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到伤残的但一年以内不能不做重专干体力活的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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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一位抗美援朝特等伤残军人死亡前后的不堪遭遇让江西这片红土地在流血——作者:朱锦华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朱火生,男,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烧箕山一栋11号,1950年1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40军118师354团2营机炮连,战士(重机枪射手),1950年10月赴朝鲜参战。参加过三次战役,荣立三次三等战功,日在朝鲜前线因工事被炸倒负重伤,伤残医学鉴定为:⑴左眼球全摘除、⑵左侧上颌骨骨折、⑶右眼视力0.04 右、⑷小腿筋骨骨折左侧臂伸拇肌键断裂、⑸右中指存留弹片、⑹左拇指不能伸展、⑺口内上缺牙六个与鼻腔相通、⑻左额部存留弹片、⑼脑外伤后遗症、⑽经常头昏跌倒、⑾右前侧小肠切除五寸。系一身数残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依法由国家供养终身。1982年根据国家优抚政策,朱火生在城镇建房,户口于当年迁移至贵溪市烧箕山派出所,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全家人吃到商品粮。但朱火生的伤残抚恤关系没有被依法随户口迁移。1999年,朱火生正式打报告要求伤残抚恤关系安置到东门办事处,但东门民政所不肯接收。因此朱火生和贵溪市民政局及东门民政所发生矛盾,甚至动过手。两家民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当时就说过叫朱火生要小心一点。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民政部门开始对朱火生产生了打击报复的念头并开始实施打击报复。  
日,朱火生打报告要求调整伤残等级,贵溪市民政局久拖不作为,日,朱火生感觉到民政局在故意拖延和打击报复,整日痛苦和不安。作者本人正式加入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日,朱火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贵溪市民政局履行调整朱火生伤残等级的义务。朱火生日打报告,提起行政诉讼之日是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flfg//content_1499268.htm)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law/law_view.asp?id=33)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朱火生日递交了申请,日朱火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贵溪市民政局鉴于朱火生的实际情况,正处于向上级请示报告中。民政局欺骗了法院,事实证明民政局在朱火生提起诉讼之日以前并没有向上级请示,法院也没有调查核实这一情况。当初的裁定有猫腻!2001年3月作者和朱火生有幸去了省城,江西省优抚处同志说,去他妈的B贵溪,日之前贵溪根本没有请示过。是8月份才请示的。  日,贵溪市民政局贵民函【2000】1号复函:朱火生调整为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再调特等不符合《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朱火生再次将贵溪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日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贵溪市民政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了朱火生的诉讼请求。日,作者和朱火生进省上访,到省民政厅优抚处,当天就被批准为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日,贵溪市民政局贵民函字【2001】19号自己撤销自己的贵民函【2000】1号复函。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朱火生不够特等。江西省民政厅同样依法批准为特等。很显然法院官官相护,站在民政局那边,那管朱火生是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腐败呀!也就在2001年朱火生被批准为特等革命伤残军人,东门民政所才接收朱火生的伤残抚恤关系。要不然朱火生死亡根本没单位管理。朱火生在维权的道路上,受尽委屈和折磨,整天痛苦和不安,不理解社会怎么会变得如此黑暗。朱火生认为,一定是1999年发生的矛盾造成两家民政部门起报复之心的。朱火生打报告要求伤残抚恤关系安置到东门办事处,本身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要求,面对朱火生的合法诉求,贵溪民政部门不但不依法办理,反而因此起报复之心。组织上也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导致这部分人事后更加的肆无忌惮。看优抚对象谁不顺眼就整谁。  
2004年朱火生因伤口复发和胃癌并发症死亡。朱火生病重期间,多次担心配偶薛腊凤今后的处境,朱火生不是怕死,是不甘心死,他万分担心自己家人遭受打击报复,朱火生不肯立书面遗嘱。这充分说明朱火生求生的欲望之强烈。在他弥留之际,朱火生多次哀求他的40军部队救他,并要求子女一点要找到他的部队。他说在朝鲜打仗没有被战死,他会被民政局这帮腐败分子气死。长久的痛苦奔波和怨恨及压抑,导致朱火生患上胃癌,加之旧伤复发。很快,日,朱火生带着永远的遗憾离开了人世。  
然而,贵溪民政局和其下属东门民政所没有因朱火生的死亡而停止打击报复。日朱火生死亡。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溪民政局和其下属东门民政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确认死亡原因,按因公牺牲或因病死亡处理。但民政部门不做认定,朱火生死亡后的医学证明书和火化证明书至今在家属手中。2004年7月,东门民政所强行下发通知,给了家属7612元的补助。依法享受三属待遇提都不提一声。  根据〔84〕民优字第48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机关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的,不发《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在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在职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在残废抚恤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待遇”,并加盖公章,交家属保存,作为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或所在单位因公(工)死亡抚恤待遇的依据。