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到女方落户几十年,村上春树经典作品分钱我能享受村民平等待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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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在户在,田地、待遇不在,请还我的生存权利!
疑山儿女 发表于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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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的工作人员:  人在户在,田地不在,待遇不在,请还我的生存权利!  尊敬的宁远县严书记、刘县长:  你们好!我是欧某某,女,44岁,宁远县欧村8组村民,你们工作忙打扰了,请原谅!  一、 事情经过:  1996年宁远县政府征用欧村8组的田地搞开发,我分了钱和安置了门面(新泥洞门面1.5米宽)  1998年我结婚,婚后房子建在欧村,我一直生活在欧村,我的户口也一直在欧村8组。  2011年11月,欧村8组开会,我去参加,欧村8组的村干部欧运付(现欧村会计)说:“女子结婚了,组里任何待遇你不享受,讨论什么与你无关”。  现在欧村8组的大部分田地因被政府征用,村民生活失去了保障,政府给了欧村8组村民优惠的政策待遇,因我与我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非法剥夺,我至今也没有享受任何待遇。  二、 经调查:  1. 我名下的甲子仙自留地我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分到欧村8组村干部欧运付的女儿名下,现在欧村8组的甲子仙的田地即将被政府征用,政府的征地款欧运付的女儿将有分配权我没有资格分,这两条是欧运付亲自承认了的。  2. 现在以我哥哥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我与我母亲的名字。(附件3、4)  3. 2008年,有人借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会,更改了原1994年发给我家的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内容,使我家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内容有四大错误:①人数漏填2名:我和我母亲。②田亩面积不是0.51亩而是约0.8亩。③我家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成员的年龄填错了近15年。④我家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2008年换发后的证件,上面没盖“换证”“补发”等字样。(附件4)  为此我按程序从2011年11月至今向宁远县舜陵镇政府、宁远县三农办、宁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局(简称县经营局)、宁远县法院反映我的诉求:  ① 恢复我和我母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 我享受欧村8组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  政策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第20条、第27条、第30条。《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宪法》第48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27条、第36条。《民法通则》第5条。《物权法》第132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倡: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延包三十年不变,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三、 结果:  1.2012年3月份,舜陵镇司法所通过调查取证后舜陵镇政府下发了一纸:我应享受欧村8组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的处理决定。尽管这一纸决定至今仍未落到实处,我仍为舜陵镇政府有这样坚持原则敢按法律政策和事实作处理决定的普通干部而叫好!(附件1)  2.2012年4月我再次向舜陵镇政府提出变更我家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的申请,再次请求恢复我跟我母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舜陵镇政府的领导在我多次反复催促后口头答复我:①舜陵镇政府已经给了你处理决定书,因欧村8组村民不同意给你同等待遇我也没办法;②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我如果给你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我就成了被告。当然你可以到法院告村里剥夺了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件2)  3.我咨询了法院,法院答复我:法院有明文规定象你这样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立案会不予受理,即使起诉了也会被驳回。