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由会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庆阳普法064期】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_司法行政_法治_印象庆阳网
【庆阳普法064期】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
核心提示: 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一、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二、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为由向男索要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受到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对。
四、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
1、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父母的婚姻本应该由父母本来作主,子女是无权干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由于有些子女仍然受封建陈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极端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的影响,对老年人的黄婚恋婚姻自由仍加以干涉阻扰。
2、干涉寡妇再婚的自由:丧夫妇女改嫁,是该妇女的合法权利,他人无法干涉。但是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那些思想比较疆化的农村,寡妇改嫁往往受到诸多方面的干涉,如亡夫之亲属、家庭、甚至其他村民的反对和干涉。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以暴力的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结婚或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干涉婚姻自由中最严重的一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犯此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法律快车》)
责任编辑:车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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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公网安备:13号[法学]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稿终极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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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稿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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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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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干涉父母婚姻表现在哪些地方?父母的婚姻应由本人自己作主,儿女干涉父母婚姻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干涉父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反对父母双方或者单方要求离婚的行为;二是父母离婚或者丧偶后,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无论哪种情况,子女都无权干涉...
儿女干涉父母婚姻表现在哪些地方?父母的婚姻应由本人自己作主,儿女干涉父母婚姻违背了《》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干涉父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反对父母双方或者单方要求的行为;二是父母离婚或者丧偶后,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无论哪种情况,子女都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否则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也不符合我国的婚姻道德规范。不考虑父母的幸福,干涉父母婚姻实际上是封建陈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极端自私自利、个人主义的表现,它与我国相关法律道德规范格格不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干涉自己婚姻自由的行为,可以通过教育、说服的方式,使其理解和尊重父母的选择,培养未成年人健全的人格;对成年子女,还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控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父母干涉儿女该怎么办?父母出于对儿女的过度关心,特别是在我国由父母包办婚姻传统习俗的影响下,很多时候会干涉儿女的婚姻。首先必须明确,干涉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子女对父母不宜直接使用法律武器进行还击。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父母认真的沟通,让他们知道干涉儿女的婚姻自由是违法行为,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辅之以法律解释,同时可以通过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不到万不得已不必要与父母对簿公堂。
作者: 执业机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专长:债务债权 | 合同纠纷 | 劳动纠纷 | 婚姻家庭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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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仕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18:06&&来源: |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峨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仕山,男,29岁,1970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峨山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峨山县塔甸镇嘿腻办事处土旦莫社。因本案,于2000年3月22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4日由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字(2000)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仕山犯绑架罪,于200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龙光、肖志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仕山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仕山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与矣学英商量分手之事,双方发生争执,李仕山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架在矣学英的脖子上,绑架矣学英,并要挟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找车送他们去期得冲社拿钱和矣学英要与其重新合好,同时列举了报案记录,矣学英、赵家才、普占学、李燕等证言,及提证笔录,镇政府及公安机关情况处置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仕山以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迫他人与其合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根据我国《》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定罪量刑。
  审理中,被告人李仕山提出:被告人李仕山提出3月22日持刀威胁矣学英的目的主要是要求对方回心转意与自己合好,并非绑架要其钱财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仕山与峨山县塔甸镇嘿腻村期得冲社女青年矣学英于1995年起确立自由恋爱关系,1999年6月矣学英向被告人李仕山提出分手,李仕山不同意。2000年3月22日上午,双方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商量双方关系问题,李仕山要求矣学英回心转意继续与自己相好,矣学英不同意合好,双方发生争执,李仕山遂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威胁矣学英,迫使矣学英向其表示:“我不想死,你不要杀我,不要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俩领结婚证,我跟你过得了。”当地民政部门为缓解势态,现场为双方开具了结婚证书,经过两个多小时公安及有关部门进行政策教育,被告人李仕山放开矣学英,将刀交给公安干警归案。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证实了群众见李仕山用刀逼着矣学英后向派出所及时报案;2.受害人矣学英陈述笔录,证实其与被告人李仕山自由恋爱数年后提出与之分手。李仕山一直不同意并于2000年3月22日上午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用刀架在自己脖子上强迫与其重新合好及被迫当场同意办理结婚证的过程;3.证人普占学、李燕、赵家才的证言笔录,证实了200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仕山因其女友矣学英不愿重新合好而持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相威胁及为拖延时间,民政工作人员当场为双方开具结婚证的经过情况;4.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李仕山持刀逼婚经过及处置情况说明,证实了3月22日发案起因、经过及抓获被告人李仕山情况。5.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结婚证照片,证明3月22日被告人作案现场及当时由民政部门开具的李仕山与矣学英结婚证。6.提证笔录,证实被告人李仕山使用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已被提取并经质证认可。上列证据经庭审查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山为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暴力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李仕山提出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仕山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坏,应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仕山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0年3月22日起至2002年3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新红
  审& 判& 员& 杨秋红
  审& 判& 员& 秦国禄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联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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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历史上来看,包办、原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现实生活中残存的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具有一定的封建性,它们是干涉的两种具体形式。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包办婚姻,是指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内。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强迫包办的。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的意志,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大量财物的要件。至于抱童养媳、订小亲和换亲、转亲等陋俗,一般也都具有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的性质。
  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则是法律对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自由、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例如,父母因子女的对象不合己意阻挠婚事;基于封建宗法观念干涉非近亲(不属于法律的亲属关系)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丧偶妇女;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他人离婚或等。当然,这里所说的干涉都是非法干涉,因而都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使一些家庭加重了经济负担,同时也容易造成各种纠纷,影响群众的生活、生产,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文明进步。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此需要综合治理。首先要大力开展这方面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继续在婚姻问题上破旧俗,立新风。同时要加强这方面的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区别情况,划清各种必要的界限,如包办婚姻和父母代为订婚但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说媒骗财和正当的婚姻介绍活动的界限等。对从事包办、买卖婚姻的有关各方,包括包办婚事、索取大量财物的第三者,交纳财物的当事人,以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媒人和其他有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人,均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有的还应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暴力,比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以下简称&))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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