民政局既没有在朱火生伤残抚恤证件上注明死亡原因,也没有加盖公章后,交家属保存。造成朱火生家属至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朱火生死亡时施行的2004年《江西军人抚恤优待办法》(http://www./fwzx/cjr/zcfg/49.htm)第二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其家属按下列规定享受抚恤或者优待:  (一)因战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内(不包括医疗终结1年后补办评残手续的),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家属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但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三)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另增发6个月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病故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朱火生系在乡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其病故之后家属依法为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局应该根据其法定职责履行义务。但他就是要打击报复!2004年至今,两家民政部部门没有给家属送过一张年画,没有慰问过,从不把朱火生家属当优抚对象看待。日,家属无奈,再次踏上维护合法权益之道路……  日,朱火生生前最担心的配偶薛腊凤依法申请,要求依法享受抚恤金。贵溪市民政局不作为。朱火生家属日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惊人般的相似,贵溪市民政局再次施展正在办理之招。骗过了贵溪市法制办。日,朱火生家属依法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压力之下,日,贵溪市民政局才给薛腊凤下发了定期抚恤证件。同时贵溪市民政局和东门民政所向朱火生家属公开挑衅:我在民政局有工资拿,你们耗不起的。我拖死你们。  至今,贵溪市民政局和东门民政所乃未对朱火生死亡做出客观的认定,也没有在朱火生伤残抚恤证件上注明、盖章。朱火生家属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乃没有合法的依据。  国家民政部2010年10月分统计,全国重点优抚对象为629万人。据统计全国2004年伤残革命军人为85万人左右,特等革命伤残军人仅为4000人左右,参加抗美援朝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全国只有40人左右。江西省重点优抚对象2010年10月的上报统计为21万人左右,朱火生系贵溪市唯一特等因战革命伤残军人。朱火生家属因受打击报复,得不到合法的手续,并不在国家统计之中。而正是这样一个单位,竟然从2003年至2008年连续五年被评为国家双拥模范县城。依靠的是其自身的实力和工作表现吗?凭借民政局对待优抚对象的打击报复这一项,贵溪市民政局是不够资格享受国家这一荣誉的。  根据国家相关优抚政策司法解释:  一是优抚工作是政府行为,集中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意志。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政府对优抚对象保障的主体责任不能改变。在战争年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始终是夺取战争胜利,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在和平建设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提高军队战斗力、激发官兵习武热情、积蓄强大后备力量的基本依靠。实践证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鼓舞部队士气,抚慰军人家属,解除军队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是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优抚对象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分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始终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就能保障优抚对象的根本权益,调动他们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支持,就不会有改革的顺利进行;没有他们的小康,就不会有全社会的小康;没有他们的安居,就不会有全社会的稳定。  三是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优抚对象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教科书,优抚事业单位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烈士褒扬内容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充分挖掘“红色资源”的潜能,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公民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本条在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具有重要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明确国家要重视和加强抚恤优待工作。也就是必须要强化领导,在出台各项优抚法规政策等方面应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社会各方面都要为优抚对象着想,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读完这段释义,我不禁想起,朱火生作为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特等革命伤残军人,遭受社会如此待遇,令人深思啊!  
日    编后语:我是一名因公6级伤残军人。也看清了现在政府的腐败一面。因为我一直没有享受到伤残军人的优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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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觉得这些人最应该得到抗美成果..那就是送到朝鲜享受金太阳的光辉照耀...
  组织内部矛盾,应该找组织解决,这里是屁民打屁的地方!