这纯属发证单位和管理单位等行政部门的事。  4.宁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局的领导口头答复我:要我们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但要按程序必须有村里、镇里的批示证明我们才补办,没有批示证明我们不能随便为个人办理。  5.宁远县三农办的正、副主任于2012年6月份亲自到我家提了几点建议:  ①欧村的女子结婚了还向村里要待遇,欧村的村干部管不了那么多的,欧村有村规民约:女子结婚了,户口必须迁出。这些地方政策如不遵守,大家会乱套的。  ②舜陵镇政府没权下处理决定书,这份处理决定书我们也是今天才看到的,这份处理决定至今也没落到实处,我们可以取消这份决定的。如你同意这份处理决定,请你写息访保证书。  ③你的待遇是向群众要的,建议你请组里的群众签字,如他们同意就好落实,如他们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你不这样做镇里的处理决定落不到实处,你也不用找县三农办了。  他们的说法我一条都不同意,我质问他们要我那样做的依据是什么?他们带着没说完的建议不高兴地离开了我家。  四、 针对宁远县各部门领导的口头答复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1.2008年宁远县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法律政策只能照抄1994年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站的工作人员?还是舜陵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是欧村8组的村组干部?你们凭什么更改我家原有的1994年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内容?你们工作不负责、监督不力给了个别有私心的村干部更改我家原有的1994年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的机会,很明显是你们作为发证单位和管理单位工作疏忽造成的错误,怎么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你们在我家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漏填我与我母亲的名字时经过了我们的同意吗?现在我请求你们更正你们造成的错误,镇领导怕成为被告?县经管局要按程序有村里、镇里的批示才能补办?如村干部以权谋私工作上出了差错,镇政府、县经管局是监督、指导?还是开脱、包庇、盲从、躲避呢?  2.我要求享受欧村8组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因欧村8组的群众不同意所以你们也没办法。宁远县政府给欧村8组村民的政策待遇是因1996年政府征用了欧村8组的大部分田地,使村民失去了生活保障才给的,我也是欧村8组的村民,我的田地也被政府征用了,我也成了失地农民,我也要生存,理应得到同等待遇,这与群众同意不同意有关系吗?群众不同意我享受同等待遇,那么政府和群众能还给我被征用前原来的田地面积吗?  3.1994年起第二轮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现在是终身不变),延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据我向熟人、同学、亲戚了解,宁远县水市、清水桥、柏家坪、冷水、荒塘等绝大部分乡镇分到了田地的女子不论是结婚了还是参加工作了,她们的田地仍在家里,除非是自愿还给村里的除外。宁远县那么多的乡镇干部、村干部能严格按法律政策处理村民的民权民生问题也没乱套,唯独象我这样在欧村土生土长44年的人按法律政策请求应有的生存权怎么就乱套了呢?象我这样人在户在,田地不在,待遇不在,失去生存权利的情况在欧村少见,在宁远县更罕见。事实恰好证明,只有干部不严格按法律政策处理村民的土地问题才会乱套。个别村干部为一已私利,目无国家法律政策,别人的女儿结婚了,田地就多退少补给他女儿,他的女儿结婚了,田地就三十年不变;别人的女儿结婚了,任何待遇不享受,他的女儿结婚了,按政策就可以享受分红。我的田地被谁剥夺我就找谁、告谁,依法维权只为物归原主。这与群众利益没冲突。有的干部挑衅、滋事找群众签字不同意我享受同等待遇,群众也没权利阻止我要回本该属于我的那份合法权益,因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政策保护。  五、& 从中央到地方民生问题都很重视,大家有目共睹的:养老问题、医保、生活环境改善、让百姓有幸福感等改善民生的层次在不断提高。我想田地是我的生存基础,我的生存权被非法剥夺,我的生存问题也是民生问题,我依程序向宁远县相关部门反映了无数次仍没得到解决,不少干部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为纳税人办事,当百姓是皮球踢来踢去,这些又不是我一个普通百姓管得了的事。我只想借红网一角发出呼吁,请宁远县严书记、刘县长在为宁远做了许多改善民生工作的同时关注一下宁远县欧村8组一个普通女子的生存问题,从而希望能要回我的生存权利:  ①恢复我与我母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我享受欧村8组村民同等待遇的处理决定落到实处。  日期:  附件:(复印件)共五份  1. 宁远县舜陵镇政府处理决定一份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一份  3. 我家的户口册一份  4. 我家现有的承包经营权证一份(共两张)  5. 我家现有的舜陵镇的户籍花名册一份。  