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的护龄从医院调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妇幼保健院从事检验科工作总结抽血工作护龄还应该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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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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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经我们审查提出意见,已报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上述文件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卫生部备案。&&& 附件: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3.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此件只发卫生部)&&& 附件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 (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 (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 (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 (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护(助产)士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见附件二)。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护士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省属医院以下的各级医院(所、站)的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确定。&&&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工人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医院太平间工人执行国家机关技术工人的工资标准。&&&& 二、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要做好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提出本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限额和职责范围,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单位要搞好定编定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和在医疗卫生单位内被选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并实行任期制的,如技术职务工资高于管理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今后应逐步实行聘任合同制,并按受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医科大学八年制本科毕业生,以及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均不实行见习期,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和业务水平直接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初中毕业生执行定级工资后,通过两年实际工作锻炼,并经考核合格者,晋升或聘任为医(药、护、助产、技)士职务的,如原工资低于七级五十八元(包括基础工资四十元,六类工资区,下同)改按七级五十八元发给。&&& 护理员、防疫员、药剂员、消毒员、配餐员和妇幼保健员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均按五十二元发给。&&& 工人的转正、定级工资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考虑到麻风病院(村)的特殊情况,对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医院(村)的工作人员,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除执行国家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工资向上浮动一级;今后连续工作每满八年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村),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六)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卫生部门所属教育、科研、新闻、出版单位,可分别执行教育、科研、新闻、出版部门的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中等专业护士学校、卫生学校、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教龄津贴标准,享受教龄津贴。&&& (八)卫生部与省、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京外单位的工资改革工作,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执行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卫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要高于本方案。&&& (十)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可参照本方案和国发(1985)62号《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本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实行。&&& 卫生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实行。&&& 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 全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产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院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每月十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记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卫生部&&&&& 一九八五年八月五日&&&&&&&&&&&&&&&&&&&&&&&&&&&&& 卫生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一&&&&&&&&&&&&&&&&&&&&&&&&&&&&&&&&&&&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基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职&&& 务|&&& |----------------------------------------|-----------------------------------------&&&&&&& |工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主任医师| 