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段家堡乡政府书记把耕地低价位出租个人,再以高价为承包农民从中牟取暴利合法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集体土地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南方》杨志平
土地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载体,也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资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农业生产、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一)人地关系紧张,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主要表现在:
1.耕地日趋减少。我国耕地资源人均数量少,仅1.59亩, 相当于世界人均3.75亩的43% ,而且质量不高。我省耕地1978年有2778.81千公顷,到2001年下降为2229.38千公顷,期间共减少耕地549.42千公顷,平均每年减少耕地23.89千公顷;人均耕地面积从1978年的0.82亩下降为2001年的0.43亩,远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面积0.8亩的警戒线。
2.非农占用大量耕地。据、、年的统计,非农占当年减少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是57.2% 、20.O% 、23.5% 、38.1% 、23.9% 、28.6% ,而且这些耕地多为城镇周围和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很难依靠荒地来弥补。
3.城镇用地比较粗放,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一方面城镇盲目扩展,另一方面居民点布局分散,有新房没新村,一户多宅,空心村,用地超标的情况大量存在。
4.可开垦的宜农荒地有限, 难度较大,投资成本高。
5.耕地资源被破坏和丢荒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有些地方缺乏科学合理规划,致使一些近郊在土地被征用后.原有农田水利设施受到严重毁坏,耕种困难;有些地方则因为引进&污染& 企业,造成无法种植;有些地方由于土地随时可能征用,农户不愿意增加投入,短期行为突出,土地被掠夺式。而在一些边远地区,由于多年来没有资金投入农田基本,不少耕地已成为&望天田& 。加上农业比较效益低,不少承包户外出打工,将耕地丢荒。如广东东源县某镇共l7个村。耕地面积17859亩,户籍人口4.4万人。由于地处山区,耕作条件较差,外出经商务工的人近2万人(含家属),其中劳动力8120人,耕地丢荒达8475亩。
(二)中央土地承包政策在我省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一是有的基层领导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按照省、市要求进行部署,村组干部也以种种借口拖延工作,至今尚未完成。二是有的村组干部为避免麻烦,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或者2/3以上成员(村民)代表的同意,就自作主张将原土地承包直接顺延,或重新制订土地大调整方案进行延包。三是有的地方虽然进行土地延包,却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尽管签了土地承包合同,但不足30年。四是有的县以财政困难没有经费为由,迟迟不印发土地承包权证给农户,有的农业局垫钱印制,村组却以农户不愿意交工本费而将证书束之高阁。五是有部分农户还存在思想顾虑,担心延包时间太长会导致人地矛盾激化,不愿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领取土地承包权证。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政策的不落实,已造成部分基层干部在土地延包、或土地征用时可以随心所欲地滥用职权,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导致近年农民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大幅度上升。2003年经广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受理的ll3件(次)农民来信来访中,就有63件(次)(占总数的55.8%),属于土地问题。
(三)程序不规范。给日后管理留下隐患。农户之间自发的,双方往往贪图方便而不遵循一定的程序以及履行必要的手续,也没有通过流转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私下流转,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 为日后土地纠纷留下隐患。如广州市白云区现有9000多个外地劳动力在该区耕种2万多亩的土地,他们中90% 是直接从当地农户手中转包的,没有签订转包合同,也没有经发包方同意,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对于耕地的保护和管理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四)过程中存在强制性现象,农户土地承包权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
1.受到个别基层干部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约定的。由于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合同的执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基层干部可以随意变更合同、调整或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甚至在事前未充分尊重承包户意见的情况下,强迫农民签订合同,侵害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如粤西某镇曾以发展经济为名,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农户承包的250亩良田转租企业建鸡舍,并强行推土,遭到群众强烈反对和阻止后,采取&高压&政策,对不同意交出土地的农户,凡有亲属在镇、村工作的以停发工资甚至被辞退要挟,迫使农民就范。这种违背群众意愿,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土地政策的错误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农民权益,而且对农民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2.受到一些国家土地征用的侵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国家为了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实现土地利用的公共目的,采取的是强制取得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做法。对于国家基础设施等公共目的需要的用地,尽管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大多数农民从为国家作贡献还可以接受,但对公共利益之外的非公益性用地,特别是商业目的的用地,仍借助国家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不对等补偿的征用时,则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如粤北某镇王&&、钟&&两承包户反映,其所在的村2003年被规划进市级_v-.=lk园区后,有关征地单位缺乏政策透明度,对已承包7年的120亩龙眼果园补偿价格更是一压再压,每棵果树的补偿费250元(仅为该市同类果园补偿最低标准的一半),地面附着物中为生产服务的猪舍、围墙、生产资料仓库等分文不补,造成他们因前期投入近200多而损失惨重。