政策法律依据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就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20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27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第30条:承包期内,妇妇结婚,在新居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示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日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四.《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日生效) 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被强征:土地被强征十年 农民基本权益无保障
[&作者:姜启田&&&来源:中国乡村发现(作者授权)&&&点击数:569&&&时间:&&&录入:陈莉&]& & &&&&关键词:强征土地&县政府不作为&官商勾结&坑蒙拐骗偷&&黑帮 &&&&我叫姜启田,是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唐家山行政村姜吉昌自然村的村民。 &&&&今天,我要控诉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政府与开发商一同坑害老百姓的卑劣行径。2001年至今的十年来,我村村民因为土地被强征一事曾屡次向镇、县、市、省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渴望全村人基本的正当权利得到基本保障。但十年来的维权之路令人心寒。 &&&&事由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于2001年开始修建用于连接县城与永连公路的舜德路。舜德路全长1.5公里左右,途径六个村,我村舜陵镇唐家山村姜吉昌自然村便是其中之一。修建道路对于我村来说本是天大的好事,村民都满怀憧憬,希望可以借助这个机会彻底改变我村交通不便,发展滞后的面貌。但事与愿违,在征地过程中,县政府与开发商官商勾结,有法不依,肆意的侵占我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如遇到村民阻扰则由开发商出面纠集黑帮人员对村民进行恫吓、殴打,政府则冷眼旁观,置若罔闻。到如今,十年已经过去了,舜德路早已建成通车,道路两旁也是大厦林立,一派繁荣景象。但是,距离舜德路不到百米的我村,却比十年前更加破败不堪、民生凋谢,甚至至今没有一条水泥道路通往我村。道路修建之初,我村贡献的土地最多,提的要求最少;道路建设中,我村的电力排灌管道被拆卖,河流被截断,水渠被挖毁,水井被填埋,人员被打伤;道路建好后,我村未被征用的稻田全部成为靠天收的“望天田”,我村村民姜德保因伤引发疾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舜德路的修建不但未能改变我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反而让村民的生活陷于水深火热的深渊。 &&&&经过 &&&&我村村民的噩梦随着舜德路修建工程的动工而开始。 &&&&2001年,县政府决意修建舜德路之后,征地工作迅速展开。县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手段极其卑鄙。征地之前,县政府并未明示上级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对村民进行安置的相关政策文件,没有征地公告,而是由指派的人员口头宣布征地补偿为稻田16000/亩(一万六千元/亩),为每个村民在舜德路旁安置一个125米的门面。道路动工之后,对于“为每个村民在舜德路旁安置一个125米的门面”的承诺,政府方面人员矢口否认。 &&&&日,当时负责征地具体事宜的宁远县泠江园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任王秋平以商量征地事宜为由请几个闲散在家的村民吃晚餐。酒后,王秋平称舜德路工程需要报上级审批,需要先由村民签字同意。因村民对土地审批程序一无所知以及对政府人员绝对的信任,五个村民爽快地在一张征地面积处为空白的《征用土地协议书》上签字画押。随后,王秋平私自填上征地面积“45.9889亩”,并声称已与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45.9889亩的面积乃泠江园开发区管委会一家之说,未得到国土部门的认证,并且与之前政府和开发商在多种场合声称的我村被征土地58.4亩的面积相差悬殊!&所谓的“征地协议”中也未包含“为每个村民在舜德路旁安置一个125米的门面”的内容。 &&&&随后,开发商开始在我村土地上动工。 &&&&日上午十时左右,由于对政府欺骗村民、利用村民不了解程序而愚弄村民的行为以及过低的土地补偿金极度不满,村民自发组织起来,试图阻止开发商在我村土地上动工,要求宁远县政府按省市级相关文件支付土地补偿金、认真履行其“为每个村民在舜德路旁安置一个125米的门面”的承诺及澄清被征土地面积被少报的情况。开发商黄成和见村民组织起来,不问青红皂白,立即打电话集结散布在附近的社会黑帮人员,并指使人员对村民进行辱骂、追打。我村村民李万章,女,86岁,当天因年岁已高未能及时撤退,被对方人员用拳头击中腹部,摔倒在地。后经宁远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万章的损伤属轻微伤。 &&&&我村稻田总计一百多亩,被征用几十亩土地。其余稻田要想正常耕种,离不开良好的水利系统。我村于五六十年代举全村之力用汗水修建了近三公里的引水渠道,又于1986年筹集10万元修建了一条电力排灌管道。