  感谢郭嘉,感谢当,感谢英模们打下的社会主义。
  [原创]一个老兵的呐喊!除了自焚我用什么办法来保护我的财产不被侵占
Post By: 17:41:00     
  我叫吴力新,是江西省靖安县人,1993年从部队退伍回家,2003年12月我用一生的积蓄在靖安县红岗林场购买了40亩山地;并颁发了《林权证》。我将其中10亩改造成了鱼塘,其余30亩改造成了苗木场,并在山上建好了猪圈和住房,还在山上种上了一万多棵桂花树。经过几年的辛苦经营前后共投入了几十万元,看着鱼塘里的鱼和山上郁郁葱葱的桂花树,心想这辈子再也不要东奔西跑去打工了。         2009年6月南昌到奉新的高速公路开工了,靖安连接段正好经过我的苗木场和鱼塘,我心想国家工程应该会按标准补偿吧!谁知2010年9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鱼塘强行填平,推平了我的苗木场,山上几千棵桂花树毁于一旦。整个苗木场变成了一条高速公路路基。         事情发生后,经过了解原来靖安县政府以修高速公路为名提前一天将高速路边上几千亩林地征为工业园用地,也不和我们这些业主协商,随意订个价格补偿,有关系的补偿价格高的离谱,没有关系的就只有听天由命了,任由他们宰割和掠夺。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后来靖安县林业局红岗林场场长给我打了电话说鱼塘按每亩700元赔偿(国家赔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桂花树每棵8元钱(有关系的赔到1000元一棵),我不知道怎么办,也不知道到哪找说法,我感觉就像被一群海盗劫持一样,将我扒光、扔进海里。         突然,我想起温家宝总理说过的话:“让人民有尊严的活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我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和司法机构人士伸出援手,主持正义,为我讨回公道。不要再让宜黄悲剧重演。自焚虽然是无能的表现,但如果只有这样才能保卫我的财产。为了我的家人和法制的进步我也只有这样了。本人联系电话:         原文出处[江西论坛]:/dispbbs.asp?boardid=34&Id=356825
  各级民政部门的日常信访事项,由民政信访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信访部门)或者信访工作人员办理;本级或者上级领导批示有关民政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需要慎重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政策性很强、对民政工作关系重大的信访事项,报告本级民政部门有关领导研究办理。
  侵权腐败是压在伤残军人头上的大山;党的政策法规是支点;伤残军人们在反腐败的杠杆上加力;我就不信贵溪的腐败分子不倒!帮助这位值得帮助的家庭。点击率高了,政府才会立案查处。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节选)    第七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证明书持证人为一名。    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核发: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发证机关不再更改持证人。  
  不要再让宜黄悲剧重演。自焚虽然是无能的表现,但如果只有这样才能!!!1111!!!!!
  可怜4r7m
  要求依法打击腐败分子  
  军爱民.民拥军! 但腐败分子不是这么想的。    
  用你美丽的谎言,告诉我你还爱着我。
  琼临高7级 转发我的说说:我是一名不招腐败分子喜欢的小人物,我可以选择默默消失在人群,喝得醉生梦死。但是我的祖国,你寄托了十三亿人的希望!你不应该让你的人民绝望哭泣,当腐败分子侵犯抗美援朝功臣合法权益的时候,我能够做的唯有讲出实情。” 通过QQ空间
  贵溪市民政局的腐败分子破坏了安定团结,蓄意制造了这起骇人听闻的侵权事件!如果贵溪市民政局不纠正错误,一切后果由其承担。  
  建议送到朝鲜
  我是一名革命伤残军人的后代,为维护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我努力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尽管如此,但是腐败分子依然猖狂。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腐败侵权如此胆大妄为??!!
  但革命伤残军人流行又流泪的事件发生以后,希望相关的部门依法从严打击!任何违背广大人民意愿的侵权行为,必将遭到人们的谩骂。。。。。。。。。  
  没有军人的无私奉献,那有国家的稳定富强。自己拿着几千元的工资,却不关心为国付出青春的老军人的生活,真没良心。我认为在部队工作十几年的老兵和伤残老兵理应得到政府的关爱。人老了只要能解决基本生活他们就会感激不尽的,又何至于上访和打官司呢。给点温暖是应该的,他们是卫国为民作岀贡献的人
  切,还为国为民。。。。。    活该吧,怎么没打死?
