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了反诉费,法院判决律师承担责任不支持能拿回反诉费吗

求助律师:民事合同纠纷案子,起诉后对方反诉,起诉的理由是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反诉,反诉事由是违约责任在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我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法院认为本诉提交的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是否会继续审理反诉?
求助律师:民事合同纠纷案子,起诉后对方反诉,起诉的理由是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反诉,反诉事由是违约责任在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我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法院认为本诉提交的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是否会继续审理反诉?
补充:如果反诉主张的事实根本没有证据(反诉我方违约的证据),反诉主要提交了双方交易的票据,而反诉主张的我方违约没有任何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决?是支持反诉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驳回双方的起诉?如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意味着支持反诉主张?程序是否合法?有何法律依据吗?
本诉和反诉是在一个审理程序的。如果反诉一方主张你本诉一方违约则他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他提供的证据在法院的审理判定下认为你方是违约方,则会直接判定你方败诉,并承担败诉后果,支持他主张的请求。如果按你说的他没有任何证据,则他的反诉在法院看来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谁主张事实,谁就有举证责任,光说法院能按这他的判吗?相对于本诉也一样。如果你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违约,则你要败诉后果。你败诉后法院会根据反诉方审查他主张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如果都不成立则你败诉。法院不会因为你的主张不成立而妄然的认定他的主张成立。如果他没有任何证据,最坏的结果就是你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不必担心法院因为你败诉而支持他的请求。不是还有上诉么,二审完还可以申请再审。
二审是否可以提出新事实?(合同类官司,一审的时候自己不知道对方在付款上还有逾期,所以二审是否可以提出新的对方违约事实及证据,这个新事实是一审时没有提出过的。)法官是否会审理?还是二审法官只根据一审判决?如果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调解,在休庭的时候法官以再次问被上诉人及律师,让他们回去考虑是否能接受调解,请问,二审法官的形为是否说明案件会改判会发回,从而想促成调解?一般的司法实践中是怎样的?二审法官一般对维持原判,改判的结果是否在调解的力度上不一样。谢谢!
对你说的新事实就是新的证据。二审中可以当然可以提出,只不过 。。。1、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需要时一审中就已经存在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2、一审中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没有调查,二审认为应当调查的。3、一审中已经存在的证据,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对于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证据二审提出,如果对方律师想的到,则会主张证据程序不合法不愿质证等等刁难。当然如果你能提出迟延交出证据的正当理由解释法院一般都会纳入审查的。如果二审程序中对方不愿调解,如果你们的具体案情没有发回重审的情况,至于发回重审的情况相对而言会比较根据你们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些案件二审中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在你说进入二审调解了,如没有其他情况应该是可以直接进入二审审判程序。二审终审。二审的判决时最终判决,以前的一审判决书调解书等等会通通因为二审的判决而失效。当然,二审完了你有新的证据事实或者能够推翻以前认定事实证据的新证据新主张,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大概就是这样,实践中是根据你们案情具体来处理的。相信你有请律师,详细你应向律师问明向他提出你的需要与限度。祝你好运 …
首先谢谢您的认真回答,而不是从哪本法律照搬过来。呵呵~~一审的时候,对方就提供了他的付款凭证,(银行的转帐记录),当时请的律师不给力,完全没有查出对方的付款时间也存在严重的逾期。二审我发现这一情况,就打印了我的银证收款记录,以新证据的方式对被上诉人又多提出一条违约形为。二审开庭,对方也对证据质证了。(因为我的收款凭证和他一审提交的付款转帐)是一样的内容。呵呵~二审对方对我的“新证据质证”,证据没问题。付款时间有三笔都存在延期。二审法官开始就问我方是否调解。我方要求对方承认违约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调解。被上诉人不同意调。然后休庭前法官再次询问被上诉人和其代理人,让他们回去好好商量,考虑下,如果能调解就给法官打电话。请问二审法官这种两次要求被上诉人考虑调解的形为能否证明二审有可能会改判决,但法官不想改判?请问律师,您肯定也经历过二审改判的实际情况,我想了解一下,我这种情况根据法官的形为是否存在发回或改判的可能!谢谢您(这是最后一个问题啦)
我的意见也只能供你参考下。法官不在于他想不想改判的这一概念,其实二审中,法律明文有规定。二审可以调解的法官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该及时审判。按照以上的说法,对方如果不同意调解,如果事实认定清楚,法官应该及时按照事实作出判决的。当然实践中可能有些瑕疵。但是书上就是这样写的。如果二审中事实认定清楚了,通常做法都是直接改判。如果二审中你们通过调解制定了调解书,则一审的判决调解书也会失效。而且调解书上有标的。就是由给付内容。是有强制执行力的。再有,调解是绝对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程序上的自愿与实体内容的自愿。绝不容许有强制调解的内容的。如果二审中你方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应当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败诉的几率会大一些,也就是说二审中有新的证据,二审改判与否在于二审中你们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一审判决或者改变一审判决的请求。如果他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法官还如此再三叫他考虑事实上有些欠妥,你方律师如果可能应该为你做出相当的措施。如果你有请律师,应该充分问清你们现在的案件事实情况与可以采取的措施。我的意见只限你参考下,毕竟实践与文书中还是有些差别的。看你律师的了!