得益于良好的水利系统,我村稻田每年能播种两季水稻,旱涝保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理应把关系农民生计的水利时时挂在心上,小心呵护。可宁远县政府却反其道而行之,竟然纵容开发商对我村水利设施肆意破坏,致使我村河道、水渠、水井、电力排灌管道陆续被毁,最终导致我村剩余稻田全部成为“望天田”。&十年来,不仅在雨水稍欠的季节种第二季水稻成为奢望,&就连生长在黄金季节的第一季水稻都深受旱涝两灾的肆虐,经常颗粒无收。据舜陵镇驻村干部统计,我村每年受灾的农田达84.11亩。这给我村的正常生产带来了惨重的打击,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当初为了阻止开发商对我村水利设施的破坏,我村村民姜德爱,姜德保,骆清秀,李池珍先后被打成轻微伤。期间,开发商黄成和还经常领着黑帮人员进入到村民家中对村民进行威胁。 &&&&由于宁远县政府的不作为、政府与开发商官商勾结、开发商唯利是图、黑帮人员心狠手辣,我村村民的基本利益被严重侵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村民已经不敢不愿不屑于向县政府表达诉求,遂不得不踏上了上访之路。村民上访的目的仍然是要求县政府按省市级相关文件支付土地补偿金、认真履行其“为每个村民在舜德路旁安置一个125米的门面”的承诺、澄清被征土地面积被少报的情况以及修复被破坏的水利设施。 &&&&我村村民曾先后永州,长沙,北京上访。 &&&&上访过程中,村民发现县政府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违反了“供地方案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这样一条程序,而是先骗取村民签订协议;二、用地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就先占用。我村土地于2001年就被占用,而征地公告直到2005年才发布;三、擅自改变被批土地用途,将报批是声称用于修建道路的2.5008公顷土地转用作商铺建设用地。 &&&&上访期间,省政府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宁远县政府尽快解决我村村民反映的问题,县政府每次都谎报说已经妥善解决。当村民去找政府要求解决的时候,政府方面便大放厥词:“上访有什么用,你就去中央上访又怎么样,天高皇帝远,中央管不着。”,“上访有什么用呢?神仙下来了也要问‘土地爷’”。 &&&&就在上访期间,我村仍陆续有人被开发商雇人打伤。 &&&&日,姜德保等几位村民代表正与国土局局长李之强、舜陵镇党委书记陈建华、舜陵镇镇长蒋进红在舜帝路上就复耕的事进行洽谈,开发商黄成和却纠集打手,冲到现场,当着几位领导的面就对几位村民进行围殴,将姜德保、姜德爱、姜德正打伤。时年五十八岁的姜德保右眼被打伤,虽多方求医却无法痊愈,致其一直感觉头晕眼花。2008年4月,姜德保因伤引发重大疾病,先后就诊于宁远县人民医院和省城长沙的医院,最后还是医治无效,不幸去世。期间,姜德保的入院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六万余元,而凶手却只向其家属赔偿5000元。 &&&&姜德保屈死之后,其妻肖云姣继续依法上访。日,宁远县公安局以日上午在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为由,对肖云姣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肖云姣被含冤拘留七日。 &&&&就在上访期间,我村村民姜德兴并为被征用的两亩稻田被开发商于深夜里偷偷填埋。 &&&&日,在村民多方争取下,由村代表与宁远县国土局局长李之强、宁远县舜陵镇党委书记蒋进红、宁远县泠江园开发区欧阳灿等人对我村被征用土地面积重新组织实地定点丈量。但宁远县国土局却一直不敢将丈量结果公布于众。为什么不敢公布测量的数据?这里面到底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现状 &&&&时至今日,村民已经期盼了十年 &&&&时至今日,水利设施已荡然无存 &&&&时至今日,我村的稻田年年歉收 &&&&时至今日,村民的生活每况愈下 &&&&时至今日,我村不通公路,即使五十米开外就是繁华的大道 &&&&时至今日,我们反映的问题,十年了也没有解决,我们还在不断被伤害 &&&&时至今日,县政府的公信力已经约等于零,我们觉得县政府最不可相信 &&&& &&&&时至今日,我们处在黑暗的涡旋中,我们祈求可以看到光明 &&&&我们热忱的希望媒体的介入,用你们正义是声音,替老百姓呐喊!! & &
0718:是太黑
我也是欧村人,出嫁了户口也是一直在村里,从来没有迁出过,而且像我们这样情况的人很多,为什么欧运付的女儿有权利享受的,我们就没有权利享受呢?我们要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么欧运付女儿享受的我们都有,要么她女儿跟我们一样,要不,我们告到底。县里不行就市里,省里,中央,看这些贪官污吏怎么死!告诉楼主一个办法,县里解决不了,直接打焦点访谈的电话,知道上红网,也一定知道什么是最有效的!力挺!
邵阳江北人:一点建议和想法
“1996年宁远县政府征用欧村8组的田地搞开发,分了钱和安置了门面(新泥洞门面1.5米宽)”,你已分了钱和安置了门面的那部分田是不可能再登记到经营权证上的,因那已不属于你的了,已被征用并做了相应的补助。 我大概看了一下,你有一个错误,经营权证不是以1994年起第二轮土地延包三十年不变,而是以1998年开始的。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也是以1998年为基础。由于当时政府对颁证一事不重视导致一直到2008年才开始颁证。 此事看来你在组上是个不受欢迎的主,也没有遵守村规民约,想搞点特殊。
老根巴:评论
你欧家就不要在这里发这些年贴了,你们难道还不吸取教训?谁还敢买你欧家的地?住你欧家房?