  这是为毡贼东卖命的报应也,详见:.cn/zjtij
  活着就是幸运的,想开些吧!
  这种事老多了,当兵的早就是贬意词了,明天谁来抗美?我是感觉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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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民政局,你遇到过吗?  往事不可追,回忆就像寒风吹,究竟都是谁的错?让国家优抚对象受伤害!… …  为维护伤残军人朱火生死亡后依法享受的最后一次合法待遇及特等因战伤残军人死亡家庭应该依法享受的国家待遇。日开始,朱火生家属无奈之下再次踏上依法维权的道路。朱火生家属依法给贵溪民政局多次打报告要求解决问题并要求依法揪出当初处理朱火生死亡事宜的责任人。笔者与江西省贵溪市民政局频繁接触,得到以下答复:  
日,贵溪市民政局制作的答复函。在此函中,其称:“经调查了解,朱火生同志2004年病故.”这纯粹是谎言!第一,贵溪民政局根本就没有调查核实。因为朱火生死亡的医学证明书其看都没看到过,第二,朱火生死亡依法领取抚恤待遇的火化证明书至今还在家属手中保存着。贵溪民政局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朱火生2004年4月病故。”事实证明朱火生是日死亡的。2004年4月朱火生还在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并没有死亡!“病故”的说法也是其信口开河的。朱火生死亡的医学证明书证明,朱火生死亡系旧伤复发和胃癌并发症引起的。在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之下,贵溪市民政局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其还在答复中称“2004年《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是日起施行的”我们根据《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侍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  得到,日江西开始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这套法规。贵溪市民政局忽悠谁?其称是日施行的,就是想继续欺骗朱火生的家人之以继续达到非法打击报复之目的。  日,在广大网友及家属的强烈要求下,贵溪市民政局下发给家属又一份答复函。当我接到这份答复函的时候,我的肺都快被气炸!第一,作为代表当地政府的民政局,日的答复,落款时间竟为日。难道这真是一个全民忽悠的时代吗?政府的形象败在这群腐败分子手中啊!第二,朱火生家属依法提出的申请是1.要求依法核实朱火生死亡究竟是依法享受因公牺牲待遇还是病故军人家属待遇。2.要求依法在朱火生伤残证件上盖章,作为家属享受待遇的法律依据。民政局没有做出该答复。里面的内容随意套一些无关的文件。第三,要求依法揪出当初处理朱火生死亡事宜的责任人。贵溪市民政局的答复函中提都未提!贵溪市的民政局如此野蛮和不讲道理,他究竟仗着谁给他的权利?!  在长期的经受打击报复和压迫之下,九泉之下的抗美援朝功臣死不瞑目!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待遇得不到依法办理。这样的民政局你遇到过吗?日
朱锦华  
  思念  好久没有写过上访信件,因为我不敢触摸心灵的思念。  我有太多的亏欠,只是没有机会说抱歉。  没想到就在这寒冷的冬天,您又出现在我的信里边。  不敢看你生前的照片,再多的感慨都化成了无言… …  有多少花开花谢、阴晴圆缺,依然想您当初的容颜。  您给我留下了无尽的思念,珍藏在我心间。  如今已时过境迁、沧海桑田,您已不是当初的抗美援朝功臣。  我永远怀念陪您走过的每一天。  
朱锦华  
2010 年冬至  
    抗美援朝特等因战革命伤残军人遗属的报告  贵溪市民政局:  日朱火生死亡,因遭到东门民政所或贵溪市民政局少数人打击报复,家属依法享受的合法待遇受到截留,家属正在依法上访或控告,鉴于民政局乃是优抚对象的“娘家”,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经朱火生法定直系遗属共同商量,特依法提出以下要求:  1. 要求尽快核实并审查朱火生死亡后家属享受哪一级待遇。  2. 要求对薛腊凤享受三属待遇依法调查,确定那一年开始符合法律规定。  3. 要求对薛腊凤依法享受医疗补助进行核实,确定从那一年开始依法享受此待遇。  4. 要求得到书面答复。  上述几项合法权益,请贵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国家《信访条例》,《江西省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有关规定,鉴于朱火生遗属在贵溪的上访没有依法得到书面答复。根据规定,已经取得向上级有关部门越级上访的权利。所以希望贵处引起高度重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你处自行承担。  我们不是要钱的人家,朱火生已经死亡。翻阅到朱火生生前受到无情打击报复的材料,我们不服。朱火生作为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因战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战场上浴血奋战,流血不怕牺牲且有立功表现。生活中被你们逼得打官司。由此他多次流泪,痛苦。他患上胃癌跟长期的痛苦和孤独一定有关系。朱火生含冤离开了人世。你们不但没有因朱火生的死亡停止打击报复,相反少数腐败分子变得更加疯狂。你们的行为已引起全国86万伤残军人的愤慨和关注。我们同意息事。但前提是你们必需依法做好家属工作。如果再这样下去,那么对谁都没有好处!          