40 |*315|*260|225|195|170|150|140|130|120|& |*355|*300|265|235|210|190|180|170|160|副主任& | 40 |*195|*170|150|140|130|120|110|100| 91|82|*235|*210|190|180|170|160|150|140|131|122医&&& 师|&&& |&&& |&&& |&& |&& |&& |&& |&& |&& |&& |& |&&& |&&& |&& |&& |&& |&& |&& |&& |&& |主治医师| 40 |*130|*120|110|100| 91| 82| 73| 65| 57|& |*170|*160|150|140|131|122|113|105| 97|医&&& 师| 40 |&&& | *82| 73| 65| 57| 49| 42| 36| 30|& |&&& |*122|113|105| 97| 89| 82| 76| 70|医&&& 士| 40 |&&& |&&& | 57| 49| 42| 36| 30| 24| 18|12|&&& |&&& | 97| 89| 82| 76| 70| 64| 58| 52------------------------------------------------------------------------------------------------注:①此表均包括相当的技术职务,即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 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技)士。&&& ②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基&&&&& 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卫生技术人员。&&& ③中专、高中毕业的医(药、技)士按7级58元发给。&&&&&&&&&&&&&&&&&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二&&&&&&&&&&&&&&&&&&&&&&&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基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 |工资|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八----------------|----|---|--|--|--|--|--|--|--|---|---|---|---|---|--|--|--护理部主任(总护| 40 |100|91|82|73|65|57|49|& |140|131|122|113|105|97|89|& 士长)&&&&&&& |&&& |&& |& |& |& |& |& |& |& |&& |&& |&& |&& |&& |& |& |护理部副主任(副| 40 | 91|82|73|65|57|49|42|36|131|122|113|105| 97|89|82|76& 总护士长)&&& |&&& |&& |& |& |& |& |& |& |& |&& |&& |&& |&& |&& |& |& |正副护士长、助产| 40 | 82|73|65|57|49|42|36|30|122|113|105| 97| 89|82|76|70& 士长&&&&&&&&& |&&& |&& |& |& |& |& |& |& |& |&& |&& |&& |&& |&& |& |& |护、助产士&&&&& | 40 | 57|49|42|36|30|24|18|12| 97| 89| 82| 76| 70|64|58|52---------------------------------------------------------------------------注:①卫生部所属医院的护士长(助产士长),现行工资高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节支奖金各5&&&&& 元后为122元)的,可套入131元。&&& ②中专、高中毕业的护(助产)士,按7级58元发给。&&& ③护师以上兼任护士长、助产士长职务的,如护理技术职务工资高于护士长、助产士长职务工资的,&&&&& 仍执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 ④急诊室、手术室、供应室、门诊和病区(房)的护士长、助产士长最高一级职务工资为113元&&&&& (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 卫生部所属医院、科研所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三&&&&&&&&&&&&&&&&&&&&&&&&&&&&&&&&&&&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基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 |工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院(所)长&&&&& | 40 |*150|140|130|120|110|100|& |& |*190|180|170|160|150|140|&& |副院(所)长&&& | 40 |*140|130|120|110|100| 91|82|& |*180|170|160|150|140|131|122|科长、科主任&&& | 40 |&&& |100| 91| 82| 73| 65|57|49|&&& |140|131|122|113|105| 97|89副科长、科副主任| 40 |&&& | 82| 73| 65| 57| 49|42|36|&&& |122|113|105| 97| 89| 82|76科员&&&&&&&&&&& | 40 |&&& | 57| 49| 42| 36| 30|24|& |&&& | 97| 89| 82| 76| 70| 64|办事员&&&&&&&&& | 40 |&&& | 42| 36| 30| 24| 18|12|& |&&& | 82| 76| 70| 64| 58| 52|------------------------------------------------------------------------------------注:①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的人&&&&& 员。&&& ②中专、高中毕业的办事员,按5级58元发给(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 ③正副主任科员按附表四的工资标准执行。&&&&&&&&&&&&&&&&&&&&&&&&&&&&&&&&&&& 卫生部所属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 预防医学中心管理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 附表四&&&&&&&&&&&&&&&&&&&&&&&&&&&&&&&&&&&&&&&&& (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基础|&&&&&&&&&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 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两项合计&&& 职&&&&& 务&&& |&&& |-----------------------|------------------------&&&&&&&&&&&&&&&&& |工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院长主任&&&&&&&&& | 40 |*215|*190| 165| 150| 140| 130| 120|&&& |*255|*230| 205| 190| 180| 170| 160|副院长、副主任&&& | 40 |&&& |*150| 140| 130| 120| 110| 100|&&& |&&& |*190| 180| 170| 160| 150| 140|处长&&&&&&&&&&&&& | 40 |&&& |&&& | 130| 120| 110| 100|& 91|& 82|&&& |&&& | 170| 160| 150| 140| 131| 122副处长&&&&&&&&&&& | 40 |&&& |&&& | 110| 100|& 91|& 