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邓群华的人又全国有多少个人叫?

裁缝变红娘 她促成美满姻缘(组图)
来源:华西都市报
  以邓群华为原型的电影“北川红娘”将在5月12日左右制作完毕对在她登记的众多会员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地震中丧偶的男女,这让婚介难度加大。“很多人很难从以前的婚姻生活中走出来,还想着以前那位。但现实是,你必须重新开始生活。”邓群华说。姓名:邓群华年龄:42岁职业:婚介拍摄地点:北川县安昌镇北川诚信婚介所拍摄时间:4月23日11:30沿着安昌镇安州大道一直往前走,在一个带有石梯的楼房前,邓群华“北川诚信婚姻介绍所”的牌子,并不醒目地挂在楼前。这个婚介所偏僻而又隐蔽。登上石梯后,进入一个小院,再右拐,才能看到婚介所。即使这样,婚介所仍然门庭如市。邓群华说,她现在已经登记了五六千名未婚男女的信息,其中很多是地震丧偶的。在她的撮合下,结婚的已有三百多对。“只要促成一对姻缘,我就高兴。”她笑呵呵地说。“祝你早日找到另一半”邓群华的婚介所不大,租的房子。客厅里放了一张桌子,两张板凳。每天,她就在这里,用手机为各色男女沟通想法,反馈信息。4月23日中午11点,她正在为一名45岁的贺姓男子寻找另一半。对方在新北川工地干活,离过婚。邓群华打了几个电话,都没有满意的。“你留下你的信息,有了的话我随时通知你。”她说。每给一人打电话,在挂电话之前,她都要加上一句:“祝你开心,早日找到另一半。”这是一间地震后才开的婚介所。之前,邓是一名裁缝。与其他裁缝不同,邓群华热衷于“说媒”。她的裁缝铺子开在老家陈家坝乡,常常有姐妹来铺子里抱怨,说离婚后分外落寞。邓群华总是动用手中的资源,热心地为对方介绍对象。地震后,邓群华家的房屋倒塌,连她赖以生存的缝纫机也没有搬出来。为了谋生,她托亲戚在旧货市场上买了一台旧缝纫机,摆在灰尘铺满的马路边,每天给人们修补衣服,“一天能挣二三十元。”但这时,由于很多人在地震中丧偶,来找她说媒的越来越多。邓群华逐渐萌生了一个想法:“干脆我就做这行,说媒。”“既然活下来就好好活”2009年农历正月十五,在筹到几千元钱后,邓群华的婚介所开张了。婚介所的广告被贴在各个板房小区附近,这吸引了许多在地震中丧偶的男女。“婚介所开张第一天,我还在打扫卫生,就有人走进来,请我帮忙介绍对象。”抛掉裁缝身份,专心做媒人以后,邓群华的婚介所渐渐红火起来。甚至有人从几十公里外赶来,请她介绍对象。她的婚姻登记记录十分厚实。“五六千名会员啊。”她说。她成功地促成了三百多对新人结婚。一些经她介绍的人结婚后,欢天喜地地找到她,给她封红包,发喜糖。也有一些她介绍的人结婚后,再也没有联系过她。“我不在乎这些,”她说,“只要看到两个人最终走到一起了,领到红本本了,我心里就高兴。”邓群华不止一次地对在这场灾难中感情受伤的人劝导:“你要去找自己的生活。既然活下来,就要好好活。”出演“北川红娘”主角一个多月前,北京电影学院几名人员找到邓群华,递给她一本剧本。“他们想以我为原型,拍一部电影。”邓群华说,电影的名字就叫“北川红娘”。邓群华在剧中领衔主演,演绎她自己的故事,为灾区人民寻找幸福的故事。整个拍摄过程花了近10天。安昌、北川老县城、新县城&&凡是邓群华走过、住过的地方,摄制组都去取了景。第一次做演员,邓群华对自己还算满意。“他们说我演得还可以,很真实。但是背台词不行,那台词太长了,记不住。”她笑着说。这部电影将在今年的5月12日,地震两周年的时候制作完成。邓群华很期待自己的第一部作品。现在,她把全部心思都放在自己的婚介所上,她甚至还在镇上的电视台上做了广告,一个月500元。“让更多的人知道我们婚介所。”她期盼的另一件事,是尽早和男友结婚。地震后,她和前夫离了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男友。“我为那么多人找到幸福,也要为自己找到幸福。”她笑着说。记者胡挺图由摄友宋波提供妈妈带我北川援建我已经半岁了,但是由于爸爸妈妈都在忙,还没有给我取名字,大家都叫我“娃儿”。我的老家在贵州的六盘水,妈妈在春节后来到这里,我也跟着妈妈来到这里。妈妈她们最近在赶工期,要在今年“5·12”之前完成她们的任务,现在已经修到了2楼了,还有20多天就完成了。听妈妈讲,这里的条件比她们以前工作的条件好多了,旁边还有一个服务区,吃的东西都买得到。现在抱我的孃孃是四川人,来自朱德的故乡仪陇,是负责保温的。旁边的孃孃们经常开玩笑,说我也是她们中最小的一位“援建者”,呵呵,你们不要忘记我哟。记者胡挺整理图由摄友徐江提供姓名:娃儿(父母还没取名字)年龄:半岁职业:婚介拍摄地点:北川新县城北川中学旁拍摄时间:4月23日9:30免费培训羌绣手艺姜春红手里随时都拿着针线,她忙着赶羌绣活。一幅小小的羌绣作品,手脚慢的要绣一个星期,快的也要三四天。姜春红有耐心:“只要有空就绣,还是快。”她开的羌绣店原本只有一间,去年春节后,已经扩大到三间。其中还有一间羌绣培训室。“当地任何想学羌绣的人,随时都可以免费来学”她说。羌绣正日益成为吉娜羌寨的特色产品,“这里的很多人家都会羌绣手艺,很多都是在我这培训的。”她有些得意地说。现在,随着灾后重建,姜春红感觉到游人多了,羌绣也越来越好卖。“这个店,我还要把它做大。”她笑着说。记者胡挺整理图由摄友易安国提供姓名:姜春红年龄:27岁职业:羌绣店店主拍摄地点:北川县吉娜羌寨拍摄时间:4月23日下午3:20经理和工人同劳动去年11月,张元刚从山东德州来到四川,投入到新北川的建设队伍。他是北川新县城文化中心项目的现场经理,但他和工人们一起,在工地上劳作。按照计划,这个项目将在今年的8月30日完工。为了赶工期,他很少有假期。“周末不休息,晚上一般要忙到11点以后。”他不觉得累,仍然整天都乐呵呵的。他一年才能回一次家,见到7岁的女儿。在那10多天的假期里,他会尽量让自己,随时都陪在家人身边。“今年国庆过后,你再来,看到的将是一个新北川。”他笑着说。记者胡挺整理图由摄友杨激文、吕建提供姓名:张元刚年龄:35岁职业:施工现场经理拍摄地点:北川新县城文化中心项目建设工地拍摄时间:4月23日上午1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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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图书馆馆长万群华来我县调研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本网讯(记者 王崑)&&7月13日,省图书馆馆长万群华到我县调研图书文献管理及文化共享工程落实情况。