全体朱火生家属    
  身体的伤残已经给这些老军人们造成了终身的痛苦,难道还要让他们在这个时代流泪吗?想到一双双期盼的眼睛,看到他们伤残的躯体,我们无语!“平安贵溪”如何平安?“和谐社会”怎能和谐?  
当地的民政局太过分了!
  顶起来   一定要有一个说法 查处腐败的责任人
  上法院告他呀
  义愤填膺 简直太过分了 难道当地的政府就不依法查处??!
  帮兰州 顶顶。。。面对当下事情 惟有穿上马甲
尽微薄之力    不管你是大叔loli 还是御姐正太 妇女宅男等等。。 我们同样欢迎你的到来 装逼着欢迎来挨喷。        闲谈小筑。。立于俗世而时有觅桃花源之心。      小生不才 私设陋室。寻各类闲杂人等 共度无聊时光。求得片刻安宁,摘下虚空假面,面对真实自我。。  
  先顶 再议
  如此看来贵溪市民政局的问题不小呀
  切,还为国为民。。。。。        活该吧,怎么没打死?
            
没有你们当年做的那些事,我们P民会过得更好些。            
  作者:八渔八猎 回复日期: 22:29:38 
      其实我觉得这些人最应该得到抗美成果..那就是送到朝鲜享受金太阳的光辉照耀...
  看看朝鲜的苦难,你们还好意思出来喊冤,罪有应得
  应该依法查处当地的腐败分子
  腐败危害之大
  探究抗美援朝功臣特等革命伤残军人被贵溪市民政局整的原因  贵溪市抗美援朝功臣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朱火生自2000年以来,一直遭到贵溪市民政局的打击报复和被整。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 朱火生作为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功臣,其个性倔强、刚毅,对贵溪市民政局领导说话从不注意分寸,因此得罪了领导。其万万想不到当今的领导嫉妒心和报复心如此强烈,明的整不到就来暗的。  二, 谁让领导不开心谁一定没有好日子过。朱火生与贵溪市民政局打官司,告贵溪市民政局。越告越倒霉。法院判了贵溪市民政局违法,又怎么样??相关的责任人个个照样拿工资,不被追究责任。相反,朱火生你要告,贵溪市民政局索性公开挑明整你。看你有什么本事!  三, 监督体制不到位,朱火生上访到政府,政府有关人签个字发到贵溪市民政局了事。没有依法进行监督。反而,政府听信其下属,甚至包庇下属。  四, 贵溪市民政局的胆子越来越大。2001年法院判了贵溪市民政局违法又怎样?当初政府因为没有及时有效的做出处理,使得相关的责任人认为没事。整你抗美援朝功臣又怎样?“我是代表民政局,我不负责任,民政局负责。”这就是当事人亲口讲出的话。  五, 贵溪市民政局伦理道德败坏。抗美援朝功臣又怎样?你只要得罪领导,下面的办事人非整死你不可。  六, 贵溪市民政局打击报复和整抗美援朝功臣特等革命伤残军人朱火生这件事,实施的手段比当年国民党心狠手辣。日朱火生死亡,贵溪市民政局出了40元人民币礼金。为此还专门开过会(当事人讲的)以组织的名义责成东门民政所强行下发通知只给家属7612元的补助,其它一切不给。依法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又怎样?一张年画都不给你!    7
  社会体制有问题
  请注意:当你手头还有一定资金身边又有极其讨好你,并且向你献言又献策的人,一定要注意他有可能利用一切手段(损人利己)合情合理的把你搞得穷困潦倒。如:介绍工程,融资投资项目等里面就有极大的陷阱让你由被动向主动往陷阱里跳当你血本无归的时候你还无处伸冤。请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的要时刻警惕你身边看似兄弟的实际是奸佞的小人!!!例如1:连云港的季亮车号:苏G11707别克君威(向人索要回扣之一)特点:当他觉得您有钱滨且对他有用的话连你的肛门都能舔的人。曾成功致使它的朋友亏本190万赔了全部家当,自己倒捞取很多好处仍天天开车泡女人尤其是结过婚的女人心安理得再也不理会当时的朋友了!凡认识此人的女人请注意它曾经得过尖锐湿疣一定要注意!