3.受到部分公司企业的侵害。近几年,广东农业产业化发展迅速,各级大力培育和发展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对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组织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增强农业的整体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有个别进入农业领域的公司、企业,打着发展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招牌,利用各种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权。其真正目的不是、农业,而是为了圈地并能够长期占用支配农民的廉价土地,有些甚至变相搞房地产,从中牟取暴利。
(五)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地又失业的现象较为突出。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和经济次发达的城市郊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越来越少,农民从征地所得补偿不多,生活缺乏保障,只能进工厂务工或从事经商。但由于受到素质较低,观念陈旧,谋生技能单一的局限,他们往往务工不成,经商不行,45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回流情况比较普遍。如最近佛山市对某区的调查研究表明,有个别地方农民的失业率已达26% ,半失业率达23% ,两者相加高达49% ,如不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将相当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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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信息城镇化中的失地农民问题-百度文库
城镇化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CO-OPERATIVEECONOMY&SCIENCE
提要本文介绍了当前我国土地征
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认为只有构建包含最低生活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等的全方位保障机制,同时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城镇化;失地农民;征地制度;保障制度
C913.7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补偿与出让收益差距悬殊,无形的剥夺了农民的应得利益;二是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真实市场价格。征地补偿只是对农民它并不与土地的非农业化价值以及土地非农化后级差收益的增值相关联,征地过程中对农民土地的价值进行了低估。同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往往不能正确估计到当自己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于是,被征地农民群体往往在事后才发现,他们所得到的补偿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城市生活开支和保障,于是形成了聚众闹事等不稳定现象。
(二)安置办法欠缺,长远生计难以保障。对征地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各地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这两种措施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
货币安置是指政府或用地业主通过让农民自己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货币安置基本上是低水平的生活安排,无法兼顾农民的就业问题,再加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对农民工的歧视现象等,给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带来了很大困难。
招工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人单位于是出了一些单位先招收一批补征地农民,拿到政府的补贴,然后不久就宣告破产,以及出现投资不到位等原因而使土地闲置多年,安置就业承诺就成为泡影。有的即使安置了就业,但也由于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又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远生计没有保障。
(三)征地缺乏透明度,违规违法操作严重。征地过程中违规违法操作现象主要
有以下几种表现:1、未征得农民同意,有关政府部门或用地单位擅自强行征地;2、低价征收,高价出售。一些地方政府把征种理由将有升值潜力的农用地以低价征收,然后再以市场价格高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3、截留、挪用、拖欠补偿费等现象严重。尽管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屡屡出现农民理应获得的本来就非常低的征地补偿费不能真正落实,而且常出现农民并不了解补偿真相的情况;4、征地手续不合法。按照规定,征地应当是先规划后征地,而一些地方政府常常是先征地建设,后完成报批手续,结果就常出现铲除青苗的事件。所以造成了失地农民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后果。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目前具有城乡二元体制特征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与就业紧密相连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不仅难以覆盖因失地而户籍的失地农民。同时,正在探索过程中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不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失地农民成为社会保障这张安全网的“网”外人。可见,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风险加大,利益受到损害,没有社会保障权利;也就是说,失地农民存在严重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加紧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二、政策建议
城镇化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文/王成龙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基于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因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但仍然保持着农民身份,或者即使转入城镇人口身份但并未真正融入城市的农民。据调查,全国年被征887万亩,造成近用的耕地已超过1,
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由现在的3,700万人增加到1.1亿人,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迅速扩大的社会新群体。