82|& 73|& 65|&&& |&&& | 150| 140| 131| 122| 113| 105科长、主任科员&&& | 40 |&&& |&&& |& 91|& 82|& 73|& 65|& 57|& 49|&&& |&&& | 131| 122| 113| 105|& 97|& 89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40 |&&& |&&& |& 73|& 65|& 57|& 49|& 42|& 36|&&& |&&& | 113| 105|& 97|& 89|& 82|& 76科员&&&&&&&&&&&&& | 40 |&&& |&&& |& 57|& 49|& 42|& 36|& 30|& 24|&&& |&&& |& 97|& 89|& 82|& 76|& 70|& 64办事员&&&&&&&&&&& | 40 |&&& |&&& |& 42|& 36|& 30|& 24|& 18|& 12|&&& |&&& |& 82|& 76|& 70|& 64|& 58|& 52-------------------------------------------------------------注:①表列带“*”符号的工资标准,这次改革只适用于该职务中本人现行工资接近上述工资标准(指&&&&& 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人员。&&& ②中专、高中毕业的办事员,按5级58元发给(指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 ③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管理人员执行本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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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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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妇幼保健院2012年绩效管理方案
&&&&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风险程度和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干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转换医院运行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指导思想
&&&&&2012年医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一个主题,即深化母婴安全,儿童优先这个主题。贯穿两根主线,就是促进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医疗安全这两条主线。突出三个重点,即着力提高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着力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着力推进医院新院区建设争资立项工作。突破四个难点,即继续全面推进五项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工作,全面推行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全面实施医院新财务制度,全面做好医院新院区建设启动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发扬五种精神,一是发扬主人翁精神,二是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三是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四是发扬精益求精的精神,五是发扬奉献精神。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提高全县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绩效管理的目标与指标
&&&&一是医疗保健总收入增长10%,突破800万。医疗窗口收入增长13%,突破600万。
&&&&二是全年完成门诊人次35000人次,住院人次1800人次。
&&&&三是实现全年无重大医疗纠纷、差错事故发生,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四是如数如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全面实现各项妇幼卫生指标达标。
&&&&五是职工福利改善,招待服务性等可控性支出从严控制。
&&&&六是实现四个转变:医院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服务向重视妇幼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
&&&&第三条&&&绩效考核管理原则
&&&&&1、坚持院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严格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工会、职代表的民主监督作用。
&&&&&2、坚持院务公开。对药品采购、招待费用、院领导效益工资、院领导电话费、人才引进、评先评优、设备进购及大型建设招标实行院务公开。
&&&&&3、实行绩效工资制。注重绩效,体现竞争性、激励性、合法性,根据完成工作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益、出勤纪律、满意度、否决性指标等情况进行考核计发绩效工资。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
&&&&4、保持原综合目标管理方案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合理的,纠正偏差的,实现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持续提高。
5、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多得。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分配向临床一线倾斜,向妇幼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倾斜,向高风险岗位倾斜,向技术管理骨干倾斜,转变分配理念,突出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质量的原则。突出社会效益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坚持绩效工资分配不与药品收入挂钩,不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原则。
&&&&6、坚持绩效考核评价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考核评价的原则,以基本医疗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考核重点,加大对医疗质量管理和妇幼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
&&&&7、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医德医风考评细则》、《医院奖惩细则》和其他医院管理制度。
&&&&8、发生严重医疗过失或其他严重过失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者、违反计划生育者、收受患者红包回扣和私收费者、侮辱或人身攻击考核人员者、做胎儿性别鉴定者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9、坚持成本核算,严格各项支出的原则。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实行成本核算,加强低值易耗品的领用管理。
&&&&第四条&&&&岗位设置
