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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劳动法的官网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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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满15年的员工,企业不可轻易辞退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历经两次申请劳动仲裁、两次向法院起诉、两次提起上诉二审,今年4月初,年近半百的下岗女工柳燕,历时三年维权,法律最终给了她公道和正义。 2011年4月初,德州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宣判:判决上诉人柳燕与被上诉人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1985年2月,柳燕调入德州市某国营营销公司工作。自1997年3月起,由于公司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公司让柳燕在家待岗、自谋职业,并约定由公司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005年9月,柳燕与公司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此时公司刚刚改制为民营企业。新的营销公司出台《关于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女职工40周岁以上,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和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本人自谋职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到退休年龄时,公司按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据此,时年43周岁的柳燕和其他下岗职工一起递交了续签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并于日与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至日,即柳燕依法退休的日子。
  合同签订后,柳燕做起了小买卖。然而一年后,公司给她送来了书面通知,要求她&到公司上班、否则后果自负&,柳燕拒绝签收;事后,公司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她送达了上班通知书,称&逾期不到,公司将做除名处理。&柳燕对此依旧置之不理。2008年1月,公司作出了除名决定,再次邮递给柳燕。
  对除名决定,柳燕感到非常气愤,很快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仲裁结果是:该公司对柳燕作出的除名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予以认可。
  不久,她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公司对她的除名决定,确认双方于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等。
  柳燕之所以与公司发生争执,背后还另有缘由。
  那是2007年12月,为了迎接《劳动合同法》自日起正式实施,公司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对与下岗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手续进行全面规范完善。其间,公司曾打电话通知柳燕等下岗职工到单位补签岗位合同书。而当他们赶到公司人事部门时,看到公司发放的制式岗位合同书第三条内容让他们难以接受。该条款约定&甲方(企业)只负责按时为乙方(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现在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五项保险费,公司为什么只给我们缴纳两项保险费呢?&由于强烈要求对此第三条修改遭到公司拒绝,柳燕等下岗职工便认为这与公司在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给予的承诺不一致,怀疑公司有悔约之嫌,都没有当场签字。后另外三名下岗职工委曲求全,都补签了岗位合同书,只有柳燕拒绝补签,也拒不到公司报到上班,从而引发了此起劳动纠纷。
  &我与公司之间是有劳动合同的,我按照公司的承诺约定自谋职业,压根儿就不必到公司报到上班,我有什么错儿?&2008年6月,满腹委屈的柳燕在法庭上如是说。&虽然柳燕是在待岗期间,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她仍然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应当听从公司的管理。公司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公司在答辩中不依不饶。
  原审法院于日作出一审宣判:一、原告柳燕与被告公司之间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撤销被告公司对原告柳燕的除名处理决定。
  当柳燕接到这个判决书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该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的这样一段表述:&原告(柳燕)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果然,在宣判的第二天,公司又作出《关于与违纪职工柳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称&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柳燕的违纪事实确凿,应予处罚&,&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公司依法作出自日与柳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同年12月22日,柳燕只好对一个本属自己胜诉的一审判决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或纠正一审判决书中的错误认定和瑕疵表述&。
  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燕不服公司除名处理决定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从宣判起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柳燕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没有从此了结。
  &一、二审官司确实都赢了,并且终审判决中纠正了原来一审判决中错误的表述瑕疵,但是并不能证明公司作出的《关于与违纪职工柳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经多方咨询法律界人士,柳燕真正弄明白了:&如果要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侵权、违法,自己还必须继续起诉、打官司!&
  柳燕针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系违法行为,向当地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
  日,仲裁委第二次对柳燕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对柳燕主张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这样的仲裁结果是柳燕所不能接受的。日,她再次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等。当年7月13日,县法院驳回了柳燕的诉讼请求日,德州中院第二次受理了柳燕提起的上诉官司。
  &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主办法官们认为:第一,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五险&,而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岗位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只为柳燕缴纳&两险&,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柳燕拒签岗位合同书并无不当;
  第二,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柳燕&自谋职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故柳燕无需到公司报到上班,且公司通知柳燕到公司报到上班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之前,柳燕不到公司报到上班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公司认为柳燕&目无纪律,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柳燕在公司连续工作已经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5年,公司与其显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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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随时致电咨询法律问题欢迎访问我的个人网站学习更多的法律常识
回复时间: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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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2: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08:2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09:4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位违规辞退员工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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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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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重庆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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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来源:社保频道
  随着物价的上涨,养老金标准也随之有所增加,那么2015年重庆市养老金还会调整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2015年的具体情况还不知道,不过我们可以先看看2014年,作为参考!
  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
  (一)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调整时间
  从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调。
  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至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在3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倾斜。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四、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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