一、失地农民现状
由于目前土地征用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等原因,全国各地因征地问题引发的拒征、上访甚至流血冲突等事件时有发生。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征地补偿低,直接利益受损。对《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于征地补偿标准,
确的规定,征地补偿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最高不超过15倍)补偿;二是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成本或市场价格补偿;三是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按每亩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补偿,而且土地补偿和劳动安置补偿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但这个补偿标准在实践中,至少暴露出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征地补偿费用远低于土地的出让收益。一般在征地后,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开发,每亩的投资成本约6~7万元,加上征用补但出让价格一般平均在20~30万甚至上百万元。这种按国家规定价格征用,而以市场供求价格出让的交易方式,使得征地
原来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收益的补偿,地获利看作是重要的财源之一,他们以各
3,000万农民失去土地。照此速度发展,时,征地补偿费远低于作为一个城市居民
支付一定货币量,置换农民使用的土地,正是由于存在诸多违规、违法操作现象,
依据征地数量安排“农转非”人员的就业。进城打工的农民,也难以覆盖到转为城市
偿之后,其价格一般在10~15万元之间,会,失地后很容易陷入失业的困境,其长
《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7月号下(总第397期)
贡献者:朱小慧jou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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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群情激愤强烈要求中央查处县、镇政府官商勾结,未经审批,以野蛮暴力手段抢占毁坏基本农田,当地官员捏造事实,编造假报告欺下骗上,串通包庇,拒不公正处理! 控 &告 &状 控告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刘官村、张官村、刘家湾村共300多户1500多村民。被控告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 & &,任县长。被控告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 & &,任镇长。案由:县、镇政府官商勾结,未经审批,以野蛮暴力手段抢占毁坏基本农田, & & &当地官员捏造事实,编造假报告欺下骗上,串通包庇,拒不公正处理。 请 求 事 项1、请求中央机关批示督办,派出调查组查明事实真相,责令对此事及时公正处理。2、要求被控告人立即停止违法占地、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求将其未经国务院审批而强占毁坏的基本农田立即归还给控告人。3、对被控告人200年前后强占后闲置多年的土地,归还给控告人。4、对其抢占、毁坏土地期间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向控告人予以赔偿。5、因此事导致控告人及其代表人申诉上访多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打字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要求向控告人予以赔偿。6、对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政府、刘官镇政府及其有关人员未经国务院审批、官商勾结强行抢占承包田、肆意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打着城镇建设的幌子进行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暴利、拒不给予公平合理安置补偿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7、如果政府需要征用基本农田,就应当出示国务院的审批手续等等审批文件,出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根据现在的土地市场价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与广大村民平等协商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事 实 与 理 由控告人系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刘官村、张官村、刘家湾村的村民。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国家实行连产承包责任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我们就承包了本村集体的土地。第二轮又继续承包,承包期为50年不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土地承包合同为凭。我们对这些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些耕地(基本农田)也成了我们维一的生活来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随着地价房价的高涨和一股股商业开发的狂潮,这块土地却蒙受了巨大的灾难,成了官商黑恶势力厮杀掠夺祸国殃民的战场,土地变成了他们争相抢夺牟取暴利的一块肥肉,官商黑恶势力为了抢食这块肥肉而殚精竭虑,以种种借口强占农民承包的耕地良田(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达三千多亩,从中牟取暴利,导致刘官镇这三个村民不聊生,冤声载道,广大村民的愤怒与日俱增,就像一座座随时将要喷发的火山……广大村民对此不服,一再提出申诉控告。2014年2月25日贵州省人民群众工作中心立案并交办,要求盘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5日之前给予书面答复。而盘县政府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6月6日才作出了《关于刘官镇徐育荡、曾兴文、刘小勇、朱大成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是虚假和错误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被控告人强占的耕地(基本农田)是我们村民的承包土地,承包期为50年不变。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剩余的合同期还有20多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另外,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发[1997]24号文件规定,“全省从1994年起,耕地承包期再延长50年”。在土地承包未到期的情况下,被控告人抢占我们的承包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被控告人占用我们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可见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审批,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变成建设用地。