疑山儿女:我要评论
1.&三楼的如是个干部,请找到依据再来说第二轮延包是从1994年还是1998年开始? 2.&一个人如果不做损人利已的缺德事,应该不会理会旁人是否欢迎的。 3.&普通百姓保住本份不被抢饭碗就万事大吉,即使有非分之想也没能力实行。搞特殊是少部分自私且至少有点小权力的人才会有的想法和做法且能实行。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老百姓试目以待!
大家说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建议走法律途径
我来说两句,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国的土地承包由上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4年实行双层经营,三十年不动,2007年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续签,合同期至2024年止。我记得我是1993年参加工作,我在村里原分有的田地就由村里拿出进行重新分配。一般来说,村里女婚嫁出的、农转非吃国家粮的都要把田地拿出,而家里有婚娶的、有小孩出生的则按顺序进田地。1994年后实行三十年不动,有的村里就实行了增人不增田,减人不减田,但也有很多村,特别是靠城郊的村继续按原有的增人增田,减人减田的搞法一直到今。也就是说,具体情况根据各村组自行的分配方案定,比如,在政府征地时,有的村是田地征用后,补偿款由村组集体所有,由村组集体进行分配;有的则是征到谁家的承包田地则由谁家禽征地补偿款。村组可以召开村民大会形成纪要,就这类分配问题统一思想,确定一下是不是女婚嫁后户口在本村就享受本村组的一切待遇,或说外孙男女落户在本村组也可以享受本村组待遇?欧某某的情况是否在欧村是个案还是有很多外嫁女的户口都留在欧村未迁移?当然作为欧村这样在县城的村各方面的待遇都要比山区村的待遇要好得多,谁都想把户口放在这里。如果别人家的女也是这种情况,这就不好说了,如欧某某确要同本村其它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应该走上访渠道或在红网上!
疑山儿女:我要评论
六楼的工作人员谢谢你的参与评论!我也想再说几句真话。 1&.“1994年以后实行三十年不动的政策,宁远靠城郊的村子继续按原有的增人增田,减人减田的搞法一直到今。”远的不说,你能在欧村8组举出第二个这样的具体例子吗?据我所知,欧村8组的田地被1994年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对1996年被政府征用后的剩余田地进行重新分配后,再没有动过,这点是欧村个别村干部也承认了的。我的田地被分到村干部的女儿名下是个别村干部以权谋私、侵权的结果。人口越来越多,田地越来越少,你的那套“增人增田,减人减田的搞法一直到今”的说法在哪里都是不现实的、是实现不了的幻想,硬要实现,势必产生不公、乱套、侵权、违法。我国已经把长期不变的土地政策作为物权来保护写进了《物权法》。 2.“村民可以召开村民大会形成纪要,就这类分配问题统一思想”你说的“村民”包括那些生活在当地、户口也在当地的女子吗?如不包括的话,这种大会本身就剥夺了这类人的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按法律政策这类人不仅算村民,而且是与男子有平等政治权、经济分配权的村民,这样的大会形成的思想、纪要全面吗?公平吗?合法吗?除了封建思想支持这种做法外,在我国的法律政策中是找不到依据的。 3.集体分配问题归根结底是人、户口、田地三者的关系问题,一种是人在户在有田地、一种是人在户在没田地、一种是人不在有田地、一种是人不在户在没田地;按法律政策理出三者的关系,就这几种情况召开村民大会集体讨论,哪种情况怎么分配形成统一思想,各家按自家的实际情况对号入座,这样国法、家规就不想抵触。外省外县已经有合理合法解决这类问题的成功先例。 4.普通百姓的诉求能否解决,途径只有两条:司法和行政。明文规定不归司法管的只有走行政途径。司法、行政的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都是依法办事,只是分工、岗位不同,能解决问题是最终目的。百姓能依法维权是国民素质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的表现,“不平则鸣”正常,通过什么途径是老百姓的权利,都能体现掌握权力解决问题的干部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
疑山儿女:国家政策好
温总理在2012年的“两会”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认真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日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座谈会在益阳召开。湖南省委副书记梅克保在会上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切实把土地流转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强化领导责任,解决实际问题,为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要改进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梅克保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引导土地流转工作有序推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特别是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生产格局,关键要从土地流转抓起。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湖南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作为三农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加大推进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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