  这就是为这个国家卖命的结果
  哈,又一个“中国特色”
  家属不要放弃,一定可以查出腐败分子(责任人)!
  江西是块黑土地
  今天的贵溪市民政局:他们依仗国家给予的权利,大玩文字游戏;他们业务不精充当内行;他们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欺上瞒下;他们打击报复无视国家政策法规;他们为自己犯下的事百般抵赖!他们甚至向有关部门散播谣言诋毁抗美援朝功臣的荣誉。这样的民政局你遇到过吗?黑暗和腐败的贵溪市民政局何时查处?
  此文没有详细介绍朱火生配偶,是原配还是续玄。
  江西是军旗升起的地方,革命的摇篮。
  碰这样的伤残军人的娘家,还有什么可说的,本人也是特等伤残军人,强烈建议把特等伤残军人都枪毙了,好给政府减轻负担。
  坚持努力 依法反腐 为国家做贡献
  强烈呼吁依法查处当地的黑暗和腐败
  请问:当地的民政局,你拿什么来面对广大的市民?
  你们拿着几千元的工资,却不关心为国付出青春的老军人的生活,真没良心。
  你们逼得国家功臣打官司,并依法确认了你们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你们不但不及时纠正错误,反而肆无忌惮的打击报复伤残军人及家属。你们是人吗?我看你们连畜生都不如!国家用你们这样是人,简直是》》》》》》》》》》》》》》》
  你们参加抗美援朝当时是用鲜血和生命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国家已经记住了你们,但不一定要报答你们。  现在维护国家尊严的是GDP,你却去拖了GDP的后退,国家没有怪罪你已经不错,怎么会去怪罪那些拉动GDP的人?  去看看我国的历史吧,岳飞、杨继业等,用自己及其家人的鲜血和生命维护了当时的政权,等到天下太平的时候,他们不都是多余者吗?  试问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和越战的伤残士兵们,拿他们的伤残津贴跟现今公务员的社会福利来比,不得不承认存在天壤之别。伤残士兵们的津贴在生活中往往捉襟见寸,而公务员的退休工资是能够维持自己的日常开支的。这就是付出之大与得益之大的反差。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抚政策及法规,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去办理,那么就不会引起社会反映。问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面单位的腐败搞得人民怨声载道!
  太多的党叉叉都变质
  当地政府不重视及官官相护让腐败的贵溪市民政局更加的肆无忌惮和疯狂!
  一是优抚工作是政府行为,集中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意志。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政府对优抚对象保障的主体责任不能改变。在战争年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始终是夺取战争胜利,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保证;在和平建设时期,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是提高军队战斗力、激发官兵习武热情、积蓄强大后备力量的基本依靠。实践证明,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利于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鼓舞部队士气,抚慰军人家属,解除军队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是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优抚对象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阶层、分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始终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就能保障优抚对象的根本权益,调动他们参与国家建设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支持,就不会有改革的顺利进行;没有他们的小康,就不会有全社会的小康;没有他们的安居,就不会有全社会的稳定。    三是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优抚对象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教科书,优抚事业单位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烈士褒扬内容本身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充分挖掘“红色资源”的潜能,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公民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本条在规定抚恤优待工作具有重要社会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明确国家要重视和加强抚恤优待工作。也就是必须要强化领导,在出台各项优抚法规政策等方面应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支持,社会各方面都要为优抚对象着想,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谁来维护抗美援朝功臣,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切身利益?!    当地民政局的腐败不依法查处,抗美援朝功臣,特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上访不会停止。    除非。。。。。。。。。。。。。。。。      
  当地民政局的腐败问题,侧面说明当今的政府监督应该是不到位的。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应该受到质疑!
