指导赵九章重视基础教育,他任地球物理所所长职务期间,于1958年一手创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地球物理系,提出以“所系结合”的方式办系,亲自主讲高空物理学并指导研究生赵九章重视人才,培养提拔人才,周秀骥、曾庆存、巢纪平等都是赵九章不断给予关心、爱护和鼓励而成长的杰出科学人才赵九章鼓励学生要有自己的创见,注意培养民主的学术气氛,他组织的海浪组、磁暴组等研究集体,每周举办学术讨论会,中心发言之后,接着是热烈的争辩在这个研究集体中,进行各种日地相关现象的研究,取得了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成果,为我国空间物理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赵九章未能等到日那一刻当中国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时,这位享誉国内外的卓越科学家已于一年半前含冤去世人们是不会忘记这位把自己全部心血倾注在科学事业的科学家的1997年,在赵九章先生诞辰90周年之际,由王淦昌等44位著名科学家倡议,并经中央批准为赵九章先生树立铜像,以缅怀他为我国的科学事业所作出的贡献1999年在国庆5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隆重表彰为研制“两弹一星”做出突出贡献的23位科技专家,并授予“两弹一星功勋奖章”,赵九章院士是其中一位王大珩(Wang Daheng, 1915.2―) 男中国科协副主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应用光学专家江苏苏州人193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物理系1938年赴英国伦敦帝国学院留学,专攻应用光子学,1940年获硕士学位1942年被英国伯明翰昌斯公司聘为助理研究员 1948年回国后,任2年大连大学应用物理系主任,后在长春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担任了30多年所长还曾任哈尔滨科技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仪器馆馆长,国防科委十五院副院长,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电机所所长,吉林省第四届政协副主席,中国光学会、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理事长,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副理事长1955年被选为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委员197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后曾任中科院科技部副主任、主任1986年当选为中国科协第三届副主席1993年5 月当选为中国尖端技术与产业管理研究会名誉会长,第二届中国退(离)休科技工作者团体联合会副会长1994年6 月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主席团成员1994 年12月任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基金会会长此外,还曾任中国光子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名誉理事长、北京市科协主席是中共十二大代表,第三至六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三、七届全国政协委员对中国技术光学、激光、光学计量、光学玻璃和光学工程等研究较深指导研制成功多种光学观察设备为中国应用光学、光学工程、光学精密机械、空间光学、激光科学和计量科学的创建和发展做出杰出贡献六十年代以来,制成中国第一台激光器,第一台大型光测装备和许多国防光学仪器七十年代主持制定了全国第一个遥感科学规划,领导了综合性的航空遥感试验1986年3 月和陈芳允、杨嘉墀、王淦昌等4 名科学家向中央提出“发展中国的战略性高技术”的建议,得到邓小平同志批准,由此国务院发出了“高技术发展计划纲要”的通知,这一“纲要” 被称为“863 计划”1979年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985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1995年1 月获得1994年度“何梁何利基金优秀奖”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他“两弹一星功勋奖章”郭永怀山东省荣成市人,1909年生,男,中共党员,空气动力学家,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1935年北京大学物理系毕业1940年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应用数学系留学并获硕士学位1941年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理工学院研究可压缩流体力学,1945年获博士学位后留校任研究员,1946年起在美国康奈尔大学任副教授、教授1957年回国后,历任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力学学会副理事长,二机部第九研究所副所长、第九研究院副院长等职1968年逝世在我国原子弹、氢弹的研制工作中领导和组织爆轰力学、高压物态方程、空气动力学、飞行力学、结构力学和武器环境实验科学等研究工作,解决了一系列重大问题1985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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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设立与登记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福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为。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一方向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二十三条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二十六条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含销售机构)时,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本条例所称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第四十六条
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十八条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五十三条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照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合营企业的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
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第九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九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
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一百零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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