但被控告人至今没有国务院的征地审批文件!其行为违法。3、我们要求公开出示涉及征地的所有审批文件和法律手续,他们拒不出示。事先未经过与我们全体村民共同丈量田地、核实面积、确定权属。而是由他们单方面组织实施丈量土地,其程序违法。4、被控告人事先未与广大村民平等协商安置补偿事项。没有与被征地村民达成公平合理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当时镇政府领导和村干部召集全体村民大会,由于没有征地审批文件,全体村民不同意这样违法征地。镇领导气急败坏地扬言:“土地是国家的,你们同意也要征地,不同意也要征地!”其完全是以权代法、恃强凌弱,不存在平等协商。5、他们单方面所定的安置补偿价格极低,显失公平,广大村民当时根本不同意他们的非法强占行为,他们便利用一些村民胆小怕事、不懂法律、不了解情况的弱点,威逼胁迫一些村民违心的去参与丈量土地、领征地款。另外一些村民,家人在当地有工作,政府威胁他们,如果不签字领取征地款,就停止其家人的工作!逼迫这些村民领取征地款。同时,镇政府官员用生态移民搬迁房的名义欺骗一些村民领款。被欺诈、威逼、胁迫领取征地款的村民约为涉及征地农户中的一半即300多户,另外约300户村民一直不同意征地,不同意领取征地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被控告人串通勾结,采用乘人之危、逼迫威胁、欺诈手段实施的行为、逼迫部分村民签字按指印领取征地款的行为,从始至终都是违法和无效的!6、事先未经双方协商后由双方指定中立机构进行评估,程序违法。7、被控告人事先没有发布征地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而被控告人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进行“征地告知”, 在征地前没有进行公告,对征地用途、面积、四至没有公示。剥夺了控告人的知情权。没有依法由被征地的农户以及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剥夺了控告人的调查结果确认权。其行为同时违反了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8、征地决定之前,未告知被征地村民听证的权利。其征地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土地管理法》第48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剥夺了控告人的听证权利。9、土地没有经过评估,补偿款数额完全是由县政府和镇政府官员单方面决定,其确定的耕地补偿数额过低,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不能保障被占地村民的生活水平。《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保持其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第(十三)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被控告人违反了上述规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上市、同权同价。这样的惠民政策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落实到我们农民身上?10、盘县政府的《答复》声称:该项目属于小城镇建设项目,并称刘官镇辖区8,6平方公里城镇建设暨包括8.6平方公里在内的6.2平方公里A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总体性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设计由盘县城规委于2014年3月给予批复。同时又称,2013年8月27日现任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原任六盘水市委书记王晓光宣布了该项目的开工。接着又称其为“刘官镇统筹城乡转型发展项目”。其自相矛盾。(1)、盘县城规委于2014年3月给予批复,那么就应当在批复之后即2014年3月之后才能开工。其称2013年8月27日尚未批复的情况下就宣布开工,未批先开工,这不是公然违反法律吗?(2)、其所称的“城镇建设暨包括8.6平方公里在内的6.2平方公里A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总体性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设计”在哪里?其从未公开过。(3)、盘县城规委2014年3月的批复在哪里?从未公开过。(4)、该项目的名称到底是什么,是“城镇建设项目”,“AAAA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还是“刘官镇统筹城乡转型发展项目”?不清楚。(5)、至今被控告人从未出示上级政府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故该项目没有合法的审批文件,是违法的项目。 & &11、盘县政府的《答复》声称:共征用土地1000余亩,涉及农户约1300户,已从镇政府领取征地款的有1000户左右,村民基本都到现场参与了被征土地的丈量,积极支持了政府的工作,刘官镇统筹城乡转型发展项目征用土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等等,完全与事实不符!(1)、其非法强行征用的土地共达3000多亩将近4000亩,而不是1000余亩。其中有1500多亩左右的基本农田已经被毁坏。(2)、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下属的刘官村、张官村、刘家湾三个村,涉及被强行征用土地的农户实际上约为600多户,而不是1300户。(3)、该《答复》声称“村民基本都到现场参与了被征土地的丈量,积极支持了政府的工作,刘官镇统筹城乡转型发展项目征用土地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等等,完全与事实不符!当时镇政府领导和村干部召集全体村民大会,由于没有征地审批文件,所定的安置补偿价格极低,显失公平,全体村民不同意这样违法征地。镇领导威胁:“土地是国家的,你们同意也要征地,不同意也要征地!”他们便利用一些村民胆小怕事、不懂法律、不了解情况的弱点,威逼胁迫一些村民违心的去参与丈量土地、领征地款。另外一些村民,家人在当地有工作,政府威胁他们,如果不参与丈量、签字领取征地款,就停止其家人的工作!逼迫这些村民领取征地款。同时,镇政府官员用生态移民搬迁房的名义欺骗一些村民领款。被欺诈、威逼、胁迫领取征地款的村民约为涉及征地农户中的一半即300多户,而不是《答复》所称的1000户左右。另外约300户村民一直不同意征地,不同意领取征地款。所谓镇政府违法征地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这纯属捏造事实。12、盘县政府的《答复》声称:经省政府黔府用地函【2006】79号批准用地125.847亩,省政府黔府用地函【2014】169号批准用地89.018亩,共计214.866亩,属商业用地。其他商业用地正在逐步办理报批手续。并称:项目建设属市、县批准的城乡一体化项目,建设项目中涉及刘官公共交通网络、绿地、水域、公共基础设施占用土地共约780亩。因属公益用地,可以不用报批。其纯属谎言!当地官员假借城镇建设的名义,实际上却官商勾结大搞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暴利。其实际建设的大部分是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商业房地产开发,根本不是公益用地。他们采用这种手段掩盖真相,逃避审批,欺下骗上。其所称的“经省政府黔府用地函【2006】79号批准用地125.847亩,”它指的是2006年镇政府违法占地之事。当时,刘官镇中小学教师集资建房占用50亩左右。剩余的土地一直闲置。它根本不属于该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也从未公开过。至于所谓“省政府黔府用地函【2014】169号批准用地89.018亩”,该批文从未公开出示过。