提问者 的感言:万分的感谢您的回答!送一朵小红花表示感谢
其他回答 (3)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没明白我问什么
法律规定“可以合并审理”,就是说本诉和反诉同时受理,原告证据不足败诉,不影响审理反诉。
我主要想知道,申请反诉是否也要审理证据,假如反诉方提出违约责任在我方,也否也要举证我方违约的证据,但反访方提交法庭的证据都是些双方交易的票据,并无证据证明我方违约。这是否也举证不利呢?那最后法官会怎么判决?如果支持反抗主张解除合同,但双方都不承担违约金,这是否合理?程序合法吗?
不管是本诉还是反诉,都是谁主张谁举证,法院都要审查、质证证据。证据是否有效,要由法院裁定。
如果支持反诉主张解除合同,双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程序是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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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诉。民事诉讼法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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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起诉物业遭反诉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停车费
来源于:中国法制新闻网 
&&& 认为前物业“侵吞”小区停车费,业委会起诉要求返还67.5万元,但物业公司却认为所收停车费已尽数用于物业管理,且垫付超过200万元,故提起反诉,要求业委会支付140万余元。在审理中,物业公司自认停车费收入为18万余元,对此,闵行区法院确认物业管理的花费25%后,于日前作出物业公司将停车费13.5万元返还闵行区虹莘路上一小区业委会的一审判决。
  2007年7月,位于闵行区虹莘路上的一小区业委会成立。日,该小区前物业公司表示,不参与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于同年4月15日结束物业管理服务。之后,物业公司将其管理小区期间的公共收益收支报告提交业委会,但业委会对此不予认可。由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情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为此,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称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返还停车费90万元,扣除25%的车位管理养护费后,请求法院判令归还业委会67.5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12年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大量维修、更新及增加、改造小区设施,包括道路维修、添置大门挡车器、大门更新和添置维修声光双控灯、铺设减速带、楼道粉刷、屋顶渗漏维修等工程,并长期承担全体业主应当承担的屋顶水箱清洗保养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和公灯电费,在业委会成立后还垫付了业委会成员的工作津贴,故物业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达到200多万元。因物业公司垫付了大量费用,不堪重负,遂于2007年7月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即要求停止物业管理服务,直到2008年4月将小区平稳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认为,其收取的停车费远不足以支付其垫付的各项支出费用,故其提起反诉,要求判令业委会从小区公共收益或维修基金中支付物业公司垫付的各项支出143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认可收取过停车费18万余元。业委会对物业公司所称的停车费收入不予认可,庭审中曾要求对停车费收入数额进行司法审计,后因审计费原因,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司法审计。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在小区地面道路收取的临时停车费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其作为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处分,在业委会成立后则应当移交业委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现业委会对其主张停车费收益的具体数额不申请审计,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停车费的准确金额,故根据证据规则,采纳物业公司的自认,确定停车费收益为18万余元。但该部分停车费尚需扣除物业公司在停车管理方面所付出的管理成本,酌定停车费的25%归物业公司作为其管理成本,剩余停车费的75%即13.5万元由物业公司返还给业委会。
  对于物业公司辩称其收取的停车费均已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新增等项目支出,并要求从小区公共收益或物业维修基金中予以支付的反诉请求。根据目前查明的小区的公共收益即指停车费收益,根据相关规定,该部分收益的用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委会工作经费或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由此可知,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如何使用以及其用途,相关法规作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停车费冲抵其管理期间小区设施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另外,物业公司要求从维修基金中支付其已垫付的设施设备的更新维修费用,因根据相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支取和使用有较严格的程序要求,物业公司如认为需用维修基金支付小区共用部分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的,可依相关规定予以申请,现物业公司未经相关申请、审核等程序径行起诉要求以物业维修基金直接支付其垫付的费用,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发布日期:日
  责任编辑: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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