  在副县长邓玉华的陪同下,万群华深入县图书馆,实地了解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县图书馆近年来的各项工作给予肯定。她希望县图书馆继续为五峰人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服务,为&文化惠民&搭建良好平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要求,县图书馆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充分利用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和学校开展各种公益活动,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邓渺红与林彭群华离婚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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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渺红与林彭群华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邓渺红,女,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黄陂桥乡龙石村。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彭群华,又名杨群华,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周官桥乡周和村刘家冲组20号。
委托代理人袁桂华,邵东县第三高级中学教师。
原告邓渺红与被告林彭群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军健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渺红诉称,原告与被告林彭群华从订婚时就开始吵架,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牌,无家庭观念,为此原、被告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不听原告规劝,对原告毒打。被告还不关心和体贴原告,也不关心小孩的教育成长。现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彭志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到庭作证的证人邓善跃、肖绝秀、邓善俭的证言和证人刘利燕的书面证言,拟证明因被告性格不好,原、被告婚后常争吵,被告不仅打过原告而且还谩骂、追打原告之母。婚生小孩彭志强一直由原告带在娘家抚养;
3、黄陂桥乡龙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经该村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好;
4、证人彭志强的证言,拟证明被告性格不好,常打原告。如原、被告离婚,彭志强愿跟原告一起生活;
5、邵东县红十字医院诊断书,拟证明原告在该医院因宫外孕治疗过2次。
被告林彭群华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无异议;证人刘利燕、邓善跃是原告的亲戚,证言不真实;证人彭志强尚小,缺乏判断力,其证言不可采信。
被告林彭群华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充分,婚后感情很好。被告没有不良嗜好,一直履行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被告患结核病。小孩彭志强跟原告生活,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了邵东县卫生防疫站门诊部病历本,拟证明被告患结核病。
原告质证认为病历本内无记载内容,不能采信。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别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3、5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的4份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待证内容,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证人彭志强已满十周岁,有一定的辨别、认识能力,所作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符,且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亦确认证人彭志强的证言的证明力;被告提供的病历本无记载内容,不能证明被告患结核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邓渺红与被告林彭群华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日在邵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原告邓渺红曾两次提出退婚。婚后,原、被告长期居住在原告娘家,日生男孩彭志强。由于被告林彭群华性格不好,原、被告常发生争吵,被告不仅多次打过原告,而且也曾谩骂、追打过原告之母,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很长,并生有子女,且原、被告之间应该珍惜已组建的家庭和培养起来的感情。现原告因被告过错行为而提起离婚,但原告应考虑组建家庭不易,且应给予被告改正错误的机会。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产生了裂痕,但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达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邓渺红与被告林彭群华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渺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军&&健
&&&&&&&&&&&&&&&&&&&&&&&&&&&&&&&&&&&&&&&&&&&&&&&&&&
&&&&&&&&&&&&&&&&&&&&&&&&&&&&&&&&&&&&&&&&&&&&&&&&&&二OO 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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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书记员&&&&谢&&群&&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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