  不看鸟。跟老毛混都这下场的。。。见多了!
  认为当地民政局严重腐败问题应该依法查处,给家属一个交代或做好家属的工作,网民看多了,影响就更大了。
  国家养着,还挑肥捡瘦的,天下不知还有多少无依无靠的老人。知足吧。
  不是这么回事
  有袁腾飞这样的言论这些人甚至可能是罪犯了,呵呵。(其实袁不过是右派里比较温和的质疑派。)
  贵溪市民政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如此对待革命功臣,当心报应!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家属可以依法上访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打击侵权的腐败分子。
  (二)医疗困难    按照《江西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规定执行。对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后,其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且影响了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照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的有关政策,优先优惠给予一次性医疗困难救助和补助,确保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基本医疗保障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达到80%以上。    (三)住房困难    1、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参照《江西省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鉴定确认其拥有产权的所居住住房(不含一户多栋)属危房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屋新建补助。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每户补助不超过3万元,其他对象居住农村每户补助不超过5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可同时享受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房屋破损影响居住的,可申请维修住房补助。标准为:1-4级残疾军人每户补助不超过1万元,其他对象每户不超过3000元,由民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对房屋的鉴定情况,制定修房分档补助标准。    符合新建住房条件的孤寡优抚对象,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新建住房。其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集中供养机构建(修)住房。    2.城镇户籍优抚对象,按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申请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承租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要优先安排。保障廉租住房的,应比非优抚对象提前一年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3.凡已享受过建(修)房补助的;已享受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将原有的住房让给子女或他人居住的,不再享受建(修)房补助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登记建档,掌握重点对象存在的突出困难,按照“老的对象重点解决,困难大的对象优先解决,一般对象分批解决”原则,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等部门,以五年为周期制定“解三难”工作规划,并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当年度的工作实施方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有关优待抚恤证件,属生活困难的要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医疗困难的要提供本人经城乡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后的凭据和与本人疾病有关的治疗诊断病历及剩余医疗发票;属住房困难的要提供本人住房的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优抚对象解“三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街道)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核实有关证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说明原因。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材料后,核实有关证件。对申请生活补助的,由民政局调查核实后审批;对申请医疗救助、补助的,由民政局会同医疗保险机构调查核实后审批;对申请建(修)住房和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由民政局会同房管部门对其住房情况和产权进行核实后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并说明原因。有关审批资料要及时分类,建立档案。  
  备案。每年12月底,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本年度“解三难”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人员名单报设区市民政部门,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重点优抚对象“解三难”资金包括:    1.中央补助的抚恤经费;    2.自然减员抚恤补助经费;    3.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4.其他资金。    解三难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民政部门的“解三难”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核定,社会化发放;建(修)住房困难补助,按照标准、工期进度,分段拨付,开工发放补助50%,工期过半发放补助30%,验收合格后发放20%。  
  作者:伤心后淡定 回复日期: 21:46:50 
      碰这样的伤残军人的娘家,还有什么可说的,本人也是特等伤残军人,强烈建议把特等伤残军人都枪毙了,好给政府减轻负担。
  看了上面的文章,感觉当地的民政局太霸道!
  悲哀啊!大家要吸取教训!像彭宇一样做了好事是要收惩罚的。何况朱火生是卖了命的。
  国家应该加大反腐败力度
  不要让国家功臣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次发生
  国家形象和公信力败在腐败分子手中
  依法打击腐败
  把当地的腐败分子依法揪出来!