&&&&1、岗位分类。根据妇幼保健院的实际需要确定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部分岗位实行并岗处理,医院工作岗位分为临床医疗、妇幼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药学、行政后勤六大职系岗位,院长聘任科主任,科主任聘任科室人员。不服从医院安排的人员,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自交社保医保等上缴费用,一年内不重新安排工作。
2、医院内设科室岗位。医院内设8个科室,即保健科(包括项目办、社区服务、儿保门诊、婚前医学检查)定岗位14人;妇产科(包括妇产科门诊和手术室和水疗室)定岗位26人;儿科(包括儿科门诊)定岗位12人;药剂科定岗位4人;检验科定岗位5人,功能科定岗位6人;院前急救科(120)定岗位4人;行政后勤科定岗位14人。门诊部人员由相关科室派出人员组成,服从门诊部统一管理,绩效工资按原派出科室分配。&&
第五条&&&&绩效工资管理
1、岗位考核内容。按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劳动纪律(含出勤);满意度(含医德医风)、收支结余和否决性指标等制定评分细则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劳动纪律(含出勤)、满意度(含医德医风)部分的考核由分管人事纪检领导牵头进行考核,医疗服务数量质量由分管业务院长牵头进行考核,妇幼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由分管保健院长牵头进行考核,收支结余部分的考核由分管财务领导牵头进行考核,成立绩效考核办,组织协调汇总绩效考核工作。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和点评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孕产妇、儿童保健管理等妇幼公共卫生执行情况及下乡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③工作纪律:主要考核对医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根据《安化县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2、绩效考核形式。
(1)查阅资料。包括科室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科室的内部管理、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和环境卫生等就医环境。
(3)走访调查。走访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4)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本科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名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3、绩效考核时间。考核分月和年度考核,职工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医院每月25日考核一次。月考核结果,作为上月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评优、提拔任用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
4、绩效工资的构成。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三大类。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部分;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卫生津补贴、护士提高10%津贴、护龄津贴等)继续保留;绩效工资又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2012年绩效工资按上级核定标准进行预算管理。提取晚夜班补助、院长奖励基金后,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70%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30%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职工只要出满勤就可发放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奖励性绩效工资与科室工作任务分配量浮动挂钩、与成本支出挂钩。
5、绩效考核分值计算。医院工作岗位按六大职系考核,分为临床、护理、妇幼公卫、医技、药学、行政后勤六大职系岗位,根据岗位价值、风险和贡献程度及职称确定不同的岗位系数,具体的岗位系数为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药剂)、行政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0∶1.1∶1.1∶1.05∶1.0: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的岗位系数减少0.1;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多职务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医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实际考核得分/总分)&岗位基础系数。个人考核得分系数将作为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职工的每月绩效工资=医院每月绩效工资总额除以职工绩效考核分值总和乘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系数。绩效工资按月计算,不跨月平衡。
②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
▲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对损坏医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一级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如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84-70分为合格,69-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6、晚夜班补助。全年按每个10元提取晚夜班补助,按每月核定的排班表发放,手术误餐费每个8元,先由王双翔同志报告何院长后再负责实施,依照手术记录按月登记,由科主任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发放,加班费在科内绩效工资中体现,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科主任报告分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加班,但科主任要及时安排补休,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补休的,发放出勤补助。
7、设立院长奖励基金。全年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5%,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含院领导和科室主任)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第六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
1、坚持晨会制度和交班制度,各科室工作人员早晨8点必须准时到科室交班,无故不参加交班者,每次扣减5分,妇产科门诊上午必须有二名医生上班,妇产科住院部白天手术时,科室应有医师上班(普查期间除外),违者每发现一次扣减10分。
2、坚持三级查房、会诊讨论、首诊负责制、三查八对、手术谈话签字等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医疗文书书写,医院每季度对病历(含护理病历)进行检查评比,不合格病历每份扣减5分,并要求重写。