况且它仅仅审批了89.018亩土地,其他3000多亩基本农田,根本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纯属非法占地。13、县政府和镇政府根本没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其程序违法。其《答复》声称“现将拟定安置补偿方案,之后涉及房屋征迁将严格按照确定方案执行。”其纯属偷梁换柱、张冠李戴。以后房屋征迁是否有安置补偿方案,并不是我们现在申诉的内容。我们现在控告的是县政府镇政府在强行征地中没有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14、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控告人强占毁坏3000多亩基本农田,非法改变其土地用途,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等等法律规定。15、2014年4月25日,刘官镇领导带领黑社会人员,以野蛮暴力手段强行占用、毁坏基本农田。2014年5月6日下午,刘官镇领导带领黑社会人员和警察,以野蛮暴力手段强行占用、毁坏基本农田。2014年5月29日上午,刘官镇领导带领黑社会人员和警察,出动两辆六盘水凉都武装特警大车和铲车、挖掘机,雇佣近百名黑社会人员穿上迷彩服,以野蛮暴力手段强行占用、毁坏基本农田,并毁坏地上的小麦、蚕豆、果树等等附着物。。村民与他们讲理,却遭到暴力殴打,他们连70多岁的老人都不放过。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合法征地审批文件,广大村民要求他们拿出法律依据,镇政府官员竟然指使警察和黑社会联手,对多名护地村民暴力殴打,其中一人被打骨折,另一人的输尿管被打破。有照片为证。他们指使公安局将多名护地村民拘留,进行打击报复非法关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被控告人对举报申诉的公民打击报复、非法关押,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被控告人应当向我们赔偿抢夺土地期间的生产经营损失等等各项损失,并且应当追究被控告人及其有关人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执法违法、仗势欺人、抢走农民承包地、毁坏基本农田的法律责任。17、我们一再申诉,2014年2月25日贵州省人民群众工作中心立案并交办,要求盘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5日之前给予书面答复。而盘县政府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6月6日才作出了《关于刘官镇徐育荡、曾兴文、刘小勇、朱大成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超过法定期限,内容不真实,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是虚假和错误的,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纯属欺下骗上。逼得我在当地无法生存下去,只得赴京上访。 & &还要任由这些腐败势力欺压百姓为所欲为到什么时候?还要让这些腐败官员制造多少象贵州瓮安那样的大规模流血事件?!综上所述,盘县政府和刘官镇政府等官员上下勾结,未经国务院审批,非法强占毁坏农业用地和基本农田三千多亩,打着“城镇建设项目”的幌子,进行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暴利,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国发【2006】3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国务院令第2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15日国办(2010)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信访条例》第21、26、27、28、31、38、40、43、45条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是违法的行为。盘县政府作出的《答复》其内容不真实、混淆事实、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要坚决清除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恳请上级中央机关倾听失地农民的悲惨求救,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抢走了,还怎么生存下去?!请求中央机关批示督办,派出调查组查明事实真相,责令对此事及时公正处理。要求被控告人立即停止违法占地、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求将其未经国务院审批而强占毁坏的基本农田立即归还给控告人。对被控告人200年前后强占后闲置多年的土地,归还给控告人。对其抢占、毁坏土地期间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向控告人予以赔偿。因此事导致控告人及其代表人申诉上访多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打字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要求向控告人予以赔偿。对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政府、刘官镇政府及其有关人员未经国务院审批、官商勾结强行抢占承包田、肆意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打着城镇建设的幌子进行商业开发、从中牟取暴利、拒不给予公平合理安置补偿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追究其行政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果政府需要征用基本农田,就应当出示国务院的审批手续等等审批文件,出示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根据现在的土地市场价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与广大村民平等协商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保护农民的生存权利及合法土地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此致国家信访局 控告人:贵州省盘县刘官镇刘官村、张官村、刘家湾村共300多户1500多村民。村民代表:1、王应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65111,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刘官村4组。联系电话:。 & & & 2、曾兴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75132。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刘官村5组。联系电话:3、康中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025178。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张官村1组。联系电话:。4、王学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65150。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刘官镇刘官村4组。联系电话:、等等。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7月8日 文明上网 文明发言 快速回复:删除发表回复 我知道了,下次不用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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