  让打击报复抗美援朝功臣的腐败分子断子绝孙
  朱火生日死亡。朱火生生命的最后十年,因旧伤复发(头部外伤后遗症,右下腹切口疝等)在贵溪中医院长时间住院治疗(附:相关的证明书佐证)。医院当初的证明书证明:朱火生长期头痛 头晕 食欲不振;肠疝;脑外伤后遗症。事实证明,朱火生旧伤复发是引起胃癌的主要原因。故朱火生死亡应客观地认定为旧伤复发。  根据民政部[1983]优三号文件,民政局应按照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审查确认朱火生伤口复发死亡,按因公牺牲处理。  根据2004年《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其家属按下列规定享受抚恤或者优待:(一)因战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内(不包括医疗终结1年后补办评残手续的),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二)因战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1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家属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但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三)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另增发6个月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朱火生因病死亡,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朱火生死亡符合胃癌和旧伤复发两个原因,根据国家就高不就低的法律规定,参照相关的优抚政策规定,朱火生死亡按因公处理。  根据日【84】民优字第48号文件精神,虽然不发《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但是朱火生系在乡的特等因战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系伤口复发和胃癌并发症,应该由政局在抚恤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待遇”,并加盖公章,交加属保存,作为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的依据。  朱火生2004年就已病故,民政局一直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朱火生遗属合法权益蒙受侵害。民政局内部一定有人在对朱火生的遗属打击报复,朱火生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件至今没有盖印章。民政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恩恩怨怨,是是非非,终究会水落石出。朱火生遗属以大局为重,没有向上级部门反映,也无心跟民政局过不去。民政局还是我们的娘家,故希望民政局改变对朱火生遗属刻薄 刁难的工作作风,认真解读优抚政策,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错误,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尽早落实朱火生死亡后的各项政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你们负责。      
病故一级革命伤残军人配偶 薛腊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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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的一个钉子户用最无奈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死证明不了有关部门的野蛮与无耻,只能证明汽油一点就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升值最快的是住房、墓地、乌纱帽、月饼和二奶。贬值最快的是职称、文凭、道德、诚信和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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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再让宜黄悲剧重演。
  不要再让宜黄悲剧重演。自焚虽然是无能的表现,
  行政诉状    原告:薛腊凤,女,69岁,无工作,家住贵溪市烧箕山一栋11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锦华,男,44岁,是原告之子。  被告:贵溪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晓敬  请求事项:①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   ②要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日向被告送达”要求依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申请及相关材料,被告行政不作为.后,原告于日申请行政复议,日收到法制办不予受理的审查意见.意见认为:被告不存在违反&&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原告认为, ①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这是被告的法定期限和职责.被告8月13日登记申请,至今未履行职责,应当认定被告违反了&&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原告还认为,被告上报材料或等待上级审查是民政部门内部的事情.原告根据&&办法&&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并无不当.相反,被告等待审查办理的行为实在不当.被告应该经常问 经常跑,而不是将材料上报就完事.  本来,就这档事,原告并不想再追究和纠缠,毕竟都是贵溪人.但被告的一份答复函,激化了矛盾,原告丈夫2004年4月病故, ,当年施行日&&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应依法享受:  一,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增发6个月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  三,第四十五条之规定,6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费。  被告答复:2004年&&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是日起施行的,只能按原政策执行.被告的答复严重违纪 违法.跟其交涉,一问三不知,甚至2004年施行哪套政策都不懂,被告滥套法规,已经侵害到亡夫的荣誉及待遇,原告不再原谅!  综上事实及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今日具文, ①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 ②要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维护法律 法规的尊严!  
此致      贵溪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病故特等革命伤残军人配偶  
薛腊凤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薛腊凤,女,69岁,汉族,江西贵溪市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住贵溪市烧箕山一栋11号。    委托代理人:朱锦华,男,43岁,汉族,江西贵溪市人,下岗职工,系申诉人之子。电话:。    被申诉人:贵溪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晓敬    申诉人因不服贵溪市人民法院对申诉人诉被申诉人不作为一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被申诉人不作为一案。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于日向被申诉人送达”要求依法享受定期抚恤金”申请及相关材料,被申诉人行政不作为。之后,申诉人于日申请行政复议,日收到法制办不予受理的审查意见.意见认为:被申诉人不存在违反&&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申诉人认为, ①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这是被申诉人的法定期限和职责.被申诉人8月13日登记申请,到日申诉人起诉之日,未履行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贵溪市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申诉人日依法向贵溪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一份,要求依法判决被申诉人行政不作为。日,贵溪市人民法院通知申诉人拿回起诉状。日,申诉人向贵溪人民法院合议庭递交请求受理的信函。立案庭答复再研究。时至今日,申诉人既没有收到立案通知书,又没有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日,被申诉人向申诉人下发了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申诉人起诉被申诉人不作为,在诉讼中被申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诉人不撤诉,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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