3、严格护理操作常规及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各项无菌技术,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发生感染差错者,每次扣减5分。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或未执行者,每发现一次扣减5分。进行无菌技术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违者每次扣减5分。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凡发生差错者扣减5分。严重差错者扣减10分。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让病人及其陪床人员换吊瓶、拔针头等。违者每次扣减5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罚。工作期间要举止大方,仪表端庄,不穿高跟鞋、拖鞋,不浓妆艳抹,不披长发,不带耳环、戒指。不再病区内大声喧哗。违者每次扣减5分。治疗室要保持清洁、整齐,各种消毒液及无菌物品要定时更换、消毒,并有记录。各种物品放置有序,严禁摆放私人用品及与治疗无关的物品。违者每次扣减5分。
4、加强医疗安全教育,防止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各科抢救设备及药品齐全,院内急救会诊要求在5分钟内到位。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减5分。对因医务人员失职或技术过失所发生的一般医疗差错、纠纷。但未给病人造成痛苦的,当事人每次扣减10分。对因医务人员失职或技术过失所发生的严重差错、纠纷,给病人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当事人每次扣减20分。凡发生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院务会议研究按责任大小对当事人实行一定比例的责任追究。赔偿金原则上按医院、当事人7:3比例分担。至少发生重大差错事故一例的当事人要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该科副主任每次扣减10分、科主任、护士长每次扣减5分,分管院长每次扣减5分(难以避免的纠纷除外)。对触犯法律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5、加强药品管理,严把药品进购关。根据本院用药的实际需要确定购药计划,不允许任何涉及与回扣有关的药品进入本院,违者按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仓库人员和实物负责人员有职责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入库,因把关不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实物负责人全额赔偿。药品入库后,实物负责人必须在3天内开好验收单交财会室入账,不按规定时间验收,发现一次每次扣减5分,盘点生溢不低于往年。
6、加强传染病管理。门诊部、住院部严把疫情报告关,做到登记报告及时准确,杜绝传染病漏报。凡检查发现漏报者,漏报1例每次扣减5分。
7、特检、化验等医技科室,出现差错,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医院形象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每次扣减20分。
8、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凡临床用血由120到血库领取交化验室,严格按操作规范输血。违规一次每次扣减5分
9、医技科室人员除开具与本专业特殊诊断治疗有关的处方外不得进行其他处方。违规一次每次扣减5分。
10、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办事,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坚持医疗原则,不开人情假,不出具虚假处方、虚假病历及虚假诊断证明,做到处方医嘱、病房存根一致。执行阶梯用药原则,合理应用抗菌素,严禁开大处方。违规一次每次扣减5分。凡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以外药物的必须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大病医疗和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造成纠纷的由开方医生个人承担;
11、违规私自外出行医者发现一次每次扣减10分。凡本院能开展的诊疗项目,禁止介绍到外院治疗,违者每次扣减10分。
1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做到有诊必出,有病必接,不得推诿病人,刁难病人。病人投诉一次,每次扣减5分。严格执行医嘱制度,发现差错医嘱一次扣罚每次扣减5分。
13、药房、药库药品必须在失效前六个月报告院长,以便及时调整,凡由责任心不强,造成药品过期、失效、发霉、变质等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另扣当事人每次扣减20分。
14、发错药(品种、剂型、剂量)划错价,一经发现,扣罚当事人每次扣减5分。如已服用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差错事故加重处罚。
第七条&&&&财务后勤120管理
1、严格执行预算制度。医院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把关、会计审核、院长审批、出纳支付。坚持财务三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做帐。
2、&严格发票与现金管理。出纳每天下午4点到收款室收取现金。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严禁白纸条入账,现金支付必须符合财务规定。
&&&&3、差旅费由财会室先审批,交分管领导核实签名,再由院长审批。各种开支发生后,必须在当月内及时核报。
&&&&4、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各级来客由办公室统一订餐、填写订餐单。一般客人20元/人,上级领导可适当放宽标准。签单者必须注明事由和金额。
&&&&5、全院干职工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行政借款。
6、各种普查和体检收入由财会室统一入账,违者按贪污公款严肃查处。非财务科室人员不得私自收费,各科室不得设立小金库。对私自收费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者,一经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禁科室和个人私自减免病人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等费用。违者每次扣减20分。严禁本院职工在院内私自销售药品、器械,违者取消当月奖金。
&&&&7、科室财产由科主任、护士长或实物负责人妥善管理,人为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8、严格收费标准,财务科要按政策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9、财务科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为医院当好家理好财。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凡因个人责任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财务科主持药房、收款室的日对账和药库的每季度盘点工作。一日不对账者罚责任人每次扣减5分,出现亏损部分由个人负责。
10、药库、药房库存的药品和物资,要日清月结,每季度底清查盘点一次。要做到盘点认真细致,报表真实准确,出现亏损由药房、药库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提倡勤俭节约,凡发现有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当事人每次扣减5分。
