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后公司起诉法院,受伤本人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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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后公司起诉法院,受伤本人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的,不过申请财产保全会需要你提供担保,如果工伤不严重且单位需要的赔偿不多的就不需要财产保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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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
[楼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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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甲在某个体私营企业打工期间,因工伤而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但担心个体老板转移财产,想要求仲裁部门给予保全财产,但是劳动仲裁部门却认为甲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甲又想到了法院,但是法院却认为甲现在正进行仲裁程序,现在没有到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接受甲的申请。请各位给予帮助,甲能要求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吗?如有法律依据在那里?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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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仲裁期间申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你自己查查规定就明白了.不要被他们欺骗.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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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46573
诉前都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何况是仲裁期间.
[第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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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你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你提出申请后,将由仲裁机构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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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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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没有办法申请财产保全。因为劳动仲裁机构没有查封和保全财产的职权,而法院只有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你必须在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就撤消保全了。我也遇到过这个问题。这是法律的空白,对劳动者非常不利。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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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没有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个权利。你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保全。保全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这和不服仲裁裁决需15天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间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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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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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46573
QUOTE (吕雪涛律师 @
11:12 )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没有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个权利。你可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向法院申请保全。保全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这和不服仲裁裁决需15天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间吻合。
不要光看劳动部的规定,现在各地都规定在劳动仲裁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比如,青岛 广州 山东等等。楼主可查查当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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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声明:本论坛原创作品版权归法治论坛与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法治论坛或作者联系。(电话:010-)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能否批准应由仲裁庭决定
现在仲裁庭因被申请人对仲裁员的任命的异议,需要回避而解散,,劳动仲裁阶段,确实没有保全的制度。 但是,如果是追索工资、工伤、费等,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先予执行,对裁决不服的,&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若仲裁员因回避而无法履行职责的,财产保全申请能否批准应由仲裁庭决定。具体参看《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事实上。 由仲裁庭&国内仲裁,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否都是基层管辖,仲裁委所在地。纵横法律网 宋晔明 原被告双方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办理,根据涉案标的金额大小再决定是区级法院还是市级中院。 房产所在地法院&劳动仲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 .&商业仲裁财产保全,一般由哪儿的法院办理?,应向仲裁庭提出,由仲裁庭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 个人申请, 早回答的不懂劳动争议。 一楼正解。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由仲裁庭申请法院进行财产&劳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一直续期到二审终结吗?,不是,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是一审法院负责,当然大部分案件都是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但基于仲裁(商事)申请的保全,法律明确规定是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仲裁庭因被申请人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仲裁庭同意重新选,问题补充:我们这里规定可以在劳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的,但不是白白保全的,你也要提交担保的。 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你需要提交担保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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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沪高法[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加快上海城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法院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司法执行方面的协作配合,规范双方在执行和协助执行中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并取得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1、关于“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情形的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未隐匿,企业未停止经营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或执行财产不足,被执行人又确无力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要求给予垫付欠薪函中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并在欠薪垫付后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及时变现执行财产,优先清偿欠薪垫款。  2、关于“被执行人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人”情形的处理  企业职工人数在欠薪保障费缴纳时未超过300人,案件执行时超过300人的,按不超过300人垫付欠薪或欠保费。但情况特殊,确有必要对超过300人进行垫付的,人民法院可与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办公室协商处理。  3、关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形的处理  企业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欠薪保障费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经人民法院与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办公室协商,可在被执行人补缴上年度和当年度欠薪保障费后,按《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欠薪垫付。  4、关于“被执行人未提供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凭证”情形的处理  被执行人无法提供企业当年度和上年度缴纳欠薪保障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可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进行查询。如被执行人已缴费的,执行法院可要求市社保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如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费的,则可按前述第3项规定办理。  5、关于“执行案件尚不具备中止或终结法定条件,无法提供中止或终结裁定书”情形的处理  执行案件由于不具备中止或终结条件,尚未作出中止或终结裁定的,一般不得申请欠薪垫付。但因涉及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要求给予垫付欠薪函中进行说明的,可按《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及使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欠薪垫付。人民法院作出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将文书送达保障金办公室。&  二、关于社保案件在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1、财产保全的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处理企业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相关材料,同时承诺承担因保全错误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裁判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的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应当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因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未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担。&  三、关于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扣划问题  被执行人除个人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养老金采取扣划措施,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签署《扣款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手续。市劳动社会保障咨询事务所统一进行逐月扣划,并逐月将所扣划的实际金额直接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具体操作按沪社基服(2005)1号文件内容执行。  被执行人未签署《扣款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基本信息,在被执行人养老金发放账户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扣划手续。&  四、关于建立长效配合机制问题  为更好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双方配合协调机制,共同解决执行难,加快上海城市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人民法院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建立不同层面的定期会议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调整和充实协作内容,并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方面相互支持。&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男,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和法律顾问。近年来办理劳动纠纷案件逾百起,系上海500万元天价劳动仲裁代理人。曾先后发表《完善法制破解信息网络传播权难题》《“人肉搜索”之法律思考》等法学论文二十余篇。曾接受《上海法制报》等媒体专访和《东方大律师》栏目邀请做节目嘉宾。手机#1801155,邮箱=,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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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
提出问题: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能够申请的话,那么劳动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并作出相应财产保全裁定又该有怎样的制度安排呢?笔者拟借此短文提出自己的粗浅看法。 现实意义: 在劳动仲裁阶段,依法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体可分为下列几种: 1、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2、劳动仲裁部分先行裁决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3、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应该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这里不但明确了劳动仲裁阶段形成的前述几类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可以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同时,还暗示着在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不难想象,如果不依法赋予仲裁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并就此阶段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完全有可能导致劳动仲裁阶段作出的业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沦为一纸空文。所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修改之前,先由最高法院及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度设想: 一、提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对于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下列法定条件: 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日后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申请人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时递交了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如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时,无需提供担保,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第三人作为申请人时,则应提供相应担保)。 5、有关保全财产的书面申请已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初步审查,认为确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广义当事人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第三人,故,尽管设置该制度的初衷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原则上前述广义的劳动仲裁当事人都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三、受理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所以,受理劳动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宜确定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况且,这样规定也有利于确保此类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文书质量。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形式: 劳动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以书面形式列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受理法院等必要事项。依法应提供担保的,应一并在申请书中列明用以担保的财产及其对担保法律责任的明示承诺。 五、申请及决定财产保全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后至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相关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之前,本案的广义当事人均有权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在收悉申请人递交的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之后,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及时将该书面申请(附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意见及必要案件材料副本)转送人民法院裁定。 3、在收悉之后24小时之内,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申请人请求的裁定;如依法裁定准许的,应立即实施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送达申请人、本案其它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 六、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效力: 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受理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即生效。如申请人、本案其它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在收悉后3日内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核一次,以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复核裁定期间不影响原裁定的执行。如复核决定改变原裁定的,应按复核决定执行。 七、财产保全裁定与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衔接: 为了兼顾执法的效率与公平,可以继续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将劳动仲裁阶段的财产保全裁定,与依法执行生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一并衔接表述为: 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前述表述中有关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裁定,应明确涵盖下列几种情形: 1、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2、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相关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之后、有关当事人不服而向具有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之前(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应申请作出的诉讼前(或撤销申请前)的财产保全裁定。 3、具有相应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之后(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应申请作出的诉讼(或申请撤销)之中的财产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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