12、收费室不得出现漏收少收费现象,违者除扣除责任人漏收的金额外,违者每次扣减10分。
13、各科室要充分重视卫生工作,保持地面清洁,无垃圾、无痰渍、无烟蒂。物品摆放有序,表面无污迹杂物,办公用品、医疗器械常擦洗。凡达不到以上要求者,违者每次扣减5分。
14、医院采购实行归口管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进购,否则医院不予验收入库。凡采购必须先由科室申报计划交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15、120必须规范化管理。急救用车由120统一调度管理,每天保证一台车以上接送产妇,由科主任排班。其他车辆由办公室调配,行政用车先向办公室报告,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办公室通知120主任安排车辆和司机。严格出车制度,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通规则,爱惜车辆,节约用油,严禁公车私用,平时车辆未使用时,应当停放在医院内规定的地点待命。
第八条&&劳动纪律医风医德人事管理制度
1、为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实行每周休息两天,行政、后勤外线人员实行周休制,临床各科室实行轮休制。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缺岗、脱岗,院级领导将不定期检查,违者每次扣发当事人每次扣减10分,由此导致的医疗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医院概不负责。轮休假必须按月周轮休,不得积休,更不得跨月累计休假。科主任休假由业务院长审批,职工休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审批,三天以上者由本人写出报告,科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交业务院长审批,由政工人事科存档。干职工休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事假超过15天,当月不计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15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凡医院召开各种会议,业务学习及各项考试考核,未经批准不参加者,每次扣减10分。
2、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需有县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3、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4、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实施行政总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切实履行全天值班职责。并做好相关登记。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做私活、不上网玩游戏等,发现一次每次扣减10分。严格考勤制度。全院职工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违者每次扣减5分。
&&&&&6、新调入、新分配人员一年内不享受绩效工资。
&&&&&7、严格执行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1)脱产参加学历学习的人员,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医院任何经济待遇。
&(2)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参加短期函授学习和自考,费用自理。
8、严格遵守医院制度。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办私事、带孩子、打麻将、打扑克等。违者每次扣减10分。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乱窜科室、私自外出、空岗、脱岗或带酒意上岗。违者每次扣减10分。空岗、脱岗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9、不服从院领导安排,或布置的任务不能很好地完成,违者每次扣减10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10、端正医疗作风,树立白衣天使形象,不得以工作之便收受回扣、礼品,不得向病人家属索取、收受红包、贵重礼品,不得接受病人的宴请。违者除退还病人财物,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12、对待病人态度冷漠、语言粗俗,甚至同病人及家属吵嘴打架者(病人无理取闹者除外),违者每次扣减10分。因此造成医院公共财产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对因避免与病人及家属争执、吵闹而受到委屈的职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13、科与科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员工之间闹不团结,甚至吵嘴打架者,违者每次扣减10分。
第九条&&&计划生育社会管理和综合治理
1、干职工(含临时工)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县局规定,违者按2009年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件执行。
2、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科室及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社会影响极大的按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加强医院安全管理,防止和杜绝各类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院内禁止放鞭炮,防范和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单位活动。
5、认真组织干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干职工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使之学法、懂法、用法、守法。
6、禁止买码、赌博、嫖娼、吸毒、贩毒,以及从事封建迷信和参与各种邪教活动。
第十条&&&其他工作
1、全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凡未完成年终归档工作的科室及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3、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节余的药品由医院统一处理,科室不能私自处理。节余药品归医院所有,按季度交仓库入帐,对科室给予一定奖励(违规节余的药品及一次性耗材不予奖励,并酌情处罚)。
4、实行集体义务工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干职工人均每年5天义务工,根据院方需要,由科室统一安排,医院不另补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附则
1、本方案自日起实施。
2、本方案中涉及的绩效指标及个别条款如与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调整。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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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政府网站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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